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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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是指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针对餐厅、食堂、咖啡厅等饮食场所,制定了特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为饮食场所提供合理、舒适、卫生的环境,以满足人们对餐饮场所的需求。

一、空间规划1.饮食场所的空间布局应充分考虑到人员流动、餐饮设备摆放以及顾客用餐等因素。

2.餐桌与座椅的布置应合理,保证顾客之间的舒适度和隐私。

3.厨房、洗碗区和进货区的空间设置应满足作业的流程和设备的摆放要求。

二、照明设计1.饮食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光照射,同时要设计合适的照明设备,以确保室内光线的充足度。

2.照明设备应符合节能要求,尽量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LED灯或节能灯。

三、通风与排气设计1.饮食场所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保证空气流通,减少油烟和异味对室内空气的污染。

2.厨房应设置有效的排气设备,将油烟和异味排到室外,保持厨房环境的清洁和舒适。

四、卫生设施1.厨房和餐厅应设置合理的洗手间和卫生间,满足顾客和员工的需求,方便保持卫生。

2.洗手台、马桶等卫生设施应符合卫生标准,经常保持清洁,并配备充足的清洁用品。

五、供暖与空调设计1.饮食场所应有制冷与供暖设备,保证室内温度的适宜,同时要考虑节能和环保要求。

2.厨房的制冷设备和储藏设施要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并保持常温。

六、安全设施1.饮食场所应设置灭火器、烟雾报警器和紧急出口标识等安全设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2.厨房应设置专业的火灾报警系统,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并及时发现。

七、防火阻燃设计1.饮食场所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使用防火材料,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

2.厨房和餐厅中的燃气设备和电气设备要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八、无障碍设计1.饮食场所应考虑到残疾人和行动不便人士的需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卫生设施。

2.餐桌和座位高度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便于不同身高和行动不便人士的使用。

综上所述,《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旨在为饮食场所提供舒适、安全、卫生的环境,以满足人们对餐饮场所的需求。

食品保健试题1

食品保健试题1

一、单选题1。

( D )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A、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B、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D、进口商2。

关于食品小作坊进货查验贺生产,批发台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B。

生产,批发台账应当如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一起批发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C.记录,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D.还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安全状况。

3.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占食品处理区面积的比例应为( A ).[A]≥食品处理区面积50%[B]≤食品处理区面积50%[C]≥食品处理区面积60%[D]≤食品处理区面积60%4。

冷冻食品的温度范围是( C )。

[A] —30-1°[B]—30—0°C[C] -20——1°C [D]-20-0°C 5.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B)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预可。

A,认证B。

许可C。

登记D。

备案6。

我国引起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常见的食品为:( B )A。

海产品B。

米饭,米粉C.凉拌蔬菜D.包装饮用水7。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样的样品,( A )A.不得收取任何费用B.可以收取检验费用C。

视检验复杂情况收取费用D.检验不合格的需收取费用8.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 B)。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最新版一、总则1.1 本规范旨在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餐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营利性单位及其他组织。

1.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状况。

二、人员管理2.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知识。

2.2 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2.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三、场所与设施3.1 餐饮服务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2 餐饮服务场所应具备合理的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3.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清洁。

四、采购与贮存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2 食品原料应贮存于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霉的场所。

4.3 食品原料贮存过程中,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防止食品变质。

五、加工制作5.1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

5.2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定期清洁、消毒。

5.3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加工温度和时间,确保食品安全。

六、食品留样6.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

6.2 留样食品应在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并标注相关信息。

6.3 留样食品保存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七、餐具清洗消毒7.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餐具卫生。

7.2 餐具清洗消毒过程应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范。

7.3 餐具消毒后的存放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八、应急处置8.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

8.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及消毒方法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及消毒方法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及消毒方法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一、清洗方法(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刮掉沾在餐用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二)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二、消毒方法(一)物理消毒。

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以上,保持1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控制水温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

主要为使用各种含氯消毒药物(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见附件6)消毒。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残留的消毒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消毒方法和参数。

(三)保洁方法1.消毒后的餐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抹布、餐巾擦干,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2.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内。

附件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附件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一、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一)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1.生熟交叉污染。

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日期】 2011-08-22【生效日期】 2011-08-2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日期:2011-09-0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38944核心提示: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本规范自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日期】2011-08-22【生效日期】2011-08-2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附件下载.doc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家食药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发布日期】 2011-08-22【生效日期】 2011-08-2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业专间设施要求

餐饮业专间设施要求

餐饮业专间设施要求
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餐馆)、快餐店、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

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设施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
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 2。

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

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宜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施或设备。

中央厨房专间内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4.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

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大小宜以可
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5.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间面积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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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2、利用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的半成品或成品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AA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餐饮服务
经营类别、
供餐人数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推荐)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占食品处理区面积%
(推荐)
专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隔断的场所
小微餐饮
≥1:2.0
食品处理区面积≥5 m2
/
≥食品处理区面积10%
≥5 m2
/
小型餐饮
≥1:2.0
≥50%
≥5 m2,
生食间≥5 m2
烹饪
中型餐饮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大型餐饮
≥1:2.5具存放
特大型餐饮
≥1:3.0
生食间≥20 m2
粗(初)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单位食堂
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食品处理区面积﹥20 m2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中央厨房(推荐)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原则上≥300 m2;清洗消毒区≥食品处理区面积10%。切配烹饪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15%,专间≥10 m2。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食品处理区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400 m21:2.5,400~800 m21:4,800~1500 m21:6;大于1500 m2,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清洗消毒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
备餐、其他参照餐馆
相应要求设置
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5 m2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市食品监管部门制定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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