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配套资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使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使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沪发改服务〔2009〕004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使用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09〕0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推动本市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详见附件1)精神,现将本市2009年度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编制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
申请引导资金的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抓紧编制2009年度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本地区或本领域的服务业发展现状;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同时,需要提供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3)、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
2、明确工作部门。
请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尽快明确负责引导资金申报办理事项的工作部门、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并于5月31日前将上海市2009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联系名单表(附件4)反馈至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地址:人民大道200号903室,邮编:200003,联系人:贺志锋,电话:23112841,传真:63586461)。
3、报送申报材料。
请各区县和市行业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送至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地址:延安东路1200号12楼,邮编:200003,联系人:孙蔚,电话:63903366-2052)。
上海市产业引导基金

上海市产业引导基金上海市产业引导基金是由上海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引导和促进本市优质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该基金注重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作用相结合的作用,旨在提升上海市产业结构优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在创新驱动、高端制造、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基金目标:1.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创新生态链,提升上海市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 推动高端制造发展:加大对高端制造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具备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制造企业,推动上海市实现制造强市的目标。
3. 培育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金融、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旅游等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领域,提升上海市的服务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4. 促进文化创意发展: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企业,推动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资金来源:1. 上海市政府财政拨款: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上海市政府的财政拨款,用于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项目的推进。
2. 投资回报收益:基金通过对投资项目的股权投资或项目收益的分成,获取投资回报,并将回报再投入到基金中,实现资金的持续循环利用。
三、资金运作机制:1. 项目申报和评审:申请企业或项目需按照基金设立的申请要求和程序提交申请,经过专门的评审团队评审,决定是否通过并获得资金支持。
2. 资金支持方式:基金可通过股权投资、项目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根据项目的不同需求和风险情况灵活运用。
3. 资金管理和监督:基金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保证基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四、项目培育和培训:1. 针对优质产业项目,基金可提供专业的培育和培训服务,包括项目管理、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提升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市场化运营能力。
2. 培养创新人才:基金可组织相关产业的人才培训和专业知识的交流活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创新人才,提升上海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竞争力。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14【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二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二)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三)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四)上年度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此类项目需待前期项目完成验收,转报单位提交总结报告后再进入评审流程);以及曾获得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但实施完成效果未达到良好的单位再次申报的项目;。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日益增加。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国家不断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其中包括设立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指南,希望能对各位申报者有所帮助。
一、资金申报范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业创新发展项目2.服务业人才培养项目3.服务业技术改造项目4.服务业品牌建设项目5.服务业扶持政策配套项目6.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服务业项目申报者必须按照资金申报范围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
二、申报资格及条件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资格及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依法纳税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3.申报项目在经济效益、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4.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5.其他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资金申报项目申请:申请者需向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提交资金申报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等。
2.项目评审及资格审核: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
3.签订资金支持协议:经资格审核合格的申报者需与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签订资金支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资金使用及结算:申报者需按照资金支持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并在项目结束后向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结算报告。
四、申报材料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等。
2.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包括申报者的证照、信用记录、纳税证明等。
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

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服务业引导资金操作规程通知抄送: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校对:贺志锋(共印65份)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转报单位是指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中提到的项目是指产业类、平台类和规划类项目。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第五条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1、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2、属于制造业领域的项目;3、项目申报单位和规划类项目的委托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5、获得市级其它政府资金支持过的项目;6、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2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7、产业类、平台类项目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规划类项目规划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8、属于城市规划类、土地规划类、环境评价类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9、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0-2021年)》

附件2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0-2021年)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和开放枢纽门户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五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主要用于如下方面:(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以下是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时间: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
2.申报对象:上海市服务业企业和组织,包括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体育健身、旅游餐饮、生活服务、专业服务等各类服务业企业和组织。
3.项目类型:包括服务业转型升级项目、服务业创新创业项目、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项目、服务业人才培训项目等。
4.项目内容:项目需具有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意义,能够提升服务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
5.资金支持:资金支持范围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科技创新资金、人才培养资金等,资金比例和上限由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
6.申报流程:申报企业需要填写《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上相关材料,如项目建议书、财务报表、资质证明等,递交至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上海市服务业局进行审定,最终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申报企业需根据最新的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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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2
上海自贸区咖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105
23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200
合计
3250
2016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配套资金)
1、管理办法
(1)《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浦东新区关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2、操作流程图
3、分配结果
2016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区配套资金)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分配对象
分配金额
1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10
11
上海东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
12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0
13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25
14
上海优卡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00
15
上海欣方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200
16
聚熵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60
17
上海金蝶蝶金云计算有限公司
115
18
上海云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