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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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模版

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部门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所属单位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和本企业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部门和审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审计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如期移交应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四)对下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等活动。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七条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三)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承诺书、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和《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评价及内部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内部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

收集、整理、保管好内部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审计档案管理按内部审计项目案卷形成过程实行分工负责制,同时接受学院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负责完成案卷的收集、登记保管及按次年学院统一移交档案日期向学院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审计档案的收集和建立,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归档的范围,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两周内整理档案并立卷,经审计处长复查后,将所有资料集中交由本部门档案管理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六条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

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项目审计档案包括的文件材料主要是:(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实施方案;(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四)检查内部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内部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五)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来信和来访记录;(六)扣交款和停止拨款通知书和回执;(七)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内部审计档案的材料。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系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内部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审计档案主要以审计项目为对象立卷,经济责任审计及离任审计以被审计人为对象立卷。

第六条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内容包括:编制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内审文件材料与审计底稿整理,案卷的装订。

1.内审档案的案卷封面内容包括:标题、编号、立卷时间、保存期限、立卷人、复核人。

(1)标题:内审档案标题统一为:“内部审计档案”。

(2)编号:各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编号规则,编号可按专项审计、例行审计、审计时间顺序等进行。

编号规则在本规定实施一个月内报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备案,有变动时在变动后一个月内重新报备。

(3)立卷时间:为内审项目结束,内审资料整理归档的时间。

(4)保存期限:长期或永久。

(5)立卷人:为项目审计人员。

(6)复核人:为审计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2.卷内文件目录根据内审档案内容列出内容目录,目录次序按内容顺序填列。

3.应当归入内部审计档案的内审文件材料:(1)审计工作方案;(2)审计通知书;(3)审计公告或审计结果通知;(4)审计报告;(5)被审计单位对自身情况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经济责任审计及离任审计项目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审计调查材料、被审计人所任职单位的有关财务资料;(6)审计人员初步情况调查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所依据的公司内部制度名称、法规名称或者法规内容摘要;(7)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举报材料等;(8)审计意见交换记录;(9)审计结果跟踪审计情况;(10)其他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材料的归档和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准那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稽核人员在工程审计、专项审计等调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记录材料,材料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

审计档案是公司档案的组成局部。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三条公司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公司审计档案工作接受集团审计部和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公司审计稽核部设置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审计材料(以下简称审计归档材料);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条审计稽核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按照国家和公司审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审计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对归档的审计材料进行整理、编目建档、一式二份,作为向办公室移交档案的依据。

(三)按期向办公室移交档案。

第三章归档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所形成的审计工程有关的材料应归入审计档案,包括:(一)结论性文件材料:1.审计意见书、内部管理建议书等文件;2.审计报告及有关领导、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和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3.被审计部门执行情况的反应及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结论性文件材料。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1.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1.审计通知书;.与审计工程有关的领导批示;2.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材料;.审前调查记录。

第七条以下文件材料不归入审计档案:(一)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二)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三)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四)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材料。

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银行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农商银行审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商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机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划定权限范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措施。

第二章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制度,明确审计档案的归档流程和要求。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切实反映审计活动的全过程。

审计档案的来源可以是现场核查、文书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法和归档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条理清晰、便于查阅。

第八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保障审计档案的安全。

审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利用和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利用和管理制度,明确审计档案的利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偏离审计事实,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合理利用审计档案,为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为优化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检索、借阅、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农商银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农商银行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农商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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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按照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索引号对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等进行排列;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九条审计文件资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第十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组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核后,交内部审计部门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卷内文件采用三点一线或无线胶装进行装订.备考表和案卷封面应填写认真、清楚。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将所有需归档的审计资料及时集中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牵涉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审计案卷,应当永久保存;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应作30 年保存;一般性审计事项的审计案卷可作10 年保存。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满后,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四条借阅审计档案原则上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并应征得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单位需要借阅审计档案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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