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志愿者协会章程
志愿者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志愿者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志愿者协会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保障志愿者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协会名称],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自愿参加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协会的任务:(一)宣传志愿服务理念,普及志愿服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和参与度;(二)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弱势群体;(三)开展志愿者培训,提高志愿者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四)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志愿者的合理待遇;(五)加强与国内外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年数]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
第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协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七)决定聘请和解聘工作人员。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对协会的财务和事务进行监督。
第三章志愿者第十二条本协会的志愿者是指自愿加入协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十三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协会的培训和指导;(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获得协会提供的必要保障和服务;(五)退会自由。
志愿者协会章程

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志愿者协会的组织和运作,明确协会的宗旨、权利与义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协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和实践志愿服务精神。
第二章协会名称与性质2.1 本协会定名为“[具体名称]志愿者协会”,简称“[简称]”。
2.2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宗旨与任务3.1 本协会的宗旨是:传播志愿精神,倡导公益理念,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3.2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3.2.1 组织和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3.2.2 普及志愿服务知识,提高公众志愿服务意识;3.2.3 搭建志愿服务交流平台,促进志愿服务资源共享;3.2.4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3.2.5 与其他公益组织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会员种类与权利4.1 本协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4.2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4.2.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4.2.2 接受本协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培训;4.2.3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2.4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其他合理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职责5.1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等必要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5.2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等。
5.3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组织、财务管理等。
第六章活动与服务范围6.1 本协会的活动和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教育支持、扶贫济困、文化传播、社区服务等领域。
6.2 本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不断拓展和优化志愿服务项目。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7.1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7.2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监督。
管理爱心协会的规章制度

管理爱心协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高社会公益意识,爱心协会成立,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协会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规范协会的运作。
第二条爱心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团结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服务社会大众,宣传互助友爱,倡导奉献精神,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爱心协会的宗旨是:倡导互助友爱,传播爱心正能量,助力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爱心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明确职责,合作开展活动。
第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位,负责制定发展计划、制定预算、组织招募志愿者等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活动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活动的策划组织、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协助理事会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八条爱心协会的成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传递正能量,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九条爱心协会实行民主管理,重视集体决策,加强内部沟通,保证决策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审议活动计划、预算、工作报告等,确保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协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爱心协会的预算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公布在会员和社会公众可查看的地方,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爱心协会应建立健全的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培训志愿者,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活动内容第十五条爱心协会的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扶贫助困、环保公益、文化传承、社会关爱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活动方案。
第十六条爱心协会应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提高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力。
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章程

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激发公民意识,培养志愿精神,树立公益志愿活动榜样,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影响力,依法注册成立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一个独立、非营利的社会公益组织,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和开展志愿者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倡导志愿者服务、传播爱心正能量,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与、独立开展、互助合作、守法经营。
第五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开展志愿者培训与评价、推动志愿者服务发展、宣传志愿者文化等。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会员管理第六条协会以会员形式存在,会员分为常规会员和荣誉会员,会员自愿参与协会的志愿服务和活动。
第七条常规会员的加入条件为:年满18周岁,认同协会的宗旨和工作原则,并进行会费缴纳手续。
第八条荣誉会员的选拔条件为:在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经协会理事会推荐并大会通过。
第九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协会会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和日常事务的协调与管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协会实行会费制度,会员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用于协会的事业发展和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协会拥有独立的财务和财产,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保管。
第十三条协会应及时公开、公示志愿者活动行为、项目实施情况和财务收支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协会的组织层级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各级组织之间享有独立权利和自主管理。
第十五条协会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组织运作规范,保证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志愿者服务与活动第十六条协会应组织和开展多样化的志愿者服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教育支持、文化传承等方面。
2024年爱心公益协会规章制度

2024年爱心公益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和管理协会的各项工作,加强协会成员的自律和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爱心公益协会是一家非营利组织,旨在积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爱心公益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以爱心和关爱为基础,以公益慈善为核心,以服务社会为目标,不断创新、提升公益事业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爱心公益协会遵循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自治、自律、自己监督。
第五条爱心公益协会的会徽为一个红心,象征着协会的爱心和慈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爱心公益协会由会员组成,采取会员代表会议制度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会员代表会议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会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会员代表会议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会员代表会议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审计和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爱心公益协会实行会员制度,以自愿参加公益事业并认同协会宗旨的个人和组织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能够向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机会参与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循爱心和公益原则,并积极参与协会的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并按时参加协会的会议和活动,做到勤务参与、积极配合。
第四章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四条爱心公益协会设立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正式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若干理事。
第十六条主席是理事会的最高负责人,具有代表协会进行内外联络、承担协会事务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七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代理主席职务时有相应的权限。
第十八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和财务预算,并监督协会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四次,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志愿者协会章程

志愿者协会章程引言志愿者协会章程是志愿者组织的基本法规,旨在明确志愿者协会的宗旨、组织架构、成员权益、活动规范等内容,为志愿者提供清晰的指导和保障。
本章程将详细阐述志愿者协会章程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志愿者协会的健康发展和成员的共同利益。
一级标题1: 协会宗旨为了团结更多的志愿者,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协会的宗旨如下:二级标题1.1 : 社会服务通过组织志愿者活动,为社会提供各种志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活动、环保行动和教育支持等。
三级标题1.1.1 : 公益活动1.1.1.1 志愿者协会将定期组织公益活动,包括义诊、助老活动、植树造林等,以回馈社会,帮助弱势群体。
1.1.1.2 公益活动将通过内部通知、宣传册等渠道发布,吸引更多志愿者参与。
三级标题1.1.2 : 环保行动1.1.2.1 志愿者协会将组织环保行动,如垃圾清理、海滩清洁等,以保护环境、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1.1.2.2 环保行动应定期进行,并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宣传,吸引更多人参与。
三级标题1.1.3 : 教育支持1.1.3.1 志愿者协会将组织义务教育支持活动,包括学生辅导、乡村支教等,以促进教育公平。
1.1.3.2 教育支持活动将与学校、教育机构合作,并通过网络等方式招募志愿者。
二级标题1.2 : 健康与安全志愿者协会对志愿者的健康与安全负有责任,确保志愿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的身体安全。
三级标题1.2.1 : 活动安全规范1.2.1.1 志愿者协会将制定活动安全规范,包括活动前的培训、危险防范措施等,以确保志愿者的安全。
1.2.1.2 活动安全规范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并向志愿者进行宣传和教育。
三级标题1.2.2 : 志愿者保险1.2.2.1 志愿者协会将为志愿者购买必要的意外保险,以应对志愿者在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1.2.2.2 志愿者保险的购买和赔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将保险信息公示于协会内部。
一级标题2: 组织架构志愿者协会的组织架构如下:二级标题2.1 : 理事会理事会是志愿者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爱心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爱心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费来源1. 爱心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捐赠、政府补贴、企业赞助等多种渠道2. 所有的经费必须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条组织形式1. 爱心协会采取民间自愿组织形式,会员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2.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整体管理和工作决策第三条协会宗旨1. 爱心协会的宗旨是关爱弱势群体,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2. 协会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第四条会籍管理1. 申请加入协会的人员需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理事会审批2. 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享受相应的权利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理事会1. 理事会成员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2. 理事会负责拟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预算等重要事项第六条秘书处1. 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2. 秘书处应做好各项工作的记录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保存第七条监督机构1. 协会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协会的经费使用和工作实况进行监督2. 监督机构成员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会员活动1. 协会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活动2. 会员活动需提前计划和组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九条经费管理1. 协会的经费必须进行公开透明管理,不得私自挪用2. 每年的收支情况需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布第十条项目管理1. 协会定期制定公益项目,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2. 项目的执行过程需严格遵守规定,保证项目的公平、公正第四章处罚制度第十一条违纪处理1. 对于违反协会规定的会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等处理2. 严重违规者将予以开除会籍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1. 对协会活动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商议决定2. 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以上是爱心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所有会员都能认真遵守,共同推动协会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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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社团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爱心社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AiXin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志愿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志愿服务精神,关爱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_______。
第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费标准及缴纳方式由理事会制定,并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四)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五)决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本协会设立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联络等工作;(二)策划部: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三)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宣传推广、信息发布和媒体合作等工作;(四)项目部:负责协会公益项目的立项、实施和评估等工作;(五)志愿者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志愿服务信息;(五)对本协会的章程、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六)退出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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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爱心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市级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志愿者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巨大的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团市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肇东市党政办公中心1125办公室、肇东市朝阳区办事处四楼爱心志愿者党支部办公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市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市、县、乡级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全额缴入会员年费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缴纳会费并认可同意本章程及规定;
(三)爱心志愿者协会办公室发放标志性服饰和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标志性服饰。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活动三次以上(包含三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
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1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肇东市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肇东市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肇东市委员会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机关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或其他形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肇东市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肇东团市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肇东市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肇东市委员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2017年1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