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甘政办发[2009]227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27号2009年12月3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
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
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供水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在农村地区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二章供水工程安全管理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和水质的合格。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第七条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水质的合格。
第八条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条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监测,确保水质合格。
第三章供水设施保护第十二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供水主管网、分支管网、水源井、泵站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5日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其他农村供水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基层服务体系,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县级水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认识,引导公众主动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源、损毁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制体制第六条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级监管体系。
县级的农村、集镇供水工程管理企业接受县级水务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监管;乡镇级、村组级的管理组织(或机构)等接受乡镇水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监管。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县、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农村供水规划应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供水单位管理第六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供水。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章水质管理第八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用户管理第十条农村居民应当爱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安全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遇有突发事件影响供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村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奖惩考核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奖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彻底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乏力的问题,实现饮水安全工程持续良性运行,确保农村居民饮水有保障。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及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此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三条本考核实行正向和负向评分、交叉考核评分、季度评分和年度评分相结合的方式。
正向评分实行加分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取得重大成绩或总结出可复制推广的管理经验、被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等情况在年终考核总成绩中加5分。
负向评分实行减分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年度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饮水安全责任事故、出现一起或以上因供水水质造成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性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供水工程停止供水数占该镇(街道)总供水工程数10%以上、出现一起或以上水源地污染严重造成水源报废、挪用维修养护经费、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直接在年终考核总分中减15分,并不得参与优良等级的评选。
第四条交叉考核采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互交叉检查的方式,交叉考核评分实行100分制,占年度总分值的30%。
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县级考核组在各镇(街道)纳入考核的项目中采取随机抽取2至3处进行实地考核,季度考核评分和年度考核评分均实行100分制,分别占年度总分值的20%和50%。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为: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管水人员的履职情况;项目管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水费收取管理情况;水质管理情况(水质消毒、水池清理);日常管理情况;应急处置情况;舆情监控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考核主体第六条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完成,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督考办、县水务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督考办、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疾控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确保农村居民能够长期稳定地获得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水源保护1、明确水源地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防止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加强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监测,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
3、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养殖、放牧、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4、制定水源地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污染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保障水源安全。
二、供水工程建设1、供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农村实际需求和长远发展,充分考虑人口增长、用水需求变化等因素。
2、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3、选用优质的管材、设备和材料,保证供水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4、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三、供水设施管理1、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档案,包括设施的型号、规格、安装时间、维修记录等。
2、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故障和损坏。
3、对蓄水池、过滤池、消毒设备等关键设施,要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运行和维护。
4、加强对管网的维护,防止管网漏水和损坏,确保供水的稳定性。
四、水质管理1、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
2、水质检测项目应包括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3、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水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水质达标后方可供水。
4、加强对消毒药剂的管理,严格按照剂量和方法进行投加,确保消毒效果。
五、供水管理1、供水单位应制定合理的供水计划,根据用水需求和水源情况,科学调度供水。
2、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供水,保证农村居民的用水需求。
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应提前通知用户,并说明停水原因和预计恢复供水时间。
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

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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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持久、安全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XX境内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XXXXXX对全XX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落实各乡(镇)XXXX对辖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XX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全面掌握饮水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
运行管理机构内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监督和跟踪全XX工程运行情况。
第五条建立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一)XX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XX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听证、审核、审批。
(三)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四)XX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水费使用、管理。
(五)XX财政部门根据XX财力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六)XX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监管。
(七)XX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土地划界。
(八)XX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打击盗窃、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XX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划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XX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树林,防止一切有损水源树林的行为。
(十一)XX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干旱期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统筹调度各类应急资源及各方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XX供电部门负责做好供电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三)各乡(镇)XXXX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成立乡(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由乡(镇)XXXX主要领导兼任乡(镇)站站长,乡(镇)水管站、村委会、村干部、专职水管员为成员,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好每一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及时组建单个工程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单位),并报XX级各有关部门备案。
同时组织供水管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管护维修,并监督收缴基本水费及相关工作,积极做好矛盾协调以及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预案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设立村级专职水管员,由乡(镇)站和供水管理单位从身体健康、具备饮水工程维护技能的本村村民中共同选定,专职水管员职数按管辖区用水户数量、村寨相邻便于管护、提高报酬保持稳定等因素联合设置。
专职水管员受供水管理单位和乡(镇)站双重管理,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报酬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奖励组成。
第七条专职水管员负责用水户登记造册建卡,按期抄表计量水费,做好村级管网日常巡查、维修维护,保障所管辖区内的正常供水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八条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产权,国家投资的归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投资的归集体、个人所有,正常运行期内,全部交由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工程实行供水管理单位与乡(镇)站联合分级管理的模式运行,科学合理划分供水总管、主管、干管、支管管理范围,做好管网的维修和技术服务。
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划分为:(一)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区域内供水工程包括取水枢纽、净水厂、加压泵站、蓄水池、输水总管、主管、干管、支管及附属设施的隐患排查、维修养护,一旦出现供水管道破损事故,接到通知后XX小时内到现场处置,确保XXXX小时内修复供水,保证供水工程启停灵活、运行正常,因工程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供水管理单位承担;(二)用水户有义务做好入户管的日常维护,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联系专职水管员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分摊按相应单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强供水工程设施管护、农村饮水卫生检查、安全用水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一)在净水厂、泵站、蓄水池设置明显保护标识标牌,保护范围XX米内(以边界线计)不准取土、侵占、修建各类建(构)筑物,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二)分总体、乡(镇)、村级绘制供水管网示意图,埋设供水总主干管线标志桩。
总主干管道两侧XX 米保护范围内不准取土、侵占、修建各类建(构)筑物,乡(镇)站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巡查。
(三)严禁无关人员靠近净水厂、泵站、蓄水池等供水设施,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违规修建建(构)筑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建者承担。
第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保证正常供水,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如需大面积停水,应提前XXXX小时以书面请示乡(镇)站同意后,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通知用水户,做好停水准备,专职水管员负责阀门设施的启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局部或全部停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性事故。
(二)供水管线、设备、电力线路等维修改造和正常检修。
(三)新增用户接水。
第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对工程供水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三条出现供水紧张情况,供水管理单位可分时段分片区供水。
需要不间断供水的特殊用户,应自备蓄水设施,自行保障。
第十四条供水管理单位建立内部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新增用水户申请入户,须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备,由供水管理单位统一安装,费用全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六条水表迁移、销户、过户手续办理。
(一)水表迁移、撤表销户时,用水户须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并缴清水费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备,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迁移、销户,费用全部由用水户承担。
(二)变更名称、过户时,用水户须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并缴清水费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备,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办理。
(三)用水户水表使用寿命期满后进行校核,如需更换,由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更换,其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用水户不得私自拆卸更换。
第四章水源及水质管理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社会都有依法保护饮水工程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由乡(镇)站负责乡(镇)辖区内供水水源地设立防护带,设置告示牌,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地表水水源防护。
在取水点半径XXXXXX米范围内,严禁养殖、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在取水点上游XXXXXXXX米至下游XXXXXX米的范围,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堆放废渣、有害化学物品、垃圾、粪便,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条地下水水源防护。
按有关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开凿其它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
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确保净化设备正常运行,除了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检测要求做好自检工作,还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定期水质送检工作,保证水质达标。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根据供水对象执行不同水价,保护受益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二十三条供水工程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
生产经营性供水的集中供水工程,利润部分可按当地前三年工业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或按供水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四到七左右确定;农村生活供水工程一般可少计利润或不计取利润部分;股份制供水工程适当考虑利润。
第二十四条供水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一)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人员的工资和绩效奖励;(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水质检验费;(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供水工程的执行水价,通过成本核算视所在乡镇、行政村(社区)、自然村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用水户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XX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听证合理确定,并按有关要求报批和备案。
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按现有人口和大畜数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业用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算。
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
水价可随着市场规律及供水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十六条供水工程管理的水费、用水、计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二)实行预收水费或凭票供水制度。
供水管理单位可直接向用水户计收,也可由专职水管员向用水户计收,不得加价;(三)供水管理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对所有用水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当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时,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当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但小于最高用水量时,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当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时,超出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四)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或到约定时间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单位进行无偿供水;(五)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水户按表计量,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六)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XX. 参照上月水量计费;XX. 按前几个月水费平均数计费;XX. 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XX. 按基本用量计费。
(七)供水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管理单位职工工资及绩效奖励和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改造等开支,由各乡(镇)站或供水管理单位自行处理,同时也可争取上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