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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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建工安监〔2023〕694号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集团公司2023年第16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层级:二级密级:中铁建工内部公开制定日期:2023-10-27有效期:长期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层级单位(包含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国际事业部、J民R合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区域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遵循“依法依规、严肃客观”“四不两直、雷厉风行”“理直气壮、铁腕治安”“预防为主、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各层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和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基层作业班组和分包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一)根据企业资质和项目规模情况,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含质量、环保等其他业务人员)(附件1)。

(二)施工类、“投资+施工”类公司专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配置相关管理人员,所有具有生产管理职能的区域公司必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要与项目数量相匹配。

(三)勘察设计类、科技研发类单位从业人员2100人,本部应独立设置专职监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本部至少配备1名兼职监管人员。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
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组织运作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建立的一套监察机构、监察程序、监察手段以及监察管理的制度体系。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集团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预防和发现违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以及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监察机构设置:确定监察部门或监事会,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制定监察部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2.监察程序:制定集团公司的监察工作流程和监察程序,包括监察计划的制定、监察对象的确定、监察方法的选择、监察调查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监察结果的处理和汇报等。

3.监察手段:确定监察的方法和手段,如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业务审查、数据分析等,确保对公司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

4.监察管理:建立健全的监察管理制度,包括监察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规范监察人员的行为和职责,加强对监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监察报告和汇报:规定监察结果的报告和汇报方式和内容,确保监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传达给公司的相关决策者和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管理漏洞和风险,促进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集团纪委管理制度

集团纪委管理制度

集团纪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纪委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集团内部廉洁风气的维护,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纪委是集团内部的纪律监督机构,负责对集团内部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三条集团纪委的领导由公司总裁担任,纪委成员由公司领导任命。

第四条集团纪委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集团内部违纪行为的查处、严格执行公司纪律规定等。

第五条集团纪委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对于违纪者有执法权。

第六条集团纪委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公司规定。

第七条集团纪委成员应当保守集团秘密,不得向外部泄露有关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集团纪委成员应当接受公司领导的指导和监督,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

第九条集团纪委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与国家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条集团纪委应当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

第二章纪委成员的选拔和任命第十一条集团纪委成员由公司领导按照公司规定选拔、任命。

第十二条集团纪委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纪检监察经验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集团纪委成员不得与公司干部有亲属关系,不得有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集团纪委成员应当通过公司纪律考核,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集团纪委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不得接受他人的礼金款物。

第十六条集团纪委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参与公司内部的纪律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十七条集团纪委成员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集团纪委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公司纪律处罚。

第十九条集团纪委成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三章纪委职责第二十条集团纪委负责对集团内部的纪律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纪委负责对公司领导的周围人员进行纪律监督,严格执行公司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集团纪委负责对公司内部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有权对违纪者进行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公司监察制度

公司监察制度

公司监察制度公司监察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利益、防范风险而建立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程序。

有效的监察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减少不端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

下面将从监察对象、监察方式和监察流程等方面详细介绍公司监察制度。

一、监察对象公司监察制度的监察对象主要包括公司内部员工、管理人员和外部合作伙伴。

对于公司内部员工,监察制度可以规范其工作行为,减少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对于管理人员,监察制度可以加强其对公司员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管理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外部合作伙伴,监察制度可以监督其合作过程,保障公司的利益。

二、监察方式公司监察制度的监察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

日常监察是指公司对员工的正常工作进行常规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规定。

专项监察是指公司针对特定问题或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以查找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

另外,公司还可以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如监控摄像头、电子监控系统等,对员工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提高监察的效果和效率。

三、监察流程公司监察制度的监察流程主要包括监察计划制定、监察对象确定、监察程序执行和监察结果汇报等环节。

首先,公司要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的目标、范围和重点,明确监察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节点。

然后,确定监察对象,对监察对象进行信息搜集和分析,了解其工作情况和行为特点。

接着,执行监察程序,采取相应的监察手段和方法,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后,将监察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监察报告,向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察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企业利益、提升企业形象和保障员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察制度,明确监察对象和监察方式,规范监察流程,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稳定运行。

希望每家公司都能建立和完善监察制度,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和谐的工作环境。

监察管理制度

监察管理制度

监察管理制度监察管理制度1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充分行使监督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察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两级监察管理体制:即总经理行使最高监察权;公司总经办行使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员工的直接监察权;全体员工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察的主要范围: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察;2、受理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3、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4、参与对员工考核评议工作;5、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6、经公司高层授权,可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罚权。

三、监察机构:公司总经办为监察工作的常设机构。

监察人员直接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监察工作的流程:监察人员受理案件(常规)→开展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反馈→形成结论报告→公司高层审核作出决定(议)→监察机构执行决定(议)。

1、个人(部门)对监察形成的决定(议)不服的,三日内可直接向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议)的执行。

2、员工个人对管理人员循私舞弊等行为可直接向公司投诉,投诉属实的,将予以投诉人50-500元的'奖励。

3、监察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予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监察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审计监察管理要求第一节总则第三百一十五条为加强, 避免和阻止多种违章违纪现象, 促进企业及全体职员依法照章办事, 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一十六条企业设置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 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 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对企业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2.对董事会任命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3.定时不定时对企业财务状进行审计;4.指导监察部工作, 受理职员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申诉;5.受理职员对董事会任命职员检举、控积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1.检验、监督各单位实施国家法律、政策、企业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全部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3.定时不定时对下属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4.受理职员对总经理任命职员检举、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条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 监察部设审计员, 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百二十条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 全部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给予帮助, 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节审计第三百二十一条审计每季(或六个月)审计企业财务情况1次。

关键审计专题基金和重大资金使用、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实施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百二十三条经董事会决定或同意, 审计师能够对企业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题审计。

第三百二十四条审计员应定时检验企业及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委和承包协议实施情况, 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遵法, 依法纳税, 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使用情况, 杜绝为她人代转、代汇现象。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计员每季(或六个月)组织审计下属企业财务账务1次, 内容包含:1.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全部权;2.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步骤真实性及效益;3.审核生产企业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4.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 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立刻回笼;5.检验专题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 成本核实、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开支等情况。

公司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严禁”管理规定

公司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严禁”管理规定

公司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严禁”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_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落实__关于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铁一般的纪律作风锻造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现对公司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以下“十个严禁”。

第一条严禁散布、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第二条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搞非组织活动。

第三条严禁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四条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第五条严禁借用监督对象和涉案人员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贵重物品。

第六条严禁漠视群众利益、接待群众生冷硬横、哄骗推托。

第七条严禁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插手干预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严禁打探案情、干预案件、以案谋私。

第九条严禁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

第十条严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1-
公司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较真碰硬、刀刃向内,坚决防止“灯下黑”。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不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坚决调离;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范文(4篇)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范文(4篇)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纪检监察工作是公司重要的内控机制和治理体系之一,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公司良好的发展秩序和形象。

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工作效果,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一)目的:为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而制定。

(二)原则:1. 党风廉政是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 依法治贪,坚决反对腐败。

3. 公正、廉洁、严肃原则,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公正、廉洁、严肃。

4. 纪律性原则,对违纪和腐败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纪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一)职责:1. 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培训工作。

2. 监督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和纪律,落实党的各项决策和政策。

3. 依法查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4. 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风险防控工作。

(二)权力:1. 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教育、纪律约谈或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2.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诊断和责任追究。

3. 监督、审计、巡察等工作的权限和手段。

4. 报告上级纪检部门、党委和公司管理层,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举报制度(一)公司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举报内容真实、有效的,公司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奖励。

(二)举报人的身份将保密,并且享有法律保护。

(三)公司对恶意举报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监督检查制度(一)定期检查:公司纪检部门将对各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临时检查:对重大项目、重要决策或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纪检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跨部门检查:纪检部门有权要求各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协作与合作。

六、奖惩制度(一)奖励:对于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嘉奖和表彰。

(二)惩处: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纪检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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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监察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集团公司监察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内部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察部门是集团实行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监察工作的组织、任务和权限
第四条集团设置独立的监察机构——审计监察部。

审计监察部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对集团负责,并向总裁报告工作。

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第五条集团审计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集团聘任和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总部管理人员,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本公司聘任和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第六条监察工作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开展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宣传和教育;
(六)协助监察机关办理其他监察事宜。

第七条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参加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四)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五)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六)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七)对严重违规违纪嫌疑的,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的,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人员,监察机构可建议其所在部门暂停其工作。

监察机构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规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构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八)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九)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十)经调查证明违规违纪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监察程序
第八条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方针政策、集团规章制度和监察机关的布署,制定年度监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项目和工作方法。

第九条监察机构对监察事项做出的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要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十条监察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举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集团规章制度的案件;
(二)检查中发现的监察对象违规违纪案件;
(三)监察机关委托办理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监察机构办理的案件。

第十一条监察机构受理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办理:
(一)直线办理;
(二)委托办理;
(三)协同办理。

第十二条监察机构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对监察对象的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监察机构或集团领导申诉,上级监察机构或集团领导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监察机构受理的一般案件,一个月内结案;复杂案件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的要告知举报人或申诉人。

属于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向监察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集团审计监察部应及时将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或典型案例向总裁报告,并通报集团。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审计监察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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