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再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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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再反思

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再反思

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再反思在社会治理的大框架中,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对于二者关系的深入思考和准确把握,对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治,简单来说,就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法律是一套明确、具体且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它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

法治的核心在于“公平”和“公正”,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制裁。

这种公平性和公正性,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准则,让人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它的实施不受个人意志的左右,而是依据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这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德治,则侧重于通过道德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道德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它源自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和传统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德治依靠的是人们的良知、社会舆论和内心的道德信念。

一个具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人,会自觉地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以善良、诚实、正直等品质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

德治能够激发人们内心的善良和正义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当道德成为人们内心的自觉追求时,社会的文明程度也会相应提高。

法治与德治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首先,法治是德治的有力保障。

法律的强制性能够为道德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如果仅依靠道德的谴责往往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而通过法律的制裁则能够给予更有力的打击。

例如,对于欺诈、盗窃等不道德行为,法律的惩罚能够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违背道德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的存在为道德的践行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得道德规范能够更好地得到遵循。

其次,德治是法治的重要基础。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与时代意义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与时代意义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及其时代意义内容提要: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德法并重,德法同施,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治国理论的新发展,是加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关键词: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时代意义在今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德法并重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即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通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在全社会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健康文明的人际关系。

总结中西方历史,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1、法治以德治为基础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

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是司法的思想保障,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

论法治与德治梁治平读后感

论法治与德治梁治平读后感

论法治与德治梁治平读后感读了梁治平先生关于法治与德治的论述,真像是在脑海里开了一场超级有趣的辩论会,还让我这个法律小白对这两个宏大的概念有了不少新的想法。

先说说这法治吧。

以前我就觉得法律嘛,就是那些一本正经的条文,规定着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就像一个超级严厉的班主任,你犯错了就得受罚。

但梁先生的论述让我看到了更深层次的东西。

法治可不只是那些冰冷冷的条文,它背后是一整套严谨的逻辑体系,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堡垒。

就好比一个精心设计的游戏规则,大家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来玩,不管你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

这样的规则平等地对待每个人,让大家心里都有底,知道什么是界限,什么是自己的权益。

而且呢,法律是有强制力的,这就像是游戏里的裁判,一旦有人违规,“黄牌”“红牌”就亮出来了,没商量。

这种强制力保证了规则的严肃性,让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再聊聊德治。

德治就像是法治这个严厉班主任旁边的温和小助手。

德治依靠的是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是大家从小被教导的那些善与恶、美与丑的观念。

它没有法律条文那么明确和强制,但却像春风化雨一样,悄无声息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比如说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这可没有法律规定你必须这么做,但很多人还是会主动让座,为啥呢?就是因为内心的道德感在起作用。

德治是一种社会的软约束,它让人们从内心深处想要做一个好人,想要遵循一些美好的行为规范。

而且德治的范围可广了,它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家庭里的尊老爱幼到社会上的乐于助人,这些都是德治的体现。

梁治平先生的文章让我看到了法治和德治之间那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两者就像是人的两条腿,缺了哪一个都走不稳。

光有法治,社会可能会变得机械、冷漠,大家都只是为了不触犯法律而小心翼翼地生活,缺乏那种发自内心的温暖和善意。

就像一个全是机器人按照程序运行的世界,虽然秩序井然,但总感觉少了点什么。

而光有德治呢,又有点像空中楼阁,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靠自觉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的。

当遇到那些严重违反道德底线,甚至危害他人的行为时,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那社会可就乱套了。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心得体会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心得体会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心得体会关于《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心得体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会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功能上相辅相成。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治需通过法律实现,法律强调的是强制和他律。

德治是通过道德教化作用来提升个人素养,道德强调的则是教育和自律。

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

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而道德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

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

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法律和道德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

法律体现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

法治与德治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总之,国家治理需要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既需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需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最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祖国2019.7.下|政法研究|摘要: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规范。

法治与德治在当前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我国道德文化对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影响意义。

另一方面,法治与德治也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互补性。

因此,立法应当积极吸收道德标准与文化,司法应当积极考虑道德因素,以法治推进德治,以德治提升法治,形成健康和谐的社会治理格局。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治理并举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文/缪浩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在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出现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探讨。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而如何将二者相统一,以谋求法治与德治的协同配合,进而有效地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和发展,这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探讨与研究,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联和相互作用,对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界定(一)法治的含义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以刑法为例,我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定义了犯罪和刑罚。

如果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成立犯罪,必然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方式。

法在社会生活中给予了人们具体的自由尺度和范围,保障了符合要求的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同时惩处违背法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正义感。

(二)德治的含义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社会规范。

德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例如,宋朝时期,宋神宗听取了司马光的治国策略:以“仁、明、武”作为修身理念;以“任人、信赏、必罚”作为治国理念,这就是我国古代典型的以德治国的一种手段。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心得体会: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应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心得体会: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应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心得体会: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应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法治和德治是国家治理中不可分割的两方面,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是实现国家治理全面发展、有效推进的重要手段。

最近在学校里听到了一场有关法治和德治的讲座,从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要性。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虽然基于不同的思想基础,但互相间具有着深刻的联系。

法治侧重于依法治国,注重法律的权威,将权力的运行靠重操作法律规定来实现。

而德治则主要指通过道德教育、公共服务等方式,培养人民自觉遵循道德准则的社会氛围。

法治和德治都是社会正义的表现,但是二者的达成行为体现各观点的不同,在文明内部分别占据了不同的主场。

要实现法治天下、德润人心,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

法治建设旨在规范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要树立法治观念,加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科学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制度的创新,提升法治水平,打造富有吸引力的法治文化。

而德治则注重培养公民的基本道德素养,增强社会和谐稳定性。

要从教育入手,加强道德课程和经典著作教育,弘扬优秀的道德典范,培养人民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形成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两者的结合是推动国家治理不断进步的必要途径。

法治既可以解决个体之间的纠纷,也能够化解国与国之间的冲突,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

德治则重在提升大众政治参与能力和价值观,增强人民的凝聚力和自觉性,节约资源,完善环境。

在多元社会中,法治和德治的运用和衔接,可以挖掘不同文化和思想体系的优点,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在表达对法治德治的关注以及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中,作为一名学生,我要更加努力地学习知识,让自己在未来的发展中成为更具道德意识,更加注重法制的一个人,让自己的行动带动身边人的参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进一步发展,为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作出积极贡献。

法治和德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

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思考

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思考

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思考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特征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置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加以强调。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德法结合的内在逻辑,认真汲取德法并举的历史经验,优化法治与德治的实现机制及途径,更好地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内在逻辑一般来讲,法治与德治是国家治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两种方式。

尽管二者存在差异,但在目标上殊途同归。

法治以其权威性与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规劝性与自律性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

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

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内含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规范,无论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都应充分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使法律的效果真正契合公平正义价值观的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教化,道德为法治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践行的底线和保证,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得以有效解决。

尤其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和现象,如果仅依靠道德力量,可能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这时候就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治理。

比如,当前一些见危不救、见利忘义等失德现象,必须从立法层面上予以规制,清晰界定行为人的权利和责任,实施严格的惩戒措施,才能真正免除助者的后顾之忧,使行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

所以,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并行不悖,它们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

仅有法治而没有德治,法治就难以获得人民群众的诚服;而仅有德治没有法治,德治就会没有约束力,难以执行和有效落实。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法学所探讨的热点。

法治与德治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正确的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对于中国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法治德治区别联系法律是提供公平、提高效率、形成秩序的工具,没有法律对人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社会中就不会有公平、效率与秩序。

但我们在强调“法治至上”的今天,必须认识到法治应有的限度。

法治并不能解决好一切问题。

如果一味地强调法治,认为“法力无边”,试图以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进行深度制约,以法律作为唯一的社会规范,以法律去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则有可能导致法治的异化,最终走向法治的反面。

恩格斯曾经说过,“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权威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和统帅,也可能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

”这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法律与道德伦理在生活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扬长避短。

一、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区别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一些与之对应的常见词,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结构由其功能决定,并随着功能的变化不断构建,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是功能性差异,其差别决定了法治与德治区别。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从作用形式和作用效果看。

一方面,德治重在防,强调抑恶扬善,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群众安居乐业,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而法治重在治,强调惩恶扬善,是暂时的。

另一方面,法治重在调整行为,而德治不仅调整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内心世界都提出要求,它不但可以制约人们的公共关系行为,也能制约人们的私人关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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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其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而只有刑治。

传统儒家所倡导的德治,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社会控制模式,其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德治,因其与封建专制制度、古代刑罚的纠缠,而最终导致了自身的异化。

因此,搞清法治与德治这两个概念的由来、各自的内涵,对于我们在现时代讨论二者的关系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对德治与法治概念的由来和各自内涵的梳理,得出如下结论:法治应是现代中国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德治的使用应该限定在“道德教化”的层面上,作为法治的辅助手段。

关键词:法治德治刑罚
一、法治与刑罚
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当然,其精神和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根据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工具书对法治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与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即没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并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

由此可见,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尤其是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缘生关系;法治与宪政,法治与国家的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关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无不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质。

对比中国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到清朝灭亡,两千余年的历史),从未有过严格意义上的法治。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即是刑罚的代称,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无论在制度抑或观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

就这个意义上而言,要说中国古代有法治的话,那也只是“刑治”。

然而,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总是强调道德教化(即礼乐教化)相对于法的优位性,这便造成一个后果,即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完全没有形式的独立性、合理性可言,其总是从属于道德的,可以说道德是刑罚的目的和根据,刑罚全然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

这样,道德便完全凌驾于法之上,法被彻底的异化了,其只不过是道德的附庸,毫无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独立性可言。

事实上,中国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们仍能时而不时的在人们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观点主张中,发现这一影响的存在,如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这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总以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层文化底蕴,即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和“法律至上原则”等背景,这显然是受中国古代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二、德治的异化
德治与法治相应,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的说即是以德治国,或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内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条件是意志自由,他以应该的方式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这在《尚书》中可得到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
识到统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自柏拉图始,也有对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国》中所揭示的那样。

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

在西方,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此问题自觉和反省得比较早。

由于有与中国迥异的人性论传统(即原罪说,性恶论),西方的哲人们更容易正视德治陷入困境的现实,进而能够给出更现实、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柏拉图最终放弃《理想国》的德治理想而转求于法律和秩序(见其《法律篇》的相关思想)便是很好的证明。

事实上,柏拉图以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这一思想便成为西方的传统。

然而在中国,我们将发现完全不同的情况。

为了搞清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现实化过程。

下面,就让我们从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开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情况究竟如何。

孔子可谓生不逢时,其成长活动的时间,主要在春秋末期。

此时正是多事之秋:王室衰微,礼崩乐坏,诸侯争霸,民不聊生。

孔子怀着崇高的文化、历史的使命感,毅然挺身而出,创立了儒学,而此学说之中核即是“仁学”(即仁政、德治)。

何谓“仁学”?简单的说(当然不是很恰当)即是将外在的道德律令、规范拉回到人的内心,使之成为人的内在心理欲求:“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

这实质上即是要挺立人的道德主体性、自律性、自觉性,而这一思想运用到政治上,即是要求统治者行仁政、德治。

关于仁政思想,其明确提出且有系统阐述者当为孟子。

众所周知,孟子是继孔子之后,儒家的又一座高峰。

孟子除了仁政、王道思想外,另一更重要的贡献其实在其性善论思想(即关于“四端之心”的学说,参见《孟子》一书)的提出,这实际上为儒家德治思想奠定了深层的哲理基础。

然而,无论是孔子,抑或是孟子,尽管其关于仁政、德治的思想在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在当时(即春秋战国之际)却是边缘化的学说,其最终未能竞争过法家。

这一点,可从秦帝国的建立得到证明。

事实上,尽管自汉武帝以来,儒家被定于一尊,似乎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已经看到了黎明的曙光。

然而,中国两千多年的铁的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所谓的“德治”,终究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罢了。

因为所谓的内圣外王,亦即“圣王”理想,总是被“王圣”的残酷现实所打破:德治蜕变为人治,甚而是刑治;以德治国异化为以理杀人……“儒表法里”的面具已经戴了两千余年。

归根到底,儒家的德治理想之所以无法落实,除了现实层面的原因,即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结构,自然经济基础,以及君主专制制度等等,这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的原因,即“德治”理论自身的悖论问题。

我们知道,道德在本质上是自律的、内在的、本己的,因此也具有自由、多元以及非强制性等特点;然而问题是,一旦我们讲德治,即以道德来进行政治统治,那就意味着以某种方式形成或确立一统化的道德模式,并以某种力量强制推行,这样一种道德的模式化、强制性便完全背离了道德的本性。

由此可见,在道德与德治之间,本来即存在一悖论,而我们不讲德治则已,只要讲了,我们就必然会陷入这一悖论中。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不难做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只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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