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相关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 8 一 】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O 2 2 1 . 0, 0 】
M 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2 1 年 第 2 期 o1 0
2 3 消 费 者 的 功 利 性 和 盲 从 性 .
对 消 费 者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也 要 作 适 当 的 限 制 , 免 一 些 易 于 避
4 4 个 钓 鱼 网站 , 多 集 中在 网购 、 子 商 务 等 领域 。 38 2 大 电
1 4 消费 者 权 益救 济 面 临 新 问 题 .
1 网络 购物 中消费者 权益保 护存在 的 问题
2 o世 纪 以 来 , 费者 的权 利 保 护 运 动 在 世 界 各 国 展 开 , 消
的 同 时 忘 记 了 嘲络 购 物 的 潜 在 风 险 。 此 外 , 费 者 在 嘲 上 3 4 构 建 多 渠 道 的 网络 购 物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消 .
购买 的多是生活 消费 品 , 额 不大 , 果 遇 到产 品 瑕疵 、 金 如 经
力 , 为 理 性 的选 择 , 费者 大 多 选 择 沉 默 。 作 消
3 完 善 网 络 购 物 中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途 径
证 网络 购 物 健 康 运 行 , 强 大 众 的 消 费 信 心 , 们 急 需 建 立 增 我
和 完 善 网络 购 物 中 的各 项 制 度 。
线投 诉 、 自主 协 商 、 线 调 解 以 及 在 线 仲 裁 等 解 决 电 子 商 务 在 以通 过 互 联 网在 该 网 站 登 记 案 件 , 请 在 线 调 解 和 在 线 和 申 解 , 大 的 节 省 了 财 力 、 力 和 人 力 。 当 然 , 线 争 议 纠 纷 极 物 在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完善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改革开放后,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现状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成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个领域,法律规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投诉机制的建立。
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法规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的基本服务和保障措施,以及消费者在遭受金融机构损害时的救济方式。
然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较快,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市场快速崛起,为此,我国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等。
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较为完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各省市也设立了金融监管局。
这些机构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质审查、业务监管、风险评估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的运营进行监管。
此外,近年来,我国还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如银行卡丢失或泄露后的挂失保护机制、银行卡异地消费限额管理、禁止银行剥夺消费者存款等。
这些措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有效遏制了金融机构的不正当行为。
投诉机制的建立消费者的投诉是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率的重要手段。
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主要包括客服热线、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而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则由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完成。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流程,对消费者的投诉予以认真的对待和及时的回复。
监管机构也应当对金融机构的投诉处理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为了让消费者在投诉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相关部门还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会等。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大作用。
但在该法的运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问题:一、该法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此独特的调整对象,否则难以独立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该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
主要表现为:(一)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应该说这一规定是笼统的,不明确的。
就个人而言,一个商人为他的办公室购买一台电风扇,该商人的购买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来看是很难加以确认的。
因为该商人购买的电风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这样的效果:即既改善了工作条件,又方便了其生活,对其生产、生活都有利,若因该电风扇质量产生法律上的诉讼,该商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呢?另外就单位而言,能否作为消费者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因为单位生活消费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而我国对其未作明确回答。
针对我国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建议将其定义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它的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有关的自然人。
(二)关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的不确定性。
对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直接规定,就商品而言,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人工产品,也包括天然物品,而商品中能够作为消费品的也只是部分,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给消费品下的定义为:“消费品指人们一般打算将其应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并作了除外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国外对消费品的规定是严密和明确的,我国也应做类似的明确的规定,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三)关于经营者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给经营者下了定义,但作为经营者的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销售者包括什么范围,在目前的法律中,也找不到明确的条文。
平等对待消费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法律法规关注的重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平等对待消费者成为法律的核心要求。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平等对待消费者法律规定的内涵、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与完善,以期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平等对待消费者法律规定的内涵平等对待消费者法律规定是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在法律地位上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对待消费者法律规定的原则1. 平等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在法律地位上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消费者。
2. 保护原则:法律对消费者权益实施全面保护,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公正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各方主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 教育原则:通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四、平等对待消费者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公正原则、教育原则等。
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包括:(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3. 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 二 )隐私权
据类别 、功能 、 价格等有针对性地搜索 自己 想要 的商 品, 并且可 以在不 同的商家之 问进 行质量 、价格 等方面的反复 比较 , 最终足不 出户就买到 自己心仪的商品 , 大大节省 了人 力 和时间 。提高 了交易效率 。
2 . 经济实惠性 经 济实 惠也是 很多 消费 者倾 向于 选择 网络购物一个重要的原 因。由于在 网上开商 店没有到相关部 门注册 、 登 记、缴税等程序 要 求 ,更 不需 要付 出实体店 那样 的店 面租 金 、水电费 、物业 管理 费等 费用 ,大大地节 省 了商家 的营业成本 , 因此, 基于这一优势 , 般 来说 网上 的商 品价 格 与实体商 店 的相 比更为低廉 。
向消 费者提供 有关 商品或 者服务 的真实 信 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宣传 。 ”然 而 , 由于网络 购物的虚拟性 ,消费者无法实际看 到和触摸 到商 品实物 , 只 能通过商家的文字 描述 和图片来判 断商品样式和质量 , 而很多 不 良商家 正是利用 了这种空间差距 , 以不实 的文字和 图片美化 自己的商品 , 隐瞒商品瑕 疵或者夸大产品 的用途 ,以达到欺骗消费者 赚 取利润 的 目的。
( 三 )公平交易权 网络交易一般式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 , 以简化交易程序。经营者会在 自己的店 铺网 页上拟好交易条款或者服务条 款 , 包括 邮寄 方式 、退换货政 策、售后服务等 ,消费者要 想 进行交 易就 只能对 这些条 款表示完 全 接 受 ,不能与商家沟通、协商 。然而很多商家 正是利用 了这一点 , 在格式合同中制定有利 于 自己不 利于 消费者 或者免 除或减轻 自己 责任 、加重消费者 责任 的条款 。将交易风险 完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 这就使 得消费者的 “ 公平交易权”很难得 以实现。 ( 四 )求偿权 消费者 的求偿 权在传 统 消费模 式 中可 以通过 直接找 到提供 商品或 服务 的一 方 要 求赔偿而得 以实现 。 但是在 网络消费 中,其 固有的一 些特殊 性 以及 相关 法律 的缺失使 得 消费者 在人 身或财 产权利 遭受 了侵 害想 要获得救济却是难上加难。消费者求偿 难主 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 1 . 责任主体不明确 消费者要 主 张 自己的权 利就必 须要 先 确定交易对象 。 然 而在 网络交易 中, 尤其是 B 2 B交易模 式下 , 经营者无须到工商部 门登 记 。只需 以一个虚拟的名称登记便可注册店 铺, 也不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 自己的实 际经 营场所 、 经 营者身份等信息 ,因此在权益受
浅议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为加深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的理解,以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仅供参考。
⼀、修法背景 2013年10⽉25⽇,全国⼈⼤常委会第⼗⼆届第五次会议⾼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2014年3⽉15⽇起实施。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对⽹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消法》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的法律条⽂做了重⼤修改,亮点突出,其中“实⾏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个⼈信息保护”、“消协可提公益诉讼”、“⽹购平台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成为了此次修法的亮点,如第⼗⼋条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进⼊宾馆、商场等场所会有所保障;第⼆⼗三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个⽉内经营者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五条对近年来明星代⾔健康产品导致的不良消费作出了规定等。
《消法》修订之后,对于纷繁复杂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的法律后盾。
⼆、曹⽵平:消费者的特权,⽹购七⽇“后悔权” “后悔权”是⼤众化的通俗说法,并⾮严谨的法律概念。
“后悔权”的法律定义为:买卖合同成⽴并⽣效后,买受⼈(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获得退款的权利。
1、国外关于“后悔权”的⽴法 在美国,“后悔权”的出现最初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为,可3天内退货。
⽽在欧盟,“后悔权”的相关规定为远程购买,因不了解商品性能,价格超过40欧元的商品有14天试⽤期;⽇本《分期付款贩卖法》规定:商家在经营场所以外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在8天内⽆条件解除或撤销合同;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除⼟地或信贷抵押,所有消费者享有5天冷静期;远程购物为7天内可通知商家退货;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消费者在缔约后⼀星期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为:电视购物、邮购、⽹购等,消费者享有14天后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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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7,2010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0年第17期
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相关问题研究 唐 恬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贵州贵阳550004) 摘 要:论述了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并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 议,以期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践作出理论上的贡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310—02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市场主体。 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专业化的深 化,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企业组织的不断演进,消费者逐 渐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 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消费者 权益法律救济问题显得日益重要。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法 律救济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制度设计三方面展开论述, 力求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救济作出贡献。 l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 通过考察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产生及消费者核心权利的 内容,我们可以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两个视角中找 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理论基 础。“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从现行私法体系突出显现出 来,事实上就是一种私法体系社会化的进程。”为使保护消 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由国家以公权力直接或间接介入,对 “契约自由”等原则进行必要的规定和限制。 1.1 法经济学基础——“消费者主权理论” 消费者主权,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 起支配作用,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主宰的权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 源,调整生产结构。而市场需求,首先是消费需求,消费者 需要什么,生产什么,根据不断扩大、不断提高的消费需求, 进行生产。这样,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就体现了消费需求的 导向作用,同时也体现了消费者的主导地位和自主权。 然而,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经 济,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双赢的效率经济,可是现实经济的情 况却并非如此完美,厂商以各种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会对所谓的消费者主权产生影响。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利用虚假广告等隐 瞒产品真实信息的手段来欺诈消费者。由于经营者处于垄 断地位,他强迫消费者做出选择,而消费者真正的需求没有 得到相应的体现。可见,虽然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 但消费者主权地位容易被忽视。出现这种状况是有深刻原因 的:第一、消费者没有足够的力量对一些技术复杂的产品进行 质量检验;第二、消费者在信息的占有和处理方面处于明显劣 势;第三、消费者难以摆脱生产者的垄断操纵和促销陷阱。 如果仅仅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平等地位上给予同等 力度的保护,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很不利,消费者的主权 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自我调节的“隐形的手” 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必须依靠国家这只“有形的手”对市 场进行宏观调控,对垄断企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市 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保证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每种垄 断的形式都隐藏着欺骗消费者的危险性,并称卡特尔~— 消费者的敌人。”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保护消费者 主权是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营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保护 法律的产生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使真正 的消费需求指导生产,国民经济得以良性循环,市场对资源 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所以,“消费者主权这个 规范性的经济学概念是市场经济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消 费者保护法的合法性基础。” 1.2法社会学基础——从“社会本位”出发。保护处于弱势 地位的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产生是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在一定程 度上限制经营者的权利,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进行弥补,这突 破传统民法“所有权绝对、主体平等、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 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法律社会化以把个人利 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联结、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弱者为特征。”消费 者权益保护立法既是对个别消费者的保护,也是以社会公共利 益为取向的对整个市场正义的伸张。所以,法社会学理论是消 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思想渊源。 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是一种具有弱者地位的交易主 体。它首先享有作为一般交易主体的权利,如买卖合同中 购买者的权利,这是民商法基于平等主体所赋予的权利,在 保护这种权利的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 是由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很难取得有利的证据来 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法律赋予消费者特殊的权利,如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这是经济法基于 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按照消费者权利本位、经营者义务本位 的格局所规定的权利,在保护这种权利的民事诉讼中可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加重经营者的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 消费者的利益。而政府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协 调,应当以偏重保护消费者为目标。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法律有必要赋予消费者干预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权利。如通 过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通过消费者协会或选派消费者代表参与法规、政策、计划的制 定;选派消费者代表参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或调整 的听证。消费者可以利用这些方式对政府制定消费政策和法 规发挥影响、监督等作用。 2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的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 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判断,其主要包 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2.1安全价值 消费者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包括人身安全及财 产安全等多个领域,安全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
作者简介:唐恬(1974~),女,苗族,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31O一 NO.17,2010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2010年第17期
利。通过交易能否满足当事人的利益,主要强调交易的结 果,主要是由赔偿来保障的,通过事后的救济手段使消费者 权利受到保障,其基本内容包括: (1)强调消费者不受不合理危险的侵害。 (2)不受不卫生因素侵害。 (3)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一种绝对权力,不以国家是否规定 而消失,经营者应对安全权给予充分的保障。安全价值的 实现手段包括: (1)通过明确安全要求来实现。 (2)通过消除安全隐患来实现。 (3)通过有效的消费教育来实现。 安全价值取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取 向,通过明确安全权,来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不安全权受到 侵犯时,制定出相应的赔偿措施。主要是通过赔偿机制的 事后救济手段来保障。 2.2公平交易价值 强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应当获得平等的待 遇,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其基本 内容包括: (1)消费者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关系,应当由消费者自主 决定,不得强迫交易。 (2)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交易条件 的基础上自愿做出。 (3)在交易过程当中,消费者的自由意志应当得到充分 尊重。 (4)消费交易结束对消费者公平,消费者支付的货币与 其所获得的消费品价值相当。 公平交易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有: (1)通过净化规范交易环境实现。 (2)通过直接规定交易条件实现。 (3)通过制裁不诚实的交易行为与交易习惯实现。 2.3福利价值 社会公共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主权也是在此 基础上产生的,其基本内容包括: (1)对消费需求的满足,从量的角度来自要求有能够满 足消费需求的消费品存在。 (2)对消费需求的满足,从选的角度要求消费资料和消 费服务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福利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有: (1)借助国家公权力对消费关系的适度干预。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实现。 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 第一位。通过其价值追求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就 是消费者的法律,是消费者利益维护的切实保障,其所反映出 的基本精神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消费者权益法律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必要借鉴移植吸收其他国家的 先进方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 3.1扩张消费者权利 3.1.1应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反悔权指消费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购商 品退还给经营者,并无需说明理由。理由主要有二点:一是现在 的商品结构复杂,科学含量高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消费 者才能发现其中的瑕疵或缺陷,二是可以促使经营者尽更大的 小心谨慎义务,否则将承担消费者退货的不利后果。 3.1.2 明确规定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以及对私人生活的 不公开权。隐私权虽受民法的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 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 牟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公布消 费者的婚姻状况、年龄、体重、身高、美容史等。为了使消费 者的权利得到更细致的保护和法律的倾斜,笔者建议将对 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 3.2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3.2.1 应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立的诉因 精神损害是精神利益上的损害,造成公民精神上的痛 苦和公民精神利益的减损,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看,精神 损害赔偿制度无论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还不甚完善。目 前,关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 这一类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建立和完善精神 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 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对非财产损害的一种重 要责任方式。因此,应针对多种形式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 益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专门规定,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民事 权益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都应承担包括赔偿在内 的民事责任,使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个独立的诉因。 3.2.2 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大 特色,是民事责任补偿原则的唯一例外,是对消费者权益的 有力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 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 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可见按照我国现行 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规,对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实质上 采取的主要是实际损害赔偿主义,在特别情况下采用一定 程度的惩罚主义。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权行 为中有“欺诈”的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显然是过于狭窄不 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实际生活许多作为本身并不具备欺诈性 质,但其影响之恶劣、危害之严重、受谴责之程度,同欺诈行为 相比并不“逊色”、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适用惩罚性赔偿 时不应仅仅限制在欺诈行为上,而应适当扩展到一些有明显恶 意或重大过失且反应强烈的行为。 此外,惩罚性赔偿在赔偿基数上,不应以商品价格或服 务的费用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基数是 商品的价格或服务的费用,这样就使得赔偿责任的轻重与 消费者的损失无关,容易使经营者不考虑其欺诈行为将给 消费者造成多大的损失,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 应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惩罚性赔 偿以损害额为基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额度的规定统一为双倍 赔偿,可实际条件中有时双倍赔偿已非常严厉,有时这样的 惩罚却起不到一点效果,惩罚性赔偿并没有起到真正的惩 罚,预防作用。因此看来,要发挥这一制度为功能,就不应 简单地限定一个生硬的倍数标准,而是用赋予法院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至于裁量的标准不妨借鉴英美法关于赔偿金 额的考量因素: (1)被告的行为,在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时,要分析被 告的过错程度、被告行为的可指责度、被告行为是否极易逃 避惩罚、被告行为潜在的伤害、被告的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