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农发行对小农企业贷款审批与发放存在问题研究

规和方针政策ꎬ 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ꎬ 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
业务ꎬ 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ꎬ 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ꎮ 目
前ꎬ 全系统共有 31 个省级分行、 300 多个二级分行和 1600 多个县
域营业机构ꎬ 有一支 5 万多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专业队伍ꎬ 服务网
可以把农贷分成以棉粮油加工购销为主的农业贷款、 产业化龙头企
业贷款、 农村基础设施 建 设 和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贷 款、 其 它 贷 款 四 大
类ꎮ 其中棉粮油贷款主要是指棉粮油加工购销企业的农业贷款ꎬ 其
他农业类龙头企业贷款主要包括糖、 丝、 麻、 烟、 毛绒产业化龙头
企业贷款业务和林业、 水果、 中药材、 园艺、 茶等产业化龙头企业
贷款业务两种ꎬ 其它贷 款 主 要 涵 盖 新 农 村 建 设 贷 款、 农 业 科 技 贷
款、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 专项储备贷款、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和
农业小企业贷款六种ꎮ
表 1 农发行农贷结构
棉粮油加
工购销企业
其他农业
类龙头企业
2016
5702. 81
497. 8
8006. 68
3492. 71
12647
2011
5326
156. 1
4683. 4
1981
13146. 5
贷款对象
年份
其它
全年贷款
总计
{ 数据来源: 中国农发行官 http: / / www. adbc. com. cn / }
2. 2 农发行农贷发放结构的问题
1、 对非棉粮油类企业放贷量少
2011—2016 四年中粮棉油企业类农业贷款所占总体贷款比例分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财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农发行字[2001]21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农发行字[2001]21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在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呈送<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的报告》(金融工字[2001]62号)上“请农发行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利于真实反映贷款质量,防止信贷风险”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意见》(财金办[2001]17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批复》(银复[200l]l58号)的要求,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以贷款期限为依据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以借款人还款能力为依据的贷款“五级”分类,主要是商业银行以贷款对象为基础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农发行作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现行风险分类标准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程度。
一是贷款对象的特殊性。
农发行只能以国家指定的粮棉购销企业两大系统客户为贷款对象,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自主选择客户,这决定其不能按照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为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二是贷款用途的特殊性。
农发行的贷款严格按照国家粮棉购销和储备政策用于粮棉收购和储备,由于粮棉物资质量的物理指标有着严格的界定,在目前粮棉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超期储存和陈化变质的粮棉将直接影响贷款质量,这决定其不能以贷款期限为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三是存量贷款的特殊性。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业小企业贷
款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06
•【文号】银监复[2007]155号
•【施行日期】2007.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
的批复
(银监复[2007]1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全面开办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请示》(农发银发〔2006〕28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支持对象限定为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的小企业。
二、你行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应坚持市场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对此项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考核。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利用打捆贷款方式发放农业小企业贷款,不得利用政府信用平台,由地方政府承诺还款作为担保机制发放农业小企业贷款。
同时,应避免与商业银行直接竞争。
三、你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5〕5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小企业贷款管理“六项机制”,加强对此项业务的授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证信贷资产安全。
二○○七年四月六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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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5日农银函〔1998〕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转知所属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总行《关于接收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的实施方案》精神,为顺利接收和开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的资产负债业务(以下简称专项业务),规范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专项业务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专项业务会计算按照“会计科目单独设置,账务组织自成体系,资金存欠互计利息,单独反映经营成果”的原则进行。
(一)会计科目单独设置,是指按专项业务会计核算内容和要求,单设一套会计科目,专门反映专项业务资金营运情况。
(二)账务组织自成体系,是指对专项业务建立完整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系统,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三)资金存欠互计利息,是指对专项业务与上前办理的常规业务(以下简称常规业务)往来引起的资金存欠,按规定的利率互计利息,定期清算。
(四)单独反映经营成果,是指对专项业务盈亏单独计算,单独反映。
二、基本规定(一)专项业务会计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核算方法,组织日常核算。
(二)专项业务的核算范围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界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10-6-1 11:14:28 【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9.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
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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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
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
(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
(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上的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贷款展期。
农业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办理展期。
因受季节性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期还款,在有效落实合法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可按照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价格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风险、预期收益、客户综合贡献度和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原则上不得下浮。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
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同时可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对采用保证担保的,应以专业担保机构为主,优先选择政府主导的专业担保机构。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不足部分,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一)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取得农发行贷款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40%;
(二)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2年以上,且企业申请的贷款总额不超过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50%;
(三)已提供的抵(质)押资产折算值达到其在农发行贷款额的50%(含)以上。
第四章管理要点
第十二条信贷资金帐户管理。
借款人使用贷款,应在农发行开设信贷资金专户。
贷款的发放、支付通过信贷资金专户进行。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管理。
借款人支付信贷资金应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尽量采取转账支付、受托支付等方式通过信贷资金专户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四条销售回笼货款管理。
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销售情况,督促客户将销售货款按约定比例回笼至农发行帐户,监控企业资金流向。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
开户行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贷款物资保证率和偿债能力的变化,同时注意收集相关非财务信息,并密切关注借款人实物库存和担保状况变化情况。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检查借款人自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顺序上,应先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农发行贷款。
开户行要跟踪了解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开展情况。
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要对贷后检查的有关资料、记录和结果进行审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十六条偿还方式。
农业小企业贷款偿还方式应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和现金流量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贷款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尽量采用一次贷款分期还款或分次贷款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可以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开户行对农业小企业贷款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贷款运行情况。
上级行应定期对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农业小企业贷款的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