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会员管理办法
烟叶采购平台管理办法

常烟规字[2005]13号常德卷烟厂烟叶采购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科学指导烟叶的调拨和调运,实现总、分厂烟叶计划、采购、结算三统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和管理物资采购处根据厂部专题会议决议或按审批程序经厂长批准的初步计划以及省局、国家局的计划安排,负责做好年度烟叶采购合同的订立、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烟叶调拨计划管理物资采购处、技术中心、企业管理处等部门根据本年度的烟—1—叶库存情况和企业的发展实际需要,负责制定企业年度烟叶调拨和调整计划,以指导烟叶的调拨。
第四条烟叶存放管理物资采购处按照厂部下达的年度烟叶调拨计划和总、分厂的仓储情况做好总、分厂烟叶存放安排,分厂烟叶的库存,原则上尽量满足其生产需要,以减少二次调运,降低生产成本,少量不足部分由总厂调剂。
第五条打叶复烤管理(1)安排存放在四平分厂烟叶的打叶复烤监督工作由总厂负责;(2)安排存放在零陵分厂烟叶的打叶复烤监督工作由零陵分厂负责;(3)安排存放在总厂烟叶的打叶复烤监督工作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质量检验管理(1)安排存放在四平分厂仓库烟叶质量的初检和复检由总厂负责;(2)安排存放在零陵分厂仓库烟叶质量的初检和复检由零陵分厂负责,总厂分析研究所负责抽检、监督、考核;(3)安排存放在总厂仓库烟叶质量的检验工作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务结算管理财务结算采取总厂统一对外结算、内部转售的方式,总、分厂所有出、入库单据格式统一,分厂须将所有入库单据的其中一—2—联报送总厂,以便总厂出、入库手续的办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管理分厂烟叶采购业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实行总厂业务对口安排、指导,行政隶属关系仍属分厂。
第九条质量仲裁管理烟叶联合监察小组的仲裁由技术中心牵头,以便烟叶质量标准与生产实用性的有机统一,同时,增加物资供应处作为烟叶联合监察小组成员。
第十条在以往发文中涉及到总分厂烟叶采购管理工作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处,修改权归厂部。
中国烟草总公司特定电子交易协议2024版

11.1 合同生效
11.2 合同变更
11.3 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 保密内容
12.2 保密期限
12.3 泄露后果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13.1 法律适用
13.2 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不可抗力
14.2 合同附件
14.3 合同修改与补充
第一部分:合同如下:
8.5 用户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及时完成支付,并按照约定方式接收商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若中国烟草总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完成货物配送,应向用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订单金额的5%。
9.2 若用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支付,中国烟草总公司有权取消订单,并追究用户相应的法律责任。
9.3 若用户在退换货过程中,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标准,中国烟草总公司有权拒绝退换货,并追究用户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
11.3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订单审核
5.3 货物配送
5.4 售后服务
第六条 质量与标准
6.1 产品质量
6.2 产品标准
第七条 价格与支付
7.1 价格确定
7.2 支付方式
7.3 支付时间
某烟草公司卷烟商品网上订货管理办法

XXX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商品网上订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局、省局(公司)卷烟经营上水平的总体思路,认真落实卷烟销售网络全面提升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卷烟物流企业电子商务模式,有效提升网络营销水平。
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范围包括全市烟草行业所有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直接相关部门包括:州局(公司)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及县局(营销部).第二章卷烟商品网上订货管理第一条卷烟网上订货模式即通过互联网构建电子商务平台为卷烟零售经营户提供远程个性化营销服务,实现以经营户自主在线订货为核心业务的营销模式.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一)商品展示。
全面、详细、直观的向经营户展示公司目前销售的所有卷烟商品信息,经营户可根据商品图片、名称、价位、产地等信息自定义查询,方便经营户选择品牌。
(二)订单录入.该功能为系统主要功能模块,经营户使用该功能录入自助订单,系统审核通过后生成预订单。
(三)订单审核。
对经营户的预订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预订单生效,在V3中生成正式经营户订单,并随同正常电话订单一起参加配送运算并分拣发货.(四)信息查询。
查询经营户本月需求预测、合理定量、供货标准、历史网上订单等信息.(五)信息提示。
向经营户发布订货提示、缺货提示、到货提示、新品推荐、促销推荐、网购帮助等信息。
第二条推广对象.网上订货作为新型订货模式,推广实施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原则上,我公司确定的推广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持有XXX烟草零售许可证并正常经营的零售经营户,以城镇卷烟零售经营户为主;(二)拥有上网条件(有个人电脑,能够访问外部网络);(三)参加电子结算,电子结算成功率较高的经营户;(四)以商场、超市、娱乐服务类经营户为主.第三条全市网上订货经营户入网户数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营销中心、订单部分设专人负责网上订货相关工作。
第四条入网流程。
由经营户提出申请,填写《XXX烟草专卖局(公司)网上订货系统经营户入网申请表》,各县局(营销部)在收到经营户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经营户入网申请后报营销中心核准,并由对应经营户经理在网上订货系统中做好新增入网经营户申请维护(含注册、权限审核、V3系统维护)。
规范烟叶流通秩序的规定

规范烟叶流通秩序的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烟叶收购第三章烟叶购销第四章烟叶运输第五章卷烟⼯业企业烟叶采购验收第六章烟叶的委托加⼯第七章烟叶贷款结算第⼋章烟叶及再造烟叶进出⼝第九章惩罚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烟叶流通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第⼆条通过规范烟叶流通秩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烟叶经营⾏为,严厉打击各种⾮法经营烟叶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和名晾晒烟。
复考烟叶、⽚烟、烟梗、烟丝、烟末和再造烟叶适⽤于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于烟叶的国内购销和进出⼝业务。
第⼆章烟叶收购第五条烟叶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逐级落实,不得变更。
第六条烟叶收购价格实⾏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
国务院计划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制定全国各地区中准级收购价格,国家局制定各等级、品种的具体收购价格。
各省(区、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价格执⾏,不得擅⾃调整价格。
第七条烟叶由县级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统⼀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不得收购烟叶。
县级烟草公司或其他委托单位设⽴收购站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审核批准。
烟叶收购站不得跨辖区收购烟叶。
第⼋条烟叶收购站根据县级烟草公司或其他委托单位与烟农签订的收购合同按国家烟叶标准和收购价格组织收购。
对⽆合同、超合同部分烟叶不予以收购。
其他单位和个⼈不得⼲预收购⼯作。
第三章烟叶购销第九条省际间烟叶购销由烟叶产区的烟草分公司以上单位进⾏统⼀经营;⾮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得经营烟叶。
第⼗条烟叶交易实⾏会员制。
全国烟叶交易会员单位及代表由国家局审定。
会员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省内烟叶交易会员单位及代表由省级局审定。
⾮会员单位及代表不准参加烟叶交易会。
烟丝⼚及地⽅烟⼚所需省外烟叶,由所在省级烟草公司烟叶部门代理。
第⼗⼀条烟叶调拨计划根据购销双⽅上年度签订的烟叶购销协议,由国家局上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
2024版专属中国烟草电子平台交易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专属中国烟草电子平台交易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平台1.3 用户1.4 产品1.5 交易1.6 服务2. 合同的宗旨与目的3. 用户注册与认证3.1 注册流程3.2 认证流程3.3 用户资料更新4. 平台使用规则4.1 用户行为规范4.2 产品发布规则4.3 交易行为规范4.4 服务使用规则5. 交易管理5.1 交易流程5.2 支付方式5.3 物流配送5.4 售后服务6. 知识产权保护6.1 版权声明6.2 商标声明6.3 知识产权侵权处理7. 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7.1 隐私保护政策7.2 数据安全管理8. 合同的履行与终止8.1 合同履行8.2 合同终止8.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9. 违约责任9.1 用户违约行为9.2 平台违约行为9.3 违约责任的具体处理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途径解决11. 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管辖法院1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 通知与送达13.1 通知方式13.2 送达地址14.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日期14.1 生效日期14.2 终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1.2 平台本合同所指平台是指由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
1.3 用户用户是指在平台上进行注册并使用服务的个人或法人。
1.4 产品产品是指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的可供交易的物品或服务。
1.5 交易交易是指用户在平台上进行的购买、销售等商业活动。
1.6 服务服务是指乙方为用户提供的基础服务、增值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条合同的宗旨与目的本合同的宗旨是为规范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的稳定发展。
中烟电子商务系统卷烟交易平台会员管理办法

附件1:中烟电子商务系统卷烟交易平台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登录中烟电子商务系统卷烟交易平台进行卷烟交易或查询有关信息的各类会员。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述卷烟交易平台为会员制封闭式网上交易平台,由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第二章会员注册与退出第四条中烟电子商务系统卷烟交易平台会员按其权限分为查询卷烟交易信息和进行卷烟网上交易两类。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职能部门及省级工商公司可以申请成为查询卷烟交易信息的会员;卷烟交易会员分为商业会员和工业会员。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相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工商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卷烟交易会员,其中,卷烟生产企业注册为工业会员;卷烟商业企业注册为商业会员。
第五条烟草企业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中烟电子商务系统卷烟交易平台会员申请表》(详见附表一)及其他相关材料。
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接纳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为会员,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会员遇有企业经营范围调整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交易账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须及时向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变更。
第七条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定期审查会员交易资格。
会员1年没有实际交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其会员资格将被清理。
会员退出卷烟交易平台时,须向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及时清算相关账户。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责任第八条会员有登录中烟电子商务系统卷烟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查询有关信息以及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有获得自身相关交易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在卷烟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保证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会员须按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会员代表第十二条会员在中烟电子商务系统卷烟交易平台上的业务活动由其指定的会员代表完成。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4.08.27•【文号】国烟法〔2024〕131号•【施行日期】202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4〕131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进一步加强电子烟交易管理,规范电子烟生产流通秩序,保障电子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现将修订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2024年8月27日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烟交易管理,规范电子烟生产流通秩序,保障电子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原料等交易(以下统称电子烟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电子烟交易工作。
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市场主体的电子烟交易活动。
第四条电子烟交易遵循平等、公平、诚信、规范原则。
推动电子烟交易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管理,并将交易数据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状态评价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交易类型第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交易。
烟草零售终端消费者会员积分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烟草零售终端消费者会员积分管理系统宁夏卓远信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0月目录一、概述 (3)二、公司简介 (4)三、系统功能与结构 (6)3.1 系统说明 (6)3.2系统功能需求 (6)3.2.1系统功能 (6)3.2.2管理员功能 (7)3.2.3终端操作员功能 (7)3.4系统非功能需求描述 (8)四、系统简要设计 (9)4.1 管理员系统设计 (9)4.1.1会员档案管理 (9)4.1.2查询及发送信息管理 (10)4.1.3系统设置 (11)4.1.4系统管理 (11)4.2 操作员客户端设计 (12)4.2.1系统登录 (12)4.2.2验证 (12)4.2.3 积分 (13)4.2.4查询以往积分情况 (13)五、服务与维护 (13)5.1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13)5.1.1日常系统维护 (13)5.1.2紧急事件处理 (14)5.1.3系统功能调整升级 (14)5.1.4客户问题及建议 (14)六、项目实施 (15)6.1 实施人员组成 (15)6.2 开发执行流程图 (15)七、项目报价 (16)一、概述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发展快速,物质资料日益丰富,市场机制也在不断完善。
为了确保市场份额,锁定消费人群,掌握消费者真实需求信息,帮助吴忠市烟草局的专营店和零售终端留住老客户,分析不同地区不同消费者需求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营销活动,开发一套会员积分管理系统是非常必要的。
传统的会员系统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操作,会员积分只能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不能形成一个整体的系统。
而每个终端的开通的会员,只能到本终端消费时才能积分,这种传统的模式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对零售商和消费者来说感知都不佳。
烟草零售终端消费者会员积分管理系统的研发,从根本上解决了固定地点积分、查询困难等情况,不但能减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而且通过同一的积分系统,使用方便、查询和统计非常快捷,同时,烟草零售终端消费者会员积分管理系统可以对目前销售情况和会员活跃度情况做分析统计,并能针对固定会员客户自由下发宣传、服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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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登录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进行烟叶交易或查询有关信息的各类会员。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述烟叶交易平台为会员制封闭式网上交易平台,由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第二章会员注册与退出
第四条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会员按其权限分为查询烟叶交易信息和进行烟叶网上交易两类。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职能部门及省级工商公司可以申请成为查询烟叶交易信息的会员;烟叶交易会员分为商业会员和工业会员。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相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工商企业可以申请成为烟叶交易会员,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及烟草薄片等生产企业注册为工业会员;烟叶商业企业注册为商业会员。
第五条烟草企业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会员申请表》(详见附表三)及其他相关材料。
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
任公司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接纳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为会员,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会员遇有企业经营范围调整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交易账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须及时向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变更。
第七条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定期审查会员交易资格。
会员1年没有实际交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其会员资格将被清理。
会员退出烟叶交易平台时,须向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及时清算相关账户。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责任
第八条会员有登录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查询有关信息以及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有获得自身相关交易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在烟叶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保证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会员须按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会员在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上的业务活动由其指定的会员代表完成。
会员须严格管理所属会
员代表并对其在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的一切查询或交易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人数视该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及其实际需求确定。
信息查询会员的会员代表为5名以内,商业交易会员的会员代表为5名以内,工业交易会员的会员代表为12名以内。
第十四条申办会员代表须填写《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会员代表申请表》(详见附表四)并报送相关材料,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者是否为其注册会员代表并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会员代表核发《会员代表交易卡》。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交易卡》按其功能可以具有信息查询、协议制作、合同分解及合同打印等权限,根据会员权限及其需求核发。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凭《会员代表交易卡》登录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进行相应交易与查询活动。
会员代表须妥善保管《会员代表交易卡》,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要立即向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遇有变更,会员单位要及时报告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有关手续。
会员单位退出交易平台,其所属会员代表的资格与权限即时取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在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中遇有纠纷,可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进行调解或申请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诉讼或仲裁。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三: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会员申请表
附表四: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会员代表申请表
附表三:
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会员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表四:
中烟电子商务系统烟叶交易平台会员代表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