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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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审视与思考

农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审视与思考

作 者简 介 :魏 月 霞 ( 9 一 ) , ,女 ,天 津人 ,天 津 行政 学 院讲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法理 学 。


农 民 环 境 权 法 律 保 护 的 现 状 反 思
的 义 务 . 没 有 将 公 民提 升 到 权 利 主 体 的 地 位 法 是 并 宪 国 家 的根 本 大 法 . 其 他 法 律 的 立 法 依 据 宪 法 在 环 境 是
为 .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虽 然 没 有 明确 规 定 环 境 权 . 从 相 我 但 关 规 关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共 1 0】 项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体 系 基 本 6( 余
形 成 在 环 保 执 法 方 面 . 境 执 法 力 度 不 断 加 强 . 止 环 截
§
; 行政与 强
* # * 一 一 #
宪 法
行 政 莹 研 究
农 民 琢 绣 双 法 律 护 的 琢 事 襁 与 思 考
口 魏 月 霞
( 津 行 政学 院 天 天津 309 ) 0 1 1
摘 关 键
要 : “ 农 ” 问题 的核 心是 农 民 问题 。农 民 问题 的 实质 是 权 利 问题 。 当前 ,我 国 农 村环 境 问题 仍 然 十 分严 峻 三 词 :环 境 污 染 :农 民 环 境权 : 法律 保 护
权 问 题 上 的 缺 失 也 影 响 了 其 他 法 律 对 环 境 权 的 确 认
1 7 年6 . 国政 府 代 表 团 参 加 了 联 合 国 人 类 环 92 月 我
境 会 议 , 议 通 过 了 《 类 环 境 宣 言 》, 境 保 护 开 始 提 会 人 环 到 国 家 的 重 要 议 事 日程 上 . 此 . 国 走 了 一 条 探 索 从 我 治 理 环 保 的 发 展 之 路 . 过 近 4 年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经 O

我国农村环境侵权问题初探

我国农村环境侵权问题初探

我 国农村环境侵权 问题初探
周纪 昌
(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人 口与发展研 究所 , 天津 3 0 7 ) 0 0 1
摘 要: 农村环境侵权 已经影 响到我 国农村 的发 展 、 农村居 民的健 康和 生命。 因此, 建我 国农 村居 民环境 维权 的应 对 构
措施 、 快解决我 国农村环境侵权 问题 已成为政 府亟待 解决的 问题 尽
往 是一 些 贫 困人 口 , 且 基本 上 被 排 除在 医疗 保 障 并 制 度 之外 。 在 调查 中 发 现 很 多 家 庭 的成 员 因 为 饮
三个 月时 间在 淮 河流 域 进 行 了调 查 。调 查 采 用 问
卷和访 谈 的方式 进 行 。对农 村 居 民共发 放 问卷 6 0 0
人 为 活动 , 犯 对 象 是 公 民的 环 境 权 , 犯 的结 果 侵 侵 是使 公 民的 身 体 或 者 财 产 因 为 环 境 的污 染 而 遭 受 损 失 。环 境 侵 权 与一 般 的侵 权行 为 有 着 很 多 不 同 的地 方 , 而农 村环 境 侵权 与一 般 的环 境 侵 权 相 比也
的社 会发 展 。就此 问题 , 者 于 20 笔 0 5年 6 8月 约 —
染 除 了给农 民带来 直 接 的经济 损 失 之 外 , 影 响其 还
生产 的基础 条件 、 生活根基 以及健康 甚至是生命 。 在调查中发现水污染暴露地区癌症发病率很 高, 并
且 其 他 疾 病 也 很 多 ; 地 的河 水 已经 不 能 用 于 灌 当 溉 , 田用水 缺乏 , 浇 农业 生产 成 本提高 。
经济学 。

9 ・ 6
维普资讯
关 键 词 : 境 侵 权 ; 康 损 失 ; 对 措 施 环 健 应 中 图分 类 号 :2 X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8 2 0 ) 1— 0 6— 4 17 2 2 ( 06 0 09 0

我国农村环境侵权诉讼启动模式探析

我国农村环境侵权诉讼启动模式探析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20年第37卷第6期1.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涵义和现状1.1农村环境侵权的涵义1.1.1环境的含义《环境保护法》第二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进一步明确“环境”包括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两种类型。

1.1.2环境侵权的涵义《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没有界定环境侵权的涵义。

部雄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含人格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曹明德教授则认为环境权是“人所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并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包含侵害环境权的行为。

两种观点的差异在于环境权是否属于环境侵权的客体。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否应该成为环境侵权的客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因为环境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既包括公法意义上的环境管理权,也包括私法意义上的由公民个人享有的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生活的权利。

所以,作为具体的环境权,如日照权、眺望权、通风权等具有明显私权性质的权利,可以作为环境侵权的客体来进行保护。

”环境侵权直接侵害客体是生活和生态环境,直接后果是生活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通过生物循环造成了人类身体或者财产的间接损害后果。

也就是说,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可能造成双重损害后果,既侵害环境权又侵害民事主体的私益权利。

这里的环境权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权利,公法上的环境管理权本身不属于环境权,而是为保障环境权设置的公法上的职权。

因此,环境权应当包括在环境侵权客体范围内。

1.1.3农村环境侵权的涵义农村环境则将环境区域限定于农村这个地域。

农村环境侵权的直接客体为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间接客体为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农村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的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行政法与地方法规硕士论文题目开题选题

行政法与地方法规硕士论文题目开题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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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开题报告-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一、研究背景当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救济己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与传统侵权行为有明显的不同,其救济制度也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

就环境侵权的涵义而言,我国学者多从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角度展开讨论。

例如,有的学者指出:环境侵权是“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的学者则认为:“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还有学者提出:“环境侵权行为是在环境活动和生产、生活等其他活动中发生的,不法侵害他人环境权益或其他财产、人身权益,并致他人以环境权益或其他财产、人身权益损害的行为。

”另一些学者则把环境侵权界定为:“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生态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

”总的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是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益遭受损害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的客体为人身权、财产权和公民环境权益。

环境侵权从根本上有异于传统的民事侵害,尤其表现在其范围的扩大、时间的延长方面,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要求对现有的以保护当世人为中心的侵害概念进行扩充。

环境侵权是一类特殊侵权,有关纠纷越来越多。

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学者也对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展开了大量丰富而深入的研究,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但是由于我国在该方面的研究起步晚,立法和理论方面相比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难以满足实践中大量涌现的环境侵权纠纷。

讨论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时应牢牢把握其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从其特殊性出发把握民事救济的必要性与及时有效性。

因环境侵权行为,公民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受损,从制裁加害人的角度而言是承担民事责任,而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来讲,则是权利救济问题。

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与解决办法

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与解决办法

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与解决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农村地区的化肥、农药、养殖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不仅影响着农田的种植质量,还对农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了威胁。

而由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和涉及面广,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也变得极为复杂。

为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保护和解决办法。

一、构建法律框架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首要任务。

在国家层面上,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和相关权责。

同时,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确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为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提供依法依规的依据。

二、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定位污染事件,为后续追责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对农村环境污染责任进行调查取证,并监督执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三、完善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机制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是解决责任纠纷的关键环节。

应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机制,明确污染源追溯的原则和方法,确保责任人责任可追溯、可认定。

同时,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应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对不同污染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承担。

四、加大惩治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环境,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

建立农村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黑名单”,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确保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的严格落实和执行。

五、加强公众参与与监督农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相关部门的责任,也需要农民和公众的广泛参与。

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农村居民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与举报,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论文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论文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及人口占据较大比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迈进,农村环境侵权问题极为严重,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环境侵权概念、农村侵权问题的现状与特征,引发出对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相关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概念的新认识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学界的共识,也是得到立法承认的。

然而究竟何为环境侵权,学界众说纷纭。

①有观点认为是”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

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另有观点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②还有观点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进而间接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③通过综合比较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受人为原因或产业活动的影响,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从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造成损害或损害可能性,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状况(一)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现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据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环境状况告急。

媒体新闻不断报道出的”癌症村”、”黑池塘”等等不断向人们告示出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过度使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侵权。

三、乡镇企业的”三废”污染。

四、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

五、农村环境侵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一直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

④污染研究立法没有研究制定出适合农村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发展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手段。

浅析中国城乡环境不公平现象

浅析中国城乡环境不公平现象

浅析中国城乡环境不公平现象作者:宋吉昌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2期【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越来越高,中国在全球视野中扮演的角色,更多的受到了来自国际各个方面的关注,从政治、经济、文化、能源到生态环境,各个方面。

世界的发展已经与中国发展息息相关。

然而,在这种繁华之后,中国严峻的环境问题却不得不令我们担忧,尤其不可忽视的是环境不公平问题,作为来自农村的孩子,我更是亲身感受到“污染日益边缘化”,农村成为污染承受地的现象。

对农民而言,污染比贫困更可怕,贫困只是涉及温饱,而污染却关乎农民的生死存亡。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社会地位是高还是低,民众对于清洁环境的追求都是一样的,享有同等的环境权,他们的健康也理应获得同样的重视。

毋庸置疑,环境不公平必然促成社会不公平,社会的不公平也反过来会加重环境不公平。

【关键词】城乡环境公平环境保护环境平等权环境公平一词的含义,可以简单概括为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致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

环境公平与公民享有平等的环境权为前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权的一个方面,环境权应该是“人人生而平等的”。

随着城市里高楼大厦的拔地而起,城市成为污染最重的地区已经成为事实,记忆中似乎只有农村还是一片净土,污染大户的想法是在城市中赚够了钱,就回到农村去,离开重污染区。

孰不知如今的农村,再也不是“世外桃源”。

近年来,为了减轻城市污染,国家环保局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这些政策的结果的确减少了一些污染,而它的另一个后果,是城市污染更快的扩散到了农村。

令人悲哀的是,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环境监管就更无从谈起,正如潘岳所说,中国农民为中国现代化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他们却愈来愈被排挤在现代化成果之外。

农民在许多方面成为二元结构的牺牲者。

这对农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城市的发展无可厚非,但是其发展不应该以损害农村环境为代价,更不该由于农村处于环境保护的弱势地位,更加变本加厉的破坏,环境保护的基础不公平,不应成为更大不公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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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类忽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肆无忌惮地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以及滥用自然资源,造成了当前环境质量急转直下。

近年来,由于政府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仅仅是部分城市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而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有加强的趋势。

由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农村环境侵权问题也显得更加重要,农村环境侵权已经对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经济来源及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考虑到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重要性,笔者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系统地、深入地分析了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诠释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基础和本质内涵,并结合我国农村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现状与困惑,重在阐述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的实现机制,实现我国农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实践证明,随着科学发展观的逐步实施,我国相关的环境法学理论及其立法明显不足和落后,客观上要求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相关原理及时予以更新,以期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农村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法律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三个方面。

【关键词】:农村环境环境损害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68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0引言10-111.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概述11-161.1环境侵权概念的重新定义11-121.2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表现12-131.3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特征和影响13-161.3.1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特征13-141.3.2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影响14-162.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探讨16-192.1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基础16-172.1.1权利冲突需要救济162.1.2民法的社会化是环境侵权救济的根基16-172.2环境侵权救济的概念和内涵17-182.3环境侵权救济的构成要件18-192.3.1法律制度要件182.3.2利益衡量要件18-192.3.3忍受限度要件193.我国农村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困境与思考19-233.1立法缺失19-203.1.1环境权宪法确认的模糊性或缺失19-203.1.2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滞后203.1.3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规定的不协调203.2损害赔偿实现中的困难20-233.2.1证据收集难213.2.2立案难21-223.2.3法律服务获得难223.2.4获得赔偿的执行难22-233.3我国农村现行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思考234.国外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23-274.1国外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概述23-254.1.1英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状况23-244.1.2荷兰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状况244.1.3美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状况24-254.1.4日本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状况254.2国外农村
环境侵权救济对我国的启示25-264.2.1综合利用法律、行政和社会措施预防我国农村环境侵权25-264.2.2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264.2.3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重视农村环保技术的应用264.3借鉴国外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经验时应注意的问题26-275.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建议27-385.1法律救济27-295.1.1公民环境权的立法27-285.1.2对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28-295.2行政救济29-315.2.1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05.2.2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制30-315.3社会救济31-385.3.1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维权意识31-325.3.2落实企业环境责任32-355.3.3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35-38结论38-39参考文献39-42致谢42-4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3-44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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