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推进社区服务业提升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服务业提升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13〕28号),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切实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全市服务业提升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政府(管委)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把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统筹规划重点产业、各类集聚区和重点项目,把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公共服务,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服务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服务业布局、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预留服务业发展空间。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商业、幼儿园、中小学校、体育健身、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抓产业促发展的要求,推进服务业各行业规划的编制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二、保障土地供应调整城镇用地结构,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提高服务业建设用地比例。
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鲁财社[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21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支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现将《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14日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2014年至2018年,在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建立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跟踪问效的管理机制,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车辆和房产购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第五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推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聚政策资源,促进我省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0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共财政方向,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服务业资金管理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竞争择优、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分配的激励、引导、约束作用。
第五条服务业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服务业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服务业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相关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服务业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具体实施服务业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服务业资金支持的建设事项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建立服务业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按项目法管理的资金不超过3年,各领域服务业资金执行期满自动撤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鲁政办字〔2016〕194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3日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改革,吸引优秀基金管理机构落地山东,促进基金加快投资、提质增效,更好地支持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现就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引导基金管理体系。
为解决引导基金数量较多、资源分散的情况,按照“资金渠道不乱、指导权限不变”的原则,整合功能相同、投资领域相近的引导基金,将现有引导基金优化为科技成果转化、资本市场发展、新兴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创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若干投资方向。
加快设立医疗健康、教育发展等方向引导基金,努力构建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框架体系。
今后,新设立参股基金应本着做大做强原则,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由不低于1.5亿元提高到5亿元人民币。
二、提高基金运作专业化水平。
申请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且具备3个以上已完成投资准备的储备项目,其中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取得立项、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为加快基金投资创造条件。
三、推动基金加快出资。
加快股权投资类参股基金出资进度,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要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全部出资应在36个月内到位;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24个月内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80%。
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主要用于省政府对全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金融创新引导推广、金融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引导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金融企业是指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地方金融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的金融企业法人。
(二)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地方金融企业发展。
主要包括金融人才补助、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双优小额贷款公司定向费用补贴等方面。
(二)金融创新引导推广。
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金、金融创新试点奖励资金等方面。
(三)金融信息平台建设。
主要包括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金融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费用、软件研发费用和运营维护费用。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申请条件(一)金融人才补助。
加大对金融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对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齐鲁金融之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
完善全省金融体系建设,引导发挥“总部优势”,对在我省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金融企业省级总部,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f9f4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58.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现将《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表》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表┏━━━━━━━━━━━━━━━━━━━━━━━━━━━━━━━━━━━━━━━━━━━━━━━━━┓┃姜大明省长┃┣━━━┳━━━━━━━━━━━━━━━━━━━━━━━━━━━━━━━━━━━━━━━━━━━━━┫┃┃生产总值增长9. 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7%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指┃总额增长15%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0%左右,实际利用外资稳步增加;城镇新增就业100 ┃┃┃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0%;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
┃┣━━━╋━━━━━━━━━━━━━━━━━━━━━━━━━━━━━━━━━━━━━━━━━━━━━┫┃┃一、对全面完成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总责。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目标”,全面┃┃┃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按照“四个牢牢把握”和“四个着力”的基本要求,积极作为、┃┃┃科学务实,以创新驱动、提质增效、统筹发展为着力点,重点做好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抓改┃┃┃革、促开放、惠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VIP专享】日照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日照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日发〔2007〕3号)精神,市级财政设立“日照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自2006年起至2010年,市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其数额随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财政状况改善逐年调整。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
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支持发展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和品牌建设,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区(县)。
同时,用于国家或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办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进行项目评审,研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办共同批复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由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引导资金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区(县)服务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联合上报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
市级项目由市属企业或市直有关单位直接向市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七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三)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对区(县)等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0.19【实施日期】2010.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要求,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71号)规定,结合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级财政设立“济南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使用,共同推动全市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引导资金使用方向:1、对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2、对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3、围绕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中心,对以上领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扶持;4、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工作经费支出;5、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6、投资创业项目不属于本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经批准扶持的服务业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鲁政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战略,充分发挥流通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加快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城乡市场体系,提升流通服务功能1.优化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布局。
加快构建以城市商业中心和区域商业中心为高端聚集区、社区商业为基础、特色商业街区为品牌的城市商业服务体系,构建以城区为龙头、乡镇为骨干、中心村 (农村社区)为基础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流通体系。
2.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加强标准化农家店建设,鼓励发展直营店,规范发展加盟店,积极扩展农家店服务功能,逐步实现消费品、农资、药品、图书同网流通。
强化农村配送中心建设,提高农家店统一配送比重,降低流通成本,保证商品质量。
“十二五”期间,全省标准化农家店覆盖所有行政村,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以上。
3.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
大力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加强产销衔接,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
改造和新建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促进农产品有序流通。
加强鲜活农产品预冷、冷藏设施及冷链物流系统建设。
推广贸工农一体化、内外贸相结合的“农超对接”、“区超对接”经营模式,按照“推行一个标准、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山东品牌、促进富民强省”的要求,推进超市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效对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出口保障转向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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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自2006年起至2010年,省财政按上年度全省GDP的万分之零点五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
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支持发展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和品牌建设,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
同时,用于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研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批复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由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06年的项目安排另行规定。
省级项目由省属企业或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三)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对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第八条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
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条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二)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六)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改建、扩建项目);
(七)其他所需文件。
第三章审批下达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组的咨询、评估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下达批复意见,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引导资金视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不
同的扶持方式。
对直接投入类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项目实施始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对贷款贴息类项目,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项目工作量过半时,凭银行贷款结息单等拨付贴息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对奖励补助类项目,实行一次性拨款方式。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对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各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将评估报告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逐级报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
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承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