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3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04.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省级储备粮,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粮食轮换出库工作方案

粮食轮换出库工作方案背景粮食轮换是指通过安排作物种植顺序,使得同一块土地上相同或相关品种的作物不在连续生长。
粮食轮换可以改善土壤结构,减少土壤中病虫害的发生,提高作物产量,保证粮食安全。
其中,粮食出库工作是粮食轮换的重要步骤。
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份粮食轮换出库工作方案,以确保粮食出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作流程1. 编制出库计划粮食出库是按照出库计划进行的。
在出库计划中,应该包含以下信息:•粮食出库数量•粮库存量•轮作计划•粮食品种在制定出库计划时,应考虑以上几个因素。
粮食出库数量不能太多,否则可能会影响粮食安全;粮库存量应考虑到下一季度的需求;轮作计划主要是为了确保同一块土地上不再连续种植相同或相关品种的作物;粮食品种的选择要视当地土壤条件和气候等因素。
2. 准备出库操作流程粮食出库操作流程包括准备粮食出库单据、粮食出库检验、粮食出库计算、粮食出库报告、粮食出库装车等。
•准备粮食出库单据:出库单据记录了出库粮食的品种、数量、车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出库单据应由存储场所的管理人员签署,并把单据分发给相应的操作人员。
•粮食出库检验:在粮食被装上货车之前,必须对粮食进行品质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够进行出库操作。
•粮食出库计算:粮食出库计算是指对出库的粮食进行准确的计量和计价。
计料时应采用机器计量装卸,计量误差应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
•粮食出库报告:出库报告是出库单据和出库计算的证明。
操作人员应在出库完成后立即填写出库报告,并报管理人员审核。
•粮食出库装车:粮食出库装车负责装卸粮食。
3. 实施出库操作根据出库计划,确定出库量和车数,按照出库单号和粮库存放位置,有序开展出库操作流程。
出库操作应遵循安全作业规程,确保出库过程中粮食无毒、无异味、无过多水分,装载车辆符合运输要求。
4. 完成出库操作后检查出库操作完成后,应进行出库现场清理、设备检查、流程文件归档等相关工作。
出库操作后,应对库房和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检查。
注意事项•粮食轮换是重要的农业管理措施,应有计划按周期进行。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
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
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
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一、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粮食安全。
储备粮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轮换管理,可以及时更新和替换过期、变质的粮食,保证储备粮的质量和数量。
2. 维护粮食储备的稳定。
通过轮换管理制度,可以减少储备粮的损耗和浪费,确保储备粮的稳定和持续。
3. 提高粮食利用率。
通过轮换管理,可以及时将老粮调出,新粮调入,减少老粮的堆积和浪费,提高粮食的利用率。
4. 降低粮食库存的成本。
通过轮换管理,可以及时更新储备粮,降低库存粮食的成本,提高粮食资源的利用效率。
5. 有效应对粮食安全风险。
通过轮换管理,可以及时发现粮食质量问题,加强对储备粮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对粮食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
二、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的内容1. 轮换周期。
确定储备粮的轮换周期,一般根据粮食的保质期和使用需求确定,一般为3-5年。
2. 轮换标准。
明确轮换的标准和流程,包括对老粮的质量检验和评估,以及新粮的采购和入库标准。
3. 轮换方式。
确定轮换的方式和方式,包括部分轮换和全量轮换,以及轮换粮食的调配和组织。
4.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轮换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轮换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5. 轮换管理的责任和权利。
明确轮换管理的责任和权利,对轮换管理工作进行分工和明确责任,确保轮换管理的顺利进行。
三、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的实施1. 制定轮换计划。
根据轮换周期和计划,制定储备粮的轮换计划,包括轮换的时间、数量和方式等。
2. 质量管理。
对老粮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估,确定轮换的粮食数量和品质,及时调配和安排轮换工作。
3. 新粮采购。
根据轮换计划和需要,及时采购新粮,确保新粮的质量和数量。
4. 调配和入库。
对新粮进行调配和组织,及时入库并更换标识,确保新粮的质量和安全。
5.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轮换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轮换中的问题。
6. 轮换效果评估。
对轮换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轮换管理制度,确保轮换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粮库轮换管理制度

粮库轮换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粮食仓储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合理利用仓储资源,我国建立了粮库轮换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粮库轮换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粮库轮换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延长粮食的保存期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轮换原则粮库轮换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先进先出”,即先使用先储存。
按照这一原则,当新粮收获后,应该首先出库使用存放时间最长的老粮,以确保老粮不会过期损坏。
三、轮换周期1、机制轮换由国家对口的粮食机构确定每个粮库的轮换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
具体轮换时间由各地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气候情况、仓储粮食情况等因素确定。
2、条件轮换在正常轮换周期之外,粮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特殊情况、仓储粮食的情况和需要进行条件轮换。
条件轮换的时间和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轮换程序1、轮换计划制定粮库管理机构应编制每年的轮换计划,明确轮换的时间、数量、品种等内容。
轮换计划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轮换通知发布粮库管理机构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告知轮换计划和具体轮换时间。
通知应包括轮换的目的、轮换的方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轮换执行轮换执行时,粮库管理机构应按照轮换计划的要求,将存放时间最长的粮食优先出库,取出数量不得超过轮换计划规定的数量。
同时,应做好出库、入库记录,并加强对轮换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4、轮换验收轮换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对轮换工作进行验收,确保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符合要求。
如有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轮换监督1、监督责任粮库轮换管理工作属于粮食仓储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库轮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轮换计划的执行。
2、监督方式粮库轮换管理的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暗访抽查、巡视监督等多种形式,以及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和数据分析。
3、监督机构国家粮食管理部门应建立粮库轮换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解决。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皖政[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巩固“两放开一调整”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1.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核心内容。
去年,我省在全国粮食主产区率先实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收购价格,调整粮食补贴方式”改革。
今年,国务院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作出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重大决策。
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关系,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价的合理水平;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加强市场监管的关系,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关系,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好耕地,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正确把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
今年,为了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已经公布了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格。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2007年07月13日 15时50分 1073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金融保险农业农村“储备粮”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调联[2007]95号各市、县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省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承储企业按照省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二章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第六条省级储备粮由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
1、粮食质量监测机构。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指定安徽省粮油质量监测站为省级储备粮监测机构。
2、粮食质量监测时间。
对正常储存的储备粮,检测时间由安徽省粮油质量监测站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但不得迟于11月末。
对轮入储备粮,检测时间安排入库后一个月内。
对轮出储备粮,检测工作必须在公开拍卖前完成。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安徽省粮食局、财政厅委托,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本次竞价销售交易业务的组织工作。
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此次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交易双方及所有参与竞价交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粮食竞价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控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交易资格第四条竞价交易的卖方为经批准的安徽省省级粮食储备库(本库点不能购买本库点的粮食)。
第五条竞价交易的买方必须是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交易准备第六条参加竞价交易的卖方须向批发市场提供有效的《竞价交易委托书》、《承诺书》和分库点竞价交易清单,交易保证金从货款扣除。
第七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交易代表须在报到时交验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55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取得竞买资格。
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竞买。
买方可在交易会前到卖方仓库直接看货,卖方需提供方便。
第八条批发市场在查验相关资料并收取保证金后,向交易代表发放交易入场券等。
竞买方可委派1至2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
第九条批发市场在交易大厅公告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代表应及时到公告栏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交易地点、时间第十条交易地点设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合肥市芜湖路319号良苑商务会馆三楼交易大厅)。
第十一条交易时间为7月24日下午15时30分。
第十二条买方代表入场时间(以现场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交易时间如有变更,批发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五章交易秩序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按时入场。
第十五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交易现场严禁吸烟、大声喧哗、打电话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严禁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竞价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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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13日 15时50分 1073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金融保险农业农村
“储备粮”
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粮调联[2007]95号
各市、县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省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承储企业按照省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二章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由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
1、粮食质量监测机构。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指定安徽省粮油质量监测站为省级储备粮监测机构。
2、粮食质量监测时间。
对正常储存的储备粮,检测时间由安徽省粮油质量监测站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但不得迟于11月末。
对轮入储备粮,检测时间安排入库后一个月内。
对轮出储备粮,检测工作必须在公开拍卖前完成。
3、品质检测标准和要求。
品质检测标准执行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4、省级储备粮品质要求。
轮入的储备粮质量不得低于国标三等。
粮食正常储存参考年限(按粮食收获年度计算)为:稻谷2年、小麦3年。
稻谷2年内不得发生“不宜存“情况,3年内不得发生“重度不宜存“情况。
小麦在3年内不得发生“不宜存“情况。
第三章轮换时间规定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
省级储备粮原则上存储满三年后进行轮换。
但对检测认定为“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的粮食,无论是否达到规定轮换年限,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轮换,承储企业可向市、县(区)粮食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区)粮食部门审核后可向省粮食局提出正式申请。
经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轮换制度和方式
省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的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40%。
第八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制定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下达到有关市、县(区)和承储企业。
第九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
省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要通过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进行,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实行按定价收购或抛售。
1、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按照省下达的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或招标采购交易规则,具体负责组织轮换省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工作。
2、定价收购。
在国家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期间,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进行轮入储备粮的收购,如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省级储备粮,其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同品种、同等级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格。
第五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省粮食局的职责
1、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
2、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招标采购工作;
3、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统计省级储备粮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及进度等情况;
4、负责对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轮入粮食的验收工作;
5、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价差及利息、费用等补贴的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按照《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储备粮轮换价差及利息、费用等补贴的清算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的规定,按照轮出粮食的数量和结算价格,及时收回贷款;按照轮入计划,及时发放轮入粮食的储备贷款,并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十三条市级粮食局的职责
1、在省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内,负责本辖区内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的轮换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品种、质量;及时报告本辖区内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
3、负责对本辖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在轮入结束后组织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情况书面报告省粮食局。
第十四条县级粮食局的职责
1、在省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内,负责本县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
2、督促承储企业按时归还轮出储备粮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协调落实储备粮轮入贷款;
3、协调处理商务问题,落实轮入省级储备粮粮源;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轮换任务的,要提前报省粮食局批准;
4、负责督促承储企业把好入库粮食质量关。
第十五条承储库的职责
1、在省下达的轮换计划内,具体承担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省轮换办法规定;建立并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3、在下达的轮出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粮食出库,并归还轮出储备粮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
4、在下达的轮入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申请农发行贷款,组织粮食入库;
5、保证省级储备粮入库质量,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入库;
6、按时完成轮换任务,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逐级上报省粮食局批准;
7、建立省级储备粮轮换台帐,及时登记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报县粮食局;
8、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9、接受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依法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核定。
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出入库费用不低于20元/吨,轮换差价亏损和出入库费用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据实拨补;价差收入上交省财政。
2、省级储备粮在储存周期内的合理损耗暂按0.2%核减,统一计入轮换价差。
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拨补,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年80元/吨,其中76元按照库存直接拨补给承储企业,其余4元用于对承储企业奖励,奖励幅度为该企业储备粮轮出均价高于全省该批次、同品种粮食平均轮出价格部分的50%。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八条经综合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各级管理机构、承储库点和个人,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扣拨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期对储备粮质量进行检化验的;
2、轮换前未向省粮食局书面报告的;
3、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4、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损失的;
5、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6、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存储库点的;
7、挤占挪用储备粮收购、销售资金的;
8、弄虚作假,储备粮轮换台帐数据填报不真实的;
9、其他违反轮换管理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