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车辆的管理,保障全体师生的安全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校车、教职工私家车、学生家长接送车辆等。
第三条学校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正常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无牌无证上路,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第四条学校车辆管理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保证车辆的性能、状态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学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学校车辆应当装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灭火器、防滑链、急救包等。
第七条学校车辆应进行定期演练、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学校车辆事故发生时,应立即上报学校领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学校车辆应遵守相关环保规定,尽量减少污染排放。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条校车应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经过年检合格。
第十一条校车必须由经过驾驶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有效驾驶证。
第十二条校车每天上下学时间段应临时加强交通疏导,确保学生上下车时交通有序、安全。
第十三条校车应设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清单,随时掌握车上学生的情况。
第十四条校车应设置固定扑克座椅,确保学生乘坐安全,严禁学生站立乘车。
第十五条校车应设有专门负责值勤的教师,并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校车安全知识。
第十六条校车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安全设备的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十七条校车不得超员、超限,严禁随意变更路线,且行驶过程中不得吸烟、打电话或看电视。
第十八条校车必须按照学校领导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擅自接送学生。
第十九条校车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协助处理善后工作。
第三章私家车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教职工私家车出行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违章驾驶,不得酒后驾驶。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私家车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严禁其他人员驾驶。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私家车不得随意搭载学生,除非获得学生家长书面同意。
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学校车辆的安全运行和保护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 车辆检查:学校要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检查车辆的机械设备、轮胎、制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2. 驾驶员资质要求:学校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车辆维修知识。
学校可以举办定期培训和考试来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3. 车辆保养维修:学校要定期对校车进行保养和维修,包括保持车辆的清洁、更换机油、维护车辆的机械设备等,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4. 车辆运行规范:学校要制定校车的运行规范,例如规定校车行驶时限、速度限制、排队上下车的秩序等,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
5. 客车载人限制:学校要根据车辆的型号和座位数,限制车上乘客的人数,不得超员。
同时,学校要规定学生的乘车座次,确保乘车安全。
6. 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制定紧急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联系人及电话、紧急救援措施、学生疏散方案等,以应对突发状况。
7. 校车安全宣传教育:学校要进行校车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学生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醒他们在校车上的行为规范和注意事项。
8. 校车保险:学校应购买车险,为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车辆的管理,保障全体师生的安全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校车、教职工私家车、学生家长接送车辆等。
第三条学校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正常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无牌无证上路,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第四条学校车辆管理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保证车辆的性能、状态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学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
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交函[2012]5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2.07.31
【实施日期】2012.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交函[2012]55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327号)精神,认真履行好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交通出行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
落实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中小学生上下学营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既是政府和各
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教育行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认真履行好《。
西安技师学院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版)

西安技师学院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版)一、目的为加强学院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排除安全隐患,积极服务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公用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三、职责(一)院(党)办车队(以下称为“车队”)是学院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司机的管理,车辆的维护保养、车辆调配、车辆安全等。
(二)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做好用车计划,并按车辆使用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用车,用车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与车队队长联系,车队队长请示院(党)办主任同意后,可以派车,车队做好相关记录(由申请部门负责云之家线上用车审批流程)。
四、工作流程(一)车辆的使用管理1.客车(校车)的使用管理(1)学院校车实行“定线定时”管理机制,司机根据学院规定时间、线路准时发车,定点停车。
(2)乘坐校车上、下班的教职工凭工作证分路线乘车。
(3)学院辅导员、教官、行政人员和分配了住房的教职工周一至周五原则上不允许乘坐校车。
(4)学院各类活动(如学生实习等)需用车的部门,须提前一天在云之家线上申请,由车队统一安排。
2.学院车辆超出西安市以外地区用车、外单位借用车辆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派遣(1)私车公用在学院校车使用紧张的情况下,由用车部门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临时使用个人私家车辆,使用范围要求:①每次出车不得超出50公里。
②驾驶人必须拥有通过实习期符合车辆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③临时使用的车辆必须要购置有效的交强险和商业险。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者,学院给予报销费用,报销费用为50元(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车辆损耗)。
临时使用的车辆在出车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章交通事故,均由驾驶人负全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费用及后果。
由于学院工作需要,长期租用私人车辆,每辆车每天50元(包含保险费、车辆保养费、车辆维修费、车辆损耗费),燃油费、因公停车费及过路费用(经管理领导同意后)由学院承担。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禁止
鸣笛,车速必须控制时速5公里以 下。
校门口显眼的位置必须张贴
校园机动车交通引导图和校内行 车安全警示标语。
校内允许机动车行驶的道路 必须与学生活动区域相对分离。
校内机动车行驶道路地面必
须统一施划醒目的车行道引导标 识,道路两旁必须设有限速每小 时5公里交通安全警示牌。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学校内部机动车必须定车定
驾驶人,经学校对车辆合法性、 驾驶员实际驾驶年限等条件审查 合格后,由学校制发校园机动车 出入证,纳入统一管理,凭证出 入。
外来机动车进入学校,经门
卫查验登记后,校方必须安排专 人对接,由校方对接人员到校门 口步行引导车辆按照规定进入校 园,车辆离开校园仍需专人步行 引导安全送出校园。
校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车辆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校车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校车车辆安全管理应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车车辆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校车车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后勤保障部门负责人、安保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校车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实施校车车辆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应急处理等工作;3. 负责校车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和奖惩;4. 定期召开校车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校车车辆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后勤保障部门负责:1. 校车车辆的采购、维修、保养等工作;2. 校车驾驶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3. 校车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和保养;4. 校车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八条安保部门负责:1. 校车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2. 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3. 校车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4. 校车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校车车辆管理第九条校车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关于校车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2. 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3. 车辆内饰符合学生乘坐要求;4. 车辆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条校车车辆应定期进行以下检查:1. 车辆外观、内饰、标识的检查;2. 车辆安全设施(如刹车、转向、灯光、座椅等)的检查;3. 车辆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的检查;4.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测。
第十一条校车车辆维修保养应遵守以下规定:1. 定期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2. 发生故障及时维修,不得带病行驶;3. 保养和维修记录齐全,便于追溯。
校车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一、概述校车作为校园内重要的交通工具,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为了保障校车安全运行,各级教育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基于学生的安全需求,制定了校车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准入条件、行驶安全要求、驾驶员要求、车辆维护保养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准入条件校车准入条件是对校车申请投入使用前的一系列要求。
首先,校车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相关车辆质量标准、安全配置等。
其次,校车必须通过安全技术检测并获得合格证明。
最后,校车必须有合格的车辆保险,保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
三、行驶安全要求行驶安全要求是保障校车行驶过程中学生的安全的重要规定。
首先,校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限速,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
其次,校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杜绝超载、疲劳驾驶等现象。
此外,校车上的学生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随意站立,并应遵守乘车秩序。
四、驾驶员要求驾驶员是保证校车运行安全的关键因素。
校车驾驶员需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此外,驾驶员应接受校车驾驶专项培训,掌握校车驾驶特殊要求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驾驶员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五、车辆维护保养车辆的维护保养是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校车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及时修理和更换老化的零部件。
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灯光信号等方面的检查和保养。
此外,校车的悬挂系统、轮胎等关键部件也需要重点关注。
六、安全应急预案事故难以避免,因此校车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中也要求学校制定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
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流程和相关的紧急救援措施。
并且,校车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以应对突发情况并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七、运行监督检查为了确保校车安全运行规定的执行,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运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校车准入条件的合规性、驾驶员的资格要求、车辆的技术状况、校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方面。
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专用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
第四条校车分为班线(加班)校车、包租校车。
(一)班线校车是指载客汽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校车方式,包括直达校车和普通校车。
加班校车是班线校车的补充形式,在班线校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校车按班线校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租校车是指以运送学生为目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将校车包租给学校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租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校车运行方式。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营管理;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负责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报送工作;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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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6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专用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
第四条校车分为班线(加班)校车、包租校车。
(一)班线校车是指载客汽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校车方式,包括直达校车和普通校车。
加班校车是班线校车的补充形式,在班线校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校车按班线校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租校车是指以运送学生为目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将校车包租给学校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租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校车运行方式。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营管理;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负责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报送工作;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价格、质监、工信、财政、审计、安监、监察、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校车使用管理第七条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九条自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学生数量、照管人等有关事项。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号牌号码、核载人数、开行时间、行驶线路、沿途停靠站点、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三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校车应当安装座椅安全带,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十五条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校车行驶状态,在校车运行时间实行值班制度,分析处理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管理第十七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使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落实校车管理措施。
并将校车使用合同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对本校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造册登记;学生乘坐其他车辆或者走读的,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向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校车收费应当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应当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校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于政府购置的校车,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价格部门制定的校车标准收费,不得跨月收取。
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二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校车,并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安全乘坐。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管理工作。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管理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资格的取得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校车驾驶人应当参加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谨慎驾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降低校车通行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一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校车抵达学校到离开学校期间,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第三十二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三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四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严禁校车凌晨0时至5时在高速公路行驶,严禁校车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山区道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公里。
第三十五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七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鼓励随车照管人员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学生照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三十九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