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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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12月8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公布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提出了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招聘广告审批制度、用人空岗报告制度、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制度、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等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各方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要根据《规定》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的要求,制定免费就业服务的过渡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免费服务资金来源,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在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取得实效。

各地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服务的实施步骤,请于2001年6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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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B、5 C、6 D、12 答案:B 21.2012 年 1 月,浙江省新成立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请问该小微企业 2016 年 12 月需缴纳多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A、减按 75% B、减按 50% C、减按 25% D、免征 答案:D 22.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 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依法处理。 A、残联 B、财政 C、稽查局 D、税务机关 答案:D 23.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参 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A、55 岁及以上 B、60 岁及以上 C、50 岁及以上 D、65 岁及以上 答案:D 解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 号: 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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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单位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 A、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B、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C、行政事业性收费 D、政府性基金 答案:B 5.非税收入票据种类不包括()。 A、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B、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C、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D、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答案:D 6.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审批后, 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A、省级财政部门 B、省级人社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 号),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 人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7.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 年 1 月 1 日后按()计算转移。 A、个人缴费累计本金 B、个人缴费累计本息 C、计入个人账 答案:C 解析:(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意见》规定,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率由 1.5%降为 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 率由 1%降为 0.5%,个人费率仍按 0.5%执行。 27.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A、出生之日 B、参保登记 C、完成缴费 D、缴费后三个月 答案:A 解析:浙人社发[2011]286 号《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 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 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 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 A、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B、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C、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D、只能选择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 葬补助金中的一项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失业保险有关情况,我们制定了《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失业保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表》、《失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

《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原劳动部劳统就综8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季报同时废止。

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由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失业保险司。

其他报表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失业保险司。

三、填报报表时一律使用我部设计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SMIS4)软件汇总报表,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按规定的上报时间发送到失业保险司信箱内。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失业保险司、规划财务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附件:《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略)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结束——。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判断题)就业创业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答案:错误解析:《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5.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09•【文号】劳社厅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5号)部属各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部党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8年7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50号),现对部机关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办公厅办公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和综合处理部政务、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承办部党组和部领导同志政务活动事宜。

(二)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部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部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领导同志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信访及接待联络工作。

(六)负责部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

(七)负责部机关的财务、保卫和本部的保密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办公厅设九个处室:(一)部长办公室协助办理部领导同志政务活动;负责部会议组织;承担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负责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拟定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值班和接待联络工作。

(二)秘书处负责公文运转、核稿;拟定部公文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机要文电和部、厅印鉴;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文书档案工作;承办厅内有关行政事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司局1988年以来的政策性司发文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

现将废止的政策性司发文目录予以公布,其中,带*号的文件将以我部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废止的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目录养老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关于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劳险司函字〔1991〕3号│1991.01.26┃┃│原“五·七”家属连职工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2 │关于日侨卢小松退休问题的函│劳险司函字〔1991〕33号│1991.12.20┃┠─┼──────────────┼───────────┼─────┨┃3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3〕5号│1993.01.18┃┃│题的函││┃┠─┼──────────────┼───────────┼─────┨┃4 │关于对判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06.01┃┃│复函││┃┠─┼──────────────┼───────────┼─────┨┃5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5〕13号│1995.04.25┃┃│题的复函││┃┠─┼──────────────┼───────────┼─────┨┃6 │关于对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22号│1996.06.25┃┃│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遇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对“关于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劳险司函字〔1996〕26号│1996.08.20┃┃│过井下、高温、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的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其军龄可否折算工龄”的││┃┃│复函││┃┠─┼──────────────┼───────────┼─────┨┃8 │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文〔1996│劳险司函字〔1996〕33号│1996.11.12┃┃│〕102号请示的复函││┃┠─┼──────────────┼───────────┼─────┨┃9 │关于对煤炭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34号│1996.11.13┃┃│怎样具体界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0│对《关于如何正确执行劳部发〔│劳险司函字〔1996〕40号│1996.12.18┃┃│1995〕262号通知的请示》及《││┃┃│关于原郑州市二七线路金具厂部││┃┃│分退休职工要求逐月发放退休金││┃┃│的函》的复函││┃┠─┼──────────────┼───────────┼─────┨┃11│对《关于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6〕39号│1996.12.25┃┃│请示》的复函││┃┠─┼──────────────┼───────────┼─────┨┃12│关于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劳险司函字〔1997〕2号│1997.02.22┃┃│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复││┃┃│函││┃┠─┼──────────────┼───────────┼─────┨┃13│关于对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劳险司函字〔1997〕17号│1997.11.11┃┃│险统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医疗、工伤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劳险司函字〔1988〕7号│1988.08.29┃┃│》的意见││┃┠─┼──────────────┼───────────┼─────┨┃2 │关于对“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劳险司函字〔1988〕11号│1988.11.19┃┃│”的意见的函││┃┠─┼──────────────┼───────────┼─────┨┃3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与非因工死亡│劳险司函字〔1991〕22号│1991.07.30┃┃│待遇界线划分问题的复函││┃┠─┼──────────────┼───────────┼─────┨┃4 │关于患矽肺病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6.01 ┃┃│函││┃┠─┼──────────────┼───────────┼─────┨┃5 │关于研究解决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劳险司函字〔1995〕17号│1995.06.29┃┃│问题的函││┃┠─┼──────────────┼───────────┼─────┨┃6 │关于对处理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劳险司函字〔1995〕29号│1995.12.15┃┃│的职工在外派劳务中因工死亡的││┃┃│赔偿金权益纠纷一案征求意见的││┃┃│复函││┃┠─┼──────────────┼───────────┼─────┨┃7 │关于工伤保险应实行属地原则的│劳险司函字〔1996〕21号│1996.06.15┃┃│复函││┃┠─┼──────────────┼───────────┼─────┨┃*8│关于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工伤认│劳社医司函〔1998〕3号│1998.12.30┃┃│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关于对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社医司函〔1999〕4号│1999.04.2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1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2号│1999.08.16┃┃│函││┃┠─┼──────────────┼───────────┼─────┨┃* │关于对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11│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3号│1999.08.31┃┃│函││┃┗━┷━━━━━━━━━━━━━━┷━━━━━━━━━━━┷━━━━━┛培训就业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劳培司字〔1997〕20号│1997.04.30┃┃│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2 │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职业学│劳社培就司函〔1998〕6号│1998.07.23┃┃│校毕业生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事的复函││┃┠─┼─────────────┼────────────┼─────┨┃3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劳社培就司发〔1998〕5号│1998.09.24┃┃│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4 │关于对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劳社培就司函〔1998〕42号│1998.10.26┃┃│作有关问题的复函││┃┠─┼─────────────┼────────────┼─────┨┃*5│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劳社培就司发〔1999〕63号│1999.09.20┃┃│施办法》的通知││┃┠─┼─────────────┼────────────┼─────┨┃6 │关于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培司字〔1998〕20号│1998.03.18┃┃│<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关于确定组织民工有序流动重│劳社培就司发〔1999〕2号│1999.01.15┃┃│点监控地区和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8 │关于就业经费核算执行新的会│劳社培就司发〔1998〕20号│1998.11.09┃┃│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 │关于劳务输出扶贫试点工作经│劳就司字〔1996〕33号│1996.06.07┃┃│费补贴办法的函││┃┗━┷━━━━━━━━━━━━━┷━━━━━━━━━━━━┷━━━━━┛农村社会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1号│1992.05.18┃┃│费、领取计算表(表6-10)的││┃┃│通知││┃┠─┼─────────────┼────────────┼─────┨┃*2│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3号│1992.08.08┃┃│费、领取计算表(表11-16)││┃┃│的通知││┃┠─┼─────────────┼────────────┼─────┨┃*3│关于退保金计算问题的意见│民社险函〔1992〕第4号│1992.08.08┃┠─┼─────────────┼────────────┼─────┨┃*4│关于印发缴费阶段标准单证明│民社险函〔1993〕第5号│1993.04.19┃┃│和操作流程的通知││┃┠─┼─────────────┼────────────┼─────┨┃*5│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8号│1993.06.05┃┃│金增值要求的通知││┃┠─┼─────────────┼────────────┼─────┨┃*6│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14号│1993.07.22┃┃│金增值要求的通知││┃┠─┼─────────────┼────────────┼─────┨┃*7│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险标函〔1994〕第8号│1994.05.05┃┃│付阶段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的通知││┃┠─┼─────────────┼────────────┼─────┨┃*8│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险标字〔1994〕第9号│1994.07.20┃┃│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9│关于推广使用“农村社会养老│险技函〔1998〕3号│1998.10.10┃┃│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 ││┃┃│版)”的通知││┃┠─┼─────────────┼────────────┼─────┨┃10│对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农村│险基函〔1997〕2号│1997.09.16┃┃│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1│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省│险基函〔1997〕6号│1997.12.10┃┃│、市建立与使用调剂金的请示││┃┃│》的函││┃┠─┼─────────────┼────────────┼─────┨┃12│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农│险基函〔1997〕7号│1997.12.10┃┃│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13│关于对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能│险基函〔1997〕8号│1997.12.29┃┃│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劳动工资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劳薪司函〔1991〕10号│1991.11.14┃┃│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2│关于改进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劳计司函字〔1994〕7号│1994.03.17┃┃│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3│关于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关司函〔1995〕7号│1995.03.22┃┃│度做好劳动合同鉴定工作的函││┃┠─┼─────────────┼────────────┼─────┨┃*4│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劳综司函字〔1995〕6号│1995.03.24┃┃│核签章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综司函字〔1995〕8号│1995.05.08┃┃│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6│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劳关司函〔1995〕25号│1995.10.16┃┃│复函││┃┠─┼─────────────┼────────────┼─────┨┃*7│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劳社劳资司函〔1998〕2号│1998.08.31┃┃│行政被告的通知││┃┠─┼─────────────┼────────────┼─────┨┃*8│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劳社劳资司函〔1998〕11号│1998.11.18┃┗━┷━━━━━━━━━━━━━┷━━━━━━━━━━━━┷━━━━━┛——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人社部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重要意义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

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全国失业保险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区差距逐步缩小,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兜牢民生底线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关系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要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提升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科学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确定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要统筹考虑失业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坚持“保生活”和“促就业”相统一,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又要防止待遇水平过高影响就业积极性。

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各省要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加大对基金支撑能力弱的统筹地区的支持力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7•【文号】劳社厅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

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

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内部科学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

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要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申报受理第二节缴费核定第三节费用征收第四节补缴欠费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一节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待遇调整审核第七节待遇支付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第二节支出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七章稽核监督第一节参保对象稽核第二节内部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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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并 缴销 社会 保 险登记 证件 。
定 、费用征 收 与收缴 欠 费等 。 失业 保险 费 由税 务机 关 征 收 的地 区 ,经办 机
三 、经 办机 构 办理 注 销登 记 手续 后 ,在 信息
构应 与税 务机 关建 立 信息 沟 通机 制 ,并 将税 务 机
关 提供 的缴 费信 息及 时 记录 。 第一 节 申报 受理


经 办机构 为 依 法 申报参 加 失业 保 险 的单
位 办 理参 加失 业保 险登 记手 续 ,要 求其 填 写 《 社
会 保 险 登记 表 》 ( 2 1 ,并 出示 以下 证 件 和 表 —)
资料 : ( )营业 执照 、批 准成 立证 件 或其 他 核 准 一
执 业 证件 : ( )国家 质量 技 术监 督部 门颁 发 的组 织机 二 构统 一代 码证 书 ; ( )经 办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有 关 证 件 和 资 三

参保 单位 在 以 下社 会保 险 登记 事 项 之一
发生 变更 时 。应 依法 向原经 办 机构 申请 办 理 变更
登记 :
( 单位 名称 ; 一
( )住所 或 地址 ; 二
并 填 写 《 会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表 》 ( 2 4 社 表 —)
( ) 略 .提 交相 关 法 律 文 书或 其 他 有关 注销 文 件 。
证 上 标 注 失业 保 险项 目。首 次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 发 给社 会保 险 登记 证 。 未通过 审 核 的 .经 办 机构 应 向 申报 单位 说 明
原因。

第三 节 注销 登记

参保 单位 发 生 以下情 形之 一 时 ,经办 机
构为其 办 理注 销登 记手 续 :
3 E IL TO N O IY O B U N O I LS C R T 6 L GS A I N A D P L C FL O R A D S C A E U IY A
劳动和社会保 障法规 政策专刊
魏 l : £ // 0l 秘 静 赫 謇繇
经 办 机 构 予 以 核 准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注 销 登 记 手

办机 构 予 以受 理 。参保 单 位需 填 报 《 会保 险 费 社
申报 表 》 ( 3 1 ( ) 表 - ) 略 ,并 提供 失 业 保 险 费 代扣 代 缴 明细 表 、劳动 工 资统 计 月 ( )报 表及 年 经办 机 构规定 的其他 相关 资料 。 二 、参 保 单位 人员 发 生 变化 时 ,应按 规 定 及 时 到经 办机 构 进行 人员 变 动缴 费 申报 ,填 报 《 参
证 。
二 、经 办机 构对 参 保单 位 填 报 的 《 会 保 险 社
登 记 表 》 《 加失 业 保 险 人 员 情 况 表 》 及 相关 、 参
证 件 和 资料 即时 受 理 ,并 在 自受 理 之 日起 1 0个 工 作 日内审 核 完毕 。
审 核通 过 的 ,经办 机 构应 为 参保 单 位及 其 职 工 个人 建立 基 本信 息 。并 将有 关 资 料归 档 。 已参 加 养 老 、医疗 等社 会保 险 的 ,在 其 社会 保 险登 记
( )参 保单 位 发生解 散 、破 产 、撤 销 、合 一
并 以及其 他情 形 ,依法 终止 缴 费义务 ; ( )参保 单 位 营业执 照注 销或 被 吊销 ; 二 ( )单 位 因住所 变 动或 生产 、经 营地址 变 三
第二 节 变更登 记

动而 涉及 改变 登记 机构 ; ( )国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四 二 、参 保单 位 在 办 理 注销 社 会 保 险 登 记前 , 应 当结 清 应 缴 纳 的失 业 保 险 费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
( ) 略 。
办 机构 发 给 《 会保 险变 更登 记 表 》 ( 2 3 , 社 表 —) 并 由申请 变更登 记 单位 依法 如 实填 写 ,经 办机 构 进 行 审核 后 。归人 参保 单位 社会保 险 登记 档案 。
社 会保 险变 更登 记 的 内容涉 及社 会 保 险登 记证 件 的 内容 需作 变更 的 ,经 办机 构 收 回原社 会保 险登 记 证 ,并按 更 改后 的 内容重 新 核发 社会 保 险登 记
料。
( )经办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二 、申请变 更 登记 单位 应 按规 定提 供 以下 相
关 证件 和 资料 : ( )变更 社会 保 险登 记 申请 书 ; 一
( )工商 变更 登 记表 和 工商 执照 或有 关 机 二
关批 准 或宣 布变 更证 明 :
系统 内进行 标 注 ,并封 存其 参 保 信息 及 有关 档案
资料 。 第四 节 登记 证件 管理


参 保 单位 按规 定 定期 办 理缴 费 申报 ,经
经 办机 构对 已核发 的社 会 保 险登 记证 件 ,实
行定 期 验证 和换 证 制度 。按 规 定 为参 保单 位 办理
验 证或 换 证手续 。
失 保 藩 业 睦
l 型
堡 ! !
( )法定 代 表人或 负 责人 ; 三 ( )单 位类 型 ; 四
( )组织 机构 统一 代码 ; 五 ( )主管 部 门 ; 六 ( )隶属关 系 ; 七 ( )开户 银行 账号 ; 八
由税 务 机关 征收 失 业保 险 费 的地 区 ,经 办机 构 应 当按 月 向税务 机 关 提供 参保 单 位失 业 保 险参 保 登 记 、变更 登记 及 注销 登记 情况 。 第一 节 参 保 登记
( )社会 保 险登记 证 ; 三
( 四)经办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资料 。 三 、申请变 更 登记 单位 提 交资 料齐 全 的 ,经
已经参 加养 老 、医疗 等社 会保 险 的 ,参 保单
位 只提交 社 会保 险登 记 证 ,填 写 《 会保 险 登记 社 表 》 及 《 加 失 业 保 险 人 员 情 况 表 》 ( 2 2 参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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