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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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安徽引江济淮工程拆迁补偿标准和政策公布

安徽引江济淮工程拆迁补偿标准和政策公布

安徽引江济淮⼯程拆迁补偿标准和政策公布“引江*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定了??⼟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临时⽤地补偿等,依据皖政〔2015〕24号⽂执⾏◎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和省颁布新的征迁补偿政策,则按新规定执⾏引江*淮⼯程进展⼀直牵动着沿线群众的⼼。

记者从省引江*淮办获悉,⽇前,省政府办公厅就做好引江*淮⼯程建设征地拆迁⼯作发出通知,对⼯程征地拆迁的范围、补偿标准、临时⽤地等明确了政策。

拆迁范围怎么定?——实地清点丈量确认据了解,引江*淮是跨流域、跨省的重⼤战略性⽔资源配置⼯程,具有城乡供⽔、发展航运、灌溉补⽔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态环境等功能。

规划显⽰,引江*淮⼯程拟⽤地总⾯积8.15万亩,其中耕地4.06万亩,需搬迁安置79465⼈(农村54377⼈,城镇25088⼈)。

移民搬迁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

根据⼯程规划,省政府此前已两次发布通告,对引江*淮⼯程在我省的占地区域进⾏了公⽰,公⽰占地范围涉及10个市的325个社区、居委会、村。

已经公告的征地拆迁区域内,未经省⼈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不得开发⼟地和新、扩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果⽊和植树造林。

新⽣婴⼉凭出⽣医学证明和⽗母相关证件办理⼊户。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公安机关按规定先⼊户,同时通报同级卫⽣计⽣部门。

死亡⼈⼝按规定及时注销。

除按规定办理有关⼿续后的正常调动以及婚嫁、退出现役军⼈、⼤中专毕业⽣回原籍、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员外,禁⽌向上述区域迁⼊⼈⼝。

根据规定,引江*淮⼯程征地范围包括经批准的输⽔河道、枢纽建(构)筑物、临河跨河建筑物、影响处理及建设管理设施等建设⼯程的永久⽤地,以及拆迁安置⽤地和“三改”⽤地。

征地界线、地类和数量以施⼯红线图(含批准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及⼟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基础,经项⽬法⼈和所在县(市、区)⼈民政府共同确认为准。

拆迁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建(构)筑物(包括⽔井、养殖设施、围墙、晒场、棚架、坟墓、在⽤窑窖等)。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现就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作出
以下通知: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对于征收的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
行合理补偿,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权益。

3.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应当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公平。

二、补偿标准调整。

1. 对于已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土地质量、地区
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的调整幅度。

2. 补偿标准调整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补偿标
准的公平、合理。

三、征地补偿资金管理。

1. 征地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等费用。

2. 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

四、加强宣传和督促落实。

1.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

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确保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公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安徽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安徽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页眉可删)安徽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安徽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规定,征用开荒不满3年的土地,按照3年前平均产值的3-4倍进行补偿,耕种满3年的,按照可耕地补偿,征用村建设用地,按照村可耕地产值3-4倍进行补偿,征用其他土地,按照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15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15
47600
19040
28560

相山区渠沟镇油坊村、徐集村、小集村、大梁楼村;杜集区朔里镇、矿山集街道;烈山区烈山镇、杨庄街道。
45600
18240
27360

相山区渠沟镇鲁楼村、郭王村、张集村、刘楼村、张楼村、钟楼村;杜集区段园镇、石台镇;烈山区古饶镇、宋疃镇。
43700
17400
26300
淮南市
5
6
19800

古城镇、八斗镇、元疃镇、白龙镇、包公镇、张集乡、马湖乡、陈集乡、响导乡、杨店乡。
1780
7
14
37380
5
5.5
18690
肥西县

上派镇、桃花镇。
1800
8
15
41400
5
6.5
20700

三河镇、严店乡、紫蓬镇、花岗镇。
1800
7
15
39600
5
6
19800

其他地区(丰乐镇、高店乡、官亭镇、柿树岗乡、铭传乡、山南镇)。

工业园区,城关镇,牛庄乡刘桥村、于老庄村、齐庄村,田桥乡蒋寨村、前王楼村、八里村、戴营村、大王庄村,单桥镇王楼村。
1850
7
15
40700
5
6
20350

其他地区。
1820
7
14
38220
60500
24200
36300

花山区霍里街道赤口村、张庄村、霍里村、杨坝村、凤山村、黄里村、濮塘村、双板村、苏李村;雨山区向山镇锁库村、陶村、石马村、南庄村、落星村,银塘镇缷巷村、超山村、金山村、岱山村,佳山乡三联村、马塘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28日附件1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区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元/亩)编号行政区域范围综合标准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肥市Ⅰ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四里河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居委会、王卫居委会、分路口居委会。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安徽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安徽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安徽地区的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方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吗?1、被征收方不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1)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2)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3)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4)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马政秘[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

(马政秘[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马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备注:1、涉及征收专业蔬菜村组土地,其专业菜地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上提高20%。

2、临时用地租金按年度根据占用地类以区片价1~5%计算。

需要复垦的,按复垦规定办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备注:1、人工开挖无设施沟渠不予补偿。

2、上述表中未列入项目参照相近标准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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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发布时间:2010-01-18 ■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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