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风景园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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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有哪些法律

园林有哪些法律

引言:园林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美观和环境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护和管理园林,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园林的建设、使用和保护。

本文将继续探讨园林领域的法律问题,详细介绍园林的相关法律。

概述:园林的法律主要涉及园林的规划和设计、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

这些法律的出台旨在保护园林的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同时平衡园林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权益。

正文内容:一、园林的规划和设计法律1.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对城市的宏观规划和区域布局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园林的规划与设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2.园林绿化条例:园林绿化条例详细规定了园林的设计标准、绿化植物的选择和配置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要求。

二、园林土地使用法律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使用、变更和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包括园林土地的使用方式和所有权划分等。

2.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园林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补偿和安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园林环境保护法律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园林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和管理,包含了空气、水质、土壤、噪音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2.生态景观保护法:生态景观保护法针对园林生态环境的重要价值和脆弱性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四、园林文化遗产保护法律1.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对园林的历史文化价值进行了保护,包括历史园林的修复、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园林中传统的园林技艺和文化活动进行了保护和传承的规定。

五、园林公众参与法律1.环境信息公开法:环境信息公开法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园林规划、施工方案和环境监测数据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立法:一些国家制定了公众参与立法的规定,要求政府在园林规划和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总结:园林领域的法律涉及园林的规划和设计、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

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现状研究

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现状研究

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现状研究摘要:风景园林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迅速,为了规范行业发展,保护公众利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通过对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现状进行研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行的改进方案,希望对提升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的发展水平和质量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1.导言风景园林行业作为我国乃至全球的重要产业之一,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行业发展初期,缺乏一套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导致行业的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现状进行研究,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2.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的不断壮大,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规范行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

从1985年颁布的《风景园林管理办法》到目前的《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规范》,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的法规体系逐渐完善。

现有的法规文件主要包括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等方面的管理。

其中,《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规范》对风景园林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3.标准体系的发展现状标准体系作为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的标准体系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一些问题:(1)标准数量有限。

相对于行业发展的需求,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的标准数量还远远不够,无法满足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

(2)标准体系不完善。

现有的标准体系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复和冗余,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3)标准制定参与度低。

目前,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标准的制定主要由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牵头,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的参与度较低。

4.改进措施与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的法规标准体系,我们建议:(1)加强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鼓励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提高标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浅谈风景园林法律法规

浅谈风景园林法律法规

浅谈风景园林法律法规浅谈风景园林法律法规——以《森林法》为例案例一:300多株培育了8年的景观树被拦腰砍断,只剩下一排排小木桩,这一幕同时出现在海口南海大道西侧的三处景观带。

海口市园林管理局工作人员10月底调查得知,是海口秀英区供电所为电网排除隐患,将部分电线所经之处树木进行了“修剪”。

面对辛辛苦苦培育的树被“修剪”成如此惨状,海口市园林管理局质疑海口秀英区供电所的“修剪”实为乱砍乱伐,景观树木成排被拦腰斩断。

11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南海大道省气象台附近的景观带看到,一排排直径约12-15厘米的景观树刚刚成形。

但在小树林的最中间却出现了不协调的一幕:不见树枝树叶,只见一排1至2米的木桩,留下一个个尖锐的横截面,树林里有的地方更是三排一起“修剪”,刚刚成形的小树林变成了一片小木桩,在这些小木桩的上面就是一条条电线。

“景观树被这样拦腰“修剪”,就等于砍了这些树的头和腰,宣判了死刑。

”海口市园林管理局副调研员杨胜先说,在南海大道西段一共就有三处景观树林被如此大面积“修剪”,每处修剪约有200米。

杨胜先告诉记者,南海大道两边的树均种植于2002年,树林上面电线的架构也是2002年。

“随着树木的成长,其枝丫或许会对电线造成影响,要进行修剪,那也不应该直接砍断成木桩,现在这些树面临的就是死亡了。

”杨胜先心痛的说。

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相关条例规定,如果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相关单位应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再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但秀英区供电所在事先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胡乱对树木进行过度‘修剪’相当于乱砍乱伐了。

”杨胜先说,仅这次南海大道一侧被过度“修剪”的树木达300多株,有菜豆、印度紫檀、非洲楝等较名贵的树种,其中菜豆就价值600-700块一棵。

案例分析:本案违反了《森林法》中的第十八和第四十四条。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简析我国风景园林法规

简析我国风景园林法规

简析我国风景园林法规摘要:风景园林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其涉及的内容有生物学,生态学,林学,园,艺学,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土木工程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美学等各个领域。

在学科研究上,风景园林涉及城市景观规划,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自然保护4个主要领域和空间领域。

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他们一般属于不同部门,执行专门性法规要求。

而且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

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风景园林,法规,条例,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内容:1我国风景园林法规的建设概况景园林法规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等项事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

园林的生产和建设作为一项产业,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行政,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相联系。

风景园林法规的研究范围比较大,主要包括与风景园林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环境法,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法等。

我国现阶段的风景园林法规体系正处于发展阶段,对于园林相关法律法规来自三个层次主要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业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 《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试行)》, 《公园设计规范》,《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品规范》等;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以苏州为例)《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苏州湿地保护条例》(省内第一部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

2案例分析2.1苏州地方条例苏州近几年陆续建立的太湖湿地公园、太湖湖滨湿地公园等更是成为市民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据统计,至2009年底苏州自然湿地总面积为268.76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1.66%,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的推进,苏州湿地资源受到人为破坏严重,从2005年至2009年短短间,湿地面积减少一个半古城区的面积。

风景园林专业设计的法律法规

风景园林专业设计的法律法规

风景园林专业设计的法律法规风景园林第一节公共法律法规部分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地方法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节专业法律法规部分一、行政法规 1、城市绿化条例 2、风景名胜区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二、地方法规1、贵州省绿化条例2、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三、部门规章1、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5、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四、政府规章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节标准规范部分一、国家标准规范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2、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4、镇规划标准GB501885、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6、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8、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10、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 二、行业标准规范1、公园设计规范CJJ482、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4、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5、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CJ/T236、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247、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CJ/T135 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 9、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 10、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CJJ/T121 1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 41 -12、绿化种植土壤CJ/T340 13、绿化用有机基质LY/T197014、镇村绿地分类标准CJJ/T168 15、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CJJ/T173 16、风景园林标志标准CJJ/T1711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 三、地方标准1、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第四节规范性文件部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4、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7、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二、部门文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建保护的规定的通知3、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指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4、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5、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6、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7、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 8、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42 -9、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 10、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11、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12、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1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1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15、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16、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 17、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1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1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21、关于加强植物园植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 23、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24、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三、地方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四、国际公约1、生物多样性公约2、湿地保护公约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__司编制。

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

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班级:姓名:学号:指导老师:浅谈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摘要: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而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

许多发达的国家,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园林专业法规、法令。

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园林法律风景名胜案例分析园林设计是一们综合性的,复杂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知识和内容都比较多,在这其中法律法规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内容,作为一名园林工作者,我们必须对这方面的内容有深刻的了解。

风景名胜区不仅具有怡人的自然风光,而且还具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地方、民族特色,因此其价值已不仅局限于人类的物质财富,更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环保事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伴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我国的风景名胜区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威胁,掠夺式地开发日益严重,虽然在保护风景名胜区方面我国也出台过不少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效力却很低,一方面,因行政规划混乱,管理失调等原因,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一些破坏,另一方面,懂法的人少,往往都是在犯法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学习风景名胜区有关保护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主要通过《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一些具体案例来讲述园林法规中《风景名胜区》的立法背景,及作用和意义。

1.园林法规的立法目的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

园林绿化从属于城市建设领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园林法律法规(两篇)

园林法律法规(两篇)

引言:园林是人类与自然的结合体,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和管理园林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园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园林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包括园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建设管理、园林争议解决等。

概述:园林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和管理园林资源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了一系列与园林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旨在规范园林的开发、建设、管理以及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在园林法律法规中,包括了园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园林建设管理、园林争议解决等重要内容。

正文内容:一、园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1.园林资源的定义与分类:园林资源是指城市和乡村中的所有园林设施、绿地、植物以及与园林相关的其他资源。

园林资源可以分为公共园林资源和私人园林资源两大类。

2.园林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园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

二、园林建设管理1.园林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园林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园林建设项目进行规范、控制和管理的一系列程序。

审批程序包括项目登记、环境评估、规划审批等环节。

2.园林规划与设计:园林规划与设计是园林建设的重要环节。

园林规划与设计需要考虑到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因素,以达到园林功能和美观的最佳结合。

3.园林建设中的法律责任:在园林建设中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园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等。

三、园林争议解决1.园林争议的类型与原因:园林争议可以分为土地争议、环境争议、权益争议等。

造成园林争议的原因主要有规划不合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土地利用权的争议等。

2.园林争议解决的渠道与方式:园林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

不同的争议类型和情况,适用的解决方式也不同。

四、园林执法与监管1.园林执法机构与职责:园林执法机构是负责对园林法律法规进行执行和监管的部门,主要包括园林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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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风景园林法规的认识摘要:园林法规,属国家经济技术法规,是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的组成部分。

内容包括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名胜区三个方面,性质上分为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两种。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园林已经成为城市社会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在城市的生态、环境、游憩等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法制化,园林法规的建立是保证城市园林绿地能够得以科学地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城市园林法规建设也在逐步法制化、系统化,并且通过改进和完善现有现有园林法规,为园林绿化建设提供全面的法规制度保障。

1我国现行园林法规现状1.1我国现阶段对于园林的相关法律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人们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于1982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规定城市公共绿地要达到没人平均4平方米。

1982年12月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2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1998年11月1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的《城市绿地系统编制纲要(实行)》;2004年6月7日颁布的《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实行)》;2003年修订的《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规范》;2006年9月6日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1.2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比较发达国家关于城市绿化、城市公园、国家公园已经有比较健全的法规。

日本于1956年发布了《城市公园法》,1957年颁布了《自然公园法》等。

美国国会于1872年通过决议,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公家公园——黄石公园,目前美国已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国家公园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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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风景园林法规
摘要:风景园林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其涉及的内容有生物学,生态学,林学,园,艺学,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土木工程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美学等各个领域。

在学科研究上,风景园林涉及城市景观规划,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自然保护4个主要领域和空间领域。

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他们一般属于不同部门,执行专门性法规要求。

而且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

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风景园林,法规,条例,城市规划,环境,景观
内容:
1我国风景园林法规的建设概况
景园林法规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等项事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

园林的生产和建设作为一项产业,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行政,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相联系。

风景园林法规的研究范围比较大,主要包括与风景园林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环境法,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法等。

我国现阶段的风景园林法规体系正处于发展阶段,对于园林相关法律法规来自三个层次主要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行业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 《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试行)》, 《公园设计规范》,《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品规范》等;
以及地方性法规:条例(以苏州为例)《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苏州湿地保护条例》(省内第一部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

2案例分析
2.1苏州地方条例
苏州近几年陆续建立的太湖湿地公园、太湖湖滨湿地公园等更是成为市民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据统计,至2009年底苏州自然湿地总面积为268.76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1.66%,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的推进,苏州湿地资源受到人为破坏严重,从2005年至2009年短短间,湿地面积减少一个半古城区的面积。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惠明:“随意改变湿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自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功能不断下降。


为此,新颁布的《苏州湿地保护条例》,明确农林部门为主管部门,严格了湿地的征占用管理,对违规破坏湿地的行为,将处最高100元/㎡的罚款。

同时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在既有8个省级湿地公园的基础上,再建12个市级以上的湿地公园。

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到《苏州湿地保护条例》,历来先行先试的苏州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应是题中之义。

2.2杭州地方条例
2012年1月6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从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了,这是杭州用来保护世界遗产西湖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把保护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得清清楚楚:包括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在
内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来不断演变成形的“三面云山一面城”、“两堤三岛”、“西湖十景”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迹、特色植物景观以及遗产的审美特征与精神价值。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孙喆透露:“我们已经委托专业单位对遗产区的土地建设容量、建设控高、交通流量及游客容量,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科学严谨的数据和方案,使《条例》的实施更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孙喆说,对遗产区比较”敏感“的土地和建设问题,《条例》里明确规定,要依法从严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并将切实组织遗产影响评估,实施专家咨询论证项目。

对那些已审批的项目,景区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长期跟踪,开展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已有的建设项目,如果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和规定的,将依法要求相关单位在限期拆除、外迁或整改。

同时,杭州还将依照《条例》的要求,严格控制进入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营运或者行驶的船舶、机动车的数量,违反条例规定的,无论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条例赋予的职权,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2011年7月13日,杭州西湖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中心正式成立。

孙喆表示,将通过这个保护世界遗产的专门机构,进行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有效整合原先分散构建的各类监管资源,采取实时监测与预警监测湘结合的办法,建成全面覆盖西湖遗产本体、环境、游客和安全信息的监管体系。

3存在问题
3.1体系不健全
对我国现行国家园林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实践,可以发现其法律体系极不健全。

在“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与审批”的管理以及“园林绿化实施管理”的领域都没有法律规范对其操作规程进行引导和约束;也就是说,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些程序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定规范可以遵循,比如说在进行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绿化用地和园林绿化成果管理、绿化施工竣工验收时;这样必将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例如各地由于立法水平不一而导致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存在较大的差异。

除此之外,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各阶段的衔接、绿化方案审批后的监督实施、设计部门违反《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应技术标准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园林绿化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准入控制标准的建立等领域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势必会成为园林行业的发展增的种种障碍。

3.2功能要求
现行园林法规体系的漏洞我国现行园林法规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具有较明显的问题。

在此《编制纲要》中,忽视了园林绿地的防灾避灾功能;城市绿化用地之所以在各类城市用地中按比例进行设置,其中有对人们使用方便的考虑,同时也是城市建立防灾避灾体系的需要。

举例来说日本的城市绿地因在关东大地震、阪神大地震发挥了重要的防火地带、避灾场所的作用,而受到极大的重视;建设部《城市抗震防灾管理规定》中的“抗震防灾措施”第一条即提到进行“市、区级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的设置”并制定“人员疏散的措施”。

我国许多城市的避灾系统规划中都提到了用绿地作为防火、防洪、抗震防灾的设施。

因此,在我国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应忽略绿地系统的防灾避灾功能,而应将其纳入法规规范中加以明确。

绿化规划用地确定下来之后,园林绿化行业面临着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即对绿化用地的管理和对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

3.3各方面的关系协调
从宏观上讲,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经济发展模式、社会文明程度、人们的道德规范等有着紧密的联系。

研究园林法制就必须分析以上诸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

探讨其发生发展的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

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园林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场游戏规则的确立等问题如不顺利解决,将会干扰甚至阻碍今后园林行业的发展。

园林绿化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

这些关系问题在园林法
制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

如何兼顾发展最大限度地缩小矛盾相互协调成为园林法制殛待解决的问题。

3.4内容体现
我国现阶段园林设计的主要内容体现在改善城市环境的要求上。

包含有对旧城区的景观改造,河道改造、城市广场、城市公园、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环境建设上。

相关的景观建设行为正如火如荼的展开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这一层面的景观设计,更多的是注重审美的需求,相当大部分的工作是在做建筑和城市的“装修”而忽视了作为管理控制手段的景观,即缺失可持续性的园林法规内容。

4思考总结
园林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是保证城市园林绿地能够得以科学地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

许多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已建立起一系列的园林专业法,国外把园林法令纳入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领域,促使园林法制得以健康地发展。

园林设计师和整个园林绿化工程的主要任务应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城乡乃至更大范围内环境的优化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美化生活环境,为人们提供可达性强的休憩场所。

通过绿地系统规划,为引导城市空间的良性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为城市防灾避灾系统的建立提供支持。

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

考察整个建设行业法律体系的构成情况,有利于明确园林法规在建设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明确其上位法和相关法,从而协调园林法规与其他法规的配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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