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改制费用(预留资金)用款审批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龙政办[2013]257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08【实施日期】2013.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3〕2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市财政局制定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8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市财政局2013年9月)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01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开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清理和规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清理和规范专项资金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专项资金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财政代管资金安排的,用于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清理和规范的要求。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清理整合存量、优化配置增量、保障重点支出”的要求,清理整合现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减少专项资金,调整优化专项资金结构,改进资金使用办法,切实解决专项资金设立过多、分配零散、资金效益不高以及整合协调难度大等问题,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使专项资金管理由“被动配套”向“主动配置”转变,由“无偿补助”向“以奖代补”转变,由“人为分配”向“依法分配”转变,由“分散投放”向“集中有效”转变,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服务发展的效益。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龙人社〔2018〕549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龙人社〔2018〕54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8〕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财政局2018年10月31日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章资金扶持项目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8〕1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18〕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8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7〕24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8日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应急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应急资金是指2014年6月市政府设立,总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第一、二、三产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由龙岩市汇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公司”)运营管理,二、应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原则。
三、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工商、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有效;(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需转贷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或承贷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4)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且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全额续贷承诺函。
四、申请使用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龙岩银监分局、汇元公司及申请企业产业归口部门〔第一产业归口市农业局(农办),第二产业归口市经信委,第三产业归口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由市金融办负责召集。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龙政综〔2019〕6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19〕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科学优化单列工资项目,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市属企业自主编制,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商业一类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
其他类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二、合理确定工资联动指标和浮动机制(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根据市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总体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共五类企业,各类企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最多不超过4个。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龙政综〔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13日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用地预申请、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在办理事项上,覆盖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内部管理、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等依申请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6月底,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并与国家、省审批管理系统对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6〕14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6〕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龙岩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8日龙岩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深入开展龙岩市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对清单内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除涉密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
推进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简化企业各种证照年检年审手续。
推进项目并联审批,建立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2.大幅压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
精简企业办事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严禁以红头文件规定等形式随意增设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取消不必要的关联证照(卡)和证明项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龙政办〔2018〕190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8〕190号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项目前期经费,是指市本级和上级专项安排项目建设(筹建)单位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或者项目建设(筹建)单位从项目资金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四条项目前期经费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市直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切实保障项目前期经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谋划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研讨、编制、招标、评估、审查、论证、报批等相关工作。
项目前期经费包括项目从谋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
关于转发龙岩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龙岩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411号市直各单位:为推进“三资”运作进程,加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经研究,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龙岩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为推进“三资”运作进程,加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现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移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通过集中资产产权管理,一是构建政府融资平台,为政府建设公共服务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盘活闲置资产,为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筹集资金;三是促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组织领导在龙岩市市级“三资”运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建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接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房管局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协调解决产权办证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移交资产的产权管理和未分配给单位使用资产的处置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三、移交范围市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医院、学校,下同)。
四、移交对象市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各类事业单位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股权等国有资产。
五、工作步骤(一)移交资产产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将单位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对外投资股权等资产的产权分批移交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产权已确认且已登记入帐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对外投资股权资产,根据市政府文件的要求,由单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办理,及时将单位拥有的房屋建筑物产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股权变更到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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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公章) 审批人: (签字)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改制费用(预留资金) 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改制费用(预留资金)用款申办须知
一、凡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均须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分类编制各 项改制费用明细表及汇总表(一式伍份),按规定程序审议后,报市国企改 革办审核批准。批准文件及各项费用明细表、汇总表抄送市劳动社保局、财 政局、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公司)各一份。 二、改制企业(托管公司、留守处)必须严格按经审核批准的各项改制 费用标准数额发放、预留、使用。 三、改制费用中的预留费用要严格按照《龙岩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预留资 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分户核算,保证预留资金安全使用, 专款专用。 四、财政部门按各改制企业转入“财政专户”的改制费用(预留资金) 的实际数,实行以收定用,控制拨付,超支不拨的用款原则。 五、改制企业改制费用(预留费用)用款申报办理程序。 1、改制费用(预留资金)使用单位(托管公司、留守处或主管公司)提 出用款报告(一式两份),并填报“用款审批表”一式叁份(附齐相关费用单 证一份)报市财政局。 2、财政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各项改制费用标准进行审核。 3、审核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假日顺延)内拨款。 4、企业离休干部(含 5.12 人员)经费要报市老干局审核。 六、该审批表已放在网上,即龙岩市财政局(网址:) ) →下载中心→龙岩市财政局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改制费用(预留资金)用款审批 表。
目 审核 批准数
期初 已付数
本期 申报数
本期 审核数
帐
号 联系电话 办公室:
用款月份 手机:
年
月
申报 联系人 企业 (留守 处)、 主管 公司 申报 事由 负责人(签字或章): 劳动 社会 保障 局(老 干局) 审查 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章):
手机:
年
(公章) 月
日
年
(公章) 月
日
市资 产管 理中 经审核,建议拨付企业(留守处)201 年 心(或 元。 企业 计¥ 主管 部门) 审查 经办人: 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章):
月至
月改制经费
(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时间 批准时间 财政(部门)补助数 开户行
业务科意见: 经审核, 拨付企业(留守处) 经审核,拟拨付企业(留守处)201 财政 月改制预留经费计¥ 月改制预留经费计¥ 部门 至 (审核) 请领导审定。 请领导审定。 审批 意见 科室负责人: (签字) 审核改制费用 (预留资金)用款审批表 预留资金)
龙财企[201 ]
号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主管公司):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项 项 目 一、经济补偿金 (一)内退人员经费 1、生活费 2、劳动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其他经费 (二)退休人员经费 国有 改制 (三)离休人员经费 企业 二、 (四)遗属补助费 改制 经费 预 (五)工伤病残经费 (预留 留 (六)女工“三期”费用 经费) 经 (七)其他费用 费 单位: 1、补交社保费 元 2、补交医保费 3、预留医保费 4、补交住房公积金 5、生活区水电改造 6、 7、其他 小 合 改制方案批准文号 改制经费批准文号 企业自筹经费数 专户名称 计 计 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