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11页
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随着国家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成为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向特定对象融资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指导非金融企业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促进企业融资结构优化和市场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指引,以便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能够遵循相关规定,保证融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概述1.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含义和特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债务工具,募集资金的行为。
它具有对象明确、投资者限定、发行方式灵活等特点。
非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要求,灵活选择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
2.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选择。
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流程及相关申报材料1. 发行流程(1)确定融资方案:非金融企业首先需确定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融资用途等关键因素,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
(2)选择发行对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性和资信状况。
(3)准备申报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融资方案、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等,进行内部审查和完善。
(4)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指定渠道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提交融资方案和相关材料,等待审查和批准。
2. 相关申报材料(1)融资方案:包括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
(2)发行计划:包括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时间等。
(3)募集说明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融资用途、风险提示等。
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监管要求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不得向不具备相应投资能力和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交易商协会又陆续出台了注册工作规程、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尽职调查指引、持有人会议规则、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及自律处分规则等细则,以进一步指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债务融资工具法定要素《管理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要素包括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等,且各要素均应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二)相关机构及分工《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中债登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但自2010年起,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结算已陆续转移至上清所。
交易商协会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应每月向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二、注册工作规则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5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以及2013年8月22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与示范文本》(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投资人保护机制“重要提示”示范文本一、持有人会议机制二、受托管理人机制三、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四、投资人保护条款(如有)第二部分投资人保护机制相关章节示范文本第章持有人会议机制一、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二、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四、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六、其他第章受托管理人机制一、受托管理人基本情况二、受托管理业务利益冲突情况及防范管理措施三、受托协议的主要内容第章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一、违约事件二、违约责任三、偿付风险四、发行人义务五、发行人应急预案六、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七、处置措施(如有)八、不可抗力九、争议解决机制十、弃权第章投资人保护条款(如有)使用说明一、制定背景2020年4月16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新增募集说明书关于“重要提示”、受托管理人机制、风险及违约处置等投资人保护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强化法律保护效力。
为进一步夯实募集说明书法律基础,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起草并推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细化落实表格体系关于投资人保护机制相关内容。
二、基本内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包括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重要提示”示范文本、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相关章节示范文本两个部分,内容包括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机制、违约及风险处置、投资人保护条款(如有)等方面。
三、填写说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仅供市场参考,市场机构根据需要自主自愿选择使用。
适用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相关内容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为债务融资目的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债务融资工具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融资门槛低、期限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市场准入与备案管理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前,须符合相关法规的准入条件,并向我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人应当认真履行备案手续,根据相关规定逐项提交必要文件和信息,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信息披露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业务情况、风险因素等,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发行与发行销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并聘请合格的承销商进行发行销售。
发行人须与承销商签订合同,明确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程序。
4. 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使用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应当进行专门的监管和披露,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 债务融资工具的兑付与偿还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的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在债券到期、付息或偿还本金时,发行人应当按时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风险管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需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控制,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稳健发展。
7. 法律合规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在发行、流通和偿付等全过程中,发行人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的一些内容,希望通过这些指引,非金融企业能够更好地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目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1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322)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3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4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4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5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5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6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6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募集说明书英文

募集说明书英文篇一: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注册金额:人民币 10亿元发行金额:人民币 5亿元发行期限:366天担保情况:无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级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A-1级发行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声明本公司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短期融资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本期短期融资券,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目录第一章释义 .................................................................................................. (1)第二章投资风险提示及说明 ............................................... (4)一、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相关的投资风险 (4)二、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人相关的投资风险 (4)第三章发行条款 ............................................... ................................................... (10)一、本期短期融资券主要发行条款 (10)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安排 (11)三、投资者承诺................................................. ..12第四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 ............................................... (14)一、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14)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管理 (14)三、发行人承诺................................................. ..15四、偿债保障措施.................................................15第五章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 (17)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17)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18)三、发行人股权结构 (19)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五、发行人独立性.................................................20六、发行人主要子公司情况 (21)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7)九、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43)十、发行人主要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 (59)十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规划 (62)十二、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及行业地位 (64)第六章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 . (72)一、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情况 (72)二、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 (76)三、发行人财务情况分析 (84)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99)五、发行人有息债务情况 (101)六、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106)七、发行人主要或有事项 (108)八、发行人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期货、理财产品投资情况 (112)九、发行人海外投资情况 (112)十、直接债务融资计划 (113)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113)第七章发行人资信情况 ................................................ (115)一、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116)二、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118)三、发行人债务违约记录 (119)四、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偿付情况 (119)第八章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增进 ............................................... (121)第九章税务事项 ............................................... ................................................... .122一、营业税................................................. .. (122)二、所得税................................................. .. (122)三、印花税................................................. (122)第十章信息披露 ............................................... ................................................... .123一、短期融资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123)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123)三、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 (123)四、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信息披露..................................124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 ............................................... (125)一、违约事件................................................. (125)二、违约责任................................................. (125)三、投资者保护机制 (125)四、不可抗力................................................. (129)五、弃权................................................. .......130 第十二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 (131)一、发行人................................................. .. (131)二、承销团................................................. .. (131)三、发行人法律顾问 (135)四、审计机构................................................. (135)五、信用评级机构 (1)36六、托管人................................................. .....136 第十三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备查文件及查询地址 .. (137)一、备查文件................................................. (137)二、查询地址................................................. ...137 附录: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 . (139)2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释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本公司/公司/发行人/瓮福指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上海清算所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承销商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指发行额度为人民币 5亿元、期限为 366天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指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指公司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指公司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指中国人民银行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与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接受承销团协议与本次发行有关文件约束,参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簿记建档的机构1篇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XX]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类及定义目前为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际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七类,分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超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5.定向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定义: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即: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特点:(1)不向社会公众发行;(2)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
6.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NAFMII指引000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一)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三) 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四)全文文本应采用便于保存的A4纸张印刷。
第五条企业报送注册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注册时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交易商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六条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企业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下列声明:“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企业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部门)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企业发行的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企业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在扉页中提示:“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xxxx年财务报告出具了xxxx (审计报告类型)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本企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九条募集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逻辑清晰。
第十条企业应对可能引起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
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三章风险提示及说明第十一条企业应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债务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企业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本指引所指的风险是可能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特别是企业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行业环境、发展前景、融资渠道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及或有损失。
第十三条企业应主动披露上述因素及其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受其影响的情况及程度。
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客观的定性描述。
第十四条企业在各项风险描述之前,不得只列示风险种类,应用粗体明确提示风险具体内容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五条企业应进行下列风险提示:(一)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1、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变化对债务融资工具收益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债务融资工具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3、偿付风险。
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二)企业的相关风险:1、财务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资产流动性较差以及或有负债过高等因素影响企业整体变现能力的风险。
2、经营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3、管理风险。
主要是指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发行后重要股东可能变更或资产重组导致企业管理层、管理制度、管理政策不稳定等风险。
4、政策风险。
主要是指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企业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企业的影响。
(三)本债务融资工具所特有的风险:债务融资工具因含特殊条款而存在的潜在风险。
如设置担保的,需说明担保人资信或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还的影响。
企业应按重要性程度对上述相关风险因素进行排序。
上述风险因素在最近一个会计报告期内已造成损失的,应予以清晰表述。
第十六条除非已经采取了具体措施,企业不得对尚未采取的措施进行任何描述。
第四章发行条款第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应详细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务融资工具名称;(二)企业全称;(三)企业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四)本期发行金额;(五)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六)债务融资工具面值;(七)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八)发行对象;(九)承销方式;(十)发行方式;(十一)发行日期;(十二)起息日期;(十三)兑付价格;(十四)兑付方式;(十五)兑付日期;(十六)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十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如有);(十八)担保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 簿记建档安排;(二) 分销安排;(三) 缴款和结算安排;(四) 登记托管安排;(五) 上市流通安排。
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九条企业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用于流动资金的,应披露具体安排;用于长期投资的,应披露具体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企业应承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前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企业基本情况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简要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注册名称;(二)法定代表人;(三)注册资本;(四)设立(工商注册)日期;(五)工商登记号;(六)住所及其邮政编码;(七)电话、传真号码。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披露历史沿革、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及股本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若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
若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资产规模及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披露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包括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合营企业,以及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披露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包括各主要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和分公司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详细披露其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情况及业务发展目标。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披露所在行业状况、行业地位及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
第七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第三十条企业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信息及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运营效率指标。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及主要债务起息日、到期日及融资利率情况。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全面披露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包括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劳务提供、资产租赁、应收应付款项、融资、担保等的关联交易及金额。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对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作详细披露,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合理估计。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应加以说明。
第八章企业资信状况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披露所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二)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披露下列与企业及其子公司有关的资信情况:(一)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二)近三年是否有债务违约记录;(三)近三年债务融资工具偿还情况;(四)其他与企业有关的资信情况。
第九章债务融资工具担保第三十八条企业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担保情况。
第三十九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情况简介;(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三)资信状况;(四)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第四十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担保协议或担保函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担保金额;(二)担保期限;(三)担保方式;(四)担保范围;(五)企业、担保人、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企业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企业应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