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控制指标的公告【模板】

合集下载

融资融券业务风控指标

融资融券业务风控指标

融资融券业务风控指标
融资融券业务风控指标是指对于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操作时,为了避免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需要建立的一套监测和控制系统。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融资融券业务风控指标:
1. 融资融券余额比例:该指标是指融资融券余额与净资产的比率。

当公司持有的融资融券余额比例过高时,可能存在较大的财务杠杆风险。

2. 融券卖出偿还比:该指标是指融券卖出金额与融券余额的比率。

当该比率超过100%时,意味着公司所持有的融券头寸已全部平仓,此时再次融券卖出将面临无法偿还借款本金的风险。

3. 融券利率:该指标是指融券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值。

当融券利率较高或上升过快时,可能会增加融券成本,导致融券交易风险加大。

4. 涨跌停板限制:该指标是监测股票价格涨跌停板限制对融资融券的影响。

当股票价格连续涨停或跌停时,可能会导致融资融券交易的违约风险。

以上指标仅为融资融券业务风控指标的一部分,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指标来进行监测和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07月02日 16:25 证监会网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措施(1)

科创板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措施(1)

(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16
非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
申报数量规定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情形
1、100股或其整数倍; 2、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 万股;
3、卖出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 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限价: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且不超过 10 万股; 2、市价: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且不超过 5 万股; 3、卖出时,余额不足 200 股的部分, 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 5、融资融券客户单一信用账户无负债的,不受上述集中度控制措施 限制。
12
维保情况 无负债
300%<维保 200%<维保≤300% 150%<维保≤200%
维保≤150%
集中度比例 不控制
单一科创板证券集中度≤25% 单一科创板证券集中度≤15% 单一科创板证券集中度≤10%
单一科创板证券集中度=0
板块集中度:买入单一科创板证券委托成交后客户所持有的该科创板证 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科创板单一证券集中度均为科创板板块集中度的一半。
13
集中度控制措施汇总
维保情况
科创板板块 单一非科创板证券 单一科创板证券
集中度
集中度
集中度
无负债
不控制
不控制
不控制
300%<维保
≤50%
不控制
≤25%
250%<维保≤300%
≤30%
不控制
≤15%
200%<维保≤250%
≤30%
≤70%
≤15%
180%<维保≤200%
≤20%
≤70%
≤10%
150%<维保≤180%

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指引

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指引

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指引
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指引是指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交易中担保物集中度的监管规定。

该指引旨在规范融资融券市场中担保物的选择和管理,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根据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指引,券商应当建立科学的担保物管理制度,确保担保物的充分多样化和风险分散。

具体规定包括:
1. 选择多样化的担保物:券商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特征,选择不同类型、不同品种的担保物,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种或某几种担保物上。

2. 控制单一担保物占比:券商应当设置担保物集中度上限,限制单一担保物在整个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占比。

具体的上限标准由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

3. 评估担保物风险:券商应当评估担保物的风险状况,包括市场流动性、价值稳定性等方面的风险。

高风险的担保物应当控制其在业务中的占比。

4. 持续监控和报告:券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定期报告担保物集中度指标。

同时,券商还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定期向证监会报送相关数据和报告。

通过融资融券担保物集中度指引,证监会希望通过规范担保物管理,减少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5)项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融
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在融资融券、转融通等方面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是公司自律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事项涉及公司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等方面,对公司健康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服务。

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交易合规、风险可控。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融资融券管理团队,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业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和董事会。

其次,转融通是指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借给融资融券客户,提高融券可用标的,从而提高融资融券交易的灵活性和效率。

上市公司在进行转融通业务时,应制定详细的政策和流程,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转融通交易合规、透明。

公司应加强与证券公司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防范交易风险。

此外,对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建立风险监测和应对机制。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团队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内外部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对上市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公司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保障合规运营。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创造。

希望
各位上市公司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共同推动科创板的健康发展。

关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控制指标的公告

关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控制指标的公告

关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控制指标的公告尊敬的投资者:为有效控制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我公司决定自2019年7月22日起对融资融券客户实施科创板集中度指标等控制措施。

具体规则如下:一、科创板持仓集中度控制指标信用账户内,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区间A时,若买入无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证券,则全部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中该证券总市值、全体无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证券总市值、全体科创板证券总市值占信用账户委托前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B1、B2、B3;若买入有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证券,则全部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中该证券总市值、所有科创板证券总市值占信用账户委托前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B4、B5。

上述A与B1、B2、B3、B4、B5的对应关系如下:二、科创板规模集中度控制指标融资融券客户通过信用账户买入、融券卖出或向信用账户转入科创板证券时,委托数量上限受公司确定的科创板规模集中度指标控制,即客户相关委托成交后,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全体客户持有单一科创板证券市值占该证券流通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4%;(二)单一客户持有单一科创板证券市值占该证券流通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三)单一科创板证券融资规模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四)单一科创板证券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0.5%。

三、科创板担保物提取规则客户提取信用账户担保物时,除应符合《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提取条件外,还应确保提取后信用账户中科创板证券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40%,否则限制客户提取担保物。

四、科创板融券业务净空头控制指标公司对科创板融券业务实施净空头指标控制。

单只科创板证券净空头集中度=单只科创板证券净空头市值/净资产其中,单只证券净空头市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含融券卖出委托未成交)-证券持仓市值,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

单只证券净空头集中度不得超过0.35。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公告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公告

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相关规定和市场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自即日起对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的融资融券标的股票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决定将部分股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

新增的股票标的将在每月的定期调整期间公布并实施,具体标的范围将通过相关发布渠道进行公示。

二、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股票
经综合考虑市场风险和公平性原则,决定对现有标的股票进行调整。

有关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将在调整后的标的范围内继续进行。

具体调整后的股票范围将通过相关发布渠道进行公示。

请投资者注意,新增和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投资者需密切关注相关公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特此公告。

XXXXXXXX证券有限公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控制指标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有效控制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我公司决定自2019年7月22日起对融资融券客户实施科创板集中度指标等控制措施。

具体规则如下:
一、科创板持仓集中度控制指标
信用账户内,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区间A时,若买入无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证券,则全部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中该证券总市值、全体无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证券总市值、全体科创板证券总市值占信用账户委托前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B1、B2、B3;若买入有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证券,则全部委托成交后信用账户中该证券总市值、所有科创板证券总市值占信用账户委托前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B4、B5。

上述A与B1、B2、B3、B4、B5的对应关系如下:
二、科创板规模集中度控制指标
融资融券客户通过信用账户买入、融券卖出或向信用账户转入科创板证券时,委托数量上限受公司确定的科创板规模集中度指标控制,即客户相关委托成交后,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体客户持有单一科创板证券市值占该证券流通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4%;
(二)单一客户持有单一科创板证券市值占该证券流通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
(三)单一科创板证券融资规模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
(四)单一科创板证券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0.5%。

三、科创板担保物提取规则
客户提取信用账户担保物时,除应符合《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提取条件外,还应确保提取后信用账户中科创板证券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40%,否则限制客户提取担保物。

四、科创板融券业务净空头控制指标
公司对科创板融券业务实施净空头指标控制。

单只科创板证券净空头集中度=单只科创板证券净空头市值/净资产
其中,单只证券净空头市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含融券卖出委托未成交)-证券持仓市值,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

单只证券净空头集中度不得超过0.35。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