33-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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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高处坠落范围由于并非所有的坠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笔直地下坠,因此就有一个可能坠落范围的半径问题。

国家标准规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值与坠落垂直距离h值的关系是:(1)h=2-5m时,R为2m;(2)h=5-15m时,R为3m;(3)h=15-30m时,R为4m;(4)h>30m时,R为5m。

2.高处作业分级按照不同的坠落高度,可分为四个等级,即:高度h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h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h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h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或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坠落主要类型和原因(1)主要类型有:因被蹬踏物材质强度不够,突然断裂;高处作业移动位置时,踏空、失稳;高处作业时,由于站位不当或操作失误被移动的物体碰撞坠落等。

(2)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缺乏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防高处坠落的安全设施、设备不健全。

4、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首先要做好作业现场的科学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熟悉作业方法,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操作,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加强日常的检查。

其次要采取周密的防护措施。

(1)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好安全“三宝”。

1、安全帽。

按规定进入危险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2、安全带。

凡在___米以上悬空作用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没有系安全带的条件时,应制定措施,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3、安全网。

凡无外架防护作用点,必须设置安全网。

另外,必须穿软底防滑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作业。

(2)做好“四口”防护。

“四口”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称通道口)。

对“四口”的防护应设置围栏、盖板、防护门、架网和防护棚等。

(3)做好高处作业现场无防护边沿的防护。

对无防护措施的边沿要设置___米高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立网,既防人员坠落,也防物料坠落伤人。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示范。

一、高处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高处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制定。

2.任何高处作业必须事先进行计划,并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

3.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包括适应高处环境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4.高处作业前,必须检查使用的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其完好无损,能够正常、安全地使用。

5.在高处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周围人员了解高处作业正在进行,避免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二、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1.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必须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带、安全网、护栏等,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进行不安全行为。

3.高处作业时,必须保持稳定的姿势,避免过度伸展、弯曲或扭转身体,以免造成肌肉拉伤、扭伤等伤害。

4.高处作业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积极应对不利因素的出现,包括天气变化、设备故障等。

5.高处作业时,应严禁跳跃、奔跑或进行其他危险动作,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三、高处作业后的安全处理1.高处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无杂物、工具等遗留。

2.对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3.对工作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对高处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制定改进方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高处作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1.定期组织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对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措施有清楚的认识。

2.加强对高处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3.鼓励工作人员提出安全改进建议,激发他们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文化的建立和发展。

以上是一份针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通过执行这些规定,可以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高处作业定义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2—5m(含5m)。

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m 以上—15m(含15m)。

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m 以上—30m(含30m)。

特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

2.高处作业要求(1)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和质检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

(2)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遇有6级以上强风时,严禁从事高处作业;(3)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级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4)高处作业人员应身体良好。

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5)经常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或安全带有损坏时绝不能使用,防护栏杆不合格或不坚固应立即更换。

(6)作业之前要查看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跳板铺装应严密牢固,没有探头板;脚手杆搭接、绑扎要牢固;防护栏杆应齐全,有不符合防护要求的,应修正合格后再作业。

(7)高处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楼梯上下,不得直接攀登脚手架;(8)要保持有一只手扶梯,不能双手搬物上下梯。

(9)施工现场堆放材料要整齐,防止工件掉下。

(10)高处作业严禁投接物料,以免身体重心不稳,从高处坠落。

(11)凡是临边作业,都要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临边处设置两道安全防护栏杆(上杆高1.0~1.2米,下杆距离地面高度0.5~0.6米)。

3.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规范(1)一般规定①架子搭设人员,必须熟悉搭设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任务。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2.1定义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分级:--高度在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3.1施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3.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3.3在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作业队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监督;3.4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双扣)、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3.5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已搭好的脚手架没有“准用”标识,不得使用。

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3.6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

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3.7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3.8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3.9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3.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3.11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项目组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级施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和项目组报告。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属于危险作业。

2、凡从事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高处作业前,必须对安全带、安全帽、梯子、跳板、脚手架、安全网等各种防护用品和高处作业设施、工具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

作业时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安全帽等才能作业。

4、高处作业区,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进行上下两层同时作业时,上下两层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许有员工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5、对于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严重贫血症、严重关节炎、严重神经衰弱、深度近视等禁忌症,不适于高处作业的员工,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6、安技部门如检查发现高处作业存在问题,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对于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者严肃处理。

如发生事故,视其情节从严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完整版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管理。

3职责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高处作业过程负责.4定义4.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5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5.1高处作业的分级5.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2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5.2.1特殊高处作业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c.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d.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e.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g.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a.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b.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登高作业者的安全,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

2、高处作业分级、审批2.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按照国家标准分为以下四级:(1)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2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者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亦视为高处作业。

2.3高处作业由作业所在单位申请,单位领导审查,HSE部批准。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分由监护人员查验后交作业人员,另一份由安全部门留存,高处作业实行一点一证管理。

3、高处作业人员的条件(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过安全教育,具备有关登高作业知识。

(2)从事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标准才能登高。

(3)除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外,凡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亦不准登高作业。

4、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4.1凡符合高处作业标准的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到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4.2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施工。

如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待措施落实后方进行作业。

4.3所有高处作业,应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填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

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1)闪电、打雷、暴雨;(2)六级以上大风;(3)钢管上雨水未干;(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8、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

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9、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10、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

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11、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

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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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YZG09-07-2009 代替YZ227-20-2005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9-12-31发布 2010-03-15实施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管理制度 发 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高处作业的分级、安全管理职责、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部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术语和定义2.1 高处作业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2.3 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用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2.4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R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环境有关的基础高度。

2.5 基础高度 hb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的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单位为米。

2.6 作业高度 h w作业区内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计算方法执行GB/T3608-2008。

2.7 项目现场主管人由属地主管单位(参见5.1)委派的对指定的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对作业安全直接负责的人员。

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其他有能力、有经验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

2.8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承担高处作业任务的作业单位在现场进行作业组织、指挥的最高负责人。

2.9 独立施工区施工地点在特级、一级、二级用火区域以外的封闭施工区域,以及公司生产区以外的施工区域。

3 高处作业分级3.1 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

3.2 直接引起坠落的11种危害因素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b) GB/T 4200-2008规定的Ⅱ级(含Ⅱ级)高温作业;c)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d) 接触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业;e)作业场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f)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g)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距离;h) 作业基准面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i) 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j)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业环境;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事故。

3.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高处作业分级须综合考虑作业高度和危害因素确定,分级标准见表2。

4 职责4.1 HSE部(处)a) 组织制定、修订本制度,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b) 组织编制高处作业的安全培训资料,为各单位开展高处作业安全培训提供支持。

4.2 工程管理部(处)a) 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程项目中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b) 审查、确认工程项目中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承包商的施工资质;c)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方案的审查。

4.3 机动部(处)a) 对检修项目中的高处作业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b) 审查、确认检修项目中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承包商的施工资质;c) 负责检修项目中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方案的审查。

4.4 二级单位全权负责辖区内和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检修项目、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4.4.1 HSE管理部门a) 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制订并实施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b) 针对高处作业的工作程序与要求提供安全技术支持;c) 对本单位相关人员、科室、基层单位,以及外来作业单位人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4.2 设备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管理责任部门a) 对工程项目、检修项目的作业过程进行指导、检查、监督;b) 项目所在基层单位需要时,协助委派项目现场主管人;c) 负责检修项目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安全措施和安全方案的审查、确认,以及脚手架的质量验收;d)负责6.4.4.3特殊情况下“竹脚手架搭设使用申请表”的审核。

4.4.3 基层单位(车间、作业区、运行和技术分部(装置、工区)等)基层单位对管辖区域内高处作业以及脚手架搭设、使用、拆除有关的安全工作负责。

4.4.3.1 主任/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主任不在时,按照接替原则,安排有资质、熟悉相关安全要求的其他基层单位领导代行其职)a) 对本单位作为属地主管基层单位的高处作业项目,委派项目现场主管人;b) 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c) 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4.3.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或基层单位指定的合格的接替人员)a) 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的安全培训;b) 针对高处作业的工作程序与要求提供安全技术支持;c) 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4.4 项目现场主管人a) 对高处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落实、组织审核确认安全措施。

b) 组织、协调高处作业,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4.5 监护人a) 看守高处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b) 监护高处作业的作业情况,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提醒任何危险情况,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c) 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呼救或报警,协助施救。

4.5 工程项目部/项目组a) 健全HSE管理体系,明确项目部/项目组高处作业的管理职责、分工,包括承担本制度中基层单位、HSE管理部门相关职责的具体职能小组/岗位/人员;负责项目部/项目组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单位人员的培训;b) 全权负责本项目部/项目组作为属地主管的独立施工区高处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

4.6 作业单位4.6.1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对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了解作业内容、作业危害、安全措施要求,参与环境条件、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b) 取得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和其它必要的作业许可证;c) 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d) 确保作业工器具符合安全规范,确保为作业人员配备充分、适用的安全防护、救生用品;e) 组织、协调高处作业,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6.2 监护人a) 看守高处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b) 监护高处作业的作业情况,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提醒任何危险情况,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c) 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呼救或报警,协助施救。

4.6.3 作业人员a) 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安全要求、逃生路线等;b)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服从作业负责人的指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高处作业。

5 基本原则5.1 属地主管原则属地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工程项目部等)全权负责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措施的识别及落实确认、许可证审批签发、作业过程监护等。

属地主管单位按以下方式确定:a) 谁的辖区(或授权管辖的区域)谁承担属地主管责任;b) 独立施工区和厂际公共区域谁主管的项目谁承担属地主管责任。

二级单位内部属地主管基层单位也按上述方式确定。

5.2进行Ⅱ级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高处作业;I级高处作业参照《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

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在有护栏的罐顶进行正常高处采样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及《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

5.3其它尽可能不安排高处作业,除非已采取其它可行的方法但无法避免。

高处作业的许可证审批签发人、项目现场主管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接受与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培训,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架子工等从事高处作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作业操作证》。

6 工作程序与要求6.1 高处作业的危害分析和标识进行高处作业前,项目现场主管人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6.2 安全培训6.2.1 HSE部(处)组织工程管理部(处)、机动部(处)等部门编制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基础培训材料、培训课件。

各二级单位HSE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高处作业的特点,对基础培训材料、培训课件进行补充,用于本单位开展高处作业的安全培训。

6.2.2 各二级单位HSE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不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培训。

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参见附录A《高处作业培训要求》。

6.2.3 各二级单位HSE管理部门应在承包商进入本单位开展施工作业之前,对涉及高处作业的承包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针对高处作业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高处作业资格证明。

具有该资格的承包商人员,方可进入发证的二级单位辖区内从事高处作业的组织、管理、施工、作业。

独立施工区内承包商的相关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工程项目部/项目组负责,工程管理部(处)进行监督考核。

6.3 高处作业前的准备6.3.1 指定项目现场主管人6.3.1.1 高处作业之前,属地主管单位应指定项目现场主管人:a) 高处作业前,作业点的基层单位主任/分管副主任应指定项目现场主管人。

实行设备二级管理的二级单位,设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和技术分部(装置、工区)需求协助委派项目现场主管人。

b) 独立施工区的项目现场主管人,可由工程项目部指定,或由工程项目部责成作业单位指定有能力、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担任,但人选须经工程项目部审核同意。

6.3.1.2 项目现场主管人应经二级单位或项目部培训合格,掌握高处作业的内容、风险和安全措施需求,熟悉作业现场情况。

6.3.2 确定项目现场监护人高处作业应指定经过培训、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现场监护人,Ⅱ~Ⅲ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指定;IV以上高处作业,应由作业地点所在基层单位项目现场主管人指定,同时作业单位也应指定一名人员共同承担监护工作;作业环境复杂,范围较大,一名监护人员难以兼顾所有作业环境时,应酌情增加监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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