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通过随机抽查和公开公示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等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不公平待遇和不合理处罚的情况发生。
为了更好地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了以下的实施细则。
一、监管对象的确定二、监管内容的确定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检查、风险评估、质量监督、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
监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合理的选择,确保监管工作的全面和针对性。
三、监管方式的确定监管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行政处罚、风险排查等。
监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监管方式,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和合法。
四、监管结果的处理监管结果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要向被监管对象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监管事项和处理结果等,同时要确保公示工作的准确和及时性。
五、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要求监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价和考核机制,激励监管人员提高工作水平和素质。
六、监管工作的监督监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应相关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七、监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监管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总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果,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执行这些细则,不断完善监管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最新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全)

最新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全)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原则1】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原则2】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原则3】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统筹机构】
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省局及各设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监督和检查机制,用于保证公平公正执行法律、规章和政策。
该机制通过随机选择抽查对象,公开抽查过程和结果,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为了有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是相关细则的展开讨论。
一、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核心目的是增加监管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减少任意执法和腐败行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机制,下面将详细介绍具体做法。
二、抽查范围和对象选择1. 抽查范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所有相关领域和部门,如市场经营者、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
2. 对象选择:为了确保公正性和监管的针对性,抽查对象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选择:a. 随机抽样:从待抽查对象的整体群体中随机选择抽查对象,确保每一个待抽查对象都有平等被选择的机会。
b. 信息筛选:根据相关数据和信息,确定高风险和关键领域的对象作为抽查对象,增加监管控制的精准性。
三、抽查程序和要求1. 抽查程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该符合以下程序要求:a. 抽查计划: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区域和对象,确保抽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b. 随机抽查:使用专业工具或软件进行抽查,确保随机性和公平性。
c. 公开抽查:抽查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可监督和评估,确保抽查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d. 抽查记录:记录抽查过程和结果,包括被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时间等,以备后续检查和审计。
2. 抽查要求:为了增加抽查的效果和实效,抽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 抽查频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进行抽查,减少监管盲区和空白期。
b. 抽查内容:根据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要求,确定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c. 抽查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抽查、抽样检验、座谈访谈等方式开展抽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
d. 抽查结果评估:对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追责。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决策和评估过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
该方法通过随机选择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以及公开抽查程序和结果,有效提高了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项目评估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为了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细则。
2. 定义和原则:2.1 双随机:指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的选择必须是随机、无偏差的,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2 一公开:指抽查程序和结果必须对公众透明,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公信力。
2.3 细则的原则: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过程的简便性、效率性和操作性,并遵循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3. 抽查对象的确定:3.1 根据具体的抽查目的和任务,确定需要抽查的对象范围。
3.2 使用随机数生成器或抽样方法,从抽查对象范围中随机抽取样本,确保抽样过程无偏差,并记录抽样方法和结果。
4. 抽查人员的选择:4.1 根据抽查任务的性质和要求,确定需要参与抽查的人员范围。
4.2 使用随机数生成器或抽样方法,从人员范围中随机选取抽查人员,确保选择过程无偏差,并记录选择方法和结果。
5. 抽查程序的公开:5.1 在抽查开始之前,向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发布抽查通知,说明抽查的目的、范围和程序,并明确公开抽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2 在抽查过程中,抽查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标识,以示身份和工作状态。
5.3 抽查人员在实施抽查前,须向抽查对象和目击者说明抽查的目的和程序,并取得相关人员的合法授权和同意。
5.4 抽查过程应当进行录音、拍照或录像等记录,以确保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5 抽查结束后,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包括被抽查对象的情况和抽查评估的结果,并向公众提供查询和投诉渠道。
6. 抽查结果的使用:6.1 根据抽查结果,及时评估抽查对象的合规性和表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改、处罚和奖励措施。
6.2 对于抽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以示警示。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本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本1. 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旨在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实施,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和公信力。
2. 定义和范围2.1 双随机:采用随机数表或随机数生成器,对监管对象和监管行为进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2.2 一公开:抽查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示抽样方法、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地点以及抽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3. 抽查程序3.1 制定抽查计划: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确保抽查的公平性和全面性。
3.2 抽查对象确定:监管机构应当从监管对象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确保抽查的客观性和随机性。
3.3 抽查通知: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抽查通知发给被抽查对象,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抽查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3.4 抽查实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抽查活动,抽取样本并对相关监管行为进行检查、采集证据。
3.5 抽查结果处理:监管机构应当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置。
4. 抽查要求4.1 抽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抽查活动应当在公开的场所进行,抽查的过程要向社会公众公示,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2 抽查行为要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在抽查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客观,不得有私心或歧视行为。
4.3 抽查结果要准确可信:监管机构应当确保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证据采集和分析。
4.4 抽查信息要全面发布:监管机构应当将抽查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抽查的对象、时间、地点、结果等信息。
5. 监督机制5.1 内部监督: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抽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抽查的公正和有效。
5.2 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抽查活动有监督权利,监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监督和评价。
5.3 违规追责:对于在抽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人员,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并及时公示。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模版(五篇)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第二章任务和程序第三条任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任务包括:随机选取监管对象,随机人员到场,公开公示,监管结果反馈等。
第四条程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程序包括:任务派发,方案制定,人员选派,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反馈通报等。
第三章任务派发第五条任务来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任务来源包括:监管部门巡查发现,举报投诉等途径。
第六条任务派发程序1.监管部门根据任务来源,确定监管对象及任务要求。
2.监管部门将任务派发给相关单位或部门,要求其按照要求执行。
第四章方案制定第七条方案制定原则方案制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管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方案制定内容方案制定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管对象的范围和要求、监管人员的选派与培训、现场检查项目和方式、结果处理等。
第五章人员选派第九条人员选派原则人员选派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任人唯亲和照顾特殊关系。
第十条人员选派条件1.监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客观的判断能力。
2.监管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监管活动的资格要求。
第六章现场实施第十一条现场检查1.监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检查。
2.监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方式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现场记录1.监管人员应认真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
2.监管人员应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保留相关证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原则监督检查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监管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等。
第八章结果处理第十五条结果处理1.监管部门应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文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性,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确定的随机抽取对象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的执法对象和执法时间,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适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巡查、检查、检验、抽样、取证等环节,具体执法对象和执法时间通过电子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上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但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是否适用。
第二章电子抽签的实施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抽签系统,确保抽签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电子抽签系统应当包括抽签记录、执法对象信息录入、随机抽取等功能。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前,应当将抽签的相关信息录入到电子抽签系统中。
第八条电子抽签系统应当采用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抽签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电子抽签的结果应当即时生成,并保存在电子抽签系统中,不得修改、删除。
第三章执法对象的确定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始执行行政执法活动前,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具体的执法对象。
第十一条执法对象的确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对象的相关信息及确定依据公布于市政务公开平台等信息渠道。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确定执法对象后,应当即时通知执法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时间等。
第四章执法时间的确定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确定执法对象后,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具体的执法时间。
第十四条执法时间的确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时间的相关信息及确定依据公布于市政务公开平台等信息渠道。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确定执法时间后,应当即时通知执法对象,明确执法时间及相关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确保市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采用随机抽取、随机指派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范围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随机抽取第四条双随机抽取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通过电子抽签或者抽签箱等工具进行抽取。
第五条双随机抽取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二)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六条双随机抽取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抽选的范围和抽取的对象;(二)确定抽选的方式和工具;(三)进行抽取,确保随机性;(四)记录抽取结果。
第七条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抽取,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将可能被抽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录入数据库;(二)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进行随机抽取。
第三章随机指派第八条双随机指派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通过电子指派或者抽签箱等工具进行指派。
第九条双随机指派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双随机指派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指派的对象和方式;(二)进行指派,确保随机性;(三)记录指派结果。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指派,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将可能被指派的市场主体信息和检查任务信息录入数据库;(二)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进行随机指派。
第四章公开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和公告,确保信息透明。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结果的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二)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处理措施;(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检查对象的配合情况;(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四)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其应用;(五)听证、听证结果的情况;(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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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
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及省、市、区政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并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检查结果通过一定媒介对外公开,供社会大众查阅。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随机、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监督检查,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外,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都必须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区级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抽查结果的公示。
每年3月1日前,各业务部门应向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
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报送本业务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内容应包括抽查计划名称、组织实施单位、抽查类型、抽查比例、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抽查时限、实施检查单位、配合单位等信息。
其中抽查比例应不低于上级部门要求。
区级业务部门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结合“三合一”机构的特点,按照“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工作要求,积极整合资源,在机关内部实现跨业务部门的联合检查,在外部积极邀请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联合检查,构建联合执法新机制。
配合部门应向牵头部门提供具体的抽查事项,并做好本部门的人员选派和业务培训,积极参与联合抽查。
区级除落实上级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外,可以根据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为导向,提出本辖区双随机抽查需求,确定相应的抽查事项清单,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上级局及地方政府报备,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计划也要按规定上报。
第六条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分类、准确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一)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
区级应结合法定职权和事权划分分别建立并完善各自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准确记录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区级各业务部门应在本业务领域建立并完善本级专业市场主体名录库。
专业市场主体名录库,是指各业务部门根据法定职权和事权划分,以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为基础,建立涵盖属于本级监管对象的现存的所有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
态更新,必须确保抽查基数全面、准确。
(二)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层级划分,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准确记录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根据行政执法专业领域不同,本级行政机关应分别建立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具有相关专业领域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录库和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1.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由区级各业务部门建立。
2.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建立。
基本条件为:具备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人员。
区局机关执法人员库参照市局确定入库比例。
市场监管所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全部入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不纳入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的维护和更新由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审批、信息部门配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级的维护和更新,必须确保参与抽查的人员信息全面、准确。
第七条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名单抽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一)区局业务部门根据计划,以公开方式,在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通过双随机抽查软件随机抽取,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二)执法人员名单抽取。
从本级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与待检查市场主体随机匹配,检查组人数不得低于2人。
被随机抽中的执法人员一经抽中,不得随意替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应自名单抽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批准,由人事部门重新在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递补人员,具体由人事部门制定。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被抽中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要创造条件确保被抽中执法人员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可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第八条每次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应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制定相应的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具体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户数、检查人员人数、双随机抽取方式等内容,各业务部门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增加高风险企业抽查概率和频次。
监督检查的随机抽查方案应经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区市场监管部门方案确定后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抽查检查公告。
公告应包含抽查事项、抽查批次、抽查类型、抽查企业数量等内容,不应包含抽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政府公开门户网站上发布本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公告、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十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
也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书面检查的,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网络监测的,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或截图锁定,进行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
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
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一)拒绝检查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系统、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及上级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抽查结果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应将“双随机”抽查相关情况纳入大数据分析,探索推进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提高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水平。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抽查工作书式材料,检查执法人员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八条区局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市场监管所落实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必要时可对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区局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部署。
第二十条区局将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对本局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实行奖优惩劣,对落实工作不力情况严重的,区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列条款上级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部门未作具体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