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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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前言建设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监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并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是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当前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并就其实际应用进行讨论,以期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监理职责不清在实际监理工作中,由于监理职责的不清晰,往往出现监理责任不明、监管范围不明确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监理人员往往无法准确发挥作用,偏离了实际监理需要。

缺乏独立性在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人员通常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任命,监理人员的业务独立性和质量监督功能受到了限制。

这种情况容易形成利益冲突,监理职责受到质疑,并导致质量问题的出现。

监督措施不完善在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措施往往不完善,部分工程监管事项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

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员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管作用,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

监理人员能力不足建设工程监理需要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但在实际监管中,监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往往存在一定缺陷。

这样就容易导致监理人员不能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和进度。

对策分析明确监理职责针对监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应该在项目启动前,明确监理职责划分和范围,将监理责任作为重要合同条款之一明确规定并签字确认,监理人员应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责,并与其他参与方协调好关系。

提高监理独立性为了解决监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监理机构,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监理人员的聘用和工作进行独立管理。

此外,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也应由独立机构或者监理主管部门负责。

完善监督措施为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应该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标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增加监理人力和监管工具,以确保监管措施得以充分落实。

加强培训和监理人员的管理为了提高监理人员的能力,需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并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他们的监理行为,提高工作风险认识和综合素质。

浅谈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篇

浅谈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篇

浅谈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篇监理企业要积极推动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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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拜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想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监理在增进、保证工程质量的作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工程监理不到位,“名不副实”、难于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监理活动的发展。

本文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目前影响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1、监理单位的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分制的民营企业。

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1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活动性很大,有的工程1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

有的监理公司,名义上是外地“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且资质等级都是乙级、甲级公司,但实际操作、运转的人员都是当地人士,1套班子多个牌子、“借鸡抱窝”的情况较多。

2、监理与业主的关系问题。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从理论讲,应当是拜托与被拜托方的合同关系,并且不存在利益和利害关系。

但现在有很多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存在着“姻亲”关系:有的是建设团体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有的虽然不是团体公司的1部份,但团体公司“某某经理”、“某某领导”却是该监理公司的大股东,百度实际控制着、存在着自己干的活自己监理,此类监理项目机构类似或同等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部”。

3、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良莠不齐。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部份监理工程师,从全国执业考试中取得;最近几年,部份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历。

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依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

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是整个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的健康非常重要。

当前在实践中,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及时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从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提高工程监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一、问题描述1.监理管理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的标准,导致每个地区、每个工程的监理管理标准都不太一致。

一些地区的监理标准偏低,缺乏规范性与严谨性,而一些地区的监理标准又过分苛刻,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2.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当前,一些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存在较大的问题,导致他们难以胜任工作。

一些监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工艺知识了解不够透彻,导致对工程出现的问题无法准确判断和处理。

3. 监理管理缺乏独立性在实际工程中,一些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导致监理管理缺乏独立性。

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被施工单位左右,导致监理结果不够客观、公正。

4. 监理管理成本高由于监理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监理管理成本较高,这一方面增加了工程总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施工单位的经济负担。

二、解决策略针对监理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建筑工程监理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理管理标准体系。

在制定监理管理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性,以及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工艺要求,确保标准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为了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可以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施工工艺、法律法规、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应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提高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了确保监理管理的独立性,监理单位应设立独立的监理部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避免利益冲突。

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审查,确保其具备独立监理的条件,如技术能力、资金实力和信誉度等。

探析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方向

探析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方向

浅谈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发展方向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现它的巨大作用。

我国自1988年推行工程监理以来,建设监理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设监理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发达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相比较,我国的建设监理体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解决和发展。

一、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

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很多项目上不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的扰乱了市场,败坏了监理形象。

2、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

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发达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因监理费较低,许多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

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

有的监理单位没有制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的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

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二、对策与建议1、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和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和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和改进措施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它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是建设工程成功与否的关键。

然而,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一些监理机构受到了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导致监理工作无法真正独立地进行。

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任命应该经过资格认证,并且与利益相关方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其次,建设工程监理在监督和检查工作中存在着盲区。

目前的监理工作主要集中在施工阶段,对设计阶段和招标阶段的监督和检查较少。

这种局限性容易导致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给工程质量带来风险。

因此,监理机构应该在整个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且要有权利和职责提出问题和建议。

第三,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管理体系不健全。

一些监理机构的管理机制不严密,人员配备和培训不足,导致监理工作效果欠佳。

因此,建议建立完善的监理管理体系,加强对监理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确保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持续提升。

此外,建设工程监理还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目前,大部分监理工作仍然依赖于纸质文件和现场勘查,信息传递不便捷,效率较低。

应当建立监理信息化平台,实现监理资料的电子化存储和传递,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建设工程监理需要注重监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监理工作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并且监理人员通常处于一个权力较高的地位,因此监理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理在当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督和检查工作的盲区、管理体系不健全、信息化建设不足以及监理人员的职业操守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理机构,加强监理工作在各个阶段的监督和检查,完善监理管理体系,推进监理信息化建设,并注重培养监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是房屋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实际的项目中,监理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本文将就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策略,以期为监理管理工作的改进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一、问题分析1.监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尚未完善,导致了监理管理的效果不佳。

监理人员的选拔标准不统一,监理公司的监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监理公司以过低的价格争取工程项目,导致服务质量不高。

监理管理的法规政策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建筑工程需求。

2.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实际工程中,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监理人员只是按部就班地完成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应对工程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有的监理人员对规章制度不够熟悉,导致工程管理不力;还有的监理人员不够尊重施工单位,导致了与施工单位的冲突。

3.监理管理不够及时和全面在实际工程中,监理管理往往存在不够及时和全面的情况。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不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导致了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不够全面地了解,导致了工程纠纷和索赔。

二、解决策略针对监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我们需要在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上进行不断完善。

建立相关的监理管理法规和政策,规范监理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以适应新时代的建筑工程需求;加强对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监理水平和素质。

针对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建立统一的监理人员选拔标准和流程,确保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避免出现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实际工程管理中的问题。

针对监理管理不够及时和全面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理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建设工程中监理存在问题和对策

建设工程中监理存在问题和对策

试论建设工程中监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自1988 年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但是监理制度的全面实施还是在2000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管理体制的由政府验收发放合格证;变更为五方责任主体验收,政府备案管理的变革后,工程监理才正式走上舞台;工程监理制度给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带来深刻的变化,在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设监理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在现实国情的影响下,我国的建设监理行业还在经营机制、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

一、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恶意竞争,低价竞标,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

存在着监理公司私招乱雇,业主或者开发商内部监理,开发商左右监理行为的现象。

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更为重要的是现在基本我国80%以上的监理行为基本只是工程的质量控制;工程资金的拨付和工程进度控制均不在监理控制范围以内,致使工程整体质量,造价,进度受控程度大打折扣。

(二)监理队伍人员缺乏;总体素质不高我国现阶段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人数不足实际需要人员的60%;造成的原因主要是:1.没有合理的人员教育、培训体制。

监理公司基本都是招收有资质的业务人员,没有培养体制。

2.监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低,生活条件艰苦,使得大量人员不愿意进入此行业。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懂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具备全方位控制能力的人员。

同时因为监理公司因为收取监理费用低,不愿意投入更多的设备,资源和物力。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建筑工程安全是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础,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企业的首要任务,也是企业永续发展的基石。

在实际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建筑工程安全的全面实施。

本文将分析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1. 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缺乏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工地上的安全管理制度多为表面文章,实际操作中往往无法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施工现场出现了一些安全隐患,危及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安全投入不足在当前建筑工程中,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企业对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不足,导致了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无法达到标准要求。

3. 安全意识淡漠在一些建筑工程施工中,部分企业及施工人员对安全意识淡漠,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以及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不强,这就很容易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4. 监管不力目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些监管部门在实际的监督管理中常常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监管失职的现象,导致一些安全生产隐患无法得到及时的整改。

二、对策分析1.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提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利用效率,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

3.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培养安全生产的习惯,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

4.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强化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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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讨摘要:结合实际,下文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背景和发展状况的了解,深入分析了当前工程监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主要问题的解决做出了初步探讨。

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监理;发展现状;监理制度;问题;分析1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中国式监理模仿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但是自一开始就和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有相当的区别。

在《中国式监理的未来之路》一文中说:“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过程服务。

不仅仅是监督施工过程,前期设计、论证以及后期运营都可以由咨询工程师来做。

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的作用基本局限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内容也局限于施工阶段,这就把咨询工程师变成了“旁站监督”或“监工”,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实,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可以全过程服务,也可以阶段性服务,通常国外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不允许由同一家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所以所谓的全过程服务也只是限于工程管理方面。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虽然目前主要服务于施工阶段,但是国家一直是鼓励向设计阶段延伸,只是由于国家没有相对的可行政策,所以现在基本没有实施。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和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服务阶段,因为我们可以把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同放在施工阶段比较。

首先,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把施工阶段咨询工程师的工作界定为“鉴别、办理”,意即:咨询工程师是业主请来鉴别施工方提供的建材和建筑产品是否合格,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是否符合法规、及惯例;(2)是否符合设计;(3)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其次,咨询工程师还负责办理各种签证,包括:合格签证、设计变更许可签证、工期变更许可签证、材料代用许可签证、工程款额调整签证及工程款支付签证。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对于咨询工程师来讲,他只关心工程实体及材料,至于脚手架、模板等并不属于他的鉴别内容。

国外的咨询工程师有些是通过网络进行施工管理的,其鉴别的主要依据是承包商提供的各种检测、检验报告。

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界定为“监督、管理”。

这里确实引发了许多理论上的分歧。

2 建设工程师监理制度的作用《中国式监理的未来之路》一文中说“:在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也称为业主)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

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建设双方的利益,去制衡双方,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这就颠覆了监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监理的本质规律,我认为,这其实混淆了两个概念: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

我们的理想是希望监理维护社会公正。

但事实上,要维护社会公正有两个条件,一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二是有一定的公权力。

但监理受雇于甲方,又如何可能做到同时“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制度起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

建设方花钱请来的应该是帮助自己说话的专家,而不是一个找麻烦的“婆婆”。

要求监理在“拿人钱财”情况下维护社会公正,其结果只能是建设方不愿请监理,而只是出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不得不请。

结果,监理两头不是人,施工单位讨厌,建设单位也不欢迎。

现实中,恶性竞争、弱势监理等许多尴尬都与此有关。

国外也强调咨询工程师应该公正,但这种公正是一种个人公正、职业公正,即在坚决维护业主利益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和道德。

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更接近于律师的角色。

真正的社会公正应该且只应该由政府部门去维护。

在监理实务中,确实有许多业主有这样的看法,其实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未赋予监理对业主的监督权力和责任,对于业主方的违法行为,只要不影响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监理单位就不负有任何监督义务和责任。

当然,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实务中,许多业主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充当保护伞,以致使监理单位不得不在某些时候站在业主的对立面,这种现象就像是建筑工程领域的毒瘤,一时难以根除。

朱教授认为:“在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也称为业主)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

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建设双方的利益,去制衡双方,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这就颠覆了监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监理的本质规律。

”其实朱教授曲解了我国政府对监理的公正的要求。

我国政府要求监理的公正,是有倾向性的公正。

《监理规范》中规定:“1.0.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而在该条文的注释中说明:监理单位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侵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监理实务中,通常监理要主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对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在请求下才判定,比如费用和工期的索赔,如果承包单位没有申请,监理单位决不主动判定。

而对承包单位违约的扣款,不需建设单位申请,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工程款时,应予扣除。

这种带有倾向性的公正,符合法理精神,符合建设工程市场需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监理工程师与律师不同,他既要担当业主的鉴别师,又要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充当调停人和裁判,国外的咨询工程师也是如此。

3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几点问题文章《建设监理之惑:约束打折扣只是个摆设》中说:“在许多项目中,甲方和建筑方往往关系密切”,那么,为什么甲方和建筑方往往关系密切呢?据业内人士介绍,往往为了取得一个合同,建筑方送给甲方的回扣都超过工程的全部监理费,甲方怎么会不和建筑方关系密切呢?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到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环境如何。

所以在网络上,我们会看到监理工程师挨打的报道,在工地我们会看到甲方代表破口大骂监理、驱赶监理的现象。

文章《建设监理之惑:约束打折扣只是个摆设》中举例:“齐茂全所在工地的监理项目组一共有9个人。

在建筑工地,他们被工人统称为“某工”,这是行业流行的尊称。

不过,他们中的大多数事实上并没有工程师职称,也未通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

”文中说:“如果真的全部使用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没有哪家企业能承受得了。

”看来作者对监理行业尚欠缺了解。

进驻工地的监理机构,其人员应该如何配置?根据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介绍,国外的配置比例是2:6:2,其意为每十个监理人员中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6名,辅助人员2名,所以,监理机构中大多数没有工程师职称,也未通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是正常的。

文中说:“归根到底是监理人员总体素质有待提高”,文中还说:“同质化服务导致恶性竞争”。

对于这两点,其原因作者并不清楚。

监理人员素质低与建设部有着密切关系。

根据《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而建设部为了照顾各省、部级监理协会,允许省、部级监理协会以培训的名义,颁发省、部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中四川省监理协会还给省、部级监理工程师发放执业印章,而这些审核不严、不需考试的大量的省、部级监理工程师流入监理市场,造成了监理人员素质低下,监理企业恶性竞争。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完全独立,有些隶属于大型企业或者集团公司,政府监督的缺位,也造成了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困境。

老子监督儿子,爷爷不愿意,这是很多监督站的形象写照。

文章《建设监理之惑:约束打折扣只是个摆设》中说:“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企业这个层面上,进入监理行业的门槛不是偏高而是偏低了。

根据最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是甲级300万元,乙级100万元,最低的丙级只要50万元。

甲级企业注册资本要求太低,300万元对于许多工程建设单位只是九牛一毛”,北京金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葛丽生这样认为。

”对于此论,尚需讨论。

监理行业是以个人承担责任为特点的行业,监理工程师是以注册资格来向业主负责的。

监理行业必须实行社会化才能保证其做为公正的第三方的特点,也才能有效的进行独立的监理。

目前我国随着监理企业门槛的提高,监理企业正在逐步走向业内监理之路,更有甚者,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商也自办监理公司,自己监理自己。

现在,矿务局、电业局、铁路、水利、市政等都有自己的监理公司,自己的工程交给自己的监理公司监理,既肥水不流他人田,又不怕监理公司不听招呼,这样的监理公司如何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在施工过程中怎能遏制工程事故的发生?允许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的名义接受业主的聘请,更能有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能够减少监理公司的管理环节,降低业主的监理费支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收入。

至少,监理公司应该与所归属的大型企业、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才能保证监理企业独立性、社会性。

监理行业业内化、圈子化是监理行业的死亡之路!现在,政府把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责任,加到监理企业身上。

《建设监理之惑:约束打折扣只是个摆设》举例:“2005年9月,北京市西单西西工程一处工地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

事后,两名监理人员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

此事在工程监理行业引起巨大波澜,引发了业内人士“施工安全事故监理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讨论。

”建筑法规定“: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 结论及建议建议国务院废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那么,建设工程监理到底是否虚设?笔者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效的避免了许多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但是因为发生的事故人人可见,避免的事故却鲜为人知,而在施工现场忍辱负重的监理工程师是知道的。

改革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改善中国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环境,已经到了迫不容缓的地步。

大震之后,痛定思痛,检讨过去,面向未来,中国的监理制度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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