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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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部队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军区动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及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一)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区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一倍发放。

根据我区目前最低工资元计算,年标准元。

根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布年度顺德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计算,粤民规字[]号实施后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调整为元,增加元。

(二)关于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粤民规字[]号并未针对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金以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分别是最低工资、、、。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因此参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调整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二、关于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问题粤民规字[]号明确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以下简称高原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倍发放,但对于具体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涉及到临时调防、执勤、执行任务等多种特殊情况,义务兵在高原和平原地区调动时有发生。

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一是高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标准倍;二是参考粤民规字[]号第五条规定,从到达高原、边远、艰苦之日起服役不满个月(含个月)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

三、关于初级士官优待金发放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初级士官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放。

2019惠州小学入学条件

2019惠州小学入学条件

1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巩固我市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的成果。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统筹安排本区域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招生时间。

- 2 -严禁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禁止义务教育学校举行招生考试,包括不得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任何形式为依据选择生源。

禁止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禁止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2020年前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支持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招生。

- 3 -严格遵守入学年龄规定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入学年龄的规定。

小学招收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若招收未达到规定年龄的学生而造成无法获取学籍的后果由招生单位自负。

- 4 -统筹保障不同群体入学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子女入学,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以及《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等文件规定。

民营企业、新升规工业企业引进的外地户籍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等文件规定。

境外人员适龄人口入学,执行《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境外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管理暂行办法》(惠市教〔2014〕146号)规定。

珠海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珠海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 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8
长期野外工作 人员子女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 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 子女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 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 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 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父母工作证明
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认定的重 点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11
珠海市“优秀外来 工”人员子女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 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 107 号)
优秀外来工证书,广东省居住证
序 号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政策依据及说明
基本材料(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部队师级(含团级独立单位)以上单 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2
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 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公发〔2018〕75号)
警察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单位证明, 革命烈士通知书、英模证书、人民警 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
3
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人员 优抚对象子女
4
在我市居住的 台胞子女
《转发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 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08〕 14号)《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 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粤府台发〔2018〕3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 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 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16•【字号】粤府[92]7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2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通过国家抚恤、补助和社会、群众优待的办法,保障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对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坚持不改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惠州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定

惠州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定

惠州市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正、公平的入学权利,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依据《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1.实行学区制招生办法。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人口分布、地理状况、地段内学校规模和生源等情况,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合理划定片区范围,确定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范围。

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

新旧片区变化调整要依法依规进行,并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

2.严禁通过考试选拔学生。

禁止举行招生考试(包括学校暗中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举行培训和招生考试);禁止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禁止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招收特长生。

有资格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在招收体育、音乐、美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音乐、美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方面内容的选拔性测试。

特长生招生的具体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特长生比例控制在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

禁止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3.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县(区)招生。

鉴于惠阳高级中学初中部地处惠城区而隶属于惠阳区教育局,规定该校只能招收惠城区和惠阳区的生源,不得擅自招收其他地方的生源。

该校所招学生初中毕业报名中考时,惠城区生源的考号由惠城区教育考试中心发放,其余学生的考号由惠阳区教育考试中心发放(自愿回户籍地报名中考的学生除外)。

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的优待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委办〔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范围和标准(一)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读本市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驻地所在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自主选校。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在中考录取时给予加30分照顾。

(二)达到入园年龄标准的肇庆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普惠性幼儿园,应优先录取。

肇庆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1 -(三)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是应届初、高中毕业的就读肇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属于建档立卡家庭或者非建档立卡但属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全日制学生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五)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六)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现役军人家属保护条例(最新)

现役军人家属保护条例(最新)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

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

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

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

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

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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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13年9月26日以政干〔2013〕138号发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粤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其中,“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地区”指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指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驻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待办法,切实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优待工作。

各幼儿园、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做好接收工作。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

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建设,按要求如实上报材料。

[page]第五条军人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六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子女入学时正在驻“三类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二类岛”,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其子女不在部队驻地所在省(区、市)生活,需要跨省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信息,每年3月底前经总政治部干部部核定后,由教育部下达军人子女优待名单到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二)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四)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各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协商后研究制定。

[page]第八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录取。

(二)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含3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三)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以上(含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四)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没有享受前款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措施的,由各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协商后研究制定具体的优待办法。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九条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达到投档分数线(含加分)的,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二)烈士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报考我省专科学校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边防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校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由省招生委员会按不低于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下80分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四类地区”、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取。

(六)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在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招生办公室协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对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予以积极配合。

(七)军人子女可以按规定参加广东省统一组织的本科插班生考试和全国成人高校招生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达到投档分数线(含加分)的,可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page]第十一条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每年3月31日前,申请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优待的,由拟优待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拟优待对象进行审查、统计、分类。

对符合优待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后,分类汇总,将拟优待军人子女名单以及优待意向、军人子女户口本、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优待对象的身份、资格、条件等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应优待。

(二)每年3月31日前,申请高等教育优待的,驻粤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将本单位参加高考的军人子女名单(准考号、姓名、性别、优待类别)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报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审定后报省招生办公室。

5月底前省军区政治部会同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

按规定协调落实相应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部队幼儿园享受驻地地方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幼儿园达标验收、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特别是对接收地方幼儿的部队幼儿园,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公办幼儿园标准给予公用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系统、驻粤部队应加强对军人子女优待工作的检查监督,保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内容,对接收数量较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政策不积极或拒绝接收军人子女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当年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教育先进单位”等。

部队系统应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审核程序,认真审核把关,严格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方式,及时处理、核实举报。

切实把优待政策用好,做到“符合优待条件的一人不漏,不符合优待的一人不报”,对弄虚作假者,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不能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经法定程序指定的委托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享受与由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军人子女同等的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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