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管理办法
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

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效能成为衡量政府能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指标。
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确保政府行政机构合法、公正、高效运作,防止滥用职权、腐败行为的发生而建立的一系列监察机制和管理制度,以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
二、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公民权益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预防滥用职权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和控制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预防滥用职权、任意执法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依法行政。
3. 提高工作效率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规定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绩效评价等要素,可以促使政府部门高效运作,提高工作效率。
4. 防止腐败行为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能够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察,并采取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5. 增强政府公信力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合法性,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三、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通过对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政府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规定了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方式,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科学分级和分类,明确行政审批的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2. 行政决策责任制度行政决策是政府实施管理职能的重要环节,对政府行政效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指建立科学、民主、透明的行政决策机制,明确决策的主体和程序,规范决策的内容和实施过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制度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制度是指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维护政府行政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

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察、实事求是、纠建并举、惩教结合的原则,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行政效能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三)调查分析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四)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指导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效能建设;(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监察内容和方式第七条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包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效率、效果、效益情况;(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五)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因素。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查阅文件、资料、档案,了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二)听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汇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开展调查问卷、民主测评、满意度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价;(四)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五)其他有助于发现和解决行政效能问题的方法。
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行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一、目的为落实《行政管理条例》及《部门制作条例法》,做到用条例规范员工行为,用执力度降低生产成本,诣在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依条例治厂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友邦厂车间工作人员。
三、权责车间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行政管理条例》及《部门制作条例法》;车间管理者:及时教育违规员工,对于直接下级的违规负有连带责任;配合行政监督小组,支持干事的车间巡查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行政监督小组进行监管;职代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争议的违规处理进行调解。
四、行政监督管理实施流程1、成立行政监督小组①成员组成:各个生产部门自行推荐一名文员,做行政监督员,代表本部行使行政监督员的权利,承担行政监督员的职责。
②领导班子:组长由人力资源部主管担任,副组长由全体行政监督员选举产生,干事由行政监督员担任。
③职责划分:组长:全权对行政监督小组负责。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小组会议;审核巡查结果;定期组织修订本办法等。
副组长: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
安排干事车间巡查表,汇总统计巡查记录信息;统计各个干事巡查成绩;对组长负责等。
干事:服从行政监督小组的巡查安排。
不定期对车间进行巡查,巡查后向行政监督小组,提交一份《车间巡查不良问题记录表》。
④奖励办法:各干事巡查车间时,每发现一个问题点(问题点可累计)计一分,每月月底由副组长给各个干事统计分数,前2名每人奖励现金100元。
五、监管规定为了保证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能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得到落实,特建立行政监督管理监管规定:1、各个干事提交的《车间巡查不良问题记录表》,经行政监督小组汇总统计后,送呈各部门予以张贴公布,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2、违规当事人如对违规扣分有异议时,须在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或职代会提出申诉,部门或职代会将再次进行核查。
对于申诉不成立的,将维持原处罚;反之进行更改,人力资源部将取消备案资料。
3、行政监督小组接受全体友邦员工监督、举报。
行政监察工作规定

行政监察工作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行政监察工作,落实行政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监察工作。
二、监察对象行政监察对象包括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受行政监察的组织和个人。
三、监察职责(一)建立健全监察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制度,明确行政监察职责、机构设置、工作程序、考核评估等方面的制度,并定期修订完善。
(二)巡视检查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巡视检查,对被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法律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收集、审核、处理投诉举报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协助有关机关的监督审查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审计检查、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机要部门等有关机关的监督审查,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发布行政监察法规和信息公开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经常发布行政监察法规,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监察的信息,加强行政监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和参与度。
四、监察程序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开展相应的监察工作,具体包括:(一)接受投诉举报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开展现场检查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报告。
(三)听取当事人申辩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调查结论作出裁决或者建议处理。
(四)发布监察结论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监察结论,并及时告知被监察对象和相关当事人。
(五)监察跟踪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被监察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监察机构(一)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置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行政监察机关,并确定其职责、权限以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行政效能是评估政府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对于提高政府行政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行政效能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的范文,以期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
二、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的目的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政府行政部门在工作中高效、透明、公正地履职,提高行政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三、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的内容1. 目标设定和绩效评估机制在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各个行政部门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估指标。
目标设定应该具体、可量化,以便于监察和评估。
绩效评估应全面、客观、公正,并与行政部门的奖惩制度挂钩,激励干部职工积极工作。
2.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应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机制,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政府应及时向公众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决策过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和建议,并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及时反馈。
3. 执法监督和问责机制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应建立执法监督和问责机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规范。
监察机构应定期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奖惩。
对于违法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4. 制度规范和业务培训机制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应将行政工作纳入制度规范和业务培训的范畴,确保行政人员有足够的法律、管理和专业知识。
制度规范应涵盖行政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业务培训应定期进行,以提高行政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四、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的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应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权力,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
2. 公正原则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应公正、公平地对待各个行政部门,保证监察和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透明原则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应透明、公开地进行工作,接受公众监督,提供信息公开的平台。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制度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制度监察管理,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制权威,加强政府行政效能,保证行政制度公正、公开、廉洁、高效运行,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制度监察管理是指对政府行政制度运行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的活动,包括对政府行政制度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效率性、廉洁性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监察。
第三条国家制定本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原则。
(二)公开公正。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应当保障公开透明,明德正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专业独立。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应当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独立性,保障监察结果和评价意见客观、公正。
(四)综合协调。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应当采取综合协调的方式,加强行政制度的整体监督。
(五)鼓励创新。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应当鼓励并支持行政制度的创新,促进行政制度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制度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制度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负有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行政制度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家设立行政制度监察委员会,作为行政制度监察管理的最高监督机构。
行政制度监察委员会由法律授权成立,直接向国务院负责。
行政制度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二)负责对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三)协调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制度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四)负责行政制度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五)对行政制度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宣传,推进行政制度监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
行政制度监察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养,对行政制度监察工作有丰富的经验。
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

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
是指监督行政效能、提高行政效能的管理制度。
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效果和执行能力。
而监察管理制度则是通过建立规范、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行政机关的绩效进行监察和管理,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的提高。
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督机制:建立监察机构或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进行监察和评估。
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巡视、检查、考核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2. 评估制度: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根据工作目标、工作成果和工作过程进行,以客观评价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
3. 奖惩措施:建立奖惩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进行奖惩。
对于工作出色、取得显著成效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奖励,而对于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审计制度:建立审计制度,对行政机关的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可以发现经费的滥用和浪费情况,并对行政机关的绩效管理进行指导和改进。
通过建立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推动行政机关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的提升,提高行政效能的质量和效益。
监察管理办法

监察管理办法近年来,监察管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监察管理办法作为监察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权力监督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监察管理办法的背景、内容以及意义进行探讨。
一、背景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监察管理体系来保障政府行政的公正和透明。
然而,过去的监察体系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部门职能交叉重叠,权力分散不集中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能,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等问题的产生。
因此,制订监察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二、监察管理办法的内容监察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职责明确:监察管理办法对各级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明确各个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职能,避免了职能交叉和权力滥用等问题的产生。
2. 权责相对应:监察管理办法强调了权责相对应的原则,即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滥用职权和不承担责任的行为进行了惩处,并建立了相关的问责机制。
3. 领导责任制:监察管理办法对于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他们在履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推动监察工作的开展,发挥好监察机关的职能。
4. 监察程序规范:监察管理办法对于监察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监察管理办法的意义监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权力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监察管理办法能够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了职能交叉和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发生,提高了监察机关的工作效能和公正性。
其次,监察管理办法建立了权责相对应的原则,强化了监察机关的问责制度,对于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了严惩,提高了监察机关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
再次,监察管理办法要求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在履职过程中发挥好监察机关的职能,推动监察工作的开展,提高了政府行政效能。
最后,监察管理办法对于监察程序进行了规范,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增强了政府权力监督机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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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公司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监察是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研,在适应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监察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监察应当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对损害公司利益合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此办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行政监察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行政监察部门主管全公司的行政监察工作,子公司、项目部的专(兼)职行政监察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监察业务以公司行政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第七条: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
洁,保守秘密。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熟练监察业务,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
第九条:监察人员依本办法执行职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三章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行政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全体员工实施监察。
第十一条:检查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在遵守和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受理对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员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员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对反应和调查中出现的各单位领导和员工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荣誉、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进行查处。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负责集团公司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工作,促进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廉洁从业。
第十五条: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行政监察工作。
第四章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文件、
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
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元件有关的财物。
(三)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二)给集团公司利益、荣誉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三)依照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应当给与处罚的;(四)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五)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依照此办法作出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对监察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本单位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与奖励。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总裁办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与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五)对需要给与行政处分的案件,会同人力资源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并应当报总裁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检察部门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监察部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报总裁办同意。
第三十条:监察决定、检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员工对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十天内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总裁办申请复核。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符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十四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总裁办申请复核。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总裁办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或者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提请总裁办裁决。
第三十七条:监察部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裁办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藏匿、转移、篡改、毁
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集团公司和员工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