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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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税费减免

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税费减免

三、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优惠,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限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这些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2)行为:限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若同时存在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与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应分开核算,并就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就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1)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北京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北京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北京房山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北京市房山区作为首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棚户区改造也成为了重要的工作之一。

为了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北京市房山区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北京市房山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居民,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补偿,二是对于居民的搬迁补助。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政府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居民的搬迁补助,则主要是针对居民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进行补偿,以减轻居民的经济压力。

其次,北京市房山区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调整也考虑到了不同居民的实际情况。

在实施补偿标准时,政府将根据居民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对于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等重点保障对象给予额外的补偿和帮助,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搬迁和重新安置。

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的温暖和关怀,也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

再次,北京市房山区在制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将加强对相关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补偿资金的公正合理分配,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和浪费现象,保障每一位居民都能够公平地享受到补偿政策带来的利益。

最后,北京市房山区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完善和调整,将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持。

政府将继续密切关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让更多的居民从中受益。

同时,政府也呼吁广大居民积极配合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总之,北京市房山区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体现了政府对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城市建设的高度重视。

相信在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下,棚户区改造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棚户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从2013年7月4日起,棚户区改造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6)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免收本地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可减免的前期费用二、可减免的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说明:1、“可减免的前期费用”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部分;2、表格中“——”表示可免税项目,无“——”表示可减税项目;3、表格中“?”项目表示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及计税依据确定该税率;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年1.5—30元每平方征收,时限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月到交付)、地方教育发展费(2010年以前按1.5%征收,11年开始按2%征收);5、省、市地方规定的可减免项目:中央用于对直接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投资。

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 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山政发〔2015〕6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山政发〔2015〕6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山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现将《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白山市本期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危房,是指经鉴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城市危房和城中村棚户区。

本细则所称各类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铁路、钢铁等行业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等。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建设行为,加强对各县(市、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1)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1)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名称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土地初始登记: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 米)以下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 不超过4万元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国土 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收0.5元/平方米;土地 籍字[1990]93号 使用权不转移的执行初始登记标准; 土地抵押登记:按初始登记标准收取 住房建设用地 (一)全包征地方式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 上 收费标准:按征地费用的2.1%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征用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 收费标准:按征地费用的2.8% (二)半包征地方式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 上 收费标准: 按征地费用的1.4%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 吉省价经字[2001]19号) 收费标准: 按征地用的1.75% (三)单包征地方式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 上 收费标准:按征地费用的1.05%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 收费标准:按征地费用的1.4% (四)补办重新建设 征地手续,并需勘察,登记的项目 收费标准:按征地费用的0.35% (五)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商品产值的2—4倍征收 财预[2002]584号、吉土联字 [1998]1号、《吉林省土地管理 条例》
全部免缴 全部免缴
17
公证服务费
公证处
全部免缴
18
(一)房屋初始登记:1、住宅登记费,每套80元; 2、非住宅每套550元; 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 辽源市房屋产权 (二)房屋变更登记、房屋转移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327号 费 管理处 屋注销登记:每套80元

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指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居民,政府所提供的补偿标准和政策规定。

在甘肃省,棚户区改造一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旨在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确保公平合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部分。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其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和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同时,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用于购买新的住房或者租赁住房。

这些补偿标准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基本利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其次,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还包括对于居民生活的一定补助。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居民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搬迁、装修等费用,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此外,对于因搬迁而导致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不便,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补偿或帮助。

这些补助和补偿措施,旨在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最后,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确保公平合理。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补偿标准执行机制,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居民的诉求和问题。

同时,需要加强对于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居民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总之,甘肃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方面严格执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让居民能够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帮助。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让更多的居民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11年3号文件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年3号文件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枣棚改办字[2011]3号★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棚改办,枣矿集团棚改办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操作程序,规范全市棚改项目规费减免,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规费及奖补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办字[2010]80号)要求,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认定程序。

1、申报。

由各区(市)棚改办,枣矿集团棚改办向市棚改办提出书面规费减免申请,同时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征收决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台账等。

2、初审。

提交全部材料后一周内,由市棚改办召集有关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并制定规费减免初审报告后呈报市棚改领导小组。

3、审批。

市棚改领导小组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批。

二、减免依据标准。

1、按容积率补偿的减免依据。

依据报送项目的材料,以容积率作为系数核算出棚改项目中被拆迁户总用地面积;以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核算出回迁安置户总优惠建筑面积,结合拆迁许可证批准总建筑面积或征收房屋面积,最终核定该项目安置房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

2、其他方式补偿的减免依据。

以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总面积或征收房屋面积为准,必要时通过调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核算,核定该项目安置房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

三、棚改项目规费减免的监督涉及规费减免的部门(单位)要严把审核关,对经批准减免规费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或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用途、扩大建设规模等行为,核实后取消该项目的规费减免待遇,并追缴已减免的建设规费。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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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明细
一、政府性基金项目(免收)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8.05元/㎡×9900㎡=178695.00元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2元/㎡×9900㎡=11880.00元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元/㎡×9900㎡=99000.00元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
1、城市占道费:2元/㎡×9900㎡=19800.00元
2、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2元/人×20=40.00元
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500元/栋×3=1500.00元
4、征地管理费:20000.00元
5、用地管理费:2元/㎡×9900㎡=19800.00元
6、土地变更登记费:0.5元/㎡×9900㎡=4950.00元
7、超标排污费:3520元/栋×3栋=10560.00元
8、水资源费:
9、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10、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
11、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128元/㎡×9900㎡×3%=335016.00元
12、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1.805元/㎡×9900㎡=17867.00元
13、防雷设施检测费:60元/点×18点=1080.00元
14、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四系统(SPD)检测费:
15、工程定额测定费:
计:720188.00元
三、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
1、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40000000元×0.55%=220000元
2、环卫有偿服务费:
3、工程预算审查费:
4、环境影响咨询费:40000000元×0.8%=320000.00元
5、房地产评估费:40000000元×5‰=200000元
6、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15元/㎡×9900㎡=148500.00元
7、房产测绘费:2.72元/㎡×9900㎡=26928.00元
8、房屋交易手续费:3元/㎡×9900㎡=29700.00元
9、土地评估费:40000000元×4‰=160000元
10、土地测绘费:8000元
11、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1.2元/㎡×9900㎡=11880.00元
12、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40000000元×0.5‰=20000元
13、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
14、自来水表安装费:
15、供热设计费:
16、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40000000元×0.15%=60000.00元
17、测图费:10元/㎡×9900㎡=99000.00元
18、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费:20000元
19、工程建设监理费:40000000元×1.039%=415600元
20、规划设计费:9元/㎡×9900㎡=89100.00元
21、工程勘察设计费:1元/㎡×9900㎡=9900.00元
2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12000元
23、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
24、给水增容费:
25、有线电视初装费:计:1850608.00元
按减半收取:1850608.00元×50%=925304.00元
共计应减免:720188.00元+925304.00元=16454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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