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附加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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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09

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0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

(理赔规则)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

(理赔规则)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理赔规则一、理赔受理部门该产品的理赔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客户通过当地的分支机构服务部投保,由客户选择的投保地区分支机构核赔部门(个险)负责受理;如异地出险,由客户选择的距客户最近的泰康分支机构核赔部门(个险)负责受理。

二、索赔时效受益人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理赔报案1、报案渠道:电话报案、公司柜台报案、网上报案2、电话和柜台报案流程:请遵照<<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理赔业务管理制度(2008年版)>>有关“理赔报案”的规定执行。

3、网上报案流程:(1)报案人登录“泰康在线”进入“理赔服务”栏目,点击“网上报案”按钮;(2)报案人输入出险人(被保险人)信息进行身份认证;认证方式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认证方式二: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3)报案人通过身份验证后,填写报案信息: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与出险人的关系、出险人联系电话、出险地点、出险时间、出险经过、申请理赔的类型、选择理赔受理地点等信息;(4)报案人提交报案信息后,系统提示距客户最近的理赔受理地点,并根据申请理赔的类型,提示客户申请理赔所需资料及其它注意事项;(5)理赔报案数据导入前端业务系统;(6) 95522专家坐席人员接到网上报案信息后,于一个工作日内与报案人进行电话回访,确认、补充报案信息,完成网络报案操作,必要时可发起立即调查与事中控制。

同时提示客户申请理赔的相关注意事项;(7)分支机构理赔人员可在前端系统查询客户的报案信息。

4、保险事故通知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误除外。

四、客户身份确认接到报案后,应详细了解客户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在理赔业务系统中通过输入客户姓名和出生日期,或者身份证件类型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客户的投保记录。

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保险合同上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按其每次事故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进行治疗,前次就诊与后次就诊的间隔不超过九十天的,视为同一次事故治疗。

本附加合同共提供三个计划,计划一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一百元、计划二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二百元、计划三的免赔额为人民币三百元,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须在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

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臵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他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第三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2.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臵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2.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泰康附加高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泰康附加高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附件一泰康附加高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第一章附加合同构成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本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负下列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经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释义对“高残”概念的定义,本公司将在被保险人持续高残期内,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相应的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以及本附加合同应缴的各期保险费,直到主合同缴费期满日为止。

保险费的豁免将在被保险人“高残”后的主合同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开始(在此日期后缴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给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

一旦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本公司将不接受投保人任何选择性的本附加合同所豁免的各合同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缴费方式的申请。

第三条持续“高残”证明被保险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公司有权每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持续高残证明或接受体检,持续高残证明或体检证明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

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前述机构出具的证明,本公司有权中止本次残疾豁免保险费责任。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发出提供持续高残证明或接受体检的通知时,还将告知被保险人本公司规定的残疾鉴定或体检的费用额度。

被保险人残疾鉴定或体检所需费用在本公司告知的费用额度内由本公司承担,超出部分则由被保险人承担。

如果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否则被保险人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调查费用,并且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缴其不再符合“高残”规定之日后已豁免的保险费。

意外险和少儿保费豁免 PPT课件

意外险和少儿保费豁免 PPT课件

费率表(元)
年龄 0-5 6-15 16-25 26-35 36-45 46-55 56-60 一档
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示例:
投保人20岁金某为其0岁儿子小金投保鸿鑫人 生10份,5年限交,保险费是11010元,请计 算其豁免的保险费。 分析:1.豁免要交几年: 是5-1=4?还是21-0=21年? 2.每年要交多少钱呢: 查看豁免的费率是:2.7元/1000 11010元/1000=11.01 2.7*11.01=29.73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保险范围:
投保年龄不超过60岁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本附加险 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为未参加公费医疗且未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续保无疾病观 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对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 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 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 给付保险金。 对保单到期,但任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 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附加险合同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档次确定。无论一次或 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 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 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 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 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费率表(主险及非短期附加合同合计每年缴费1000元)
缴费期限 20-30周岁 13 9.4 31-35周岁 13.2 36-40周岁 18.9 41-45周岁 27.4 45-50周岁 42.1

华泰财险条款:责任险通用附加条款

华泰财险条款:责任险通用附加条款

华泰保险公司通用附加条款C001.违反条件条款C002.错误和遗漏条款C003.赔款受益人条款C004.不受控制条款C005.境外理算条款C006.预先支付条款C007.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C008.三十天注销保单条款C009.九十天注销保单条款C0010.不使失效条款C0011.赔款接受人条款C0012.指定公估人条款C0013.索赔单据条款C0014.分期付费条款AC0015.预付赔款条款AC0016.传染病除外条款C001.违反条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2.错误和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3.赔款受益人条款应被保险人要求,双方同意,______将作为本保险单项下的增加被保险人及赔款受益人。

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指定所需增加或变更的赔款受益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4.不受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5.境外理算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金额超过____________时,保险人同意委请公估行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2016〕定期寿险009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交费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附加少儿寿险保费豁免

附加少儿寿险保费豁免

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人须为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其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缴付的主险合同及非短期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缴费日开始,至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缴费日或主险合同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以较早者为准)止。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获保险费豁免的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本条所称“主险合同及非短期附加合同”指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险合同及与其同时投保的保险期间在1年(不含)以上的附加合同。

第四条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投保人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缴付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的伤害;五、投保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六、投保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七、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八、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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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保险金申请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释义6.1 周岁6.2 残疾6.3 潜水6.4 攀岩6.5 探险6.6 武术比赛6.7 特技表演6.8 有效身份证件6.9 医院6.10 手续费6.11 未到期保险费6.12 意外伤害事故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合同,且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6.1)计算,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交费方式 投保年龄10年期交 18周岁至60周岁15年期交 18周岁至55周岁20年期交 18周岁至50周岁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残疾(见6.2),我们自残疾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其它未获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效力随即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谓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是指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均超过1年,并且各保险单年度应交保险费额度相同的附加合同。

我们自残疾确认日起,不接受任何增加主合同或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或更改保险费交费方式的申请。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残疾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6.3)、跳伞、攀岩(见6.4)、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6.5)、摔跤、武术比赛(见6.6)、特技表演(见6.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3.1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6.8);(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就诊资料;(4)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9)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豁免保险费申请手续,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扣除手续费(见6.10)后的未到期保险费(见6.11)。

6.名词释义6.1 周岁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6.2 残疾 本附加合同所称残疾,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所谓永久完全是指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6.3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4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5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7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6.8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6.9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我们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6.12)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急救情况不适用于私人医院、民营医院、私人诊所)。

此处医生是指具有合格资格的,在卫生部批准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工作的专科医生,不包括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伙人、配偶或亲属。

6.10 手续费 指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的总和。

6.11 未到期保险费 未到期保险费= 保险费×(未经过天数/365)。

6.12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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