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特殊法人制度和铁路改革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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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铁改革的过程及其发展现状

日本国铁改革的过程及其发展现状
国 会或 政 府 的严 格 监 督 和 限 制 。这 种 干 预 最 直 接 的 表 现 就是 本 来 已经 出 现 赤 字 的 线路 . 由于 政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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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克 服 “ 社 ” 度 带 来 的 问 题 . 须 进 行 公 制 必 民营 化 ; 了克 服 全 国一 元 化 的经 营 带来 的 问 题 , 为
加 之 全 国 一 体 化 的 经 营 . 能 够 针 对 某 一 地 区 的具 体 情 况 和 需 求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 营情 况 不 经
逐年恶化。 因此。 日本政 府 在 1 8 9 7年 对 国铁 进 行 了一 次 体 制 上 的 变革 。 次 国铁 改 革 的 基本 思 此
希 望通 过 了解 E本 国 铁 改革 的成 功 与 失 败之 处 。 我 国改 革 提 供 一 些借 鉴 。 l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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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本 的 铁 道 事业 于 17 l 8 2年 由明 治政 府 开 创 。 时 由 于 政 府 财 政 困 难 , 经 鼓 励 民问 开 展 当 曾
铁 道 事 业 。 9 6年 E本 为 了奠 定 现 代 国 家 的 基 础制 定 了< 10 l 国有 铁 道 法 》 对 l 私 营铁 道 公 司 , 7家 实 行 国 有 化 。 E本 铁 道 战 前 曾作 为政 府 直 营事 业 ,9 8年 改 组 为 公 共 事 业 体 , 来 根 据 14 l 14 后 99 年的< 日本 国有 铁 道 法 》 立 了 特殊 法 人 —— 日本 国有 铁 道 。日本 国有 铁 道 属 于 “ 社 ” 态 的 设 公 形
化 。 E本 国铁 改 革 总体 来 说 是 成 功 的 , 们 应 吸取 的成 功 经 验 有 很 多 , 一 些 问题 始 终 没 能 得 l 我 但 到很 好 的解 决 . 政 府 财 政 带 来 了沉 重 的负 担 。本 文 叙 述 了 日本 国铁 改革 的过 程 及 发展 情 况 , 给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分析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分析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分析日本的行政改革,据说可以追溯到江户时代德川慕府。

1868年明治维新后,每逢国家财政状况不佳时,往往要进行所谓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日本已经先后进行过几十次行政改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从二次大战后到五十年代末是日本行政改革和的第一个时期。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后,为适应新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政治体制民主化的需要,日本政府撤销了陆军省、海军省、东亚省、军需省、情报局、神祗院等战时行政机构和内务省,设置了经济安定本部、劳动省,把宫内省改组为宫内厅,把司法省和内阁法制局改组为法务厅,设置了建设省、人事院。

1949年6月,为了重点加强行政职能并精简机构,日本政府将总理厅升格为总理府,经济安定本部升格为府省级,地方财政委员会与原总理厅官房自治课合并为地方自治厅;法务厅改为法务府;在大藏省内设立国税厅;商工省与贸易厅合并为通商产业省等。

各府省厅的内部部局的数量平均压缩了30%.(二)从六十年代初到八十年代初是日本行政改革的第二时期。

改革的重点转向促进行政运行现代化。

为了从根本上改革行政体制,日本政府于1962年成立临时行政调查会,经过两年多的调查,于1964年9月提出在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关于行政改革的意见》。

这个《意见》的基本方针,不再像过去那样以削减机构和编制为行政改革的主要目的,而是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提出下列目标:一是加强行政机构的综合、调整职能;二是在行政工作中彻底实行民主;三是防止并控制行政机构过分庞大,消除行政事务过分集中于中央的偏向;四是促进行政工作运行的合理化、高效化;五是对行政工作所提出新要求采取对策;六是振作公务员的精神。

由于这些意见得到了国民的广泛支持,日本政府设置了以行政管理厅长官为领导、事务当局为成员的行政改革本部以推动这些意见的落实。

1965年8月又成立以行政管理厅长官为委员长、民间人士为委员的行政监理委员会,全力促进临时行政调查会意见的落实。

日本特殊法人改革

日本特殊法人改革

Japan's Special Legal Entity Reform 作者: 范纯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国际资料信息
页码: 14-16页
主题词: 小泉 基本法 政府成立 行政改革 国会 首相 根据 会通 手段
摘要:日本特殊法人改革是其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行财政结构改革的重要手段及实现经济结构改革战略的重要步骤.今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特殊法人等改革基本法",根据该法政府成立了以小泉首相为部长的"特殊法人等改革推进本部",小泉指示要加快特殊法人改革步伐,年底必须出台改革具体措施,今后5年将积极推动特殊法人改革.。

日本铁路法制对我国铁路发展的影响及其启示——国外铁路改革与立法研究之一

日本铁路法制对我国铁路发展的影响及其启示——国外铁路改革与立法研究之一
则 》 在 铁路 企 业 法 方 面 , 要 规 范 铁 道 建 设 主体 的 组 成 、 务 、 。 主 业 财 务 、 督 等 事 项 。 19 年 4月 , 了提 高 城 市 铁 路 的运 输 能 监 91 为

日本 铁路 法律 体 系特 征
日本 是 比较 典 型 的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 就 是 以成 文 法 为特 征 也 的 国家 。 德 国 、 国等 欧 洲 国家 类 似 。日本铁 路 法 律 主 要是 配 与 法 合 18 9 7年 日本 铁 路 民 营 化 改 革 而 颁 布 的 .由 一 部 专 门 的铁 路 改 革 法 配 套 其 他 相 关 铁 路 法 律 .共 同 调 整 铁 路 行 业 各 种 关 系 。
“ 程 ” “ 则 ” “ 则 ” , 主 要 作 用 是 细 化 法 律 规 定 , 保 规 、规 、细 等 其 以
证 法 律 的正 确 实 施 。
业 法 方 面还 颁 布 了 《 路 事 业 法 》 《 运 铁 道 股 份 《 、运输 设施 整备事 业 团法》 《 于处 、关 理 日本国铁 清算 事业 团债 务等法律》 。在运输法方 面, 运 等 有《 输 合 同 法》 与 之 相 配 套 的 省 令 《 路 运 输 规程 》 在 行 业 管 理 法 , 铁 。
力 , 布了《 颁 日本铁 道建设公 团法 》 日本铁道 建设公 团是 推进 ,
日本 铁 道建 设 的 法 人 , 日本 以立 法 的 形 式 确 立 了 日本铁 道 建 设 公 团取 代 客 运 公 司 作 为 新 干 线 铁 路 建设 主 体 的 法 律 地 位 。 企 在
其法律体系主要有法律 、 省令两种形式 。法律通常 由国会 审议 通过 ; 省令 则南政府 内阁中各部 门( ) 省 负责制定 , 的也称 作 有

日本铁路改革之鉴

日本铁路改革之鉴

日本铁路改革之鉴日本铁路改革之鉴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已成为铁路改革的共识,但实现的路径依然需要前车之鉴。

铁道部摘牌,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成为两会期间最受关注的热点之一,而此前的铁道部长盛光祖变身成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铁路垄断如何改革,目前尚未推出详细计划表,但盛光祖已经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铁路的平均票价偏低,火车票价今后要按照市场规律、企业化经营,今后铁路票价也会依市场供需上下浮动。

这被解读为票价即将上涨的信号。

票价依据市场上下浮动在发达国家同样是调节供需的有效市场手段,而如何构建中国的铁路体系以及更多的市场化改革举措亦可从上世纪80-90年代的发达国家垄断部门改革中获取国际经验。

一分为七在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系主任欧国立看来,在诸多国家的改革经验中,日本的国有铁路改革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日本铁路已有近150年的历史。

铁道如蜘蛛网一样蔓延到日本的各个角落,此种情形让列车成为这个国家的一个文化符号,甚至催生了一系列以列车为偶像的“电车迷”。

但日本在二战后,铁路曾一度实行国有,并且政府对铁路各项活动直接管理和控制。

政企不分导致企业主体缺位,铁路部门无法灵活应对市场,生产经营效率降低,成本上升。

政企不分也导致政府对铁路的财政补贴逐年加大,使得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

1964年,日本国铁第一次出现运营亏损,这种状况在随后的时间内逐年俱增,到1987年,累计债务已达37.5万亿日元,企业无力筹措足够的资金来处理这些债务,对铁路进行改革迫在眉睫。

从1964年日本铁路亏损后,日本政府就开始酝酿对铁路进行改革,到1987年大规模改组之前,共进行了4次微调,由于这些改革未涉及企业深层次问题,所以,改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87年日本出台了铁路改革方案。

日本国铁被拆分,重组为1家全国性的货运公司和6家区域性的客运公司。

6家客运公司分别是:JR东日本、JR西日本、JR东海、JR九州、JR四国、JR北海道。

改组后的日本铁路债务分配如下:总计37.5万亿日元的债务由本州三家JR公司承担14.5万亿日元,约占债务总额的1/3。

关于铁路深化改革的一些思考

关于铁路深化改革的一些思考

关于铁路深化改革的一些思考【摘要】通过分析国外铁路改革的历程,思考铁路深化改革的推动因素,结合铁路发展的现状,探索铁路改革的趋势。

【关键词】铁路改革;国外铁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铁路作为资深国企深化改革势在必行。

在铁路改革方面,国外铁路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尝试,值得我们分析研究。

1、国外铁路的改革模式国外铁路改革已进行了几十年,取得了初步的成功。

比较典型的是日本铁路、美国铁路和英国铁路的改革。

1、日本铁路改革:经过方案设计和具体法律制定,1987年日本政府出台了铁路改革方案。

日本国铁被拆分、重组为1家全国性的货运公司和6家区域性的客运公司。

6家客运公司分别是:JR东日本、JR西日本、JR东海、JR九州、JR 四国、JR北海道。

日本政府设立了特殊法人机构——国铁清算事业团,负责接收国铁资产重组后的剩余资产、近70%的国铁债务和27.7万冗员安置,持有国铁改革后的所有权。

JR九州、JR四国、JR北海道由于所处地理位置比较偏,预计客运量少,获得1.3万亿日元的经营安定基金,以其利息弥补经营亏损。

截至1993年铁路货运公司上市,历时十年的日本铁路改革初步完成。

目前日本大约有两百多家铁路公司,从巨大的JR集团到大型私营铁路公司,地方自治体的公交铁路到地方上运距不足一公里的短距铁道公司。

它们每年运送人口超过220亿人次,整体年收入超过10万亿日元,其中大约有40%来自不动产等非主营业务。

近年,不少铁路公司还开始进入儿童保育、农业等跟铁路经营毫不相关的产业。

可以说,多元化经营是日本铁路公司的一大特色。

回顾日本铁路改革,有以下特点,第一、区域公司为主,网运分离为辅的模式。

区域客运公司拥有路网,JR全国货运公司租借线路。

第二、政府主导铁路改革,自上而下,循序推进。

第三、合理划界,兼顾财务平衡。

目前各区域公司95%的客流在管内,跨区域的客运列车很少。

第四、多元化经营,政府补贴公益性线路和业务。

2、美国铁路改革:世界第一条铁路1825年在英国建设,三年后美国开始铺设第一条铁路。

日本NPO法人制度的最新改革及启示

日本NPO法人制度的最新改革及启示

圈家纤欢掌院学报2013.6比较与借鉴日本NPO法人制度的最新改革及启示俞祖成(同志社大学,日本京都)[摘要]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简称NP0法)自1998年颁布以来已历经8次修订。

根据NP0法的最新修订文本及其解释性文件,本文从制度特征、设立程序、治理机制、监管方式以及税收优惠等视角对其内容进行评析。

[关键词]NPo;NP0法人;改革[中图分类号]D9313.02l[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3)06—0116—05(公益认定)、社会福祉法人(认可)、学校法人(认一、日本NPO管理制度与NPO法人制度可)、医疗法人(认可)、更生保护法人(认可)、消费生活协同组合(认可)、认可地缘团体(认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NPO一词开始在日本广 NPO法人(认证)、宗教法人(认证)、一般社团/财为传播与使用。

根据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日本NPo 团法人(登记备案)以及管理组合法人(登记备可分为“非法人型NPO”与“法人型NPO”。

其中,案)。

需要强调的是:第一,法人型NPO包含公益型“非法人型NP0”系指根据日本国宪法第21条所规定法人与互益型法人,其公益程度越高,所享受的税收的结社自由权,市民在未经政府批准自由组建的不具优惠待遇就越优厚;第二,日本政府根据NPO的公有法人资格的任意团体。

这些任意团体主要以“志愿益程度,从严至宽依次采取“公益认定”、“认可”、者团体”或“市民活动团体”的形式展开活动。

在“认证”、“登记备案”等法人注册标准。

但不管采取税法等法律上,任意团体又被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何种注册标准,其法人成立条件均须通过法律条文加/财团”或“无人格社团/财团”。

在遵纪守法之前提以明确,以此最大限度限制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下,任意团体不但无须接受来自政府的指导或监管,在当下日本,被普遍认为最符合NP0国际标准而且还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当然它们也面临诸多定义的组织为“NPO法人”与“社团/财团法人”。

日本铁路发展

日本铁路发展

日本铁路发展铁路作为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日本的发展历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日本铁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对日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日本铁路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中叶。

当时,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了日本的国门,也带来了铁路这一先进的交通工具。

1872 年,日本第一条铁路——京滨铁路正式开通,连接了东京和横滨,标志着日本铁路时代的开端。

在早期的发展阶段,日本铁路主要借鉴了欧美国家的技术和经验。

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铁路技术和管理模式。

20 世纪初,日本铁路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铁路网络不断扩大,覆盖了更多的城市和地区。

同时,铁路技术也在不断进步,火车的速度和运力都有了显著提高。

这一时期,日本的铁路不仅承担了客运任务,还在货物运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复苏,铁路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干线的出现是这一时期的重要标志。

1964 年,世界上第一条商业运营的高速铁路——东海道新干线开通,时速高达 210 公里,大大缩短了东京与大阪之间的旅行时间。

新干线的成功运营,不仅展示了日本在铁路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也为世界高速铁路的发展树立了榜样。

新干线的建设和运营,对日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首先,它极大地提高了人员和物资的运输效率,促进了区域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

其次,新干线的开通带动了沿线地区的城市化进程,促进了房地产、商业和旅游业的发展。

此外,新干线的舒适、便捷和准点,也改变了人们的出行观念和生活方式。

除了新干线,日本的普通铁路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轻轨等在大城市中迅速发展,为居民提供了便捷的市内交通。

同时,铁路部门还注重提高服务质量,推出了各种优惠票种和个性化的服务,以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

在技术创新方面,日本铁路一直走在世界前列。

日本研发了先进的列车控制系统、信号系统和轨道技术,提高了铁路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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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即将发表在《中国铁道科学》2003年4期上日本的特殊法人制度和铁路改革的新动向∗宋胜1荣朝和2(1日本同志社大学大学院综合政策科学研究科京都 602-85802北方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摘要:从日本的特殊法人制度角度探讨其铁路改革的发展变化。

在日本的公益性法人分类中有一种特殊法人,是依据专门立法而设立的经济组织,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有些经济活动不适于国家直接插手但也不合适直接交给私营企业去运营。

日本铁道建设公团、运输施设整备事业团和日本国铁改革后形成的各JR公司等都属于特殊法人。

特殊法人在日本战后经济复兴和实施各类经济社会政策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日本目前正在对其特殊法人制度进行改革。

三个位于日本本州的JR公司在形态上已经接近完全民营化,但其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它们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仍旧是保留一定公共性并接受政府管制的特殊类型企业。

关键词:日本、特殊法人、铁路改革、民营化、公企业1、日本的法人设立程序与分类在日本,法人是指与自然人相对、在法律上承担各种相应权利义务的主体。

日本在法人的设立方面采取了多种审批手续,包括:①“特许制”,即需要经过专门的特许审批程序才能设立,且大多数需要为有关法人设立而进行特别立法;②“许可制”,即只要依据一般的法律得到主管部门的个别许可就可设立,这里的许可是指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行为,许不许可主管部门依法有一定的自由度,而未经许可的则一般被视为相对禁止;③“认可制”,即只要依法经主管部门认可就可设立,这里的认可通常指主管部门不带有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即只要条件具备主管部门就应该认可;④“认证制”,法人设立时只要依法确认团体的内部规章后即可成立;⑤“准则制”,即只要具备了一般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登记设立;⑥“自由设立制”,即法人的设立完全不受限制。

政府在这几种法人设立程序中所起的限制作用显然是依次减轻的。

在日本,除自由设立制不被承认外,所有法人都是依照前几种方式设立的。

[1][2]由于法人的设立方法(如上述的特许或许可制等)、设立目的(公益或非公益、营利或非营利)、设立者(政府或民间)等各不相同,因此分类方式也各不相同。

本文主要根据各类法人的营利性和公益性划分为公益性法人、中间法人和营利法人三大类(见图1),其中公益性法人指从事公益性或公共性活动而不是营利性活动的法人,我们在后面专门讨论。

营利法人是与公益性法人相对应而把营利作为主要目的的法人,以各种“会社”(即公司)为主要代表,营利法人均依照日本《民法》35条和《商法》52条设立,一般采取准则制。

各民营铁道公司多属于营利法人,但也有个别特例。

在公益性法人和营利法人之间还有另外一类团体,像工会(劳动组合)和农协(农业协同组合)等虽然既不属是公益性也不属于营利性,也被设立为法人,并在社会上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在《中间法人法》颁布前,这些过去的中间法人大都是通过特别立法来设立的,比如工会的成立依据《劳动组合法》等。

根据2001年6月公布的《中间法人法》规定,中间法人是“以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且不以将剩余金向成员分配为目的的团体”,也就是非公益同时非营利性质的团体。

目前中间法人的设立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同一般公司一样采取准则主义,这类团体可以采取收费方式来补充日常运营,但营利本身不是目的。

各种同学会、爱好者团体和互助会等也可成为中间法人。

[3]∗基金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G0306-70273001);铁道部科技发展项目(2002F027)。

宋胜:(1968年—),河南,日本同志社大学大学院综合政策科学研究科博士生;荣朝和(1953年—),江苏,北方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2、属于公益性法人分类的特殊法人公益性法人包括各类公益法人、独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认可法人和指定法人等从事公益性或公共性活动的法人。

2.1 公益法人公益法人分为狭义公益法人和其他公益法人两类。

公益法人只要不违反设立的目的,也可以从事以解决日常运营自用经费为目的的收费活动。

在税收方面,公益法人从事公益活动的收入不纳税,但是公益法人从事收益活动的收益依照《法人税法》的规定是要纳税的。

在《法人税法》上还有一个“公共法人”的概念,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特殊法人等。

狭义公益法人是指根据《民法》第34条设立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设立条件是:①从事公益事业;②不以营利为目的;③主管部门的许可(许可制)。

其中社团法人指为某一目的而结集起来的人的集合体,设立时要有发起人制定的章程、事业计划和收支预算等。

如果是公益的目的则适用于《民法》34条,称为公益社团法人;如果是营利的目的则适用于《商法》52条,称为营利社团法人,也就是“会社”。

财团法人是对被无偿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运营的财产赋予法人身份,相当于“公益信托”。

日本只承认公益目的的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的设立除依据《民法》外,也可依据《私立学校法》、《宗教法人法》等特别法设立。

公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都是从事公益性活动因而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过去曾大量设立,现在则一般不容易得到设立许可,目前日本属于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共有约2.6万家,其中约3∕4由地方管理。

[4]其他公益法人是指依据民法以外的特别法设立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主要从事教育、医疗、宗教、慈善等公益活动。

比如依据《私立学校法》设立的学校法人(包括各类私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依据《社会福利事业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法人(各类社会福利单位),依据《医疗法》设立的医疗法人(各类医院和诊疗所等),依据《宗教法人法》设立的宗教法人(包括寺庙、神社等宗教设施及各种宗教团体中的法人)等。

2.2、独立行政法人独立行政法人原先是一些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立大学、国立博物馆、国立医院、国立研究所等机构,后来被赋予了法人资格,并从国家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作为特殊行政组织独立运作。

国家根据社会审计等机构对独立行政法人的“业绩”评价决定其预算的分配、投资的多寡等,绩效不好的法人会面临预算减少、合并、甚至撤消等危险。

国家直属机构的独立行政法人化始于1998年,截至2003年1月已有59个机构转化为独立行政法人。

独立行政法人的设立除依据《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外,还根据各机构的特色为每个机构制定了“个别法”予以约束,如原国立环境研究所的设立法就是《独立行政法人国立环境研究所法》。

2.3、特殊法人特殊法人是依据专门立法而设立的法人,如日本铁道建设公团是依据《日本铁道建设公团法》设立的,宇宙开发事业团是依据《宇宙开发事业团法》设立的等。

一般来说,特殊法人从事公益性很强的工作,且被置于国家的强力保护和监督之下,设立特殊法人的目的在于有些事务不适于国家直接插手但也不适合直接交给私营企业去运营。

在政策制定方面政府可以站在大局的高度,又能以财政税收为后盾进行规划,因此是它的强项,但在具体实施政策的时候有许多情况并不适于国家直接参与,例如铁路、公路、机场等的具体建设及建成后的运营如果实行企业式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往往会好于政府直接经营。

由于政府部门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都不适于从事企业式的经营,因此脱离政府行政组织而又不是私人团体的特殊法人在这里就有了一定的用武之地。

特殊法人包括“特殊会社”、“公团”、“事业团”和“公库”等多种组织形态。

采取公司形式的一部分特殊法人称作特殊会社,政府特别是日本中央政府往往在这些特殊会社中占有大部分有时甚至是绝大部分股份。

日本国铁改革后形成的7个JR公司(6个旅客铁道株式会社和日本货物铁道株式会社)就属于特殊会社。

与铁道有关的特殊法人还有日本铁道建设公团、运输施设整备事业团、帝都高速度交通营团(东京地铁的一部分)和都市基盘整备公团等(详见表1)。

表1 日本部分特殊法人一览表组织形态名称特殊会社电源开发株式会社关西国际空港株式会社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东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西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北海道旅客铁道株式会社(JR北海道)东日本旅客铁道株式会社(JR东日本)西日本旅客铁道株式会社(JR西日本)东海旅客铁道株式会社(JR东海)四国旅客铁道株式会社(JR四国)九州旅客铁道株式会社(JR九州)日本货物铁道株式会社(JR货物)公团日本道路公团首都高速道路公团阪神高速道路公团本州四国连络桥公团绿资源公团水资源开发公团日本铁道建设公团新东京国际空港公团石油公团地域振兴整备公团都市基盘整备公团公社日本邮政公社(2003年4月1日开始)事业团劳动福利事业团简易保険福利事业团金属矿业事业团环境事业团宇宙开发事业团国际协力事业团(JICA)社会福利 医疗事业团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农畜产业振兴事业团运输施设整备事业团日本私立学校振兴 共済事业团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银行国际协力银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公营竞技日本中央竞马会地方竞马全国协会日本自行车振兴会日本小型汽车振兴会日本船舶振兴会其他日本育英会社会保险诊疗报酬支付基金日本放送协会(NHK)奄美群岛振兴开发基金日本原子力研究所日本贸易振兴会日本劳动研究机构理化学研究所国际观光振兴会农林渔业团体职员共済组合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日本勤劳者住宅协会日本学术振兴会核燃料再利用开发机构北方领土问题对策协会国民生活中心农业者年金基金心身障害者福利协会国际交流基金年金基金运用基金放送大学学园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雇用・能力开发机构勤劳者退职金共济机构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公害健康被害补偿预防协会资料来源:日本《Railway Journal》2002年4月号 85页及《现在的法令》第1649号(2001年)18页,已经本文作者整理。

公团主要是指国家进行各种大型基本建设时的实施主体。

大部分的公团是由国家全额出资的,但是像首都高速道路公团、阪神高速道路公团那样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的情况也有。

公社是指为经营国家的某种产业或项目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的特殊法人。

日本曾存在过日本国有铁道、烟草专卖公社和日本电信电话三个公社,其当初的经营是由国家设立“特别会计”作为国有国营的公企业来运营。

现在三公社都已因实现民营化而不存在了,但他们的继承者也是特殊法人,日本国有铁道变成了现在的各JR铁道公司,烟草专卖公社的继承者是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JT),日本电信电话公社转为现在的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NTT)。

但根据2002年7月公布的《日本邮政公社法》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作为民营化的第一阶段,原总务省邮政事业厅将改制为日本邮政公社。

需要说明的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公社”(如地方道路公社、土地开发公社等)接近于公益法人中的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不在特殊法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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