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风景园林法规地指导应用

:柔倩学号:111001206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以《风景名胜区条例》为例摘要: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加速前行,然而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许多风景名胜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实践中还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不力,许多地方对风景名胜资源重开发、轻保护,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现象还很严重,使风景名胜区保护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影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的实现。
针对风景名胜区这些问题,要想保护风景名胜区就必须以法律为武器,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使其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条例;案例分析;保护管理正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发展很快,国家越来越重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从开始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对遏制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规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个关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专项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使风景名胜区走上依法发展之路。
2006年,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强化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为我国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使风景名胜区工作处于法制化时期,对指导和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背景: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虽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风 景 园 林 法 规 的 应 用

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破坏森林资源案例评析摘要:通过对某些破坏森林资源案例的评析,从立法原意上阐明刑法相关条文的内容和精神,并进行一些法理的分析,从而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树立生态价值观、生态道德观,自觉争当保护森林资源的卫士,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共建和谐新林区做出应有的贡献!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案例评定分析;建设绿色家园正文:“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
”森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离不开森林,森林更需要人类的保护。
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
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
面对森林资源的严重不足,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日益重要。
案例分析:既毁坏林木又毁坏林地应如何处罚被告人周某,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87年8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年,1995年4月刑满施法。
2004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林业局大兴林场营林队长,2004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
公诉机关意见200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指使于某、杨某到林业局大兴林场施业区毁林开参地8.4亩,毁坏幼树812棵,毁坏林木168棵,价值人民币两万多,2004年7月至8月,被告人谢某、周某指使于某、杨某到林业局大兴林场施业区毁林开参地7.5亩,毁坏幼树537棵,价值五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和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混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谢某分别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负全部责任。
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111001323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城市环境保护法规的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目的就是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以便人类与自然界能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因此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们来说是相当有必要的。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案情简介]广西宾阳县新开镇农民谭某在新圩镇圩后背岭种植了1386株葡萄,每年带给他的收入也有上千元,然而,从2000年4月起,自己刚刚进入盛产期的葡萄花芽,花蕾,幼果慢慢的枯死,使谭某收入锐减,他想到可能是自己果园附近的鸿泰,新兴,新得利,天生四个滑石厂排出的毒气污染环境导致果树枯死,于是他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与此同时,果农欧流洋,欧沈国,欧启乾三人也因自己种植的龙眼,芒果,葡萄莫名其妙地枯死,也向新圩镇政府反映。
2000年7月,经宾阳县环保局,新圩镇政府等部门调查后认定,滑石粉厂排出的浓烟经低压和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水反应变成亚硫酸,飘落在果树嫩叶上,造成叶片组织坏死,叶片卷曲,无再生产能力,而鸿泰等四家滑石粉厂在政府作出停业整顿后,仍继续进行生产,造成果农的损失进一步扩大,2001年6月10日,宾阳县农业环境保护站对果树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证实由于烟尘的污染,致使果树枯死,直接影响当年水果的产量。
谭某等人根据上述测试结果,要求鸿泰等四家滑石粉厂赔偿2001年度水果失收所带来的损失,但四家滑石粉厂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0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2款[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现状研究

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现状研究
随着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
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发展变得越来越复杂。
首先,立法规范是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基础。
政府通过
修订游览园林管理条例、《绿化管理条例》、《公园管理条例》来加强对
风景园林行业的管理。
此外,国家还颁布了《园林规划设计标准》和《园
林施工技术规程》,为景观市场规范服务。
其次,技术标准也是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开发了《国家室内植物景观规范》,《国家室外植物景观规范》,
《国家风景园林工程工程质量规范》,《城市风景园林规范》等。
再者,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现行法规,包括《游览园林管理条例》
《园林规划设计标准》等,为景观行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总而言之,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有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不断完善。
风景园林法规在实际中的运用

风景园林法规在实际中的运用风景园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学科,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知识和内容都比较多,在这其中法律法规是相当重要的一项。
作为园林工作者,我们必须对这方面的内容有深刻的了解。
而风景园林法规的研究范围广,内容多,主要包括与风景园林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环境法》、《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法》等。
为了熟悉相关的风景园林法规,在此以几种案例来分析涉及到的相关的风景园林法规。
案例一在四川省剑门关风景区有一个案例,具体内容如下:剑门关安电梯留下永久“伤疤”的消息传出后,记者赶赴现场调查事件,在进一步的采访中,记者发现,类似的荒唐事件还有许多,不少风景名胜区都上演过相同的闹剧。
当地主管部门称,由于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说起话来也不硬,根本起不到什么震慑作用”。
记者站在靠近剑门关口约一公里外的北入口处目测,“伤疤”位于“剑门”崖壁左侧中下部,高约二十米,宽四五米。
“伤疤”上端较浅,下端较深,最深处超过五米,距陡然中断的大剑山“门”(豁口)不过百米之遥。
“伤疤”呈长条形,犹如一块浅黄色的豆腐皮“嵌”在深褐色的山崖上,十分显眼。
从剑门关关口到志公寺的游山道从“伤疤”的最下端穿越,游山道临崖一侧起起伏伏的护路桩和铁链像是给这块奇怪的“伤疤”做了一个不和谐的装饰。
据了解,“伤疤”产生的原因既不是自然界离奇的山体滑坡,也不是剑门关曾经有过的一百八十多次古今战争后的“遗迹”,而是人为开凿出来的。
几年前,为了游客走捷径上山游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准备在此安装电梯。
为了在悬崖峭壁上炸开一条“电梯道”,轰隆隆的炸响声在剑门关壁震荡了大半年,后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强力干涉下,有关决策者荒唐的剑门关“电梯梦”才不得不终止。
无法想象,作为一个历史地理蕴涵极为丰富的品牌,剑门绝壁的傲然雄姿一旦被一部大煞风景的观光电梯肢解破坏,它与普通的山头还有什么两样?”一位游客留下了这样的感言。
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风景园林是一门独特而综合的学科,旨在创造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环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对宜居环境的需求增加,风景园林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保护和规范风景园林的建设,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本文将探讨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一、背景介绍风景园林法规的出台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与生态平衡的统一。
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建设风景园林成为人们追求宜居环境的重要途径。
然而,没有严格的法规约束,风景园林的建设可能导致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各地政府制定了相应的风景园林法规,以确保风景园林建设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二、风景园林法规的分类风景园林法规主要可分为规划管理、设计标准和施工监督等方面。
1. 规划管理风景园林规划是指对城市、区域或特定场所进行整体的设想、设计和布局。
根据法规,风景园林规划需要考虑自然、文化、社会和经济等多个因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例如,规定要建设绿地的数量和分布,明确各项城市绿化指标的达标要求,以及对古树名木、植物保护区等的保护政策。
2. 设计标准风景园林设计是指根据规划要求,对特定场地进行具体的景观设计。
风景园林设计需要符合法规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例如,景观设施的布局、绿化搭配、水体设计等。
此外,风景园林设计还需考虑可持续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施工监督风景园林的施工是将设计方案变为现实的过程,施工过程需要有专业人士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施工质量和环境保护。
风景园林法规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材料选择等。
例如,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废弃物的处理等,都有相应的限制和规定。
三、风景园林法规的意义风景园林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自然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护自然环境风景园林法规的制定有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通过规范管理和设计标准,可以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保护珍稀植物和动物的栖息地,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论园林法规的发展历程与社会作用

论园林法规的发展历程与社会作用
园林法规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园林环境和文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是人类文明演进的产物。
园林法规的发展历程从古代的“园林规划”到现代的“城市园林管理”,经历了漫长而丰富的过程。
一、古代园林规划
古代园林规划主要注重园林整体美学和意境的表达,常被用作皇家宫殿、寺庙、墓园等场所的景观。
在中国,古代园林规划和宫殿建筑规划相似,一般以中轴线为基本构成要素。
二、现代园林法规的制定
19世纪末20世纪初,园林美化和城市改造成为欧美城市重要的发展方向,这时,各地开始颁布园林法规。
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国率先出台了园林绿化法规,标志着中国的园林法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园林法规的社会作用
1.保障城市绿化环境的建设。
法规的出台规范了城市绿化建设中的各类行为,防止过度发展和盲目建设,提升城市整体绿色环保水平。
2.维护城市绿化秩序。
园林法规为城市园林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了严格的标准,有效地防止了违规占用绿地、损坏植被、污染环境等不良行为,确保了园林环境的规范有序。
3.促进城市旅游业的繁荣。
园林法规在设计、建设、管理、保护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艺术和历史价值,为城市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
力和魅力。
总之,园林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园林法规,不断提升城市园林的品质,让城市更美、更绿、更宜居。
园林绿化工程条款的法解读与应用

园林绿化工程条款的法解读与应用园林绿化工程是指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植被绿化、景观建设、生态保护等工作,使城市、园区、居民区等场所得到美化、增绿、净化等效果的工程项目。
对于园林绿化工程的实施,法律上有一系列的法规和条款进行规范和引导。
本文将对园林绿化工程条款的法解读与应用进行探讨。
一、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都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了相关规定。
其中,《城市绿化条例》是对城市园林建设管理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城市绿化的管理职责和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则要求公共场所应进行绿化,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生活条件。
二、园林绿化工程的条款解读1. 园林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的第一步是进行规划设计,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提升环境质量。
在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考虑植物的选择、布局和景观的整体呈现,以及生态保护和环境改善等方面。
2. 植物配置与养护:园林绿化工程中,植物的配置和养护是重要的环节。
根据园林规划设计,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并进行合理的植物布局和调配。
同时,定期进行植物的修剪、浇水和施肥等养护工作,以保持植物的健康和景观的美观。
3. 城市绿地建设与管理:城市绿地是城市的“肺”,对于改善空气质量和提供休闲场所有着重要作用。
园林绿化工程中,需要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地,并进行定期的管理和维护。
管理工作包括绿地的清洁、绿化设施的维修以及绿地活动的组织等。
4. 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园林绿化工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生态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同时,还可以利用植物进行环境治理,如利用湿地植物净化水体、利用绿色植物减少噪音等。
5. 绿色景观与可持续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应注重绿色景观的打造和可持续建设。
通过选择适宜的植物和绿化方式,营造绿色、生态友好的景观效果。
同时,还要考虑到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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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班级:姓名:学号:指导老师: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摘要: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而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
许多发达的国家,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园林专业法规、法令。
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园林法律风景名胜案例分析园林设计是一们综合性的,复杂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知识和内容都比较多,在这其中法律法规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内容,作为一名园林工作者,我们必须对这方面的内容有深刻的了解。
风景名胜区不仅具有怡人的自然风光,而且还具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地方、民族特色,因此其价值已不仅局限于人类的物质财富,更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环保事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主要通过《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一些具体案例来讲述园林法规中《风景名胜区》的立法背景,及作用和意义。
1.园林法规的立法目的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
园林绿化从属于城市建设领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考察整个建设行业法律体系的构成情况,有利于明确园林法规在建设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明确其上位法和相关法,从而协调园林法规与其他法规的配套关系。
同时,由于园林绿化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在城市建设中愈发突出的作用赋予园林法规独特的规范领域和角度,因而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
正因为这样,肩负整个园林行业经验总结、工作指导、目标确定任务的园林法规应以此为立法目的:为维护生态利益,参与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协调和制衡,是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目的得意实现。
2.我国现行园林法规现状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过程中,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在逐渐改善与提高,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出台便是很好的证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人们也不只是停留在物质生活的追求上,更多的人加入了追求精神生活的行列,这也促使了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然而在这一时期内,个别景区急功近利、管理无序导致风景名胜区“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的趋势日趋严重,许多地方政府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中,过分追求经济价值,而忽略其生态价值和精神价值。
各地在景区边缘地带甚至在景区内搞筑坝截流、开山采石等经济开发工程和大量的以城市化、商业化、园林化为代表的野蛮旅游开发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例如黄山旅游的过度开发和修建高坝水库造成世界双重遗产的生态和自然美学价值的严重破坏;张家界武陵源的观光电梯、索道及其旅游设施的泛滥严重破坏了世界自然遗产的美学价值;武当山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使其商业性更明显。
3.园林法规对景观规划设计的作用在景观规划设计与管理的政策属于城市公共政策的一部分。
它具有广泛的覆盖面,所以广义的城市景现政策包括一个城市对于城市景观所采取的法令、法则、计划、规划、方针厦行动措施等。
与其他城市公共政策一样,它是一个动态的、相互关联的政策,它包括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反馈等程序环节。
其作为一个规划设计与管理的法律依据,对于景观规划设计而言,具有一定得影响力。
通过对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解读与分析,我认为,其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3.1对规划起着最基本的导向作用在风景名胜区项目立项初期,该政策中的部分条款为规划提出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向。
它为整个风景区规划把握了大方向,使之不会因为不同利益集团的驱动,而偏离风景区最初设定的宗旨和目标。
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这个方向会有所不同,但是其最终的目标是相同的,就是让指导原则能够尽可能的具有普遍意义以及时效性。
3.2对规划内容起到督促的完善作用在完成了前期的立项与调研工作后,进入了规划的设计阶段,在此阶段中,管理政策成承担了为规划查缺补漏的责任。
一个规划在设计的过程中,由于人能力的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考虑问题,因此,管理政策在此时能够为设计者提供参考、改进。
同时,也能够将公众参与引入到规划设计中来,让设计师能够多方位、多角度地看待所规划的风景区。
3.3对规划结果起着管理、反馈的监测作用规划落实之后,并不意味着项目就此结束,倘若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测,那么原先的规划与其势必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改变。
此时,风景区的管理政策就能够赋予景区的管理者一定的执法权力,让他们能够讲规划制定的原则很好的落实并且维持下去。
举个例子来说,“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以及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管理措施的规定均属于对风景区后期的维持。
如第三十一条就为风景区后期的破坏程度进行了监测,其反馈结果能够指导后期对风景区的必要管理或限制,如在某些区域的破坏达到其限度之时,对其容量进行一定的控制,或者对该区域关闭一段时间,从而能够让风景区的资源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则是赋予风景区的管理人员一定的执法权力,能够通过处罚,对一些风景区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会导致破坏的不文明现象提进行阻吓和制止。
4.现行园林法规体系的漏洞我国许多城市的避灾系统规划中都提到了用绿地作为防火、防洪、抗震防灾的设施。
因此,在我国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应忽略绿地系统的防灾避灾功能,而应将其纳入法规规范中加以明确。
绿化规划用地确定下来之后,园林绿化行业面临着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即对绿化用地的管理和对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
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一为园林绿地的建设,即园林绿地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
在这一环节的法规体系中,缺乏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批程序的规定、对设计单位违反标准规范的责任认定;应制订相应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对此进行规范。
在绿化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目前只有《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对其进行管理,但缺乏施工过程中对监督管理规程、管理责任的认定,以及竣工验收的规程认定:为此应制定《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程》对这一环节进行规范。
在对绿化成果的养护管理阶段,也缺乏相应的标准对绿化成果的养护管理水平进行限定。
不仅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还是对绿化规划用地的保护。
在《绿线管理办法》中已禁止了一切将绿化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但对于“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仍没有明确规定。
5.园林法规建设前景展望园林绿化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这些关系问题在园林法制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从园林法制的实践来看,普遍存在着重立法轻执法、重规范轻处罚、重控制轻导向的现象。
许多园林法规的处罚都是象征意义的。
因此,只有真正意识到立法和执法的辩证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园林法制的作用。
6.案例分析200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指使于某、杨某到林业局大兴林场施业区毁林开参地8.4亩,毁坏幼树812棵,毁坏林木168棵,价值人民币两万多,2004年7月至8月,被告人谢某、周某指使于某、杨某到林业局大兴林场施业区毁林开参地7.5亩,毁坏幼树537棵,价值五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混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谢某分别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负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谢某的亲属主动为其分别退赔损失款人民币1.3万元、3000元,并预交罚金,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法院为保护森林资源不受侵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主观方面只能处于故意;犯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从上述案件的评析中,我们总结出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同时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生态道德观、生态消费观,自觉争当保护森林资源的卫士,积极踊跃举报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以法兴林,切实抓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林业政策法规,严格执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滥砍滥伐、毁林开荒和乱占耕地、林地、绿地的现象,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不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园林法规对个人的作用通过这次的学习以后,我更加发现,其实我们在工作中还有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我们发生着关系,而我们却还没有意识到。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这些的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我的平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可是我大部分时间都是凭经验来处理。
以后我要更加努力的去学习这些法规,要做到能记住个大概,这样才能更出色的完成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