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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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2•【文号】国土资发[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要求,在部的组织指导下,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完成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统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工作。

按照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的统一部署,近期,部又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调查研究。

为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现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工作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和公布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协调平衡后下发的《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整完善新的片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适当时候公布实施,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原则上全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在实施征地中,考虑到地类、土地质量、人口密度差异等实际情况,可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倍数调整幅度、区片综合地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

输电线路林地设计问题探讨

输电线路林地设计问题探讨

输电线路林地设计问题探讨摘要:随着国家对林地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经过林地的输电线路审批手续也越来越严格,本文对林地塔基占地、通道清理、林地赔偿以及对林勘的要求等作了相关的论述,可作为一定的参考。

一.林地的划分根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对林地实行分级管理,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保护等级。

Ⅰ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

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在现有1385.82万公顷的基础上,规划到2020年,增加187万公顷。

Ⅱ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

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在现有9131.99万公顷的基础上,规划到2020年,增加572万公顷。

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

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规划到2020年,划定11111万公顷。

Ⅳ级保护林地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二.输电线路占用林地要求根据《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四条规定,“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包府办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2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精编版

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精编版

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和同地不同价及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

要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及时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各地区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附件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一、概念及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各地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城市郊区或更大范围。

二、基本原则(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征地区片价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片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三)协调平衡原则。

征地区片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应相互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区片价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一)征地区片价作为征地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设定宗地补偿费修正体系;确需设定修正体系的,要严格限定修正因素并控制修改因素,修正体系应一并公布。

(二)一个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原则上控制在4—6个级别。

(三)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点,一般3-5年更新一次。

四、工作步骤1、确定测算范围;2、划定区片;3、测算区片综合地价;4、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验证和调整;5、测算结果听证和修改;6、确定征地区片价;7、整理与编制成果。

五、区片的划定(一)有农用地定级成果市(县)的区片划定已经根据《农用地定级规程》完成农用地定级工作的市(县),在农用地级别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精神,考虑人均耕地数量、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对农用地级别进行修正和调整,划分区片。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也是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地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

本文将就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如耕地、草地、林地等,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

此外,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和用途,也进行了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制定,以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充分听取了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积极与农民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利益诉求。

这样一来,征地补偿标准更加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也更具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再次,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征地补偿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规定,不出现偏离和滥用的情况。

这样一来,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得到了有效保障。

最后,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也做得十分到位。

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农民宣传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提高了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同时,也对相关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他们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总的来说,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让农民能够真正受益,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为征地补偿标准的完善和执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包头市征地补偿标准

包头市征地补偿标准

包头市征地补偿标准包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和国有土地上的征地行为中,政府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市居民实施的一种经济补偿政策。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包头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补偿费用。

根据包头市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是指政府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市居民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土地上的固定资产补偿费等费用。

补偿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土地的等级、土地的用途、土地的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确保被征地方的合法权益。

二、安置补助。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还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

安置补助主要包括安置补偿款、安置房补助、职业培训补助等内容,旨在帮助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顺利完成安置,实现生活和生产的持续稳定。

三、生活补偿。

在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还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偿。

生活补偿主要包括临时生活补助、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内容,旨在帮助被征地方顺利完成搬迁和生活过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其他补偿。

除了上述提到的补偿内容外,政府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其他相应的补偿。

比如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失业补助、社会保障补助等内容,都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和保障。

总之,包头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加快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事关新法的顺利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加快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制定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2019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作出新的规定。

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新的规定要求,改进技术方法,加快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目前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调整方法、重新测算;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中,要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实现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

二、注意把握好几个问题(一)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合理划定区片。

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农用地条件相近的原则,将县域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区片,作为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

划定区片原则上不打破村级行政界线,可以将同一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也可以将不同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确有必要的,可依据河流、道路等线状地物确定区片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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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
合地价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和同地不同价及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
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

要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及时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要依据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比较强,各地区要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民政、社会保障、统计、审计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解释工作,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对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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