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宁政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宁政发〔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管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特定领域事业或产业发展、实现特定目标任务,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阶段性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不包括市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量力而行、有进有出。
持续归并整合、坚持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当前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统筹各类资源,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三)政策协同、引导激励。
重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领域,强化财政资金杠杆、激励功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四)强化绩效、规范透明。
树牢“花钱必问效、低效必调整、无效必问责”理念,强化预算执行力和约束力,重点环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
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1。
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6。
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和市财政补贴项目。
市财政投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市财政补贴项目包括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投资项目。
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方式投入;对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投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市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的投资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
市财政补贴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使用市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市财政补贴项目,按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三)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依据;(四)选址建议及建设用地规模;(五)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内容。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管理和实施在线监控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管理和实施在线监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闽财建[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管理和实施在线监控的通知(闽财建〔2006〕28号)省直有关部门、建设单位、银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领导的多次指示精神,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精神,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财政性基建资金账户管理和实施在线监控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关于加强财政性基建资金账户管理和实施在线监控的通知为切实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账户管理和实施在线监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财政基建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的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是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二、加强基建资金账户管理在基建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之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指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装修项目,其建设单位仍必须实行基建资金专户管理。
财政性资金支付到建设单位的基建专户。
(一)基建资金账户的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后设立一个基建资金账户。
未开设账户的,应当开设账户。
已开设多个账户的,应予撤并至一个账户。
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建设的,为避免帐户设置过多,大中型项目(非经营性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和在线监控有要求的应当单独设立帐户,其余项目可合并一个基建帐户管理,帐务分开核算。
建设资金来源有银行贷款的,原则上从一家银行贷款并相应开设一个账户。
预算单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预算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预算单位,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位等。
第三条预算单位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预算单位财务行为。
(二)公开透明:预算单位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权责对等:明确预算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权责对等。
(四)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预算单位财务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四条预算单位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编制与执行:对预算单位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二)财务收支管理:对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确保财务收支规范。
(三)资产管理:对预算单位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四)政府采购: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透明度进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规范高效。
(五)内部控制:对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单位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对预算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预算单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财务收支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程序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预算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预算单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福州市鼓楼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9号)和《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没有法人机构代码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履行资产处置职能,必须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按权限统一履行资产处置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和政府部门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调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鼓楼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鼓楼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九日鼓楼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鼓楼区财政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旧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榕财政[2003]108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榕财基[2003]1254号)、鼓楼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屋区旧村改造工作意见》(鼓委[2004]8号)、《福州市鼓楼区建设投资中心(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鼓委办[2004]21号)等规定与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的银行贷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回拨资金等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含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区财政部门是主管区基本建设、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对区基本建设及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设及担负区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区政府确认的临时指挥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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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
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九日
鼓楼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鼓楼区财政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旧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榕财政[2003]108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榕财基[2003]1254号)、鼓楼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屋区旧村改造工作意见》(鼓委[2004]8号)、《福州市鼓楼区建设投资中心(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鼓委办[2004]21号)等规定与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的银行贷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回拨资金等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含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区财政部门是主管区基本建设、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对区基本建设及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设及担负区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区政府确认的临时指挥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业。
第五条财政性资金的收支管理
(一)财政性资金收入及帐户管理
区基建项目及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发生的投融性资金拨入、市级土地出让收入回拨、房屋拆迁旧料收入等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投融性资金拨入是指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拨入和融资性贷款投入的基建工程款项;市级土地出让收入回拨是指市里扣除有关税费后按规定返还我区的土地开发成本和政府规费。
对于担负基建项目及区旧屋区(旧村)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分别在银行设立经费户、收入户(加盖财政监管印鉴)和支出户(经区里确认的小额基建工程可从简,可只设一个基建帐户)。
经费户核算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主要指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和办公费用,支出按月申报用款计划,经财政批准后由收入户拨入经费户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可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
收入户用于收取区财政拨付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区财政回拨的征地补偿费用、拆迁安置成本以及融资性贷款,该帐户只收不支。
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及旧屋区(旧村)征地补偿费用、拆迁安置进度款(财政不加盖监管印鉴)。
支出由建设单位根据经区里批准签订的合同或有效证据,按月(或按旬)向区财政申报用款计划(格式附后),经区财政核实后,从建设单位收入户转入支出户,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概预算,包括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投入、建安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里审批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办理拨款和结算的初步依据。
1、基建项目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区财政部门参与会签的项目合同,工程预决算单、工程实施进度书面报告及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拨款申请书,向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经审批后按不超过工程进度(以监理单位签证确认数据为上限)的70%拨款,待基建工程审核验收后再拨付至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建设达到质量保证要求期满后拨付。
2、政府采购支出:属于政府统一采购的设备、材料等项目支出,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部门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划拨款项。
3、旧屋区(旧村)改造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含动迁劳务费、补贴费)、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是指项目征地、六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等,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须按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列明款项支付标准与用途,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区里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安排拨付。
4、对确实时间紧迫、拨款手续不完备的款项拨付,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或提供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的会议纪要。
但事后要补齐相关材料。
第六条项目合同管理
(一)财政性投融资的工程及改造项目,其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合同,凡涉及到取费及付款办法等影响工程造价的条款,签定合同前,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商财政部门确认并会签,否则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会审时,所有合同均应附上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注明项目、编号、工程量项目单价、合同价款等项内容。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必须各留存一份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无规范合同的,财政部门可以拒绝付款。
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由建设单位直接签定,报备区财政局,但要严格防止支解项目、化整为零。
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30万元)合同,应送区财政局审核会签。
(二)根据政府采购办法和招投标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和招投标。
招标文件要经财政部门会审,财政部门要参与监督定标工作。
(三)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阳光作业”。
(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与原设计(或合同)变更情况,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定并会签“变更审批表”,经财政部门会审报区里同意后,再由建设单位下达变更令(明确变更原因,项目、单价、数量),以此作为施工及基建审核依据。
以上变更运作方式,建设单位在招、议标和签订合同时应予以说明。
工程决算后项目超概1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报备区财政局,凡是工程决算后项目超概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区财政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会计核算及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建设单位(指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对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质押担保和临时周转信用担保。
已发生对外担保的单位,应按季向区委、区政府定期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季向区财政局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每半年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一次,重大事项或重要决策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核
建设工程的概、预、决算审查工作,应委托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资格和能力的评审机构进行基建审核;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提请审计部门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区委、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