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案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装卸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第四章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危险货物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货物。
具体分类和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章监管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更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加强沟通协调。
第七章禁止运输货物禁止运输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货物。
禁止通过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方式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设施、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章从业人员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章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运人,确保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提供准确的危险货物信息,并配合承运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三、安全责任1.企业/个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2.企业/个人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企业/个人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责任。
2.企业/个人应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企业/个人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设施完好、技术状况良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企业/个人应建立健全货物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培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企业/个人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和有针对性的监督。
2.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人,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许可证等。
七、安全宣传教育1.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认知和安全意识。
2.企业/个人应在相关宣传载体上进行安全宣传,传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知识。
3.企业/个人应与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
八、奖惩制度1.对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企业/个人,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人,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严厉惩处,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总结:本管理制度旨在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通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等措施,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指运输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或其他危害人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运输活动。
危险货物的运输涉及到许多风险和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来确保运输安全。
二、基本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2.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合理布局:合理规划道路运输线路和停靠点,减少危险货物运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5.加强监督: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执行。
三、管理措施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安全,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安全许可证所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许可才能开展运输活动。
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将根据运输企业或个人的资质和运输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批。
2. 车辆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照明设备、气密性等方面。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必须及时修复或淘汰。
3. 车辆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车辆外部明显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类别和运输单位等信息。
标识的设置可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避免事故的发生。
4. 驾驶员培训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处理突发情况的方法以及安全驾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5. 运输计划每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都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路线、停靠点和运输时间等信息。
运输计划需要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计划。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可能遇到各种突发事件,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要包括事故的处理方法、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信息通报等内容,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案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案办法1.问题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危险货物的运输量不断增加。
危险货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其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为了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方案办法是必要的。
2.目标与原则(1)目标: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2)原则:法律法规的合规性、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安全设备的完备性、管理措施的有效性、信息公开的透明性。
3.管理措施(1)提高运输公司的管理水平,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资质,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驾驶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2)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3)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4)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执法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5)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起统一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无缝对接。
(6)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及时发布相关安全警示信息,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指导,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群众举报,及时处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
4.风险评估与防控措施(1)首先,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
(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车辆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运输路线的选择、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范等。
(3)严格执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驾驶员按规定操作,杜绝违规行为。
(4)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控,设置GPS定位装置,实时监测车辆行驶轨迹和货物运输情况。
(5)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械状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5.安全培训与意识提升(1)对驾驶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包括危险货物的特殊性,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范,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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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托运第七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第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名的危险货物,应当在托运前向承运人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第九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条托运人使用的包装容器,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应当检验合格且与承运货物相匹配。
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等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装载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至少包含本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信息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托运人应当保持应急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
第十二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托运烟花爆竹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家核安全局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报告批准书;托运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三条托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托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章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第十四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科研、教学、军工等事业单位,可以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除外)。
第十五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要求。
车辆或者集装箱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
第十六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毛重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要求。
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不得超过1000kg。
第十七条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八条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毛重。
第十九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装,应当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的隔离要求。
第二十条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人、装卸管理人员进行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培训。
培训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运输企业运输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时,豁免其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专用车辆及其外观标志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但应当遵守本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承运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专用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制作并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至少包含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信息。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危险废物承运人还应填写并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专用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五章装卸货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三)专用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相匹配;(六)充装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装载烟花爆竹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装载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查验国家核安全局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报告批准书;装载危险废物的,应当查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
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外,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三十条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了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购买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
装货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该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产品型式及车辆参数进行设计和生产,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做好生产一致性管理,确保产品满足道路运输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五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设计罐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