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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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制度的内容

审计监察制度的内容

审计监察制度一、审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审计制度是以审查、评价企业财务收支、财务报告及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加强企业经济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为目标的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其基本原则包括:1. 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审计活动,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范,保证审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客观公正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活动,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科学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审计活动,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审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报告及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4.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三、审计工作的程序和规范1.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审计程序和规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开展审计工作,包括制定审计计划、实施现场审计、形成审计报告、报送审计结果等环节。

3.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风险。

4.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测试,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ABC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ABC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审计监察管理制度1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审计监察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直属单位须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2引用标准中国内部审计准则ABC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3术语和定义无4管理职责4.1审计监察委员会4.1.1集团设立审计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是集团常设议事机构,负责领导、监督和统筹全集团的审计监察工作,保证审计监察工作的有效运行,其主要职责为:4.1.1.1审议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确立集团审计监察工作的组织形式及工作纲领;4.1.1.2审查集团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审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4.1.1.3审议和审批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提案及任命,定期听取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述职报告;4.1.1.4召集集团审计监察工作会议,讨论明确集团风险监控重点领域,安排重大审计监察项目;审议重大的审计监察报告及责任追究处理提案,并形成处理决议;4.1.1.5监督重大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处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重大复议申请;4.1.1.6对审计监察人员或部门涉及违反职业操守、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案件进行审议,形成处理决议。

4.1.2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委员由集团董事长,及集团财务管理部、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战略经营部、审计监察部、法务部负责人组成,集团董事长任主任。

4.2审计监察部4.2.1为满足投资人的监管需求,集团设置审计监察部;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全集团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协助相关单位维护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对集团及下属单位经营团队经营能力、经营成果、重大投资项目、其他高风险经营领域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成果以及效率、效果等进行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开展廉正教育,对集团及下属单位的业务运作合规性进行检查。

具体职能如下:4.2.1.1负责制定集团审计监察业务发展规划,推进审计业务标准化建设,制订集团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制度;421.2在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推进全集团范围的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集团审计监察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4.2.1.3根据管理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对集团内控建设的完整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协助相关单位维护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和完善;4.2.1.4根据集团审计监察业务规划,单独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单位进行例行或专项审计;4.2.1.5根据职能分工,受理各类涉嫌违规、舞弊事件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4.2.1.6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交办或其他单位请求参与的审计、调查事项。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
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组织运作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建立的一套监察机构、监察程序、监察手段以及监察管理的制度体系。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集团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预防和发现违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以及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监察机构设置:确定监察部门或监事会,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制定监察部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2.监察程序:制定集团公司的监察工作流程和监察程序,包括监察计划的制定、监察对象的确定、监察方法的选择、监察调查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监察结果的处理和汇报等。

3.监察手段:确定监察的方法和手段,如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业务审查、数据分析等,确保对公司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

4.监察管理:建立健全的监察管理制度,包括监察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规范监察人员的行为和职责,加强对监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监察报告和汇报:规定监察结果的报告和汇报方式和内容,确保监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传达给公司的相关决策者和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管理漏洞和风险,促进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旨在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保护公司资产。

第三条公司审计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审计监察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执行审计监察任务,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五条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由部门领导、审计监察人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组成,部门领导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审计监察人员由总经理和部门领导共同聘任,内部审计委员会由各部门经理组成。

第六条审计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协助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审核审计监察报告,监督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制定审计监察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审计监察工作。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审计监察人员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审计监察信息,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审计监察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审计监察计划,组织开展审计监察工作,包括收集资料、核实情况、撰写报告等环节。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如实记录审计监察过程中的重要发现和问题,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审计监察报告,要求总经理对审计监察结果作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处理措施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审计监察报告的内容和建议,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为公司发展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审计监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公司总经理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总经理和内部审计委员会的处理意见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监察审计制度

监察审计制度

监察审计制度一、监察审计制度1.总则1.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管理,规范监察审计工作,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2本制度所称监察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对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效率和效果等管理活动开展的监察、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集团以及集团控股、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包括目标责任考核)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全面监察、审计,同时对审计发现事项及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督办,并对监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管理建议和处理意见。

1.3监察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及职业谨慎原则,为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发展提供审计监督和服务。

1.4本制度适用于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包括各中心,统称为“部门“)、业务区、子公司(包括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统称为“子公司”)的监察、审计工作。

2. 监察审计组织和人员2. 1集团公司设立内部监察审计专职机构一监察审计部,接受集团公司执行机构的领导,日常工作对集团公司总裁负责。

监察审计部独立行使监察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2. 2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裁提名,经执行机构批准后进行任免。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2.3监察审计部下设综合审计、管理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及监察等业务职能,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以下工作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高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审计主管、审计专员等,专门负责监察、审计工作。

监察管理规定

监察管理规定

监察管理规定1.目的维护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改善经营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戒违法犯罪,促进廉政建设。

2.范围适用于公司、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3.职责审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4.监察方针4.1公司全体员工或公司外部的人员对于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都有依据《举报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举报的权利和责任。

4.2执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完善管理相结合,接受教育与适当惩处相结合的监察政策。

4.3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监察原则。

5.任务与内容5.1 查处内部员工涉嫌违规违法的行政监察案件;5.2 负责因监察需要必须与国家司法机关协调的所有事务;5.3 处理公司领导批示的监察事项;5.4 受理员工的投诉和申诉;5.5 对生产、营销、研发、采购、制造、质量安全工作的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督促;5.6 对审计建议、决定、处罚及通知、通告的执行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问责;5.7 根据《中高层领导行为规范》对高管进行监察;5.8 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6.机构与人员6.1 审计部归口管理公司审计监察工作。

6.2 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6.3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秘密。

6.4 办理案件时,监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有礼有节的开展监察工作。

6.5 禁止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7.监察权限7.1 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为查明监察事项所需要的包括秘密文件在内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按公司要求严格保密。

7.2 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指定形式的解释或说明;要求有违反国家法令的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7.3 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个人停止违反公司制度和国家法令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令的嫌疑人执行职务。

富力地产集团监察审计规范化集团监察管理制度-FL地产

富力地产集团监察审计规范化集团监察管理制度-FL地产

富力地产集团监察审计规范化集团监察管理制度-FL地产本制度是为规范富力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监察审计工作的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增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为此,制定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监察审计机构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同时,公司内各级内控负责人也对其所在部门的监察审计工作负责。

二、监察组成监察组应由公司内部不同部门的代表组成,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组织。

监察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监察审计重点1.合规性审计: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合规性审计,全面评估公司合规风险,防范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

2.运营审计: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运营审计,全面评估公司运营情况,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3.财务审计: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审计,全面评估公司财务情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监察报告监察组应根据监察工作情况,编写监察报告。

监察报告应包括监察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及其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管理建议及后续跟踪工作等内容,并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领导、内控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等。

五、监察结果监察组应将监察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公司各级领导和内控负责人通报监察结果,修改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六、监察保密监察组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监察工作过程中获取的监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七、监督检查公司应定期对监察审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入巡查报告,及时发现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完善。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基础,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都应以认真落实本制度为前提,全面提高内部控制质量。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审计监察管理要求第一节总则第三百一十五条为加强, 避免和阻止多种违章违纪现象, 促进企业及全体职员依法照章办事, 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一十六条企业设置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 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 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对企业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2.对董事会任命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3.定时不定时对企业财务状进行审计;4.指导监察部工作, 受理职员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申诉;5.受理职员对董事会任命职员检举、控积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1.检验、监督各单位实施国家法律、政策、企业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全部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3.定时不定时对下属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4.受理职员对总经理任命职员检举、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条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 监察部设审计员, 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百二十条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 全部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给予帮助, 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节审计第三百二十一条审计每季(或六个月)审计企业财务情况1次。

关键审计专题基金和重大资金使用、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实施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百二十三条经董事会决定或同意, 审计师能够对企业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题审计。

第三百二十四条审计员应定时检验企业及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委和承包协议实施情况, 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遵法, 依法纳税, 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使用情况, 杜绝为她人代转、代汇现象。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计员每季(或六个月)组织审计下属企业财务账务1次, 内容包含:1.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全部权;2.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步骤真实性及效益;3.审核生产企业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4.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 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立刻回笼;5.检验专题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 成本核实、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开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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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三百一十五条为加强,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一十六条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
2.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进行审计;
4.指导监察部的工作,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5.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检举、控积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的所有员工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受理员工对总经理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条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监察部设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百二十条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所有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节审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审计每季(或半年)审计公司财务状况1次。

主要审计专项基金和重大资金使用、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
行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百二十三条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审计师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百二十四条审计员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委和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的使用情况,杜绝为他人代转、代汇的现象。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计员每季(或半年)组织审计下属企业的财务账务1次,内容包括:
1.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的所有权;
2.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及效益;
3.审核生产企业的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
4.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及时回笼;
5.检查专项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核算、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
开支等情况。

审计对象应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其经营管理计划、合同、会计统计报表、帐簿、凭证、业务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三百二十六条审计员根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对承包进行事前和事后审计,落实承包合同的权、责、利。

内容包括:
1.审计任期目标责任指标,承包方的资格、承包合同;
2.审计承包方的财务帐目、年度决算;
3.承包方任期或承包期满后,进行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百二十七条未经审计不准进行承包,终结审计或任审计期间,承包经营者不得调离其所在企业。

第三百二十八条每一次定期或重点审计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制定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有权提出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实施。

第三节监察
第三百二十九条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每半年对公司下属各企业进行一次法
纪检查,主要检查各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董事会决
定的情况。

第三百三十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考察、监督。

对优秀者予以表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三十一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
行审查。

审查应经董事长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委员会处理意见的职员,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日内向董事会申诉,由董事会另行审查处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监察委员会接到申诉,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15日内作出决定。

原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正确的予以撤销或变更。

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应通知申诉
人和监察部执行。

第三百三十三条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进行监督、考察。

对优秀者予经表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三十四条监察部负责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总经理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部处理意见的员工,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10日内向监察委员会申诉,由监察委员会审查处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监察委员会、监察部查处员工违法违纪问题时,各单位及接受调查的员工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在提供情况及材料。

第三百三十六条对员工的审查必须公正、客观,作出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三百三十七条党员员工违犯党纪应受党纪处分的,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员工违法应负法律责任的,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应将案情转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员工不服公司处分决定的,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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