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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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动火作业许可第四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明火、电弧、高温、易燃易爆物质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

第六条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火作业申请表;(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方案;(三)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评估报告;(四)动火作业人员资质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动火作业许可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章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动火作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防火手套、防火服、防火眼镜等。

第四章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动火作业方案;(二)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三)不得在动火作业现场吸烟、饮酒;(四)不得在动火作业现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动火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报警;(二)迅速疏散人员;(三)使用消防器材进行初期灭火;(四)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救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动火工作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提高动火作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进行动火工作时的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动火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或其他方法引发的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小型动火和大型动火。

第四条小型动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如焊接、切割、钎焊等。

大型动火是指影响较大,火势较大的作业,如火炉、锅炉的点火、烧结炉的点火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条件第六条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完善。

第七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保护好自身安全。

第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切勿酗酒、抽烟、嬉戏,保持专注。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准备好逃生和救援。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动火管理制度,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十三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隐患。

第十四条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火源,关闭相关设备。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作业情况和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对火源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扩散。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沟通,保障安全。

第四章动火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动火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处理动火事故时,必须迅速、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动火事故必须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____%。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____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____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保护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和部门。

3. 责任与义务3.1 动火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和证书,并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完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适的防护装备。

- 确保动火现场周围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并迅速清理现场。

-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可超出权限进行动火作业。

- 发现火源,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报警、用灭火器扑灭等。

3.2 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 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4. 动火作业流程4.1 动火作业申请:- 动火作业人员向上级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位置、时间、工作内容等,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质。

- 上级部门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申请。

4.2 动火现场准备:- 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检查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手套等。

4.3 动火作业执行:- 动火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动火作业。

- 过程中严禁离开火源,应随时注意火势的变化。

- 如发现火势失控,应立即报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5. 安全防范措施- 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禁止燃烧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

- 在动火现场设置灭火器材,并配备专人负责。

- 每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清理。

- 动火作业现场严禁存放易燃物和可燃物。

6.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管理动火、用火操作的一些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个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框架:1. 安全责任制度:a. 确立动火、用火安全的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b. 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c.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火灾风险评估:a. 针对每个动火、用火作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防控措施;b.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应急责任和逃生路线。

3. 动火、用火申请和审批制度:a. 建立动火、用火申请和审批制度,规定明确的申请程序;b. 按照不同的火灾风险级别,进行审批的分类管理。

4. 动火、用火现场管理:a. 确定专门的动火、用火负责人,负责现场管理和指导作业;b. 设置动火、用火禁止区域,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c. 使用专门的动火、用火设备和工具,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5. 火灾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a. 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b. 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c. 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a.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b. 建立安全督查制度,加强对动火、用火操作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全员的安全文化氛围,才能有效确保动火、用火操作的安全性。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二)一、安全责任制度1.1 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2 确定动火、用火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1.3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确保各工作环节的安全管理;1.4 建立健全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内容、流程和要求;1.5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保障动火、用火安全管理的需求。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篇】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篇】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篇】【第1篇】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4、程序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 )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 动火证".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 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 动火证".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4.3.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 ),方可进入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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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编号:GL-AH-013-2019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制度适用于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 编制依据3.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4定义4.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GB30871-2014)4.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5 动火作业分类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

5.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以及厂区管廊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均按一级动火作业。

5.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4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分厂(车间)安全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6.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 规定执行。

6.1.4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6.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8 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的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6.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应急救援中心到现场监护。

6.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7.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7.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

7.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得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剑阁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7.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8 职责要求8.1 动火作业负责人8.1.1 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8.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8.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8.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8.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8.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8.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8.2.5 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8.3 监火人8.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8.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8.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8.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动火部位负责人8.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8.4.2 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8.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8.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8.6.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8.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9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9.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件。

9.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9.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7.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9.2.2 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9.2.3 《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9.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生产车间、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监火)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火)、动火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9.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9.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或授权分厂厂长(直属车间主任)审批。

9.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主任或车间主任审批。

9.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主任或车间主任审批。

9.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9.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9.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9.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0附则10.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0.3 《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60min;作业中断时间动火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本表一式三份,所属单位一份、作业单位一份、监护人一份,保留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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