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局长办公室会议总结

欢迎来到,下面是给大家采集的局长办公室会议,希翼对大家有匡助。
6 月 15 日上午,局长王庆玉同志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及其它问题发展了研究。
记要如下:一、会议原那末允许市社会救助局关于对城区(不含夷陵区)因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造成家庭生活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一次性暂时救助的建议。
对于上述对象的救助,市社会救助局要按照有关严格审核审批;救助标准按上述对象单次安装假肢、矫形器具总费用的 5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 元。
二、会议原那末允许市直单位(含所属二级单位)的社会救助审批工作由市社会救助局直接承担。
市社会救助局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搞好相关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和审批。
同时,会议议定了市直单位(含所属二级单位)社会救助工作的几个详细事项: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立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 (鄂政办发〔xx〕82 号)精神,鉴于当前市二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人员财政供养标准偏低,远远不能满足其根本生活需求,由市社会救助局将市二福利院供养标准未到达城区城市低保标准 1.5 倍的“三无”人员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并按照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 1.5 倍发展补差;二是将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暂时救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天 10 元调整为 11 元,一般对象的救助按人均 3 天计算,长期滞留人员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市社会救助局要认真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核实人数赋予暂时救助;三是将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四是市社会救助局要迅速对大老岭林场等市直单位的社会救助对象发展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
三、会议原那末允许市社会救助局提出的关于调整丧葬暂时救助政策的建议。
今年初,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的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免除城乡低保等特殊艰难对象根本殡葬效劳费用的通知》 (宜市民政〔xx〕46 号),并明确了资金保障渠道。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一、目标与原则1.目标(1)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提高其生活质量。
(2)减轻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医疗负担,助力脱贫攻坚。
(3)构建多元化医疗救助体系,实现医疗资源公平分配。
2.原则(1)公平原则: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在医疗救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2)可持续原则:保障医疗救助政策长期稳定实施。
(3)实效原则:注重医疗救助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救助对象与范围1.救助对象(1)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
(2)持有本地区居住证,且在本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非本地区户籍人员。
2.救助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合规医疗费用。
(3)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与方式1.救助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救助。
(2)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救助。
(3)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救助。
2.救助方式(1)直接减免:在医疗机构结算时,直接减免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费用。
(2)报销补助:城乡低保对象在医疗机构结算后,凭相关票据到救助机构申请报销。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1.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医疗救助资金。
(3)彩票公益金:提取彩票公益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
2.资金管理(1)专账管理: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
(2)定期审计: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3)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与监督1.实施步骤(1)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向救助机构申报,救助机构进行审核。
(3)救助发放:审核通过后,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给城乡低保对象。
2.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实行市本级、县(市)区分级核算、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账管理,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浪费。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 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6、已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7、依据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外来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长期驻外机构及其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驻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马尾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我市医疗保险启动时,首批先覆盖市本级及所辖五区公费医疗人员。
福清市和永泰县医疗保险与市本级同时启动、同步进行。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我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降低至1.5万元――起付时间提前至今年1月1日时间:2011-8-18 信息来源:据悉,为使更多患有大病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我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将从3万元大幅调低至1.5万元,救助覆盖的起算时间范围从今年5月1日提前至1月1日。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简称大病救助)作为现行医保制度的补充,是省委、省政府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内容之一,于今年5月1日启动实施以来,受到了城乡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解决了许多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和沉重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该“大病救助基金”主要面向六大救助群体: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主要救助的病种为所有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考虑到大病患者特别是低保困难家庭面对高额医疗费用一般难以承受或望而却步,为了确保他们及时接受医疗并减轻其家庭实际负担,更好地把实事办好办实,进一步发挥爱心公益平台凝聚社会资源、保护生命健康的作用,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大病救助实施工作,并决定适当调整起付线和起付时间,原定3万元的大病救助起付线从即日起降低至1.5万元,起付时间由原定的2011年5月1日提前至2011年1月1日,原有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申请审批程序均保持不变。
附: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相关资料一、“大病救助基金”来源1、政府资助;2、社会各界捐赠;3、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4、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5、其他收入。
二、“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1、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2、城乡低保对象;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重度残疾人;5、低收入家庭;6、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人员。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城乡困难群众是指生活在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低收入、特困、残疾等群体,由于生活条件差,医疗服务水平低,更容易遭受疾病困扰。
针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服务,需要综合各方资源,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为他们提供优质、及时的医疗救助服务。
下面是一个针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一、政府支持措施:1.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机制。
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牵头,社会各界参与捐赠,用于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
同时,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机制,确保救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2.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医疗救助投入。
贫困地区的医疗救助工作相对困难,需要政府加大投入,提高医疗救助设施和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对贫困地区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制定并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等内容,提高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和救助水平。
二、医疗救助服务中心:1.设立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在城乡困难群众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医疗救助服务中心,作为救助的申请点、咨询点和办理点。
中心配备专业的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负责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2.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应提供一站式的医疗救助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医疗费用结算等服务。
同时,配备合适的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以便城乡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就医。
3.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他们的知晓率。
同时,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医疗救助资金管理:1.严格管理医疗救助资金。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加强对救助申请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福建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定点救治机构、 定额(补偿)标准

⒊新开展腹膜透析的医院,需经卫生部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腹膜透析患者可在当地医疗机构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以县级医院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或统筹区域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由设区市卫生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在扣除各种项目补助、减免及免费使用药品等费用后,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新农合按照二级医院不低于80%、三级医院不低于75%的比例报销,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一)治疗费用实行限额控制。
⒈血液透析治疗:使用复用型血液透析器的患者每次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含血液透析费、血透监测费、一次性血管路以及复用型透析器、注射器、肝素等费用,不含口服药品、输血等费用)控制在350元以内;因病情需要并经患者同意使用一次性透析器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每次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含血液透析费、血透监测费、一次性血管路以及一次性透析器等费用,不包含口服药品、输血等费用)控制在420元以内。
⒉病毒性感染:CMV视网膜炎、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病毒感染。
⒊寄生虫感染:弓形体脑炎、隐孢子虫病。
⒋真菌感染:卡氏肺囊虫肺炎(PCP)、口腔和食道念珠菌感染、隐球菌脑膜炎。
设有感染科等条件和能力的二、三级公立定点医院。原则上首诊在有条件和能力的二级公立定点医院治疗。二级公立定点医院无条件和能力诊治可转诊至三级公立定点医院。由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由设区市统一确定本辖区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宫颈癌定额标准。
腹腔镜手术的新农合报销标准参照常规手术,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终末期肾病
凡第一诊断为慢性肾脏病(CKD)5期(ICD-10:N18.0),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或行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治疗的参合患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1•【字号】榕政办[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一日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提出以下意见:一、比照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集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
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使用范围如下: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下同)在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的补助。
2、处级以下在职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50%的补助。
3、处级以下退休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60%的补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2011年03月17日 17时02分 79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医疗救助”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闽政[2009]22号)和《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闽政[200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二)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五)救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为: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2、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3、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4、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为:1、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第三章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第一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为:(一)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救助对象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
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后,给予50%的救助。
(三)特殊门诊救助。
对救助对象患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后,给予50%的救助。
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三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分别确定。
(四)城乡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
住院救助和门诊特殊病种救助年度合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0000元。
(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后,在封顶线内给予全额的救助。
市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的救助费用由市财政直接补助,救助标准同前。
(六)日常救助。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分散居住的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发给7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金。
(七)定额救助。
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分散居住的城市“三无”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根据实际情况,经调查审核后,给予300—2000元(每人每年限2000元以内)的救助,帮助其及时治疗。
此项救助总支出应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以内。
(八)二次救助。
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很重,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和因重大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应报销费超出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的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再次给予救助。
在年终时统一确定救助名单并发放,救助额度为每人每年1000—5000元。
(九)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救助对象,其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需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限额内医疗费用救助内容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限额内医疗费用先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含流浪乞讨人员)限额内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第二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为:因病住院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给予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30%救助,救助金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医保三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九条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各级政府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医疗救助服务第十条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在现有软件基础上,使用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管理软件,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保三目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服务质量,切实为医疗救助对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一条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程序为:救助对象持医疗卡、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二代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每年提供给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救助对象名单及变动情况,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民政部门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对暂未实现“一站式”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对象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后,持医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二代残疾证)及相关材料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由城镇医保管理机构承办,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由新农合管理机构承办。
异地参保的,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医疗救助,承办机构同前。
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区分城市和农村救助对象,新增救助对象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及时加入名单。
第十二条其它救助项目办理程序为:申请定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申请二次救助或第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等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填写《福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出具意见,并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按救助标准及救助家庭实际困难情况进行救助。
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的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第十四条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对象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应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
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具体筹资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目前城乡筹资标准均为每人每年13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拨付。
设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筹调剂使用,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确定补助标准,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补助给有关县(市)区。
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的财力状况,对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办法是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对永泰县、闽清县、罗源县,市级财政给予补助80%。
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市级财政给予补助25%。
第十八条市财政从年度地方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2%的资金作为医疗救助调剂金,用于临时救助和补助有特殊困难的地区。
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后拨付。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标准,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并根据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使用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使用计划。
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报送的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第二十条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救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相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收支业务及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新农合机构的结算。
县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和新农合机构应根据救助情况,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
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程序为:省、市补助资金按标准下达到各区,和区配套资金等共同构成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