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损害救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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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见义勇为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主动为他人救助、维护公共利益而不顾个人利益或安全的行为。

这种行为体现了人民大众对美好社会的向往和对人道主义精神的追求。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和鼓励,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已逐步完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问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和保护措施,但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存在认定不清、官僚主义、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

一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非其救助行为的实际价值。

有些见义勇为者可能因行为不同时机、方式不符合规定、证据不足等原因,被视为违法违规,造成了他们自身的伤害。

其次是见义勇为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问题。

虽然《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见义勇为者受到表彰、抚恤、精神激励和法律保护等措施,但实际上许多见义勇为者并未得到应有的赞誉和回报。

一方面,一些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程度和奖励政策不够明确、不够充分;另一方面,行为人本人或家属不愿受到表彰、不愿获得媒体关注,或表彰、奖励程序过于繁琐等原因,也造成了见义勇为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问题。

最后是缺乏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实际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综合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途径。

此外,缺乏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机制,导致一些见义勇为者在实际救助行动中存在安全隐患和道德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加强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明确化,以确保见义勇为行为的及时、公正和合法认定。

二是完善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奖励制度、抚恤机制和精神激励措施,以增强见义勇为者的参与积极性和社会认同感。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制定全面性、系统性和统一性的法律体系,以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对认定程序的规范和对见义勇为者的培训和教育。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见义勇为者对被救助人享有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权。

在我国现阶段的民法体系中,针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相关内容还不多,也不完善,针对性也不强,给具体操作带来一定的困扰,所以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十分有必要,不仅仅是从法律角度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我国传统美德的继承发扬与维护。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研究一、见义勇为的含义及与民法相关概念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

这种文意解释的结论并不能给我们提供比词义本身更多的含义。

就我们现在的理解来看,见义勇为多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匡难扶危真国士;怀仁勤务,资忠造福好人家”等言语都表明从古至今,中华民族一直重视见义勇为,而且都对见义勇为者十分尊敬。

见义勇为不仅仅是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推崇和拥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

严格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只能够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的内容。

例如2005年《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不符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行为”。

2007年《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中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行为”等等。

应当说,这些定义的内容大致相同,都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度概括和列举。

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方面。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其损害救济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其损害救济

浅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
目录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组成要件分析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二)见义勇为的组成要件
二、见义勇为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一)见义勇为与无因治理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二)见义勇为与合法防卫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三)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三、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一样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
(一)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或给予抚恤(三)申请法律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
(四)与致害人协商补偿或与受益人协商要求其给予补偿
四、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特殊救济方式
(一)提起行政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判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致害人要求补偿
(三)提起民事诉讼,向致害人或受益人要求补偿或给予补偿。

关于见义勇为者受损民事补偿问题分析

关于见义勇为者受损民事补偿问题分析

一、见义勇为者受损害补偿的理论依据(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见义勇为受到人们推崇,是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遵从了与人为善的风俗。

民事活动必须要以社会公德为前提,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见义勇为要从公序良俗的原则出发,保障了公共秩序安全稳定,从这方面可以看出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原则和体现,都可以通过见义勇为的行为展现出来。

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包含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是,一旦法律没有规定就需要用道德范围去衡量行为的正确性。

见义勇为维护了国家的秩序和社会的正义,保护并尊重了人权,调整了社会矛盾,保护弱者,维护正义,是社会各个成员必须遵守和普遍认同的思想道德表现。

见义勇为者用自己的行动维护了他人的利益。

这是最高的道德品质展现,是社会公正运转过程中通过个人能力,来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

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

在社会生活变化的过程中,社会道德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多。

从法律和道德角度来完善见义勇为的保障机制,是社会发展和全人民的共识。

对见义勇为实施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救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法治建设的要求。

人与人拥有平等的权利,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正义行为之后,需要受到社会的保护。

对见义勇为者实施补偿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平等原则。

(二)民法属性解析正确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要从民法角度进行考量,因为见义勇为人实施救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实施行为的时候存在紧急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在国家法律中就要明确见义勇为的理论意义。

见义勇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主动的积极的救助行为,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来维护社会安定和良好的秩序,并不是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以用契约说来混淆见义勇为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契约说解释见义勇为行为,实际上违背了见义勇为者的初衷。

例如见义勇为中不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有些法学者认为,见义勇为从本质上看,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但是实际上见义勇为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见义勇为的行为在我们生活中时常发生,而这些行为往往涉及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见义勇为是一种公民自觉行动的表现,也是社会公德和道德的具体体现。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人往往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这也引发了对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

本文将围绕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问题展开探讨,旨在分析目前的法律保护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对公共利益事业有功的人,国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供线索、证据或者进行其他协助的,国家予以保护,给予奖励,并保密。

” 这一条款明确了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与保护措施。

2016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见义勇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进一步强调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

在现实中,见义勇为者却常常因为行为受到牵连或者责任追究而面临法律风险。

在救援行动中可能会因为损坏他人财产而受到民事诉讼,或者因为超越职权范围而受到行政处罚。

这些情况都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1. 法律空白和不明确性现行法律中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明确性。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仅仅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定中,没有专门的章节或者条款来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这就使得见义勇为者在行动中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也给司法解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司法裁量空间过大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裁量空间过大,造成了不确定性。

一些见义勇为者经过救援行动后,可能因为损坏他人财产而受到民事起诉。

而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可能会依照不同的案情给出不同的判决,缺乏统一的司法标准。

这就给公民行为的规范视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3. 司法保护不足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往往存在不足的情况。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法律依据较为模糊,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争议和不确定性。

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难题,使得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更加棘手。

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德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定位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规范化和规范发展,为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字数:213】1.2 研究意义在当下社会,见义勇为行为的频发也引发了公众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案例中的法律争议,还能够为今后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通过深入研究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法律发展,可以更好地促进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推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3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研究的基础和手段,其质量直接影响着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探讨。

我们将通过文献研究法,深入挖掘历史文献、法律文献和学术文献,了解见义勇为行为的来龙去脉,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

我们将运用实证研究法,采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案例,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发生情况以及影响因素,从而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特点和规律。

我们还将通过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对这一议题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以上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我们将全面深入地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中的问题,为法律界和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常常面临权利不清晰的问题,有些人因为帮助他人而导致自己受到意外伤害,却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影响了社会风气的形成和传播。

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法律规定、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深入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以促进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中的更好发展和实践。

1.2 研究目的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领域中的问题,分析其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责任承担以及司法实践,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具体而言,研究目的包括:1. 分析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梳理其特点和本质,明确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2. 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规定和限制,以及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程度;3. 研究见义勇为行为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探讨当事人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 分析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当事人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责任;5. 基于司法实践情况,总结见义勇为行为在司法机构中的处理方式和实践经验,为今后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旨在为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和规范,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和法治进程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1.3 研究意义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危险防卫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行为屡见不鲜,有许多普通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挺身而出,为他人挽救生命或财产,展现出高尚的品格和社会责任感。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并不完善,见义勇为者在行动中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责任的困扰。

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机制研究

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机制研究
涵盖见义勇为的所有情况 , 因此通过 对见义勇为行 为的 系统分析 和 归类, 并借鉴 西方 国家“ 好撤 马利亚 人法” 的经验 , 提 出综合运用 民事和行政两种方 式来完善我 国见义 勇为致损救济机制。
关键词 : 见义 勇为; 无 因管理 ; 利 益的平衡 中图分 类号 : I ) 9 2 0 . 1 文献标 志码 : A
列条 例 , 如《 北 京 市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奖 励 和 保 护 条
例》 、 《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8— 0 9
作者简 ’ : 张晓龙( 1 9 8 1一) , 男, 河 南洛 阳人 , 博士生 , 河南科技 大学法学院讲 师, 主要从 事知识产权保 护研 究。
安危 ,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合 乎社会 正义的危难救助行为。 ” _ 2 两 个解 释相对而 言, 后
者更 能表 现 出见义 勇为 行 为 的特 征 。而 我们 日常
提到 的 “ 见义勇为” 是 在 道德 层 面上 的一 个 概 念 ,
见义勇为主体 的。同时应 当注意到 , 见义 勇为者 的主体资格 , 也是不受限制的, 应 当包括完全民事 行 为能 力和 限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2 ) 见 义 勇 为
产 生 了不小 的 冲 击 , “ 英雄流血又流泪” 的 现 象在 不 断 地上演 。这 一现 象产 生 的根 本 原 因是 见 义 勇
为致损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
认 识 见义 勇 为行 为 , 能 否在 现 有 的法 律 系 统下 找
到救 济机 制 , 如 何完 善这 一救 济 机 制 , 己成 为 摆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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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见义勇为 损害救济 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基金 [ 图分 类号 ]D2.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62 37 (00O 02 — 3 中 938[ A[ 17 — 43211 4—09 0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 的高 尚义举 , 直得到人们 的普遍 一
急情 况下为 了使 国家 、 共利 益或他 人 的人身 、 产或其 他 公 财 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或危 险而作 出了不顾 个人安危 、 同 违 法犯 罪作 斗争或抢险救灾合乎社会正义 的危难救助行为 。
实践 中, 难救 助行为主要是发生在维护社会治安 问题上 。 危
第二 , 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 的救 助义务 。法定 的义务 行
害作 斗争 的行 为。 结合 以上几种观 点 , ” 见义勇 为行 为 的含 义
从 民法角度上可以这样定 义 : 没有 法定 或约定 的义 务 , 紧 “ 在
有三种 : 其一 , 法律明文规定 。其二 , 职务上 或业务上要 求履
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第二 , 紧急性 。见 义勇 为行 为 常 常是 在 非 常危 险 的时 刻, 未能获得国家力量 的有效介入 的情况下作 出的 。若 当事
人不能获得及时援助 , 就有人身财产受到侵害 的危 险。 第三 , 他性。见义勇为者实施其见 义勇为行 为纯粹是 利


见义 勇为 的界 定
第一, 主体 的广 泛性 。主体没 有限 制 , 无论 是 中国公 民
还是外 国公 民及无 国籍人 ; 无论是有完 全 民事行 为能力人还 是 限制 民事 行为能力人 , 只要没 有法定 或 约定义 务 , 都可 以 成为见义勇 为的主体 。
义勇为基金制度来弥补现行 民法救济 的不足 , 有利于更好 的
面 表 现 突 出 的行 为 。 有 的 规 定 “ 义 勇 为 行 为 , 指 非 因 法 ” 见 是
少, 甚至有 的献 出了宝贵 的生 命。
( ) 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三 见
第一 , 行为人实施 的危 难救 助行 为 , 在 紧急 的情 况下 是
作 出的 , 并且 因此而承受一定程度 的人身危 险。见义勇 为行
见 义 勇 为损 害 救 济 问题 研 究
陈 勇
( 安边 防部 队呼和 浩特指 挥 学校 , 公 内蒙 古 呼和 浩特 00 5 ) 10 1
[ 摘 要]对 见义勇为更需 要的是进行法律评价。 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正当 利益, 从长远计, 首先最需 要的是全民的素
质和精神 境界 的不断提 高。但从现 实来看 , 则更需要完善有关见义 勇为 方面的法律 法规 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救济。
[ 收稿 日期 】0 0- 5一l 21 0 0
[ 作者简介]陈 勇(9 3~) 男 , 17 , 公安边 防部 队呼和浩特指挥 学校 , 员。 教

2 — 9
陈 勇
行的义务 。其 三 , 由行为人某种先前行 为所引发 的义务 。约
定的义务 主要是指 救助者 与被救 助者 根据合 同约定 而产 生
( J 二 见义 勇为 的特 征
赞赏 。但 当前最突 出的问题是 , 见义勇 为者保护 了他 人 的利 益, 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 的保 护与奖励 。近几年
的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上 , 有代 表呼吁尽早 制定一部 见义勇 屡 为法 , 此项法 律暂时未 见列入 人大 立法 日程 , 但在 地方 已有 不少省市 出台 了相 关 的条 例规 定 , 而表 述 不一 。笔者 认 然 为, 适用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见义 勇为 的同时建立健 全见
责之外 , 为保 护国家 、 集体利 益和 他人 的人身 、 财产 安全 , 不
顾 个 人 安危 , 同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或 者 抢 险 救 灾 的行 为 。 ”
还有的规定 “ 见义勇为 , 指公 民维护社会治安 , 是 保护公共 利 益和他 人生命 财产安 全 , 挺身而 出与犯 罪分子 和重大治安 灾
( ) 义 勇为 的概 念 一 见
关 于什 么是 见义勇 为 , 国法 律 、 我 法规 没有作 出直 接 明
种利他行为 , 目的是 为 了保 护 国家 、 集体 和公 民个人 的合 第 四, 危险性 。表现为 , 见义勇 为者救人 于危难时 , 常常
确规定 。见义勇 为 , 似提 法最早 出现在 《 类 论语 ・为政》 , 里
“ 见义不为 , 无勇也 ” 。现有 的一 些保 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

法 权益免受侵害 , 护公 共秩序与安全。 维
要 冒着生命 危 险。实践 中, 义 勇为 者受 伤致 残 的பைடு நூலகம் 数 不 见
般都对见义勇 为含义作 出解 释。比如 , 的规定 : 见义 勇 有 “
为是指为维护社会 治安 、 护 国家 和人 民的利 益 , 保 不顾 个人 安危 , 挺身而出与违法 犯罪分 子作 斗争 , 以及 抢 险救灾 等方
经 律 济 法
伤腹部 。李某住院 治疗一 个多 月 , 支付 了医疗 费 2万多 元 ,
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 残。2 0 0 5年 1 , 事者赵某 被法 1月 肇 院以寻衅滋事 、 意伤害 追究刑 事责 任 , 故 被判处 有期徒 刑 四 年。其母 亲蔡某 作为监 护人赔 偿附带 民事诉 讼 原告李 某医
定职责或者约定义 务 , 为保 护国家 利益 、 集体 利益 或他 人 的 人身财产安全 , 不顾 个人 安危 , 违法 犯罪作 斗争 或者抢 险 与
救灾的行为 。有 的规定 “ ” 见义 勇为行为 , 是指 公 民在法定 职
为是不负特定职 责或义务 的人 不顾个 人 安危 而实施 的危难
救助行为 , 具有 “ ” “ 义 和 勇” 的双重 特征 。见 义 勇为行 为必 须是在危难情势下作 出的 , 行为人并为 此承受一定 的人身危 险 。因此该行为 的表现形式必须是 积极 的作 为 , 消极 的不作 为不能构成危难救助 。这是见 义勇 为行为构 成的首要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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