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挖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
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
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三、严格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标准。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建计字[2005]53号
![桂建计字[2005]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de745e767f5acfa1c7cddc.png)
480
7
三合土路面
m2
280
8
阶砖人行道
m2
230
9
石料人行道
m2
650
10
广场砖
m2
600
11
彩砖人行道
m2
450
12
涂料人行道
m2
280
13
水泥路沿石
m
180
14
石料路沿石
m
320
15
水泥路平石
m
280
16
石料路平石
m
500
17
回填土
m3
150
18
回填沙、石混合料
m3
300
19
土方清运
m3
95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水泥路面(主干道)
m2
700
2
水泥路面(次、支路)
m2
580
3
沥青路面(改性)
m2
680
4
彩色沥青路面m29源自05沥青路面(主干道)
m2
650
6
沥青路面(次、支路)
20
人行道透水砖
m2
500
注:1、县级市按此标准80%收取挖掘修复费;
2、县(含县)、建制镇按此标准60%收取挖掘修复费;
3、水泥路面按实际路段板块面积计算,沥青路面挖掘宽度必须大于2.2 m;不足2.2 m,按2.2 m计算挖掘面积。
4、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经市政工程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京交财发〔2011〕326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财发〔2011〕3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特制定《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8号令)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简称挖掘修复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编码为152010002),对应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科目编码为103043306)。
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建设、维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是市属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单位,各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区(县)属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单位。
第五条征收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按照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挖掘修复费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掘路的单位或个人缴费后到征收单位办理道路掘路行政许可。
未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挖掘修复费采用“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资金直接上缴同级国库”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征收单位到辖区财政部门领取《一般缴款书》,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填开《一般缴款书》。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道路等级、道路区位、占道性质(经营性占道、建筑堆物占道、停放车辆占道、户外广告占道)、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四)公益性广告、标志;(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b8bad676a20029bd642d38.png)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厅路面修复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计(2006)13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的实际,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组成调研组,在对省内、外部分城市进行广泛调研和挖掘修复测算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对我省一九九五年制定的《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修订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现将《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道路挖掘必须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
二、为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三、根据我省各市所处地域环境、经济水平的差异,各市在执行本《标准》时,在测算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基数在1.05-0.80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标准。
四、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的修复。
其费用列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本《标准》从5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苏建市(1995)295号)同时废止。
附1:《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修订版)》;附2: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修订版)说明。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建城字〔1995〕第4号、黑财综字〔1995〕第1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占道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市占道费收费标准单位:元/日.m2道路类型繁华地区道路一类道路二类道路三类和三类以下道路收费标准占道性质建设工地占道0.700.700.500.30零散的经营性商服占道 2.00 1.000.700.50集贸市场(摊区)占道0.300.300.300.30停车场占道(含自行车存放处)0.200.200.200.20其他占道 1.00 1.000.700.50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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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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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长沙市物价局:长价房【2015】76号文件,2015年4月3日开始实行。
2、道路挖掘修复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50%)收费标准
序号
设施种类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彩色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13.5
2
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40.5
3
SMA改性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60
4
普通重交沥青砼路面
平方米
913.5
5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574.5
6
麻石火烧板行道板
平方米
810
7
彩色水泥砼板行道板
平方米
606
8
瓷质广场砖行道板
平方米
601.5
9
透水砖行道板
平方米
607.5.
10
水泥砼人行道
平方米
507
11
烧结砖行道板
平方米
750
12
麻石侧平石
套/米
456
13
麻石锁边石
套/米
289.5
14
顶管(管径200mm以上含)
米
172.5
15
顶管(管径200mm以下)
米
112.5Βιβλιοθήκη 16D60-3U型防撞钢柱
个
300
17
D120*4立式防撞钢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