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风景园林法规地指导应用

:柔倩学号:111001206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以《风景名胜区条例》为例摘要: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加速前行,然而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许多风景名胜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实践中还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不力,许多地方对风景名胜资源重开发、轻保护,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现象还很严重,使风景名胜区保护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影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的实现。
针对风景名胜区这些问题,要想保护风景名胜区就必须以法律为武器,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使其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条例;案例分析;保护管理正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发展很快,国家越来越重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从开始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对遏制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规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5年,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个关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专项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使风景名胜区走上依法发展之路。
2006年,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强化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为我国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使风景名胜区工作处于法制化时期,对指导和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背景: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虽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风 景 园 林 法 规 的 应 用

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破坏森林资源案例评析摘要:通过对某些破坏森林资源案例的评析,从立法原意上阐明刑法相关条文的内容和精神,并进行一些法理的分析,从而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树立生态价值观、生态道德观,自觉争当保护森林资源的卫士,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共建和谐新林区做出应有的贡献!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案例评定分析;建设绿色家园正文:“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
”森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离不开森林,森林更需要人类的保护。
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
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
面对森林资源的严重不足,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日益重要。
案例分析:既毁坏林木又毁坏林地应如何处罚被告人周某,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87年8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年,1995年4月刑满施法。
2004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林业局大兴林场营林队长,2004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逮捕。
公诉机关意见200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指使于某、杨某到林业局大兴林场施业区毁林开参地8.4亩,毁坏幼树812棵,毁坏林木168棵,价值人民币两万多,2004年7月至8月,被告人谢某、周某指使于某、杨某到林业局大兴林场施业区毁林开参地7.5亩,毁坏幼树537棵,价值五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和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混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谢某分别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负全部责任。
风景园林规划的应用

风景园林规划的应用风景园林规划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必需品,它能够为城市注入独特的风景和文化,不仅可以提升城市的品质,还能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风景园林规划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应用三个方面入手,对风景园林规划的应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风景园林规划的定义风景园林规划是一项组织和协调城市绿地和景观资源以最大化其自然美和人类生活质量的重要计划。
规划的核心是设计和开发新的公共绿地,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环境和健康的空间,同时也包括保护现有景观和自然资源,使其得到最佳的利用和保护。
风景园林规划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城市的发展趋势、居民的需要、经济和社会因素、自然资源的保护等等。
规划需要考虑到城市内部的各种环境和景观资源,包括公共场所、商业广场、绿地、公园、道路、水景、广场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人文因素,包括文化、历史和建筑地标等。
二、风景园林规划的重要性(一)提升城市形象城市的形象和品位是吸引人才和资本的重要因素。
良好的城市形象可以引导和吸引人们前来,提高城市的知名度,进而成为重要的创新和交流中心。
(二)净化城市空气空气污染已经成为当前城市面临的严峻问题,城市绿化覆盖率可以有效地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同时也可以减少城市内部的热岛效应,降低城市的温度。
(三)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众所周知,绿化环境可以让人的情绪更加平稳,心情更加愉悦,降低身体和心理的压力,因此,城市绿化不仅可以美化城市,还可以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四)促进城市经济发展风景园林规划可以吸引很多人来参观、旅游、消费,从而带动城市的经济。
一些重要景点的开发,既可以为市民提供服务,同时也能带来大量的经济收益。
三、风景园林规划的应用(一)自然资源保护大部分城市都面临自然资源不足的问题,在城市绿化方面,需要合理利用和保护已有的自然资源。
例如,在城市公园规划时需要考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绿化技术等等,能够有效地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城市的生态性能。
(二)构建区域性休闲景点在城市绿化规划中,也需要考虑到市民的休闲和娱乐需要。
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破坏古树名木资源案例分析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
许多古树名木经历过朝代的更替,人民的悲欢,世事的变迁。
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一般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古树;而那些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则可称为名木。
古树名木的分级: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
这些稀有植物资源既是名胜古迹的佳景,亦是研究自然史的重要资料。
鉴于古树名木的重要价值,许多国家开展了保护和复壮的研究工作。
然而我们身边依然存在对于古树名木资源破坏的现象。
案例一:今年30岁的宋玉军是山东省青州市人。
他发现很多人到北方收购古槐树、古皂角树转卖很赚钱,特别是树龄长、生长好的树利润更大,为养家糊口,宋玉军也开始收树赚钱。
2005年,宋玉军来到三门峡陕县考察,寻找古树。
当他到陕县宜村乡时,发现该地有很多古槐、古皂角树,看上去树龄很长,符合收树的条件。
宋玉军让该村村名杨遂保(已判刑)为其代收古树,并告诉杨遂保收树的标准是直径30公分以上,生长得比较好的槐树和皂角树。
2005年5月下旬,杨遂保花1100元在陕县张湾乡指望收购古槐树一棵,采挖后由宋玉军收购并运至山东省青岛市。
后经鉴定,该古槐树的树龄不少于134年。
2005年8月,杨遂保以800元、500元、500元的价格在陕县大延洼乡界岩村收购古槐树3棵,在未获得合法的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人员将三棵古槐树采挖,准备外运至高速公路路口处交给被告人宋玉军时,被陕县森林公安分局当场查获。
经鉴定,该三棵古槐树的树龄分别为180年、210年、220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玉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4颗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另宋玉军在收购陕县大延洼乡采挖的3棵古槐树被司法机关查扣,属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法院遂从轻判处宋玉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宋玉军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私自采伐、毁坏、贩卖珍贵树种,构成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风景园林法律法规

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关键词:古树名木大树进城规范制度摘要:古树名木是活文物,历史的见证,具有很高的生态、科学、历史和观赏价值,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它既有生物学价值,又具有活的历史文化价值。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关系到我国生物资源和历史遗产保护的双重意义。
古树名木亦是历史的见证,阅尽了世事风云,经历了沧桑巨变,以其特有的风姿体现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以其丰厚的内涵展示了古都灿烂的文化。
古树是城市的“活文物”,“绿色文物”,古树作为活的文物,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巧妙地融为一体,以顽强的生命传达着古老的气息。
提高全民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以此保障群众对古树名木资源的知情权、监督权和保护权。
我们作为历史的继承者,对待古树名木的态度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欣赏,而应该配合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从自身做起,以实际行动保护古树名木。
案例:近几年我们的城市变得越来越漂亮,城市建设不但有规划,还有景观。
现在正好是种树的季节,以前我们搞绿化,都是种一些小树苗,但是现在,可能很多人已经注意到了,很多城市种下的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上千年的古树。
经调查,发现为了满足城市景观的需要,采挖来的大树严重破坏了原生地的生态环境,更对珍稀树种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央视新闻首先揭露了河南镇平县、湖北襄阳市、保康县等多个县市花卉苗木基地,贩卖大树古树敛财的手段,被卖的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上千年的古树。
他们从树贩子或者是村民手中几千元的低价买入,然后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价格销往全国各地,每棵大树的利润在几千到几万不等。
丰厚的利润使得很多人铤而走险,导致像银杏、对节白蜡这样的国家级珍稀树种,遭到越来越多的破坏。
新闻揭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监管部门的全线失守。
2009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禁止移植古树名木,没有林业部门的批准,根本不允许进行采伐、运输和交易。
但有关人员却很容易花钱买到采伐、运输证件,各地的检查站也会顺利放行。
简析我国风景园林法规

简析我国风景园林法规摘要:风景园林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其涉及的内容有生物学,生态学,林学,园,艺学,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土木工程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美学等各个领域。
在学科研究上,风景园林涉及城市景观规划,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自然保护4个主要领域和空间领域。
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他们一般属于不同部门,执行专门性法规要求。
而且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
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风景园林,法规,条例,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内容:1我国风景园林法规的建设概况景园林法规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等项事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
园林的生产和建设作为一项产业,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行政,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相联系。
风景园林法规的研究范围比较大,主要包括与风景园林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环境法,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法等。
我国现阶段的风景园林法规体系正处于发展阶段,对于园林相关法律法规来自三个层次主要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业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 《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试行)》, 《公园设计规范》,《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品规范》等;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以苏州为例)《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苏州湿地保护条例》(省内第一部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
2案例分析2.1苏州地方条例苏州近几年陆续建立的太湖湿地公园、太湖湖滨湿地公园等更是成为市民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据统计,至2009年底苏州自然湿地总面积为268.76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1.66%,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的推进,苏州湿地资源受到人为破坏严重,从2005年至2009年短短间,湿地面积减少一个半古城区的面积。
浅谈风景园林法律法规

浅谈风景园林法律法规浅谈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以《森林法》为例案例一:300多株培育了8年的景观树被拦腰砍断,只剩下一排排小木桩,这一幕同时出现在海口南海大道西侧的三处景观带。
海口市园林管理局工作人员10月底调查得知,是海口秀英区供电所为电网排除隐患,将部分电线所经之处树木进行了“修剪”。
面对辛辛苦苦培育的树被“修剪”成如此惨状,海口市园林管理局质疑海口秀英区供电所的“修剪”实为乱砍乱伐,景观树木成排被拦腰斩断。
11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南海大道省气象台附近的景观带看到,一排排直径约12-15厘米的景观树刚刚成形。
但在小树林的最中间却出现了不协调的一幕:不见树枝树叶,只见一排1至2米的木桩,留下一个个尖锐的横截面,树林里有的地方更是三排一起“修剪”,刚刚成形的小树林变成了一片小木桩,在这些小木桩的上面就是一条条电线。
“景观树被这样拦腰“修剪”,就等于砍了这些树的头和腰,宣判了死刑。
”海口市园林管理局副调研员杨胜先说,在南海大道西段一共就有三处景观树林被如此大面积“修剪”,每处修剪约有200米。
杨胜先告诉记者,南海大道两边的树均种植于2002年,树林上面电线的架构也是2002年。
“随着树木的成长,其枝丫或许会对电线造成影响,要进行修剪,那也不应该直接砍断成木桩,现在这些树面临的就是死亡了。
”杨胜先心痛的说。
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相关条例规定,如果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单位应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再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但秀英区供电所在事先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胡乱对树木进行过度‘修剪’相当于乱砍乱伐了。
”杨胜先说,仅这次南海大道一侧被过度“修剪”的树木达300多株,有菜豆、印度紫檀、非洲楝等较名贵的树种,其中菜豆就价值600-700块一棵。
案例分析:本案违反了《森林法》中的第十八和第四十四条。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班级:姓名:学号:指导老师: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摘要: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而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
许多发达的国家,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园林专业法规、法令。
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园林法律风景名胜案例分析园林设计是一们综合性的,复杂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知识和内容都比较多,在这其中法律法规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内容,作为一名园林工作者,我们必须对这方面的内容有深刻的了解。
风景名胜区不仅具有怡人的自然风光,而且还具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地方、民族特色,因此其价值已不仅局限于人类的物质财富,更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环保事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主要通过《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一些具体案例来讲述园林法规中《风景名胜区》的立法背景,及作用和意义。
1.园林法规的立法目的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
园林绿化从属于城市建设领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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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班级:姓名:学号:指导老师: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摘要: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而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
许多发达的国家,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园林专业法规、法令。
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园林法律风景名胜案例分析园林设计是一们综合性的,复杂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知识和内容都比较多,在这其中法律法规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内容,作为一名园林工作者,我们必须对这方面的内容有深刻的了解。
风景名胜区不仅具有怡人的自然风光,而且还具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地方、民族特色,因此其价值已不仅局限于人类的物质财富,更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环保事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主要通过《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一些具体案例来讲述园林法规中《风景名胜区》的立法背景,及作用和意义。
1.园林法规的立法目的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
园林绿化从属于城市建设领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考察整个建设行业法律体系的构成情况,有利于明确园林法规在建设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明确其上位法和相关法,从而协调园林法规与其他法规的配套关系。
同时,由于园林绿化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在城市建设中愈发突出的作用赋予园林法规独特的规范领域和角度,因而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
正因为这样,肩负整个园林行业经验总结、工作指导、目标确定任务的园林法规应以此为立法目的:为维护生态利益,参与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协调和制衡,是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目的得意实现。
2.我国现行园林法规现状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过程中,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在逐渐改善与提高,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出台便是很好的证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人们也不只是停留在物质生活的追求上,更多的人加入了追求精神生活的行列,这也促使了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然而在这一时期内,个别景区急功近利、管理无序导致风景名胜区“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的趋势日趋严重,许多地方政府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中,过分追求经济价值,而忽略其生态价值和精神价值。
各地在景区边缘地带甚至在景区内搞筑坝截流、开山采石等经济开发工程和大量的以城市化、商业化、园林化为代表的野蛮旅游开发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例如黄山旅游的过度开发和修建高坝水库造成世界双重遗产的生态和自然美学价值的严重破坏;张家界武陵源的观光电梯、索道及其旅游设施的泛滥严重破坏了世界自然遗产的美学价值;武当山景区经营权的转让使其商业性更明显。
3.园林法规对景观规划设计的作用在景观规划设计与管理的政策属于城市公共政策的一部分。
它具有广泛的覆盖面,所以广义的城市景现政策包括一个城市对于城市景观所采取的法令、法则、计划、规划、方针厦行动措施等。
与其他城市公共政策一样,它是一个动态的、相互关联的政策,它包括了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反馈等程序环节。
其作为一个规划设计与管理的法律依据,对于景观规划设计而言,具有一定得影响力。
通过对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解读与分析,我认为,其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3.1对规划起着最基本的导向作用在风景名胜区项目立项初期,该政策中的部分条款为规划提出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向。
它为整个风景区规划把握了大方向,使之不会因为不同利益集团的驱动,而偏离风景区最初设定的宗旨和目标。
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这个方向会有所不同,但是其最终的目标是相同的,就是让指导原则能够尽可能的具有普遍意义以及时效性。
3.2对规划内容起到督促的完善作用在完成了前期的立项与调研工作后,进入了规划的设计阶段,在此阶段中,管理政策成承担了为规划查缺补漏的责任。
一个规划在设计的过程中,由于人能力的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考虑问题,因此,管理政策在此时能够为设计者提供参考、改进。
同时,也能够将公众参与引入到规划设计中来,让设计师能够多方位、多角度地看待所规划的风景区。
3.3对规划结果起着管理、反馈的监测作用规划落实之后,并不意味着项目就此结束,倘若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测,那么原先的规划与其势必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改变。
此时,风景区的管理政策就能够赋予景区的管理者一定的执法权力,让他们能够讲规划制定的原则很好的落实并且维持下去。
举个例子来说,“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以及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管理措施的规定均属于对风景区后期的维持。
如第三十一条就为风景区后期的破坏程度进行了监测,其反馈结果能够指导后期对风景区的必要管理或限制,如在某些区域的破坏达到其限度之时,对其容量进行一定的控制,或者对该区域关闭一段时间,从而能够让风景区的资源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则是赋予风景区的管理人员一定的执法权力,能够通过处罚,对一些风景区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会导致破坏的不文明现象提进行阻吓和制止。
4.现行园林法规体系的漏洞我国许多城市的避灾系统规划中都提到了用绿地作为防火、防洪、抗震防灾的设施。
因此,在我国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应忽略绿地系统的防灾避灾功能,而应将其纳入法规规范中加以明确。
绿化规划用地确定下来之后,园林绿化行业面临着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即对绿化用地的管理和对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
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一为园林绿地的建设,即园林绿地的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
在这一环节的法规体系中,缺乏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批程序的规定、对设计单位违反标准规范的责任认定;应制订相应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对此进行规范。
在绿化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目前只有《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对其进行管理,但缺乏施工过程中对监督管理规程、管理责任的认定,以及竣工验收的规程认定:为此应制定《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程》对这一环节进行规范。
在对绿化成果的养护管理阶段,也缺乏相应的标准对绿化成果的养护管理水平进行限定。
不仅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还是对绿化规划用地的保护。
在《绿线管理办法》中已禁止了一切将绿化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但对于“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仍没有明确规定。
5.园林法规建设前景展望园林绿化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这些关系问题在园林法制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从园林法制的实践来看,普遍存在着重立法轻执法、重规范轻处罚、重控制轻导向的现象。
许多园林法规的处罚都是象征意义的。
因此,只有真正意识到立法和执法的辩证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园林法制的作用。
6.案例分析200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周某指使于某、杨某到林业局大兴林场施业区毁林开参地8.4亩,毁坏幼树812棵,毁坏林木168棵,价值人民币两万多,2004年7月至8月,被告人谢某、周某指使于某、杨某到林业局大兴林场施业区毁林开参地7.5亩,毁坏幼树537棵,价值五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混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谢某分别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负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谢某的亲属主动为其分别退赔损失款人民币1.3万元、3000元,并预交罚金,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法院为保护森林资源不受侵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主观方面只能处于故意;犯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从上述案件的评析中,我们总结出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同时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生态道德观、生态消费观,自觉争当保护森林资源的卫士,积极踊跃举报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以法兴林,切实抓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林业政策法规,严格执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制止滥砍滥伐、毁林开荒和乱占耕地、林地、绿地的现象,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不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园林法规对个人的作用通过这次的学习以后,我更加发现,其实我们在工作中还有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我们发生着关系,而我们却还没有意识到。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这些的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我的平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可是我大部分时间都是凭经验来处理。
以后我要更加努力的去学习这些法规,要做到能记住个大概,这样才能更出色的完成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