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地方立法质量调查的实践和思想

播 电视 管 理条 例 、农 村 土 地 承包 条 例 这 法 质 量 进行 调 查 评 价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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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收 回调 查 问卷 7 9份 。 在 回答 问 共 3
进 墙 体 材 料 革 新 与 推 广 节 能 建 筑 的 通
的特 点 . 了立 法 者 和 执 法 者 , 应 当有 除 还
l 1个 设 区市 及 部 分 县 ( ) 市 规 划 市 城
。
在 进 行 问卷 调 查 时 , 选 择 了全 省 所 则
的 县 ( ) 调 查 对 象 主 要是 新 型墙 体 市 。
料 的生产企业 、 设单位 、 计 单位 、 建 设 工企 业 , 及经 贸 、 设 、 政 、 土 、 以 建 财 国 商 、 务 等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税
工 作 安 排 。 确定 了这 次 立 法质 量 调 查 的 开 座 谈 会 所 在 的 市 、县 生 产 企 业和 建 筑
近 几 年 来 .随 着 地 方 立 法 的 快速 发 展 .人 们 对 如 何 提 高 地 方 立 法 质 量 给 予
目的 是 , 过 调 查 , 通 了解 地 方性 法 规 出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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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省促 进 发 展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江 条 例》 2 0 于 0 4年 5月 2 日经 省 十 7 届 人 大 常委会 第九 次 会议 通 过 . 自
2 0 0 4年 9月 1 日起 施 行 。 条 例 主 该
要就促进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 禁止 实心 粘 土 砖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 了 鼓励 作 和 禁止 性 规定 。 条 例 的 出 台 , 我省 是 建设 资源节约型社会 . 造 绿色生态 打 江 西 的 一项 重 要 举 措 。 择 这 部 条例 选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推进墙材革新

依法行政
规范管理
推进墙材 革新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墙 改 办
南 昌市 墙材 革 新工作 在 市 委 、 市政 府 的领 导 和江 和 《 昌市新 型墙体材料开 发应用 管理条 例》 南 精神 . 大力 西省 墙 改 办 的指 导 下 . 托省 、 强有 力 的墙 材革 新 开展墙材革新宣传工作 。几年来 , 依 市 我办向《 墙材革新与建 政 策法 规 的优 势 . 持依 法行 政 、 范管 理 , 坚 规 取得 了 良 筑节能》 杂志社和省市主要报社 、 电视等媒体积极投稿宣
围绕贯彻实施 《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 型墙体材料条例》 并对案件 的文 书 、 据进行 整理 、 档 。 证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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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
20 08年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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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专项黏 土
下 新 使用管理办法》 等文件 。 0 4年 5月 2 20 7日, 江西省人 大 对没 有 缴 纳 专项 基 金 的 建设 单 位 . 达 《 型墙 体 材 要求 建 设单 位 、 工单 位说 明情 况 . 施 并 标志着南 昌市墙材革新 工作向法制化 、 规范化迈 出了坚 砖 的工程 项 目. 实 的一步 .为墙改执法 工作 的开展提供 了法律保 障 , 有 填写 《 现场 检 查笔 录 》 对 已使 用实 心 黏土 砖 的墙体 面 , 力地促进 了全市墙材 革新 工作 深入进行 。 积进 行现 场 核算 , 照取证 。在确 认违 法 事实 和违 法 拍 责 任人 后 . 建 设 单 位或 施 工 单位 下 达 《 对 责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通 知 书》 .要求 其在 规 定 的时 问内停 止违 法 行
好 的社 会和环境 效益
一
传我市墙材革新工作 动态 .连续两年投入宣传专项经费
南昌市15年老房外墙改造文件

南昌市15年老房外墙改造文件
【原创版】
目录
1.南昌市 15 年老房外墙改造文件的背景和目的
2.文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文件的实施效果和影响
正文
近日,南昌市发布了一份关于 15 年老房外墙改造的文件,旨在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市民居住环境和城市安全。
文件针对老旧房屋外墙出现的脱落、渗水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造要求和措施。
首先,文件明确了改造的范围和对象。
即对城市范围内 15 年以上的老旧房屋进行外墙改造,优先考虑城市主干道、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域的老旧房屋。
文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其次,文件详细阐述了改造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清除原有破损的墙面材料,进行防水处理,修复渗水裂缝,加固墙体结构,以及采用环保、耐候、美观的新型材料进行墙面装饰等。
文件要求改造后的房屋外墙要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环保、安全等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得到长效保障。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改造的实施时间和步骤。
要求各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设计、施工等工作,确保改造工程按时完工。
文件还要求各区要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争取市民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南昌市 15 年老房外墙改造文件的实施,将有效改善老旧房屋的外观和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市民生活质量。
同时,改造工程也将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南昌湾里区:新型墙材使用率达九成

氨酯 保温 装饰 复合 板 、金属 氟碳 铝 塑 板 聚 氨酯 保 温 装 饰 复合 板 、
务的 1 0 6 . 9 %. 占总建 筑竣 工 面 积 超薄 花 岗岩 聚氨酯 保温 装饰 复合
的8 8 . 5 %.全 面完 成 省下 达 的 目 标 任 务
板 、植物 多元 醇 聚氨酯 硬泡 组合 建一 条 无 石 棉 硅 酸 钙 板 生 产线 .
本刊讯 近年 来 . 福 建 省 三 工 为 一 体 化 的 高 科 技 环 保 型 企
了多项 国家和行业 标准 的编制
做 大做 强 建 筑 节 能 产 品 龙 头
明 市 以项 目为依 托 . 大力 开 发 绿 业 公 司现 有 生产基 地 8 O亩 . 建
色、 节能 、 环保新型墙体材料 , 促 筑 厂房 1 5 0 0 0平方米 .年产 5 0万 企业 2 0 1 3年 . 闽新 集 团通 过 兼
f 张黎 星 )
1 8 3 . 9万 平 方 米 .完 成 省 下 达 任 发金 属氟碳 铝 板聚 氨酯 保温装 饰 复合 板 、金属 氟碳水 泥 纤维板 聚
团优势 凸显 三 明是福建 的新型 建筑板 材 生产基 地 为做 大 做强
板材 生 产 基地 . 2 0 1 3年 .硅酸 钙 板龙 头企 业三 明市 金宫 硅 酸钙板 有 限公 司又投 入 1 0 0 0多万元 . 新
上 门指 导 申报 《 南 昌市 新 型 墙 体 前 期 申报 工 作 .预 计 2 0 1 4年 这 两 家企业 将 正式 投产 。
( 阚正仪 吴金 花 )
加 强服 务指 导 。县 墙办 积极 材 料生 产 资 质 证 》 ,并 主 动 联 系 为新 型墙材生产 、 建筑 、 施 工 及 设 计 院 、质 监 站 和建 设 单 位 , 使
江西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支持、积极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范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工作,根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科研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新型墙材项目”)进行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补助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基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专项基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补助的条件第五条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助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有显著促进作用;(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设备及土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应用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项目生产或应用的产品列入《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五)设区市对新型墙材生产或应用项目的专项基金补助已拨付到位。
第六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单位应一式三份填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项目概况和可行性报告;(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和当年支付的利息清单(复印件);(四)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热工性能检测报告;(五)项目生产、应用和科研开发的产品对资源节约、新型墙材发展和建筑工程造价、功能的影响分析;(六)新型墙材应用项目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属地墙革办对项目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核验证明;(七)经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对新型墙材科研开发项目的查新结论报告;(八)新型墙材科研开发项目的鉴定证书或立项批文;(九)设区市对新型墙材生产或应用项目的专项基金补助证明材料。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9•【字号】洪府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洪府发[200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讨论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九日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一、总则第一条矿产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经济的基础产业。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依据《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市相关行业、部门的发展规划,编制《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适用于南昌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条《规划》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南昌市地质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做出总体安排和规划。
《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个部分。
《规划》是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规划期为2001—2005年;展望期到2010年。
《规划》基准年为2000年。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形势第四条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南昌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鄱阳湖的西南隅。
地理坐标东经115°27′—116°35′、北纬28°10′—28°11′。
南昌县工信委情况简介

工信委情况简介一、委机关人员编制和科室设置原南昌县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定编41名,事业定编7名,工勤定编5名;机构改改革后,我委现有机关行政定编30名,工勤定编3名,无事业编制。
设置科室9个,分别为办公室、人事劳资科、经济运行科、行政审批服务科、个私民营经济管理办公室、财会审计股、综合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科、信息化管理科。
机关行政在编人员29人,退休人员86人。
(编在我委人在外单位工作4人。
退居二线主任科员4人),实际在编在岗人员21人,其中领导9人,工作人员12人,平均每个科室人; 21名在编在岗人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4人,大专学历5人,中专学历2人;35岁以下6人,35—45岁7人,45—55岁8人,平均年龄岁; 正科3人, 副科5人, 主任科员2人, 副主任科员2人, 科员9人。
二、工作职责:1、拟定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提出新型化工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定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工业和信息化的融合进程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3、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4、监测分析工业、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5、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
结合和重大产业项目的实施,推动先进制造业、信息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6、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全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指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承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7、推进工业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组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8、建立和完善为重点工业企业服务的工作体系;研究提出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协调优化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目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17
•【字号】洪府厅发[2008]114号
•【施行日期】2008.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
诺办理时限目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目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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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0年7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经2013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改善建筑功能,以非粘土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表彰和奖励在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科学技术、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八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补贴。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提供该产品认定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生产、销售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耕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予以关闭;对转产或者关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予以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需要使用的,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市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所辖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市人民政府可以适时扩大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砖。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规程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财政投资为主和财政补贴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提倡和鼓励在农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可以在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持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返还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返还专项基金的申请之日起,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并在核验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总量返还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未返还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符合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使用专项基金的申请,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
理。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应当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生产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数量处以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开工建设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和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照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