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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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

铁道部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已经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令第2号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另发单行本。

)/flfggz/tlgz_3.html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

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规定的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新中国历任铁道部长简历

新中国历任铁道部长简历

新中国历任铁道部长简历新中国第一任铁道部部长--滕代远[49.10-65.01]滕代远,湖南省麻阳县人,1924年参加中国共产党.1937年任中央军委参谋长.1942年任八路军参谋长并参与北方局工作.解放战争时期,历任晋冀鲁豫军区副司令员、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常委.1948年任华北军区副司令员.参与组织指挥邯郸战役.并随刘伯承、邓小平率野战军主力挺进大别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铁道部部长.1974年12月1日在北京病逝.滕代远同志是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是人民铁道事业的奠基人、开拓者和铁道兵团的创建人.他一生都在为人民做贡献,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新中国第二任铁道部部长--吕正操[65.01-70.06]吕正操(1905--),辽宁省海城县人。

一九二二年参加东北军,次年入东北讲武堂学习。

毕业后任东北军连长、营长、少校副官队长,沈阳同泽俱乐部主任,第五十三军一一六师参谋处长,六七团、六九一团团长。

一九三六年任东北武装同志抗日救亡先锋队总队长。

一九三七年五月加入中国G-C-D。

抗日战争时期,任冀中人民自卫军司令员,八路军第三纵队司令员兼冀中军区司令员、冀中行署主任,冀中区总指挥部副总指挥,晋绥军区司令员,中共中央晋绥分局委员。

解放战争时期,任东北民主联军副总司令员兼西满军区司令员,东北军区副司令员兼东北铁路总局局长,东北人民GOV铁道部部长,中共中央东北局委员,军委铁道部副部长兼铁道兵团副司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GOV铁道部副部长、代部长,中央军委军事运输司令员,总参谋部军事交通部部长,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政治委员。

一九五五年被授予上将军衔。

是第一、二、三届国防委员会委员,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二、三届常务委员,第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G-C-D第七届候补中央委员,第八、十一届中央委员。

在中国G-C-D 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道部的前世今生

铁道部的前世今生

精华选读J inghuaxuandu铁道部前传这次被撤销的铁道部是个与共和国同龄的机构,但中国人对铁路的梦想却是由来已久。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任铁道部部长是孙中山。

1912年,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提名选举袁世凯为继任人后,就开始筹划修建铁路,在他看来,“交通为实业之母,铁路为交通之母”。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铁道部。

1932年,通过了中国的第一部《铁道法》。

考虑到铁路对国计民生以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这部《铁道法》的第一条写着:“凡关系全国交通之铁道以中央政府经营为原则。

”中国共产党也同样认识到了铁路的重要意义。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保障解放军大规模移动的能力, 1948年,在东北人民解放军护路军的基础上,吸收东北各铁路局1200名铁路员工为技术骨干,再补入一些军人,成立了第一支铁道部队———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这就是后来铁道部的前身。

当时的口号是:“解放军打到哪里,铁路就修到哪里。

”铁路王国的崛起1949年,新中国成立,铁道部同时成立。

铁道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最早的部门之一。

自成立之初,较之其他同级部门,铁道部就享有很高的独立性,组织管理自成体系,机关设置也很庞杂。

到1952年,铁道部就包含一个办公厅和28个司局级机关,在这些司局中,除了专注修建铁路的车务局、机务局、机车车辆制造局、机车车辆修理局,还包括职工生活供应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等司局。

当时的铁道部已经有了一个小社会的雏形,不过,这种形式在当时以苏联为范本的中国并不罕见。

事实上,距离后来被称作“国中之国”的铁道部,当时的铁道部还有几步要走。

铁道部成立前期,主要任务是抢修全国范围内因第二次国共内战遭到严重破坏的铁路系统,改造病害严重铁路,提高铁路运输安全,并尽快恢复铁路运输,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交通保障。

旧铁路检修了一遍,就该建新线路了。

新的铁道部完成的第一条铁路是成渝铁路,那是在1952年,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头一年。

到1957年新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结束,已经建成了干支铁路线6100公里———这个长度今天看来虽然不值一提,但在当时,这个数目几乎有解放前50多年建成的铁路线总长度的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10.01•【文号】•【施行日期】198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为依据,按照货物的运输需要和结合我国铁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2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是铁路和发、收货人组织货物运输、划分权利义务、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规章,对双方都有约束效力,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的原则,铁路应不断扩大运输能力,改进服务设施,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铁路和发、收货人,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责任制,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本规程的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⒊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⒋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⒌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⒎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⒏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⒐整车货物快运办法⒑个人物品运输办法⒒货物运单与货票填制办法⒓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⒔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⒕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三十吨或其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货物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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