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味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的各类食品。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
二、污染物限量2.1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汞、砷等;(2)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二噁英等;(3)其他污染物:苯并[a]芘、丙烯酰胺等。
2.2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三、真菌毒素限量3.1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如下:(1)黄曲霉毒素B1、B2、G1、G2;(2)赭曲霉毒素A;(3)伏马毒素B1、B2;(4)玉米赤霉烯酮;(5)T-2毒素、HT-2毒素。
3.2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四、农药残留限量4.1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植物生长调节剂;(5)其他农药。
4.2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五、兽药残留限量5.1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抗生素;(2)合成抗菌药;(3)激素类药;(4)其他兽药。
5.2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限量6.1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如下:(1)放射性物质:铯-137、碘-131等;(2)其他危害物质:塑化剂、溴酸盐等。
6.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表5中的规定。
七、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7.1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沙门氏菌;(2)金黄色葡萄球菌;(3)副溶血性弧菌;(4)大肠埃希氏菌;(5)其他致病微生物。
7.2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应符合表6中的规定。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8.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
8.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分类及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在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定义食品添加剂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定义食品添加剂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范畴比较广泛,除了一般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物质外,法律和标准还明确把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等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食品添加剂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可按其来源、作用和功能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来源分类有天然和人工合成两大类。
天然食品添加剂是指利用动、植物或微生物的代谢产物等为原料,经提取所获得的天然物质。
天然食品添加剂又分为由动植物提取制得和由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或酶法制得两种。
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主要是指采用化学手段,使元素或化合物通过氧化、还原、缩合、聚合、成盐等合成反应而得到的物质。
按作用和功能分类,可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3类。
每个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常常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作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列举了23类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1)酸度调节剂酸度调节剂是指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主要酸度调节剂品种有柠檬酸、乳酸、酒石酸、冰乙酸、氢氧化钠、碳酸钾等。
(2)抗结剂抗结剂是指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主要抗结剂品种有亚铁氰化钾、二氧化硅、滑石粉、硅铝酸钠等。
(3)消泡剂消泡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主要消泡剂品种有内二醇、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月桂酸(吐温20)、聚二甲基硅氧烷等。
(4)抗氧化剂抗氧化剂是指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卤味添加剂标准

卤味添加剂标准卤味添加剂标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防腐剂: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亚硫酸盐(亚硫酸钠、亚硫酸钾)等,用于抑制细菌生长和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2. 抗氧化剂:如亚油酸、异抗坏血酸、硫代硫酸盐等,用于延缓食品氧化变质过程,保持食品的色泽和口感。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3. 增味剂:如谷氨酸钠(味精)、核苷酸钠等,用于增强食品的鲜味和风味。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4. 着色剂:如赤褐色、焦糖色、胭脂红等,用于调整食品的颜色和外观。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5. 酸味剂:如柠檬酸、醋酸等,用于调节食品的酸度和口感。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6. 食品香精:如骨髓浸膏、香叶粉、花椒、八角、白芷、桂皮、胡椒、辣椒、良姜、山奈等天然香辛料,用于增加食品的香气。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7. 甜味剂:如糖精、甜蜜素等,用于增加食品的甜味。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8. 磷酸盐:用于稳定食品结构、增加食品口感。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80的规定。
9. 食品抗氧化剂:如茶多酚、维生素C等,用于防止食品氧化。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总之,卤味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循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消费者健康。
在购买卤味食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包装上的标签,选择合法合规的产品。
同时,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添加剂的使用量,避免过量使用。
增味剂及其应用

:GB 2760-2014 规定,5'-肌苷酸二钠可以在各类食品中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该品以5%~12%的含量并入谷氨酸钠混合使用, 其呈味作用比单用谷氨酸钠高约8倍并有“强力味精”之称。用 2.5%IMP+2.5%GMP+95%MSG(4.7~7kg),可以代替45kgMSG, 对产品的风味无明显影响。该品可以被生鲜动、植物组织中的磷酸酶分 解。失去呈味力,应经加热钝化酶后使用。近年来,已经发展成熟的包 衣加工技术,以保护其不受鱼肉等食品中磷酸酯酶的分解并使其发挥最 大的呈味力。
• 安全性:谷氨酸钠的ADI不做特殊规定 ( FA O / W H O , 2 0 0 1 ) 。 谷 氨 酸 钠 的 L D 5 0 为 每千克体重19.9g(大鼠,经口)。
二.5'-肌苷酸二钠(肌苷酸钠,IMP)(CNS号12.003 INS号631)
5'-肌苷酸二钠天然存在于鲔鱼中,为无色至白色结晶,或 白色结晶性粉末,味觉阈值为0.012%,性质稳定,在一般 食品加工条件下(pH值为4~7),100℃加热1h无分解现象, 与L-谷氨酸钠对鲜味有相乘效应(如以肌苷酸钠与 L-谷氨酸 钠之比为1∶7,即有明显增强鲜味的效果)。5'-肌苷酸二钠 易溶于水(13g/100mL,20℃),水溶液呈中性,微溶于乙 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増味剂及其应用
制作人:
中国传 统
中国传 统
壹 知増 识味
剂 基 础分
课
类
外
壹
增味剂概述
中国传 统
中国传 统
壹 增味剂概述
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 物质称为增味剂,补充食品 鲜味的食品增味剂又称鲜味 剂。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增味 剂一般都是鲜味剂。
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标准

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而添加剂作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常用物质之一,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疑虑。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被用于增加食品的色、香、味、口感、稳定性等特性,然而,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超过安全标准,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食品中添加剂的安全性,各国和地区都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安全标准。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食品添加剂及其安全标准:1. 防腐剂防腐剂是一种常见的添加剂,用于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常见的防腐剂包括亚硝酸盐、硫酸盐和苯甲酸盐等。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制定的标准,不同食品中对防腐剂的使用量有一定的限制。
2. 化学增味剂化学增味剂可用于增加食品的味道和风味,如人工甜味剂和增香剂等。
其中,甜蜜剂被广泛使用于各类低热量或无糖食品中。
不同国家对甜蜜剂的安全标准存在差异,但一般来说,添加剂应根据国际科学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确定安全使用量。
3. 色素色素是一种可以改变食品颜色的添加剂。
常见的食品色素有合成色素和天然色素两种。
国际上对色素使用的安全标准也有一定规范,如针对某些合成色素,如苏丹红、苯并[α]吡啶酮等,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明确规定为禁止使用的。
4. 抗氧化剂抗氧化剂是一类可以减少食品氧化反应的添加剂。
如维生素C、维生素E和硫代硫酸钠等。
在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对抗氧化剂也有相应的使用限制。
5. 发酵剂发酵剂是用于促进食品发酵过程的添加剂,常见的有酵母和乳酸菌等。
发酵剂一般被认为是相对安全的添加剂,其使用量一般符合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总结起来,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标准是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建议,各国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来规范添加剂的使用。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上的添加剂信息,并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添加剂的使用量不超过规定限制,并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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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2760-2011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

GB 2760-2011 加工助剂使用注意事项
• a 指用于提取酶制剂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 b 指为酶制剂的生物技术来源提供基因片段
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 c 包括针尾曲霉Aspergillus aculeatus 和泡盛曲
霉A. awamori。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 13.01 婴幼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
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 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 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 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 素,最大使用量为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 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凡使用 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可和日常监管。
•
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公告
2011年 第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粘性固形物的物质。
• 19 甜味剂:赋予食品以甜味的物质。 • 20 增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
理性状、赋予食品粘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 状态作用的物质。
• 21 食品用香料:能够用于调配食品香精,并使食品增香的物质。 • 22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有助于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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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味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增味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为原料,辅以味精,添加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经配比、混合、分装等工序而制成的增味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盐指标的测定
GB 5009.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黄血盐钾)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1.2.2亚铁氰化钾:应符合GB 2558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6袋,3袋用于检验,3袋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氯化钠、谷氨酸钠、净含量为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3.2~3.5中的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
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30768相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3 运输
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污染、易挥发的物品混装。
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