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乡镇人大工作各种制度

一、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三、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不少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乡的实际情况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各位代表:我受镇第十届人大主席团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主席团五年来的主要工作,并对下一届人大主席团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镇第十届人大主席团任期的五年,是积极应对挑战、经受重要考验的五年,也是全镇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
五年来,镇人大主席团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悉心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市、县、镇党代会及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待补发展这个目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镇人大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开创了新局面。
一是开展依法监督,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五年来,待补镇在各级各界人士的关心帮助下,各项社会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全镇人民凝心聚力、乘势而上。
镇人大主席团在这样的发展大潮中,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全镇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工作上,把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小城镇建设、特色种养殖业、人畜饮水安全、乡村公路维护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通过强有力的监督,小城镇建设进展顺利、乡村公路得以改造维修,河道河堤得到修复治理,换届选举依法依规、土地征用补偿有序到位,村容村貌大幅改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各项事业欣欣向荣。
二是开展视察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五年来,镇人大多次组织大大代表对蔬菜、花卉、中药材种植、野猪养殖、梅花鹿养殖等特色种、养殖业进行视察,对退耕还林、旅游开发、招商引资、石漠化综合治理、农田水利建设、“整乡推进”扶贫开发工程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160余条。
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刻反思、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三是开展民主评议,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意识。
乡镇人大每次召开会议都要选举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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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者 认 为 ,乡 镇 人 代 会 每 次 选 举 主 席 团 依 法 应 该 ,但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尝 试 变 革 。
闭 会 期 间 的 准 常 设 机 关 (机 构 )。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选 举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尝 试 变 革 。“人 大 三 法 ”修 改 实 现 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准 常 设 ”后 ,各 地 重 新 修 改 制 定 的 诸 如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 工 作 条 例 ”之 类 的地 方 性 法 规 ,对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是 否 每 次 人 代 会 选 举 ,规 定 不 尽 一 致 。 如 安 徽 、陕 西 等 大 多 数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每 次 都 选 ;但 也 有 诸 如 四 川 、 重 庆 等 少 数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每 届 只 选 一 次 :还 有 诸 如 贵 州 等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 每 年 只 选 一 次 。 实 践 中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包 括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成 员 一 般 都 具 有 相 对稳 定 性 ,非特 殊 情 况 人 事 变 动 .主 席 团 成 员 一般 不 会 调 整 。 即便 是 每 次 召 开 人 代 会 选 举 主 席 团 .也 只 是 在 预 备 会 议 上 举 手 表 决 走 程 序 而 已 。笔 者 认 为 .随 着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法 定 “准 常 设 ”,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团的 产 生 方式 也 有 必 要 与 时 俱 进 。 建 议 地 方 组 织 法 再 次 修 正 时 ,不 妨 明确 乡镇 人 大 主席 团 的 任 期 与 乡镇 人 大 同 步 :这 样 ,乡镇 人 代 会 就 无 需 每 次 重
人大工作制度

人大工作制度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进展的重大咨询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形。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能够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要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托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形。
2、按照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判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托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托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1、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许多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镇的实际情形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样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预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xxx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五、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六、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七、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八、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
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8、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则

1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将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为进一步依法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程序、会议程序和提高会议质量,促进主席团工作水平的提升,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主席团会议应贯彻乡镇党委的要求,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行,会议议题要紧贴全镇的中心任务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与决定。
第四条主席团会议由人大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必须由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其成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外,均应出席会议;根据需要,主席团会议可邀请镇政府负责人和镇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会议也可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主席团召开会议,应在三天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人员,并通知政府或有关部门准备好相关材料。
第六条主席团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团会议召集人确定,主席团成员会前临时提出议题,由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的议题若涉及政府工作,在会议召开前,人大主席应与政府主要负责人充分商议。
第七条主席团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一)主席团成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二)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三)主席团会议集体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讨论决定问题时,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四)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制度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3.会议制度4.代表工作制度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1.代表大会职权12. 学习制度13. 接待选民制度14. 视察、调研制度15.民情日记制度16. 争先创新活动制度17. 秘书档案工作制度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工作总结《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应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
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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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
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它履行职责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五条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主席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常务副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乡长、镇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民族乡主席团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副主席履行常务主席职责。
在乡长、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一)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做好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根据主席团会议的议题和主席团的职责组织调查研究;
(四)检查督促主席团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五)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的经验;
(七)接待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未建立乡级财政的乡、民族乡、镇,由县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