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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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808号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808号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臵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 ••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臵成新价定义〕1-3 〔估价技术路线〕•1-4 〔未列入的项目〕•••• 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 •2-2、〔标准间〕 •2-3、计算公式:••••(1)砖木结构房屋 •(2)砖混结构房屋 •(3)中式楼房••••2-4、房屋部件计分表••••(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2-16、树木估价表•••• 第三章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3-1、〔计算公式〕••••3-2、楼房基本价格表••••(1)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2)非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3-3、楼房折余率:••••(1)楼房成新评定说明(2)楼房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3-4、增项价格:••••(1)增项价格表(2)增项成新评定说明••••3-5、区域系数:••••3-6、装修及附属物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第四章附则••••4-1、〔规定价格与实际偏离的情况〕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特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京国土房管法[2003]566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京国土房管法[2003]5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予以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是从当前农村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加强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办法》的公XXX实施,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对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政策界限,确保将《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市局也将适时组织有关的培训工作。

二、《办法》在适用范围、拆迁管理、补偿安置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与《办法》配套的实施意见、补偿计算规则及规范等有关文件,市局即将印发,与《办法》同步施行。

三、《办法》规定的拆迁管理制度,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相同的内容。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在拆迁管理上要严格依法行政,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办法》确定的房、地分开补偿原则,突出了以对土地的补偿为主,以适应土地市场发展趋势。

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当前宅基地上房屋存在的问题。

各区县局要按照市局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宅基地上房屋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款运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95号,1999年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款运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95号,1999年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款运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95号(1999年2月5日)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公益,保证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运作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到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并存入拆迁补偿所需资金。

二、城、近郊区存储拆迁补偿指定银行暂定为:(一)中国建设银行城建支行(方庄);(二)中国投资银行安定门支行;(三)中国工商银行东城区支行王府井分理处;(四)中国工商银行南礼士路支行百万庄分理处。

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存储银行由各区县房地局根据便于拆迁当事人存取和便于拆迁管理的原则,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指定,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市、区县房地局可根据业务运作情况,对指定银行进行适当调整。

三、拆迁人存入拆迁补偿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出具存款证明。

拆迁补偿存款证明一式三联,一联由拆迁人提交房地局,一联由经办银行留存备查,一联由拆迁人留存。

四、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区县房地局出具拆迁补偿存款证明。

区县房地局应当根据拆迁地点、拆迁量,以及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房屋等情况,对补偿的充足率进行审核。

区县房地局认为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款不足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制作补偿清单,经区县房地局核定后,与经办银行根据补偿清单协商补偿款划款及支付有关事宜。

六、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按照补偿协议约定付给被拆迁人补偿款。

被拆迁人领取补偿款,应当与拆迁人填写领款赁证,并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

七、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款不足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及时补足。

拆迁结案后,拆迁补偿款有结余的,经办银行应当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和房地局出具的结案证明,将余款转到拆迁人的帐户内。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生效日期:2001年12月19日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第四条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

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定期公布。

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五条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被拆迁房屋现状容积率,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交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确定;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按照0.7计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容积率按照1计算;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执行。

第七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危改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前款规定评估。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房管局备案。

是我国的⾸都,⼀直是我国的⼀个焦点。

房屋拆迁后,北京市民⽇后的安置⼯作是什么重要的。

相信⼴⼤北京朋友们对于北京市规则及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应该⼗分需要了解。

那么,接下来就由⼩编为⼤家解答这个问题。

⼀、安置补偿规则及标准征收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民政府报市⼈民政府批准,在统⼀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批宅基地⾃建的补偿⽅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积计算:(1) ⼈均合法产权⾯积⼩于50平⽅⽶的,按50平⽅⽶认定产权⾯积。

对⼈均不⾜50平⽅⽶的部分,已建成⽆合法批建⼿续房屋的,按⼈均50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等)重置价缴款后,按⼈均50平⽅⽶予以补偿安置。

⼈均不⾜50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补⼀”、不补差价计算。

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的总⾯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积最⼩的原则控制。

超出原产权⾯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款。

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

2、实⾏货币补偿的,⼈均50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均价补偿,⾼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超过⼈均50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选择部分实⾏产权调换、部分实⾏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积减去安置房⾯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均50平⽅⽶。

4、批宅基地⾃建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地住宅经批准采⽤批宅基地⾃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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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户均宅基地面积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 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第五条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 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6]655号)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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