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使用明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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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港区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区动火作业指在港区内进行的使用明火、高温设备、电热设备和其他能产生火花、火焰、高温的设备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港区动火作业应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港区应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港区应加强对动火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动火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港区应保障动火作业所需的消防安全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和维护。

第七条港区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条港区应建立健全的动火作业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置动火作业事故。

第九条港区应进行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申报和审批第十条进行港区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向港区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的动火作业计划、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港区管理部门应对动火作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应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设备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申报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动火作业,未经审批决定,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将审批决定告知施工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应在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应确保火源不会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并遵守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以排除烟尘及有害气体。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防火措施,确保工作安全。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区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区动火作业包括火焰、火花、火炬等明火作业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行为。

第三条港区动火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确保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港区动火作业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组织、指挥责任。

第五条港区动火作业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

第六条港区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开展动火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港区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妥善保存动火作业的记录和相关文档。

第八条港区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周边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工作第九条港区动火作业单位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港区动火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区域的划定和标识;(二)动火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和作业内容的明确;(三)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和风险的评估;(四)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港区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对动火区域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火灾危险性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第十三条高火灾危险性动火区域的作业前,应当将动火方案报港区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港区动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动火区域的火灾危险性级别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对动火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港区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对动火区域进行临时封闭或警示标识,防止他人进入或误入。

第十七条港区动火作业前,应当将动火方案和动火时间通知周边单位和港区相关部门,并取得他们的同意。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aI时'间H 卜/ / 1 / 4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 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 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 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

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

入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入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相关方单位入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外单位入港进行货物装卸作业、绑扎作业、明火作业等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货物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港方要求,进入港区的人员(含业务管理、作业人员,以下同)需要遵守以下安全规定:第一条入港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在港区作业中,入港作业人员应当听从港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警告,服从港区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入港单位应当对入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培训后方可入港作业。

2、严禁人员在港区室外、生产现场、车辆驾驶室内等所有禁烟区域吸烟和乱丢烟蒂,严禁酒后参与作业。

3、严禁人员在港区生产现场睡觉、打盹、驻足停留,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作业现场。

4、入港人员必须备有必要的劳防用品。

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好反光衣(原则上由入港人员自备,特殊情况入港人员可向港方申请借用)。

5、生产现场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穿拖鞋、穿露趾、露跟鞋及高跟鞋。

6、严禁在关路、关下站留、作业,做到主动让关。

7、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应注意作业环境,严禁进入装卸机械安全警示区域(警示区域分别为3、5、8米等)。

8、严禁在码头护轮坎、橡胶护舷、接电箱、码头带缆桩站立、行走和休息。

9、各类车辆进入港区必须服从港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服从港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不准随意占道,不准停靠码头前沿等候,不准随车人员(包括家属、小孩等)下车进入作业区域,港区内不准骑自行车、助动车等各类非机动车。

10、未经港方同意,不准擅自动用港方资源(接驳电箱电源、消防栓水源)、材物料(衬垫木料等)。

第二条入港作业安全须知1、为货物系挂吊带、钢丝绳等吊具时,须听从码头安全员、工人指导要求系挂,作业过程中必须全程佩戴安全帽及工业用手套。

货物起吊时,必须离货物及吊机至少5米,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在系挂有问题时,听从码头安全员指导,对系挂进行更改,切忌自行攀爬更改。

2、入港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港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在2米以上(含2米)高处进行工程设施、机械维修保养等作业安全措施的检查、督促和落实。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第二号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第二号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正文:----------------------------------------------------------------------------------------------------------------------------------------------------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二号发布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沿海和内河港口(以下简称港口);二、在港口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三、港口内的一切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港口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消防监督。

港口公安机关要设置消防监督机构,配备消防监督员。

消防监督员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以内。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五条港口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时,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制定水域陆域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具体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应纳入港口建设总体规划。

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与港口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港口码头原有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要求的,港口规划建设部门应按照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建议进行改造或者增设。

第七条港口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必须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严格防火防爆安全标准。

在港口区域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其建筑工程或从国外引进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港口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各控参股公司、集团企业和驻港单位、来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港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统称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控、参股(以下统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时也是所在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其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责任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动火的分级管理第六条动火作业是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类别。

第七条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第八条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

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第九条二级动火:是指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

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港口防火与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港口防火与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港口防火与火灾扑救注意事项港口防火与火灾扑救是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预防港口火灾、火灾扑救注意事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预防港口火灾1.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

港口应编制详细的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防火工作的执行。

2.加强基础设施的防火工作。

对港口内的仓库、码头、油库等建筑物进行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维护,确保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的正常使用。

3.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

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火灾扑救能力。

4.加强港口巡查工作。

定期巡查港口内各区域,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

5.加强港口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对易燃、可燃物品实行专门的管控措施。

二、火灾扑救注意事项1.火灾发现后及时报警。

港口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培训员工熟悉操作步骤。

一旦发现火灾,要立即拨打火警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前来扑救。

2.确保自身安全。

在火灾发生时,要第一时间采取逃生措施,做好自身的防护。

避免盲目冒险,主动寻找安全出口。

3.进行初期扑救。

在火势较小时,可以采取灭火器进行初期扑救,但要注意选择正确的灭火器,并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操作。

4.封闭火场。

如果发现火灾无法控制,应尽快封闭火场,防止火势蔓延,确保火灾不会影响到周围区域。

5.等待消防部门扑救。

在初期扑救无效时,应迅速撤离火灾现场,等待消防部门的到来。

在撤离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吸入有毒烟雾,避免发生人员伤亡。

以上是关于港口防火与火灾扑救注意事项的简要介绍。

通过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加强预防措施,增加防火设施的配备和维护,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火灾扑救能力,可以有效降低港口火灾的发生概率,保障港口的安全运营。

同时,在火灾发生时,要及时报警、确保自身安全、进行初期扑救,并等待消防部门的到来进行灭火救援。

只有全面贯彻这些防火和火灾扑救的注意事项,才能提高对港口火灾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保护人员和设施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区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全部企业和个人,包含但不限于港口作业、船舶维护和修理、仓储业务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港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需编制认真的动火作业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动火区域、动火时间、安全措施等,并报经港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条动火作业区域必需明确划定,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并配备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动火作业知识和技能,并熟识应急处理和逃命路线。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需清理动火现场相近的可燃物、易燃物,并采取必需的措施,如喷淋设备、灭火器等,确保消防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期间,严禁乱堆乱放可燃物、易燃物,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

第八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保证应急灭火本领。

第九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需检查动火现场是否完全熄灭,清理现场的残留物和垃圾,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第十条港区管理机构有权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一条港区管理机构对港区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依据动火作业的性质和规模,港区管理机构将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涉及大面积、高风险的动火作业,包含但不限于焊接、切割、钻孔等。

一级动火作业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操作,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程监控和引导。

第十四条二级动火作业是指涉及较大面积和肯定风险的动火作业,包含但不限于打磨、喷漆等。

二级动火作业必需由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操作,并配备充分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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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使用明火管理规定
港区使用明火种类包括:电焊、气焊、铅焊、电炉、喷灯、熬炼、烘烤、机械切割等产生明火花的作业。

港区内使用明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港区内使用明火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凡装卸、储存、输运、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设备改造规模较大的;直接在装、储、运易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上施工用火危险性较大的为特级用火。

特级用火前,用火单位必须制定出具体的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用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现场用火指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用火单位负责将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在消防监督员对现场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核准后方可用火。

凡在可燃液(气)体装卸码头、罐区、泵房、管系、阀室、装卸车台、仓库、油池、加油站、燃油锅炉、储运设备,以及在油船、港作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区域内使用明火的为一级用火。

一级用火前,用火单位必须制定出具体的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向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在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内用火,用火现场管辖单位负责将用火方案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用火时由用火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组织实施用火安全措施,用火单位和现场管辖单位共同配备看火人员,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到位后方可用火。

凡在可燃性物资仓库、堆场,散粮筒仓,变、配电室,翻车机房,装船机,堆取料机,门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使用明火的为二级用火。

用火作业前由用火单位制定出具体用火安全措施,报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将用火方案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用火单位必须落实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和现场管辖单位共同派专人现场监护,经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检查合格并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用火。

除特级、一、二级用火外其它用火均为三级用火,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用火许可证》由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职能管理部门依据用火审批报告签发。

港区内因生产需要使用炉火时,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要明确使用炉火管理责任人,制定炉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港区内临时建筑严禁使用各种明火炉具。

施工工地需要使用明火炉具的食堂,须经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各类用火要遵守如下规定:
1、用火操作人员应携带用火许可证以备检查。

无用火许可证、防火措施不落实或违反用火规定的用火操作人有权拒绝用火。

无用火许可证、防火措施不落实或违反用火规定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停止用火,情节严重的,公安局消防支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油码头有游船停靠时五十米以内禁止用火。

3、电焊机电源线要有可靠接地保护,接地线严禁用其他金属物代替。

气焊用火现场气瓶放置要符合安全规范,减压表、胶管等绝缘良好。

4、用火过程中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用火,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在用火期限内,每天用火作业前应同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职能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用火。

6、用火前后要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确保安全后方可用火或撤离。

7、用火审批期限原则上一次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天;一个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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