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服务准则1.零售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药品服务。
3.零售药店应发布明确的价格信息,确保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优惠政策。
4.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5.零售药店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和外部质量认证,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6.零售药店应保护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二、药品管理2.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对过期药品进行清理和报废,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配送流程,确保药品按照使用者需求提供,合理、安全、完整地配送到位。
4.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药品储存条件,保证药品质量不受损。
5.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溯源体系,追踪药品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药品召回或警示。
三、服务流程1.零售药店应建立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及报销流程,提供便捷的就医和报销服务。
2.零售药店应建立在线预约和排队取药系统,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3.零售药店应优化药品配置和展示方式,提供明确和方便的用药选择。
4.零售药店应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贴心的用药指导和药物相互作用提示。
5.零售药店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药品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四、服务质量监控1.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巡查和评估机制,对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
2.医疗保险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医保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医疗保险部门应及时公布医保定点药店的评级和绩效指标,促进医保定点药店的竞争和提升。
4.医疗保险部门应与药店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实时掌握医保定点药店的运营情况和药品销售信息。
以上是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药品服务体验和医疗保险的管理效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和发展。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维护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特制订此管理制度。
第二章定点药店的资质要求1. 定点药店应具备法人资格,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营业场所。
2. 定点药店应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在药品经营范围内有许可证。
3. 定点药店应配备药师、药剂师等具有相关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
4. 定点药店应具备完善的药品储存设施和药品配送系统,保障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5. 定点药店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行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者超范围销售药品。
第三章定点药店的管理要求1. 定点药店应建立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药品的采购、销售和存储。
2. 定点药店应开展药品价格公示,实行合理价格,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3. 定点药店应配备专业药师,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药品咨询服务。
4. 定点药店应配合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接受相关指导和培训。
5. 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杜绝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商誉。
第四章定点药店的服务要求1. 定点药店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
2. 定点药店应完善的用药配送服务,确保药品的及时送达。
3. 定点药店应定期进行药品信息公示,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4. 定点药店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推动合理用药。
第五章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1. 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定点药店应按照规定定期上报药品销售情况和药品库存,接受监督。
3. 定点药店应接受药品质量检验和药品溯源调查,确保药品的安全可靠。
4. 定点药店应配合医保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数据接口建设,保持信息共享和畅通。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定点药店,医保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收费、暂停参保人员选择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管理,及时调整完善本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药品服务。
第四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点药店条件第六条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储存、陈列、销售等设施设备;(三)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品追溯体系;(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二)遵守医保政策,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和价格销售医保药品;(三)提供真实、准确的药品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四)建立医保参保人员用药档案,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服务;(五)建立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医保费用结算数据;(六)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定点药店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四)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品追溯体系相关资料;(五)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相关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定点医保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点医保药店是指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并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坚持医疗保障法律法规,遵守医疗服务协议,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服务。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医保药店的管理政策,对定点医保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保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第五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定点医保药店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成为定点医保药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储存、陈列、销售等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药品销售、费用结算等制度;(四)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药品费用控制等制度;(五)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服务质量控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六)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费用审核、结算等制度;(七)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信息管理、药品数据维护等制度;(八)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安全管理、药品风险控制等制度;(九)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人员管理、药品人员培训等制度;(十)具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能力。
第七条申请成为定点医保药店的,应当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医保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医保定点药店在医保服务范围内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时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也可以规范医保资金的使用,防止医保欺诈行为的发生。
一、定点药店的准入管理3.环境设施要求:定点药店应具备适宜的场地和环境设施,保证药品贮存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确保药店内消防设施齐全、通风良好等。
二、医保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1.药品采购和库存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合法采购医保药品,建立有效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进货合理、库存充足,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药品的质量管理和保质期管理。
2.药品价格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价格进行销售,并确保药店内明码标价,保证价格合理透明,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以不合理手段牟取利润。
3.药品信息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对药品进销存、用药情况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和管理,并配合医保机构进行药品信息的上传和共享。
4.医保资金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医保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医保结算、报销等相关业务的准确、及时、规范处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管理1.诊疗服务要求: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一定的诊疗能力,能够提供常见疾病的初步诊疗服务,并确保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不得进行对患者普遍开展不必要的化验检查和诊疗。
3.投诉和纠纷处理:医保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不满意意见,并对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避免不良的影响和恶化纠纷。
通过建立和完善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医保服务质量,规范医保资金的使用,避免医保欺诈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
同时,也可以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发展,推动医疗服务的优质化和可持续发展。
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定点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点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定点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药店,并与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医保协议。
二、定点药店管理第四条定点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备符合药品储存、运输、销售要求的设施设备;(三)具备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人员;(四)具备符合医保协议要求的药品目录和价格体系;(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医保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五条定点药店申请医保协议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定点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证明材料;(四)医保费用结算相关证明材料;(五)信息系统管理相关证明材料;(六)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定点药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定点药店。
评估不合格的,定点药店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与评估合格的定点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公布定点药店名单。
定点药店应当自签订医保协议之日起30日内,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医保协议标牌。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四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五条拟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六)营业场所平面图、药品摆放图等相关材料;(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予以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以下服务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理定价;(三)确保药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四)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库存管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处方审核、调配、复核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制度;(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五)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足够的药品,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
药品价格应当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医保政策,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医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医保管理人员,确保医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医疗保险信息的机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八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险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医保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医保结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保结算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
第十三条医保结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以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
第十四条医保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收取自付部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医保结算时,应当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医保结算时,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宜,应当遵守医保相关规定,不得违反。
第十八条医保结算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做好资料记录,接受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政府违规。
第三章医保业务管理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保业务档案,做好电子资料记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违反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办理,不得短缺。
第二十三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提供真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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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医保定点药店
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公司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公司所辖门店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部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门店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门店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
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商品不得刷卡。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各门店每月及时向社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店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
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