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四大支柱完成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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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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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 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允许在所得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 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如需要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财税政 策不一

国家统 计口径 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 三产业——J 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 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3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
• 业务模式:“厂商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和产品或服务提供商 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和服 务的下游客户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租赁业 务。租赁公司对厂商进行回购能力授信,帮助企业转变销售 策略,将营销策划方案与资金解决方案相结合,在授信额度 内厂商可自由运用租赁工具实现促销。
• 截至2013年底,融资租赁合同余 额约为21000亿元人民币,同比 增长35.5%;全国在册运营的各 类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026家,同 比增幅为83.2%,规模增长迅猛, 呈现井喷态势。
21000亿元
1026家
19/53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发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止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为1137家,比上 年底的1026家增加111家,增长10.8%。其中,金融租赁企业24家,内资试点企业123家,外资企业99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
11.9% 10.8%
9.4%
A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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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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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趋势
• 尽管如此,中国租赁市场渗透率仅为5%,与成熟市场相比 ,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伴随着中国经济 转型升级发展进程,根据行业协会预测未来5-10年,融资 租赁业年均增速不低于30%,将迎来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 机遇。

融资租赁的要点及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的要点及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的要点及注意事项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形式实现资产融资的方式,它在企业融资和资产运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掌握融资租赁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对于顺利进行融资租赁合作具有关键性意义。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的要点及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金融工具。

一、融资租赁的要点1. 定义和基本原理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将自有资产出租给融资方,融资方通过租金支付的方式使用这些资产。

租赁期满后,融资方可以选择购买资产或继续租赁,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

通过融资租赁,融资方可以快速获取所需的资产并灵活运用,而出租方则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2.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活动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目的、租赁物描述、租金计算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双方应明确合同中各项条款的约定,避免后期的纠纷和争议。

3. 融资租赁的分类根据租金计算方式的不同,融资租赁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和运营租赁两类。

金融租赁是指租金主要包括资金成本和租赁物折旧等项费用,租金金额较高,常用于购买大型设备和机器。

运营租赁是指租金主要包括日常租金和维护费用等,租金金额较低,常用于短期租赁和小型设备。

二、融资租赁的注意事项1. 准确评估经营需求在进行融资租赁之前,融资方需要准确评估自身的经营需求。

这包括确定所需租赁的资产类型和数量,并分析其对企业或个人的经营产生的正面影响。

通过合理评估经营需求,融资方可以更加科学地选择适合的融资租赁方案,避免盲目决策和资源浪费。

2. 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活动的法律约束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明确约定。

特别是在租赁物描述、租金计算方式和租赁期限等方面,应注意避免模糊、不准确的表述,以免后期产生纠纷。

对于融资方来说,应特别关注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3. 维护资产和支付租金作为融资方,维护租赁资产是其义务之一。

融资租赁的注意事项及四大担保种类

融资租赁的注意事项及四大担保种类

融资租赁的注意事项及四大担保种类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以下是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1.了解和理解租赁资产:首先,你需要了解和理解你所租赁的资产,包括它的型号、数量、品牌、使用年限、维修记录等。

租赁公司通常不会负责租赁物的瑕疵责任,除非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2.理解融资租赁合同: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之前,你需要理解和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

此外,最好请律师事务所协助制定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财务规划: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之前,你需要做好财务规划。

这包括确定你的还款能力,并确保你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租金和利息。

4.担保:融资租赁通常需要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四种:采购担保、租赁担保、融资担保和司法担保。

具体的担保方式取决于租赁公司的规定和实际情况。

5.合同变更: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你需要注意合同的变更。

如果你需要改变租赁期限、租金构成或者其他条款,需要与租赁公司协商并达成一致。

总之,在融资租赁过程中,你需要理解和明确租赁资产,财务规划,了解担保方式,注意合同变更,以确保租赁合同的顺利执行和租赁资产的安全使用。

融资租赁财务知识

融资租赁财务知识

融资租赁财务知识融资租赁是一种将资金、设备和使用权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它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

以下是融资租赁财务知识的几个关键点:1. 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一种长期租赁协议,承租人支付租金以使用资产,而出租人拥有资产的所有权。

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资产、续租或归还资产。

2. 融资租赁的类型:- 经营租赁:短期、灵活,不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

- 融资租赁:长期、固定,通常包含资产所有权的最终转移。

3. 融资租赁的优势:- 承租人可以立即使用昂贵的资产而无需大量前期投资。

- 出租人可以通过租金获得稳定的现金流。

- 资产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作为租赁资产和负债,有助于改善财务比率。

4.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6),大多数融资租赁资产和负债必须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体现。

- 出租人则将租赁交易作为资产销售和应收款项处理。

5.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租金支付通常可以作为费用在计算税前收入时扣除。

- 出租人可能需要对收到的租金收入纳税。

6. 融资租赁的风险:- 利率风险:如果租赁协议是固定利率,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影响租赁的吸引力。

- 信用风险:承租人可能无法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面临损失。

7. 融资租赁的决策因素:- 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

- 租赁与购买的总成本比较。

- 资产的技术更新速度。

8. 融资租赁的合同条款:- 租金支付的频率和金额。

- 租赁期限。

- 维护和保险责任。

- 期满选项,如购买、续租或归还。

9. 融资租赁的财务分析:- 内部收益率(IRR)分析,以确定租赁的盈利性。

- 净现值(NPV)分析,评估租赁现金流的现值。

10. 融资租赁的监管环境:-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不同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了解这些财务知识对于评估融资租赁交易的财务影响至关重要,无论是作为承租人还是出租人。

融资租赁基础知识大全

融资租赁基础知识大全

融资租赁基础知识大全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下是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其进行更新和改造刻不容缓,这无疑需要大笔资金,以中小企业目前的经济地位,完全依靠银行信贷或上市融资,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在这种情形之下,简便快捷、信用要求较低的融资租赁不失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补充方式。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经过50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现在全球近1/3的投资通过这种方式完成。

目前,发达国家的金融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一般为15%~30%,很多国家非常重视这项业务,俄罗斯把发展金融租赁作为其发展经济的五大措施之一;在中美双方的“入世”谈判中,美方的要价之一就是要求我国开放金融租赁市场。

自2001年12月12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准在中国从事金融租赁业务。

我国融资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三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融资租赁在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教学科研设备、公寓酒店配套设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尤为明显。

加入WTO后,随着金融租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融资租赁将得到更大的发展,也将为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融资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一、融资租赁一般概述由于资信等级不高、实力较弱,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

融资租赁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

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金融租赁也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避免更新设备时处理旧设备的麻烦,从而加快设备更新。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和主要特征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我国融资租赁现状调查报告

我国融资租赁现状调查报告

我国融资租赁现状调查报告我国融资租赁现状调查报告 根据发展需要,抽样调查了全国融资租赁⾏业排前10家企业经营特⾊及经营业绩情况,并进⾏调查研究分析,现将情况进⾏交流。

近⼏年,国内融资租赁⾏业资产规模与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在我国经济发展⽅式转变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国家及地⽅扶持政策不断加码,⽀撑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会计、监管、税收、法律“四⼤⽀柱”不断完善,融资租赁⾏业发展步⼊黄⾦时期。

同时,随着中国宏观经济进⼊“新常态”和经济增度中枢的下移,融资租赁⾏业呈现出典型的“顺周期”特点,增长速度收缓、利差收窄、不良暴露,加之⾏业盈利模式的⾼度透明和产品的严重同质化,融资租赁⾏业也⾯临着如何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环境下,进⾏经营特⾊转型、资产配置重构和风险偏好的调整。

报告在分析国内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选取全国前10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融租赁公司8家,包括银⾏系⾦租6家、产业系⾦租2家;融资租赁公司2家,包括内资租赁1家、外资租赁1家)作为重点调查研究对象,并通过分析其发展情况、经营特⾊和业绩状况,为恒丰⾦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企业户数。

截⾄2015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项⽬融资租赁公司)⾦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三类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4508家(截⾄2016年⼀季度末三类融资租赁企业户数已到达5022家),⽐上年底的2202家增加2306家,总增幅达104.7%。

其中,⾦融租赁47家,同⽐增长56.7%;内资租赁190家,同⽐增长25.0%;外资租赁4271家,同⽐增长111.4%。

(⼆)注册资本⾦。

2015年底,租赁⾏业注册资本⾦统⼀按⼈民币计算,约合15165亿元,⽐上年底的6611亿元增长8554亿元,增幅为129.4%。

其中,内资租赁为1027亿元,增加188亿元;⾦融租赁为1358亿元,增加386亿元;外资租赁约为12780亿元,增加约7980亿元。

几种融资租赁模式与操作要点

几种融资租赁模式与操作要点

几种融资租赁模式与操作要点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为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以其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渠道形式,向其客户以出租或出借形式,在特定租约期限内提供有形或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一种经营模式。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及其操作要点。

1.直接融资租赁模式:该模式下,租赁公司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租赁公司先购买所需的资产,然后将其出租给客户,并收取租金以获得回报。

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包括:-选择适合的资产:租赁公司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选择适合的资产进行购买,确保租金回报和资产价值。

-确定租金水平:租赁公司需要根据资产价值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合适的租金水平,以确保租金回报和企业盈利。

-管理资产风险:租赁公司需要制定有效的资产管理策略,包括保养维护、保险投保和资产处置等,以减少资产风险和损失。

2.间接融资租赁模式:该模式下,租赁公司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租赁公司与融资机构合作,由融资机构出资购买资产,然后将其租给客户并收取租金。

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包括:-寻找合作伙伴:租赁公司需要与可靠的融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以确保资金的及时供给和良好的融资利率。

-管理融资成本:租赁公司需要与融资机构谈判并确定合适的融资利率和期限,以降低融资成本并确保盈利。

-监控融资流程:租赁公司需要监控融资流程,并与融资机构保持沟通,确保融资顺利进行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售后回租模式: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向企业或个人购买其已有的资产,然后将其租回给客户并收取租金。

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包括:-评估资产价值:租赁公司需要对已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和估值,以确定适当的购买价格和租金水平。

-确定租赁期限:租赁公司需要与客户协商确定合适的租赁期限,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客户的需求。

-管理租赁风险:租赁公司需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资产保修、保险投保和定期检查等,以减少资产风险和损失。

融资租赁知识点总结

融资租赁知识点总结

融资租赁知识点总结融资租赁是一种企业通过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一定的租金用以获取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而非直接购买这些固定资产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融资租赁中,资产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而承租方则通过支付租金获得资产的使用权。

以下是融资租赁的一些知识点总结:1. 融资租赁的分类融资租赁按照租赁合同的具体形式和租赁期限,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直租和回租。

直租是指企业直接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产的使用权,并支付租金。

回租则是指企业先购买资产,再将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租回,以此获取资金。

2. 融资租赁的优点融资租赁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具有不少优点。

首先,融资租赁灵活度较高,能够满足企业对资产的特定需求。

其次,融资租赁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直接投资和融资成本,同时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此外,融资租赁还能够为企业提供购置资产的资金来源,有利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

3. 融资租赁的适用对象融资租赁通常适用于欲获取特定使用权的企业或机构,特别是在固定资产更新、拓展或更新设备方面。

例如,生产制造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医疗机构等都是融资租赁的适用对象。

4. 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通常较长,一般为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

租赁期限的长度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企业使用资产的时间、成本以及资产的经济可行性。

5.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持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在承租方的财务报表中,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是将租赁物折旧及利息公允价值计入财务费用,同时计入相关的租赁负债。

6. 融资租赁的风险虽然融资租赁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租赁公司可能因资产价值下跌或租金回收不及预期而面临经营风险。

另外,融资租赁还可能因法律法规的变化、经济形势的波动等因素带来一定风险。

7. 融资租赁的法律支持融资租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需遵守《融资租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在法律上也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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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四大支柱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350家,比上年底的1026家增加324家,企业总数增长31.6%。

其中,内资租赁企业数目没有发生变化,仍为123家;金融租赁企业增加2家,达到25家;外资租赁企业增速较快,总数约为1202家,新增约322家。

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2.6万亿元,比2013年12月底的2.1万亿元增加5000亿元,增长幅度为23.8%。

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1.03万亿元,增长19.8%;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8200亿元,增长18.8%;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7500亿元,增长36.4%。

融资租赁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的支持,业内习惯称其为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四大支柱在上世纪90年代已陆续建立并不断完善,以下是对四大支柱历史及现状的梳理总结。

一、法律法律是开展租赁业务的基础。

我国最早发布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文件是1996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部在没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率先出台的“司法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废止。

1999年10月1日发布的《合同法》中,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单独列项。

合同法此章构成我国目前融资租赁的基础法律框架,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界定了融资租赁的概念。

(2)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规定该类合同为要式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3)直接规定了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承租人所享有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还明确规定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与供应商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的内容。

与此承租人的此类权利相适应的是,《合同法》还规定了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但承租人此种权利的形式必须由出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达成三方的一致,必须有约定的存在,并没有赋予承租人法定的直接索赔权。

(4)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规定在承租人破财的情况下,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5)明确了租金的性质与构成,即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作出与此不同的约定。

(6)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问题上的规定更符合融资租赁实践的惯例,即以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干涉程度来确定其对于租赁物瑕疵的责任。

(7)规定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平静占有担保的责任,即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与使用。

(8)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对因租赁物造成的对第三人损害的免责(9)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与维修责任。

(10)规定了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下提前收取租金与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这比《规定》更加完善,因为《规定》并没有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违约取回权,使得出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1)规定了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依当事人的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且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然而,《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设定都相对简单和相对原则,对取回权、登记、善意第三人取得等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而且合同法也不可能就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做出完善的规定。

这使得当前融资租赁业面临最大问题——融资租赁租赁物登记立法欠缺,导致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受到《物权法》上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冲击。

融资租赁行业希望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有效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上述瓶颈。

早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了融资租赁立法工作。

然而种种原因,时至今日《融资租赁法》也未能正式出台。

2014年2月,为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和保障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要点:该司法解释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共5部分26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不认可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租赁合同”。

对售后回租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予以了认可。

然而,该司法解释规避了租赁标的物的司法问题,为市场留出一定空间,也为日后司法留下隐患。

二、会计准则涉及到法律一定要有标准。

会计准则给融资租赁的分类和会计处理制定了国家标准,使得融资租赁不仅有法可依,还有标准可查。

2001年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下称原准则)。

后又于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l号——租赁》(下称新准则)。

新准则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

新旧准则二者相比,有以下主要区别:(一)租赁开始日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

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做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比原准则更易操作。

(二)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对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用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替换了原准则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取消了原准则中“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三)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新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即资本化,原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初始直接费用在新准则中计入了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在原准则中则未计入。

(五)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各个期间的分摊方法新准则规定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费用,原准则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六)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各个期间的分摊方法新准则规定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收入;而原准则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三、行业监管融资租赁本身就是金融业务。

涉及金融就必须强调监管。

监管过严限制行业发展,过松容易引起金融混乱。

在我国存在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三者在概念范畴和业务内容上并无实质差别,但存在监管部门和市场准入等因素的不同。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现状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后银监会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了经修改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发布最新(2014)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金融租赁的发展。

2014年7月银监会又发布(2014)198号《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设立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现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原受外经贸部监管,外经贸部于2001年8月13日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后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发布商建发[2004]560号《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成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并于2005年2月17日发布了商务部令[2005]第5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现行监管办法。

商务部多次对此暂行办法提出修订意见稿,最新版本推出于2014年11月。

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另一部重要监管文件是商务部于2013年9月18日颁布的商流通发[2013]337号《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作为“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受此办法约束。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偏重于对融资租赁公司前端设立条件和流程的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则着重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

(三)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联合下发的商建发[2004]560号《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指导性文件,开启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审批的制度。

2012年8月商务部发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未获正式发布。

商务部2013年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均受其约束。

多位融资租赁业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将纳入统一监管,《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或已并入此次《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但由于《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并没有涉及太多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问题,所以上述《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仍继续执行。

内资能否由试点改为正常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能否退出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环节还不确定。

根据上述不同监管文件的不同监管要求,三类融资租赁企业存在下表所示区别。

四、税收各国租赁行业的最初起步及成熟在相当程度上都依赖于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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