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察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审计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环节,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审计处应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要求,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项目文件、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整改报告等。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目、立卷、归档的程序,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三、档案的归档与保管1. 归档:审计档案归档前,应由立卷人按照档案归档范围和立卷要求,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审查,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2. 保管:审计档案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分别存放于档案室或档案柜,并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四、档案的查阅与利用1. 查阅:查阅审计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由查阅人填写《审计档案查阅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查阅。
2. 利用:审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
(2)合法原则:查阅、复制档案应依法进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便民原则:为查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
五、档案的销毁1. 销毁档案前,应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要求,对档案进行审查,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2. 销毁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销毁。
六、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审计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3. 建立档案管理考核制度,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为准。
审计署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安全、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纸质、电子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审计署设立审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署审计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审计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统计、销毁等工作;(四)组织审计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数字化等工作;(五)开展审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和交流;(六)监督、检查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审计项目分类整理;(二)保持文件材料的原始顺序;(三)对文件材料进行鉴定、整理、归档;(四)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规范。
第四章审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变质;(三)严格执行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销毁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程序,保障档案的合理利用;(二)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出版、展示档案。
第五章审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国家档案鉴定标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二)对档案的价值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按照鉴定结果,确定销毁档案的范围和种类;(二)制定销毁方案,报上级机关批准;(三)在销毁前,进行登记、清点、封存;(四)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审计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档案的界定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在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三、审计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1. 审计档案管理机构由审计局负责,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2. 审计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1)对本单位审计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工作;(3)定期将保管的审计档案移交到市档案馆;(4)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等工作。
四、审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审计档案的收集:审计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收集相关文件材料,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
2. 审计档案的整理:审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审计项目进行分类;(2)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排列;(3)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4)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审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审计档案的保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霉、防光、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的“九防”要求。
2. 审计档案的利用:审计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1)查阅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2)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
六、审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1. 审计档案的移交:审计档案的移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标准进行。
2. 审计档案的销毁:审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审计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科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科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审计科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安全保密原则;(三)完整准确原则;(四)方便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审计科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审计项目档案;(二)审计工作底稿档案;(三)审计报告档案;(四)审计信息档案;(五)其他相关档案。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由审计科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要求如下:(一)审计项目档案: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建议等;(二)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包括审计程序实施过程、审计事项核实、复核意见、审计初步评价意见等;(三)审计报告档案: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附件等;(四)审计信息档案:包括审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等;(五)其他相关档案:包括审计科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学习资料等。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审计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二)档案柜应配备防盗锁,定期检查档案柜的完好情况;(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发现损坏、缺失等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档案查阅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查阅;(二)查阅档案时,应保持档案的整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抽取、拆散档案;(三)查阅档案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销毁档案的范围和种类;(二)编制《档案销毁清单》,经审批后进行销毁;(三)销毁档案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监督,确保档案销毁彻底;(四)销毁档案后,应将《档案销毁清单》存档备查。
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10篇)

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10篇)篇1: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审计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分类1. 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等类别。
2. 各类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编号。
三、档案收集1. 审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工作。
2. 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材料等。
四、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性、完整性原则。
2. 档案应按照时间、性质、地域等标准进行分类整理。
五、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2. 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确保档案数量与登记相符。
六、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档案信息。
2. 档案利用应通过正规渠道,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
七、档案保密1.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八、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进行。
2. 销毁前应进行审批,确保销毁程序的合法性。
九、档案信息化1. 鼓励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十、档案监督1. 审计局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 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一、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和《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评价及内部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内部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
收集、整理、保管好内部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审计档案管理按内部审计项目案卷形成过程实行分工负责制,同时接受学院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负责完成案卷的收集、登记保管及按次年学院统一移交档案日期向学院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审计档案的收集和建立,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归档的范围,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两周内整理档案并立卷,经审计处长复查后,将所有资料集中交由本部门档案管理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六条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
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项目审计档案包括的文件材料主要是:(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实施方案;(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四)检查内部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内部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五)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来信和来访记录;(六)扣交款和停止拨款通知书和回执;(七)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内部审计档案的材料。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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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档案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审计监察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机密、科学与完整,根据我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离任审计、行销监察审计、专项审计、项目审计、以及其他审计监察所形成的审计监察档案。
3.术语与定义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察档案是指审计监察部门在实施审计监察过程中收集和编制的与审计监察业务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以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包括收集和编制的文档、视频文件、图形文件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监察报告(正文)、领导批示、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整改方案及计划、审计监察证据材料等。
4.原则
审计监察档案建立实行审计监察主审负责制。
审计监察档案应遵照“谁审计监察谁立卷、审结卷成、上报归档”的原则,各项目的立卷责任人为主审人员。
5.档案整理排列规范
5.1审计监察档案按每个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立卷。
卷内文件材料按三个部分按顺序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
5.2审计监察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5.2.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5.2.2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2.3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5.2.4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5.3电子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相同,审计监察项目终结后,主审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资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一个项目一个文件夹,包含:
5.3.1审计报告终稿;
5.3.2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的审计底稿;
5.3.3书面证明材料;
5.3.4电子资料,包括审计记录的电子表格和Word文档、取证资料等。
5.4凡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通知、审计报告等审计工作文件,以及被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承诺书、审计意见反馈书等,不管有无电子文件,均必须建立纸质文件档案。
5.5审计监察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大型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六、案卷编目注意事项:
6.1以卷为单位,主审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文件材料的正面右上角(双面文件背面在左上角)顺序编写页码,也可用办公软件自动设置打印页码。
6.2主审人员在案卷封面张贴审计档案相关信息并签名,涉及视频、音频等无法纸质化的,档案中注明相关电子文件存放PC地址。
6.3主审人员应当在审计监察报告下发后7个工作日之内将审计监察资料归档。
档案保管员要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安全,电子档案要做好备份。
6.4档案保管人员(主审人员)对档案必须及时登记,并形成年度档案名录。
七、借阅、销毁规定:
7.1非审计监察人员、监察事件相关人,因工作需要需查阅的,由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主审人员做好借阅登记记录,借阅人不得将审计监察资料外泄。
7.2纸质档案销毁由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附则
8.1审计监察档案保存年限为5年。
8.2本制度自2018年5月21日起实行。
8.3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审计监察档案归档记录表
存放地点:
附表2
审计档案借阅登记表
登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