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10篇)

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10篇)篇1: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审计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分类1. 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等类别。
2. 各类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编号。
三、档案收集1. 审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工作。
2. 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材料等。
四、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性、完整性原则。
2. 档案应按照时间、性质、地域等标准进行分类整理。
五、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2. 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确保档案数量与登记相符。
六、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档案信息。
2. 档案利用应通过正规渠道,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
七、档案保密1.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八、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进行。
2. 销毁前应进行审批,确保销毁程序的合法性。
九、档案信息化1. 鼓励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十、档案监督1. 审计局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 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一、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和《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评价及内部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内部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
收集、整理、保管好内部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审计档案管理按内部审计项目案卷形成过程实行分工负责制,同时接受学院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负责完成案卷的收集、登记保管及按次年学院统一移交档案日期向学院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审计档案的收集和建立,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归档的范围,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两周内整理档案并立卷,经审计处长复查后,将所有资料集中交由本部门档案管理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六条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
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项目审计档案包括的文件材料主要是:(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实施方案;(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四)检查内部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内部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五)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来信和来访记录;(六)扣交款和停止拨款通知书和回执;(七)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内部审计档案的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材料的归档和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准那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稽核人员在工程审计、专项审计等调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记录材料,材料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
审计档案是公司档案的组成局部。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三条公司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公司审计档案工作接受集团审计部和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公司审计稽核部设置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审计材料(以下简称审计归档材料);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条审计稽核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按照国家和公司审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审计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对归档的审计材料进行整理、编目建档、一式二份,作为向办公室移交档案的依据。
(三)按期向办公室移交档案。
第三章归档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所形成的审计工程有关的材料应归入审计档案,包括:(一)结论性文件材料:1.审计意见书、内部管理建议书等文件;2.审计报告及有关领导、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和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3.被审计部门执行情况的反应及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结论性文件材料。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1.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1.审计通知书;.与审计工程有关的领导批示;2.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材料;.审前调查记录。
第七条以下文件材料不归入审计档案:(一)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二)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三)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四)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材料。
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银行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农商银行审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商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机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划定权限范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措施。
第二章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制度,明确审计档案的归档流程和要求。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切实反映审计活动的全过程。
审计档案的来源可以是现场核查、文书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法和归档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条理清晰、便于查阅。
第八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保障审计档案的安全。
审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利用和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利用和管理制度,明确审计档案的利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偏离审计事实,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合理利用审计档案,为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为优化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检索、借阅、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农商银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农商银行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农商银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商银行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审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局部。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标准,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工程〔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应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那么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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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内部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文档、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及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以电子形态存在的审计档案需刻录光盘和硬盘分开备份存放。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并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内部审计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借阅和移交工作。
审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具体规定如下:
一、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一)、审计项目立项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及公司、部门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资料;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项目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三)、审计方案、审计发现整改计划表的整改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结果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访谈记录、会议记录;
(五)、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二、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
(一)、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
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按结论性文件资料、证明性文件资料、立项性文件资料、其他备查文件资料顺序进行排列。
顺序一:结论性文件资料
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最后发出的审计报告
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4、审计事项的报告及公司领导的批复、批示,及审计结果的实施
5、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6、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
7、移送处理意见书
顺序二:证明性文件资料
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1、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
2、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
3、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顺序三:立项性文件资料
按文件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公司领导对审计项目立项的审批
2、审计通知书
3、本项目的审计方案
顺序四:其他备查文件资料
按文件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公司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文件
2、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二)、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示在前,请示在后
4、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5、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三、审计档案立卷
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资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资料归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事项存在于审计结束的年度。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按立卷顺
序进行归类整理、鉴别和筛选,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检查有关程序、签批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补救。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将立卷的审计档案移交审计部档案管理员。
审计部档案管理员应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全面认真检查,凡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当由立卷人进行补救或返工。
对于符合要求的审计档案,应装好档案盒,编好档案编号、项目名称、登记备查表等。
四、档案的保管、借(查)阅
审计档案装订成册后,按照规定标注保管年限和密级,登记后专柜保管。
应长期保存,涉密档案应做好加密保管措施。
公司外部借(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经审计部负责人和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批准。
公司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的,应当经借阅部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需经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批准。
办理借(查)阅审计档案,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借(查)阅档案者应当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