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河道采砂权转让办法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4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查处采砂船舶违法建造和改造的行为;(五)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一)为规范管理河砂资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根据《防洪条例》、《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拍卖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河段实际情况,制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公开拍卖方案。
一、拍卖可采区根据《XXX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
二、开采总量及要求1可采区开采数量控制在XXXX。
2.开采经营要求:买受方拥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可采区合法河道采砂经营权,堆砂场设置在XXX,运输车辆需开具河砂准运单后方可外运销售。
三、拍卖与缴费1.采砂权采用增价拍卖方式确定。
凡是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备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公开竞买。
2.河道采砂经营权期限为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 月X日止。
3.报名参加竞价者,竞买人必须缴万元的拍卖保证金。
成交后,该保证金可转为河道采砂经营权承包款、河道采砂履约保证金、税收款;未成交的竞买人其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七日内由不计利息退还。
4.河道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总价包干,由买受人开采经营销售。
最低起拍价为万元。
每次举牌加价万元或其整数倍,以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5.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一次性缴纳成交金额,签订河道采砂承包转让合同,否则取消拍卖保证金。
6.河道采砂经营权不得进行分包、转包,违者终止合同,取消采砂权,没收成交金额及保证金。
四、采砂管理1.采砂作业时间限定。
2.采(运)砂船舶数量控制。
3.堆砂场设置要求。
4.河砂销售管理。
河砂销售以准运单及销售日报表为依据,县河砂办以正常巡查和抽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5.船舶定位监控。
6.实时视频在线监控管理。
7.采量及河床监测管理。
8.依法执证开采。
9.船舶管理。
10.河石开采管理。
11.单车限重。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管理措施1.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调整配齐县河砂办工作人员。
2.监控室人员负责各砂场可采范围的监控管理工作,发现越界开采要及时记录在案并向县河砂办领导汇报;负责各运输车辆进入堆砂场的监控登记工作,核对河砂销售日统计报表3.买受人须按照“日填月报”要求,逐日如实填写河砂销售日统计报表,签字后连同本月份的统计报表于每月5日前向县河砂办报送。
河道采砂拍卖权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拍卖权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河道采砂是一项重要的资源开发活动,对于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过去由于采砂活动的无序开展,导致了河道生态环境的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采取拍卖权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二、实施目的1.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2.提高采砂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三、实施原则1.依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公开透明:拍卖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各方权益的公平性;3.科学合理:根据采砂资源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拍卖方案;4.保护生态:在拍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采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四、实施步骤1.确定拍卖标的:明确拍卖的河道采砂区域范围、规模和期限;2.制定拍卖方案:根据拍卖标的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拍卖的具体方案,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条件、程序等;3.公告拍卖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条件、拍卖程序等;4.组织拍卖活动:按照拍卖方案的要求,组织拍卖活动,确保拍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5.签订合同:在拍卖结束后,与中标者签订采砂权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中标者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五、实施效果1.环境效益:规范河道采砂活动,有效保护河道生态环境;2.资源效益:提高采砂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经济效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六、总结河道采砂拍卖权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其取得预期效果。
同时,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案,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
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
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
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
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职责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国家在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行使本办法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管理职责2)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管理职责3)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工作,海事机构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或河道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八条 (规划要求) 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航运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第九条 (规划编制与审批)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到航运、海事等部门的,编制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执行)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时,应当事先对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水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青政[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2〕26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5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青龙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协调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国土、环保、林业、工商、交通、安监、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第七条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二)公路、桥梁、输气输油管道、通讯光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审议《河道砂石开采权 出让方案》的请示

尊敬的领导:根据部门相关规定,经过多方面考察和调研,我们就《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向您请示审议,具体内容如下:一、方案的背景和目的1. 河道砂石是重要的建筑原料,对于基础建设、市政工程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开采权的出让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2. 出让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河道砂石的开采行为,保护河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开采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二、方案内容1. 出让范围:明确规定要开采的具体河道范围,同时设定开采的总量和开采期限。
2. 出让方式:规定出让方式,是否采用拍卖、协议出让等具体方式,并明确出让的收益分配方案。
3. 出让条件:制定符合相关法规的出让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技术条件、环保条件等,确保出让方具备合法资质和技术能力。
4. 出让监管:规定出让后的砂石开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开采行为符合法规,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三、方案的意义和影响1. 经过合理的出让,可以有效引导市场竞争,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河道砂石开采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地方经济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3.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可以保护河道环境,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环境质量。
四、方案建议我们针对《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审议,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立法支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出让政策和程序,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2. 完善出让方案,充分考虑当地地理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合理制定开采范围和开采量的限制。
3. 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确保出让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
5. 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和意见,保障公平公正的出让过程。
结语《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审议事关地方经济和环境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将把相关建议和意见汇总,继续深入调研和研究,力求做到科学、合理的制定和实施,促进河道砂石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谢谢!经过深入调研和研究,《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涉及到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我们进一步续写和扩充方案内容。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河道砂石、沙金、土地均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开发利用。
第四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必须符合河道整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全面勘测,制订开采计划,合理开采,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畅通。
第二章开采管理第五条在河道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一般须经省河系管理机构批准;无河系管理机构的。
由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支流小河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开采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并交回准采证。
第六条凡从事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办理开采手续或签订合同,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准采证,持证方准开采。
第七条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系管理机构审批的原则划定采掘边线。
采掘边线应在河道治导线的基础上设定。
没有堤防的河道,一般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设定治导线,支流小河按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设定治导线。
未设治导线的河道,采掘边线以现有行洪河床为基础设定。
第八条设定采掘边线,应保护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以及闸坝、引渠、桥梁、穿堤管等建筑物。
在上述工程设施周围采掘时,应根据河道具体情况,在其上、下游和临水面留出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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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权转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行为,合理、有效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
第四条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部门(以下称河道部门),负责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工作,对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省水利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交通安全以及生态环境、总量控制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和砂场采砂实施方案。
采砂实施方案上报市河道部门进行审批。
县河道部门按照采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采砂权出让和行政许可工作。
第七条河道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河道部门许可,不得在河道内采砂。
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设立的河道采砂场一律予以没收,由河道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处理。
第八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一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竞买人通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竞得开采权后,凭成交确认书到河道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我县的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县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条县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流域管辖权限内河道的水情、汛情等情况和管理需要,划定禁采区、确定禁采期,报县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机构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的,应当编制拍卖、挂牌文件。
拍卖、挂牌文件包括:
(一)拍卖、挂牌公告;
(二)河道开采区资料,开采范围、数量、技术条件及要求;
(三)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
(四)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十二条竞买人欲取得采砂权,应当向河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底价30%的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拍卖、挂牌活动。
河道采砂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1O元/立方米。
如果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拍卖出让采砂权的,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于拍卖开始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四条拍卖出让采砂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拍卖行为自动转为挂牌方式。
第十五条挂牌出让采砂权的,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于挂牌开始的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加规则、增加幅度等,按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挂牌。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拍卖、挂牌活动并告知其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二)遵守有关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使用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指定专门的安全责任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四)有缴纳竞买保证金、采砂权出让价款的能力。
第十九条竞买人应当出具下列书面材料:
(一)竞买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竞买采砂场的地点、作业方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条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河道管理机构方可受理其报价单。
挂牌期间,河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竞价额度。
第二十一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如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由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且高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且高于底价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拍卖、挂牌出让河道内采砂权,可以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的方式进行。
河道管理机构也可以将具体出让活动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代为实施。
第二十三条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与竞得人于竞得后2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竞得人应当于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日内向河道管理机构一次性缴齐采砂权出让价款。
未缴齐的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
拍卖、挂牌出让价款不包括应当依法由竞得人承担的有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出让价款。
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于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六条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竞得结果无效,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河道管理机构应当于10日内将竞卖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二十八条河道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为竞得人办理采砂许可证,在竞得人按转让价款的30%交足采砂保证金后,与竞得人签订《河道采砂保证协议》,向竞得人颁发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竞得人在采砂过程中涉及第三方利益发生矛盾或者纠纷的,应当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出让期限内,采砂权人不得私自转让所取得的采砂权。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
需要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和事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采砂权人在实施采砂作业时,应当服从河道管理机构的管理,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清理采砂现场,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不得越界开采、损坏河道防洪工程和影响河势稳定。
第三十二条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和非经营性活动需要在河道内取用砂石、土料的,应当向河道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按照有关规范采挖。
第三十三条河道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采砂活动进行巡查,发现有违法采砂行为的,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采砂许可或者取消其参与采砂权交易资格。
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超越采砂许可范围采砂的,由河道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提及的2日、5日、7日、1 0日、20日等时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砂权,是指河道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砂权,是指河道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黑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