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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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电设备从设计审查、招标采购、设备选型及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的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和有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主要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内容(一)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

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重要水工金属部件。

(二)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表等。

(三)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

(四)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

(五)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量值传递系统及各系统所属热工设备。

技术监督制度

技术监督制度

技术监督管理标准1.总则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围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中心,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的制度、标准、规程;以设备健康、安全运行为中心,以规程、制度为依据,以计量、检验、信息记录、试验等为手段,实现组织、计划、控制的技术监督管理闭环体系。

技术监督工作要贯穿于扩建、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调试、试运,生产的运行、检修、停备用等工作的全过程。

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也适用于负责本公司的检修和维护的承包商。

各单位、岗位都要严格贯彻执行本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质检验收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以局部利益、暂时利益、工期紧张或其他理由不严格执行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或降低标准,减少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国华电生[2011]640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原电力部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3.管理内容3.1.技术监督范围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

3.2.技术监督内容3.2.1.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

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重要水工金属部件。

3.2.2.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表等。

3.2.3.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

3.2.4.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

01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01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H N P D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HNPD-08-JD01技术监督管理规定2005-11-10发布2005-11-101实施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电安生〔1996〕430号《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加强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障和促进机组的安全、经济、优质、稳定运行,按照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对生产、基建、重大技改和生产工艺改进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与技术监督有关的设备隐患,提高设备可靠性,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公司范围内设备的初设审查、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运行、检修、备用、报废及仓库保养等整个过程中。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健全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技术监督工作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公司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领导下的各级网络人员分级负责制,归口管理部门为策划部。

设化学、金属、绝缘、热工、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电测、电能质量九项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并制定相应的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的负责下,在设备的健康、安全、质量、经济运行等方面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发电机组的技术监督工作,本公司内的其它设备系统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相关条款与上级有关文件、规程、规范、管理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根据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策划部、运行部、检修部、燃运部主任及化学、金属、绝缘、热工、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电测、电能质量等专业的监督专责工程师组成,统筹管理全厂的技术监督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电设备从设计审查、招标采购、设备选型及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的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和有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主要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内容(一)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

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重要水工金属部件。

(二)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表等。

(三)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

(四)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

(五)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量值传递系统及各系统所属热工设备。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GL/T8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3职责3.1生产技术部门是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3.2各有关部门是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部门。

4管理内容与要求4.1技术监督范围技术监督范围包括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控、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振动等方面。

4.2技术监督的内容4.2.1电能质量监督的内容:频率偏差、频率合格率、电压偏差、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和正弦波形畸变率等。

4.2.2金属监督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高温或承压管道及部件、高速旋转部件(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发电机大轴、护环),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水工建筑物中的重要金属部件,金属材料的组织、性能变化、寿命评估、缺陷分析、焊接材料和工艺等。

4.2.3化学监督的内容:水、汽、电力设备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热力设备停备保护,在线化学仪表等。

4.2.4绝缘监督的内容: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电缆、母线、绝缘子、高压电机等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4.2.5热工监督的内容:仪表检测及显示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汽轮机控制系统;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的量值传递等。

4.2.6电测计量监督的内容:电能表、互感器、电量变送器、测量系统二次回路、电测计量装置和电工测量仪器、仪表等。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H S D F D Z D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HSDFDZD-80-SC26技术监督管理办法2009-4-20发布 2009-4-20 实施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发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加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管理各电厂。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第一级为公司,第二级为各电厂。

第七条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各电厂的技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二)组织制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导则、技术措施等,审查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制度,并对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三)负责制定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召开公司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四)参与并组织在建和投产电厂发生的有关重大、特大事故的分析调查;(五)按照公司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电厂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六)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批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处罚;(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生[2004]294号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文件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该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印发技术监督管理办法通知抄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年月日印发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参照原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生产管理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制,按照依法监督、行业归口、发电企业自主监督为主、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第六条技术监督范围在绝缘、化学、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电能质量监督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对变压器类、汽轮机、开关、过电压、防污闪、发电机、谐波、水工专业实施专业管理。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内容1、绝缘监督: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电缆、母线、绝缘子、高压电机等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招标活动.第三条公司系统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企业监察部门(或履行监察职责的部门,下同)是日常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三)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五)受理招标投诉举报,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五条各级企业监察部门在履行日常招标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一)集团公司监察部是公司系统招标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1,负责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相关办法的制定,完善和解释工作;2,负责对公司系统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和指导;3,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参与年度招标计划,招标申请,入围单位,评标细则及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结果的审核,对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资格预审进行监督;参加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工作例会;指派监督小组组长参加现场监督;4,负责对招标监督报告等报备资料的审查和管理;5,对非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工作,认为有必要的,可指派人员监督;6,建立和管理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二)二级机构监察部门按集团公司授权,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1,负责依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订本级招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备案;2,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负责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解散之后的监督工作,做好与监督小组的协调配合,并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的招评标配合工作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对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招标,对招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组长在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中按照跨区域的原则抽取产生,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备案;4,负责监督过程文件的审查,存档和管理;5,负责对所辖单位招标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和指导.(三)三级招标单位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依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招标监督管理细则,并报主管二级机构监察部门备案;2,对于集团公司(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招标,按要求承担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解散之后的有关招标监督工作;3,对本单位的招标进行全过程监督.第六条所有招标项目,均应成立针对该项目的监督小组.(一)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不少于2人;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招标,一般应不少于3人;集团公司(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招标,一般应包括承担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解散之后有关监督工作的人员;(二)监督小组应在评标委员会成立之前成立,在招标领导小组召开定标会议后解散;(三)监督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1,参加招标工作全过程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公开招标方式下的资格预审及公告情况,邀请招标方式下的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公司系统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及细则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2,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委派部门请示和汇报;3,对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四)监督小组成员具体职责及分工:1,参加监督小组成立之前,解散之后有关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职责:(1)参加招标前期的各类会议,对招标监督小组成立之前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并作为监督组成员之一参加开标,评标,定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除外)以及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监督工作;(2)在招标前期的各项会议记录或过程文件上填写监督意见,并存档备查(可为复印件);(3)按要求填写《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问题及解决措施记录表》的有关内容(格式见附件1);(4)监督小组成立后,将招标前期会议记录(可为复印件)及附件1交监督小组组长备查;(5)在合同签订情况记录上填写监督意见,在合同签订15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记录(可为复印件)报上级企业监察部门,同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备案.2,现场监督人员职责:(1)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进行监督;(2)对评标细则的审定进行监督;(3)与参加前期招标监督工作人员协调配合,对现场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4)担任招标监督小组组长的,在组织开展监督工作的同时,履行以下相应职责:Ⅰ. 审查招标前期会议记录,了解招标前期工作情况;Ⅱ. 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Ⅲ. 在评标之前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Ⅳ. 对评委进行内外通讯控制,对评委手机进行集中保管;Ⅴ. 检查评委打分情况,出现打分异常情况时可要求评委作出说明或宣布打分无效,并出具监督意见;Ⅵ.对招标全过程签署监督意见,按要求填写附件2(招标监督报告)及附件1的相关内容,连同招标前期会议记录,在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候选人后2日内,报负责审批项目的上级企业监察部门;Ⅶ.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管理规定》(见附件3)的相关要求.第三章主要监督环节和关键监督要素第七条招标前期监督(一)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如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文件应在招标申请中一并上报.(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招标计划中一并上报.(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符合科学,合理招标的原则.(四)公开招标方式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严格按照技术的规范和规程,集体研究确定,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经招标公司复核,应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会议记录应包含"招标监督人员意见或签字"的内容;招标公告应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并同时在华电集团招标与采购网发布,应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集团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发布,发布的内容应与集团公司审定内容一致.(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并应符合集体研究原则.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并经招标公司复核,会议记录应包含"招标监督人员意见或签字"的内容.(六)资格预审入围单位名单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同一标段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二次公告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七)采用邀请方式招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名单应集体研究提出,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会议记录应包含"招标监督人员意见或签字"的内容;需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的应按程序办理;各标段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资格应满足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际投标人应与上级单位审定的邀请单位一致.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在集团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发售招标文件.(八)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实际投标人的数量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九)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截止的期间,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十)评标委员会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十一)评标大纲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确定的评标细则,不得存在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应经审定招标申请(招标方案)的机构审定,表决方式,结果应合规且有完整记录和签字手续.第八条开标过程监督(一)开标现场除招标工作人员和招标单位有关领导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二)承办招标活动的部门或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三)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时间送达的不予接受.(四)应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五)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应合法有效.(六)截止投标后,出现某个标段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评标过程监督(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评标工作人员应予回避.(二)评标开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评委分工应符合独立评审,独立打分的原则.(三)评委应遵守有关评审纪律,应按要求客观,公正,独立进行评审和打分.(四)资格审查及废标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和被邀请投标单位进行复核的,以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后审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按要求进行.审核通过的单位不够法定数量的,应按要求重新组织招标.(五)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当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或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六)评标报告,打分汇总表的签字手续应完备.评标报告中的结论与排序应与评委打分汇总的排序一致.(七)在评标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进行评审.(八)对于评标过程中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九)对评标过程中的各类会议,召集人应通知监督人员参加.第十条定标监督(一)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如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应有充足理由并形成书面意见.(二)定标过程应充分听取招标领导小组所有成员意见,决策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三)有关招标结果应按集团公司管理程序报批或备案,应与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一致.第十一条后续监督招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集团公司(或二级机构)审定的预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谈判过程应合法合规,合同内容不得存在实质上改变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合同金额原则上应不高于评标价格.当合同签定情况出现与集团公司批复的内容不符的情况时,应按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保函).(三)招标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发布,并同时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和集团公司惩防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第四章罚则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明显违规违纪行为不听取监督意见或以其他借口拒不改正的,监督小组可宣布招标活动暂停或无效.第十三条招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或二级机构可责令其重新组织招标,并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时予以考核;视情形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二级机构主管部门对三级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失于管理和监督的,承担相应责任.(一)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公开招标方式下,未按规定和程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入围单位不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无正当理由取消合格潜在投标人入围资格或投标单位资格的.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的项目,未在集团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或未按集团公司审定的内容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或发售标书(邀请招标)的;(三)未指派人员参加招标全过程监督的,招标前期会议记录和合同签订情况记录中无监督人员意见或签字的;(四)对需要集体研究确定的事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的;(五)未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确定专家的,本单位评委人数超出规定比例的;对于公司系统内的被抽取参加评标的专家库的专家,因所在单位原因,在一年之内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评标活动的;(六)干预评标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呈现明显倾向性的;(七)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八)未与集团公司(或二级机构)批复的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无正当理由,合同金额严重偏离或超过评标价的;合同主要内容或关键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存在明显差异的;(九)向投标人索贿或接受投标人贿赂的;(十)二级机构对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不按要求对技术规范书和商务文件进行审定的;不按要求上报招标申请和年度招标计划的;(十一)二级机构对于本级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未从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中跨区域抽取现场监督人员的;(十二)其他违法违纪或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取消其评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五)被抽取参加评标的专家库的专家,无正当理由,在一年之内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评标活动的;(六)其他违法违纪或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未按规定从集团公司专家库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库中抽取或确定专家的;(二)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时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招标程序在合法合规性上存在明显问题,未严格履行审查把关义务的;(三)其他不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代理行为的.第十六条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一)未按要求在招标前期会议记录,合同签订情况记录上填写监督意见,未按要求进行存档,报备工作的;(二)未按要求填报附件1,附件2的;(三)在监督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明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监督意见,所监督的项目被举报查实的.对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或有其他违反《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管理规定》行为的,应从招标监督人员库中除名.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11月5日印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监[2009]1209号)同时废止.附件:1,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问题及解决措施记录表; 2,招标监督报告;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监督人员库管理规定.附件1: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情况,问题及解决措施记录表招标项目(标段或批次)名称时间标段数量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发布的招标公告中的招标条件入围单位名单邀请招标发售标书单位名单内容阶段招标前期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或需要改进的问题向谁提出何种意见或建议处理意见,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监督人员)附件2:招标监督报告项目名称开标日期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或委托)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标内容及范围管理单位(集团公司或二级机构) 监督组成员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监督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监督结论(包括异常情况及纠正措施说明)一,招标前期监督1,是否在确定进行招标之日起,即指派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前期监督,参加人员姓名.参加人员姓名:2,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A版)》的规定.3,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是否按要求报送招标申请.4,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如采用邀请招标的,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文件是否在招标申请中一并上报.5,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6,是否按照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7,自行组织招标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在招标计划中一并上报.8,招标领导小组的构成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领导小组成员是否未兼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督小组成员.9,公开招标方式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严格按照技术的规范和规程执行,是否由3人以上集体研究确定,二级机构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是否经招标公司复核,是否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是否有招标监督人员意见或签字;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并同时在华电集团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是否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是否在集团公司审定招标申请后发布,发布的内容是否与集团公司审定内容一致.10,二级机构管理范围的招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预审,预审结果是否经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是否有规范的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有监督人员签字.11,资格预审后,是否存在变动资格预审单位的情况,是否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12,同一标段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是否进行二次公告,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13,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由招标单位3人以上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有规范的会议纪录及签字手续,是否有监督人员签字,需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的是否按程序办理.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是否在报送招标申请时同时报送了拟邀请招标单位名单.14,各标段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是否为3家及以上,潜在投标人资格是否满足要求;邀请招标情况下是否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实际投标人是否与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审定的邀请单位一致.15,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人是否不少于3家,投标人总数是否不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少于5家.16,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内容.公开招标方式下,招标条件是否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的招标条件一致.17,邀请招标方式下,实际投标人是否与上级单位审定的邀请单位一致.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是否在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售招标文件.18,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是否不少于20日.19,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外聘经济,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0,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回避.21,《评标大纲》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确定的评标细则,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对主要评标因素各权重比例的设置是否按管理单位批复的意见执行.是否经审定招标申请(招标方案)的机构审定,表决方式,结果是否合规且有完整记录和签字手续.二,开标过程监督1,承办招标活动的部门或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2,开标现场除招标工作人员和招标单位有关领导外,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进行了回避.3,投标人是否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时间送达的是否未予接受 .4,是否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了监督.5,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是否合法有效.6,截止投标后,出现某一个或几个标段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时,是否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如某标段投标人确为有限且最终投标者确不足三家,或者重新组织招标仍不足三家,且按相关规定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是否请示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让投标人出具同意采用该种方式的书面承诺意见.三,评标过程监督1,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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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电设备从设计审查、招标采购、设备选型及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的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和有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内容
(一)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

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重要水工金属部件。

(二)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表等。

(三)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

(四)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

(五)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量值传递系统及各系统所属热工设备。

(六)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

(七)节能监督:锅炉效率、汽轮机热耗、厂用电率、供电煤耗、油耗、水耗、重要辅机单耗及节能降耗的措施等。

(八)电测监督:各类电测量仪表、装置、变换设备及回路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量计量标准。

(九)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和电压质量。

(十)励磁监督:发电机励磁系统性能及指标;整定参数;运行可靠性。

(十一)汽(水)轮机监督:振动;叶片频率;调速保安系统;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特性;汽轮机真空系统;其他汽机辅助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等。

(十二)水工监督:
火电厂:主厂房;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灰坝;引排水设施。

水电厂:水库;大坝;引(泄)水建筑物及其基础;两岸边坡;闸门。

第八条各项技术监督标准按照各专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与检验工作按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报送相关管理资料。

第三章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技术监督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三级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为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科技环保部行使环保监督管理职能,其余11项技术监督由安全生产部行使管理职能。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有关办法贯彻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指导检查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按照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指导、监督、协调所属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选定并督促技术监督服务机构对所辖发电企业进行各项技术监督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各发电企业是技术监督工作的主体,是发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也是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必须依据上级有关技术监督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并对技术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华电电科院”)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代表集团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及所属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行使指导与监督职能,并对技术监督服务机构监督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企业设置12项技术监督,水力发电企业设置11项技术监督。

各发电企业按下列统一名称,设立技术监督专责人。

(一)火力发电企业包括: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轮机、水工监督。

(二)水力发电企业包括:水轮机、绝缘、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电测、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环保、热工、水工监督。

(三)风力发电企业:参照火力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内容,视设备情况设置技术监督项目。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制定金属、绝缘、化学、热控及继电保护等专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实施细则》,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集团公司制定了实施细则的专业,华电电科院组织对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专责人进行培训,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在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该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各发电企业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改、停备用等各阶段,应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各发电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七个工作日内,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季度各专业技术监督总结及报表。

各发电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十五日前,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表及本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华电电科院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季度和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华电电科院每年抽取部分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督检查、评价,对于查评及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普遍问题,华电电科院应组织专题研究。

第二十条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各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为技术监督总负责人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聘任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名单,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华电电科院技术监督部。

(二)各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专业持证上岗的规定,无证人员不得承担检定(测)、试验工作。

(三)机组发生强迫停运事件后,除按规定报告集团公司外,发电企业应于7天内向华电电科院上报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情况和防范措施等四方面内容。

第二十一条华电电科院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专业需要组织召开技术监督专业会议,促进技术监督专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华电电科院负责制订技术监督考评办法,每年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并作为星级发电企业技术监督评分依据;每年进行技术监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4月27日颁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生〔2004〕294号)同时废止。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宁可辛苦一阵子,不要苦一辈子。

2、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3、蔚蓝的天空虽然美丽,经常风云莫测的人却是起落无从。

但他往往会成为风云人物,因为他经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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